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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反映和分析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效实施宏观调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它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五)其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凡使用和管理本制度第二条所列范围资金的部门、地方和单位,都要履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和报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中央各部门要在汇总的基础上向财政部报送本部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在汇总的基础上向财政部报送本地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
第四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报送的分析报告要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报送。
第五条 编报分析报告的基本要求是:
(一)报送要及时;
(二)数据和内容要完整、真实、准确;
(三)分析要深入、透彻。
第二章 分析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所报告的部门或地区在报告期内的:
(一)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及投向分析;
(二)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领域固定资产存量变化情况分析;
(三)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与宏观经济效益关系分析;
(四)典型建设项目的财务效益及宏观经济效益分析;
(五)财政投资政策及投资管理情况、存在问题的分析和改进的建议等。
第七条 对本部门或地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和投向的分析和报告,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对本部门、本地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及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和报告。中央部门要着重对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安排的资金、中央财政其它各项支出中实际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本部门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情况、到位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分析;各地区要重点对本地区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安排的资金、财政预算内其它各项支出中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地方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的安排情况、到位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分析。中央部门和地方都要认真填列附表一。
(二)对本部门、本地区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在建大中型项目及其资金来源的分析和报告。各部门、各地区要对本部门、本地区所有在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期限、概算总投资、各项财政性资金和配套资金来源情况、到位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分析报告。在逐个项目分析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本部门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行业结构、地区分布作汇总分析。报送分析报告要认真填列附表二和附表三。
第八条 对本部门、本地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领域的固定资产存量变化情况的分析报告,主要包括本部门、本地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形成的新增固定资产、施工项目个数、项目建成投产率、交付使用率等情况。
第九条 国民经济效益情况主要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报告分析,中央部门也要结合本部门情况进行相关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的重点内容包括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率、全社会基本建设投资额、财政收支额、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量等情况;还包括本部门、本地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行业的新增生产能力和新增效益情况。
第十条 典型项目财务效益以及宏观经济效益情况的分析和报告。各部门、各地区要选择两个以上的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在建大中型项目,进行财务效益以及宏观经济效益的分析和报告。财务效益分析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融资情况。分析项目建设的各项资金来源对项目财务状况的影响。对各项负债资金来源,要深入分析项目的偿债情况和偿债能力。
(二)项目建成后新增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情况。
(三)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财务效益情况。包括项目建成后新增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的市场需求情况预计,收益或收费情况预计,上缴税利情况预计等。
宏观经济效益分析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对经济增长、就业及环境保护等社会经济效益进行相关分析。
各部门、各地区还要选择一至二个大中型建成项目进行后评价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对财政投资政策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各部门、各地区都要对本部门、本地区财政投资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报告,并着重对项目规划、项目前期研究、财务资金管理、各项投资资金来源到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报告,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效益分析报告的编报要求
第十二条 效益分析报告期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报送本部门或本地区年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的时间为次年2月1日,并于每年8月1日之前报送一次半年情况简要分析。
第十三条 效益分析报告按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由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大中型项目为基础编制单位,按资金渠道由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汇总、审核、考核并向财政部编报。
第十四条 效益分析报告的格式由文字报告和附表两个部分组成。文字报告要以附表数据为依据,但同时要突出重点,内容要丰富、翔实,要有调研情况分析和典型事例分析。文字报告一般采取以下标准格式:
(一)投资情况分析。包括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总量情况、构成情况;所投资项目的行业分布、地区分布情况;
(二)投资效果分析。包括相关地区或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投资总量、结构及其变动情况,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在总投资中所占比重;经济结构调整情况、本地区经济增长情况、财政收入变动情况、典型项目融资及效益情况等;
(三)投资政策分析。包括财政投资政策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投资总量、结构及其变动产生的影响情况进行分析;深入分析投资政策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分析预测经济形势的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
(四)典型项目情况分析。对本制度所规定需要有典型项目情况分析的,各部门、各地区向财政部报送的年度效益分析报告,要附有二至三个典型项目的分析。
第十五条 分析报告除依据本制度规定的指标数据外,要充分运用现行投资统计体系和财政基本建设管理体系提供的信息数据,并与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不得拒绝或拖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地区、各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分析报告的数据必须做到完整、真实和准确。对故意误报、漏报和存在问题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并责成重报。涉及财务资金问题的,要作为违反财经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对各部门、各地区报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的情况建立年度考核评比制度。考核结果要作为被考核部门和单位资信情况的重要依据。对分析报告质量高,编报工作做得好的,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地区可按本制度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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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是由财政预算安排,明确指定专项用于一个行业、一个系统、一个地方或某类专项工作且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专门管理和核算的财政性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在加强政权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产和...
最新的财会〔2010〕11号文,具体有三个: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评价指引、审计指引。是pdf格式的。 基本规范是2001年颁布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乍产建设兵团:为加强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规范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规,我们制定了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库〔2015〕192号2015年10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对《财政
《绥化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2011年10月9日绥化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1年10月20日绥政发〔2011〕72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项目管理与投资评审、资金管理、附则4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绥政发〔2011〕72号
北林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绥化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1年10月9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绥化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投资效益,推进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具体包括:
(一)上级财政性基本建设、专项补助、国债资金;
(二)财政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三)非税收入政府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五)政府债务、国债转贷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委托具有建设招标资格和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或采购活动。招标或政府采购活动应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参加。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与投资评审
第四条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概算、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及项目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管理与监督,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和规模,确保工程不超预算。财政部门在检查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质量认证,并暂停拨付工程款;如果不按要求进行整改,财政部门可相应收回财政建设资金。
第五条 对在建项目,原则上不做设计变更或临时签证,如确实需要少量变更而临时签证的,需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财政评审部门出具认证资料后报市政府审批。若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核,由市政府审批,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下达预算并做好资金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施工图预算及各类工程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造价的合理性实施监督并负责与建设单位共同审定招标项目控制价格。
第八条 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的投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供必备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填报竣工决算报表。财政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批复,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作为项目划转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在上报投资计划的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资金筹措计划,财政部门据以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对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应先立项后建设,对未列入年度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又确需当年开工建设的应急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发展和改革委批复立项,财政追加预算。
第十四条 年度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正式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五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确需通过贷款等方式筹措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国有投融资公司需事先制定借债或融资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债和融资。
第十六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实行财政报账、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建设单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立基建账户,专门用于核算和反映基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结束后应及时撤销。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工作,拨款方式主要对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于开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投资计划、项目预算、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等相关资料。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报告、质检或监理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资金申请文件等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据此拨付建设资金,在确认完成工程总量的50%后拨付首批资金,资金额度不得低于总造价的20%,不得超过30%;之后,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拨付建设资金累计不超过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额的80%。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书,经财政评审后报市政府,由审计部门审计,总投资以市政府批准后的审计报告为准,以此为依据清算,并向建设单位拨付工程尾款,工程尾款中含5%的质量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待保修期满进行清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自筹和融资、置换形成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适合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利用电算化手段,及时报送信息资料。
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工程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和上级水利主管部门: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四)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五)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