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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采购师协会

东莞采购师协会成立于2015年11月,经东莞市民政局审核批准注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社团,是东莞地区首家以采购职业经理人为组织的非营利性社团机构。

东莞采购师协会基本信息

东莞采购师协会建会宗旨

东莞采购师协会致力于为采购相关人士建立起专业、分享、交流、共赢的综合平台,致力于为企业培养一个专业、诚信、阳光的采购人才基地。

采购师协会在工作中,紧密地依托地方政府和各级部门的支持,在经信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团结广大会员,走访企业.....努力创新,解决企业在采购管理和资源开发上的困难,通过集合采购和资源整合,给采购商和供应商搭建一个资源平台,从而达到降低企业成本和增加企业竞争力的目标。

采购师职业资格证书

采购师职业资格证书是采购人员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采购师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采购师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相关采购工作人员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采购师国家职业技能证书。本职业共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高级采购管理师(国家职业技能一级)、中级采购管理师(国家职业技能二级)、初级采购管理师(国家职业技能三级)、采购管理员(国家职业技能四级)。

采购师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采购相关人员具有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采购相关人员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证书是全国专业人才储备委员会颁发的,证书可在全国专业人才储备委员会网站查询,证书全国通用。

国家采购师职业资格认证证书,全国通用。是采购能力的证明,身份的象征,晋升的依据

采购师职业资格证书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证书是可以评职称、积分入户口、涨养老金、以后升职加薪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招聘录用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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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采购师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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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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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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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采购师协会东莞市采购师协会章程

东莞采购师协会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东莞市采购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

  •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会由我市取得采购师职业资格证的专业人士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组。

  •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会将以“服务、合作、交流、提升”为宗旨。

  •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指导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东莞市

东莞采购师协会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 (一) 搜集和整理个人基础资料、企业基本资料信息建立数据库;

  • (二) 组织会员培训、培养专业人才,为个人会员指导职业规划与发展方向;

  • (三) 组建职业讲师顾问平台为个人会员打造第二职业,同个人会员和企业服务;

  • (四) 促进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议,为企业和个人建立诚信体系;

  • (五) 促进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议,为企业和个人建立诚信体系;

  • (六) 打造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 (七) 建立起门户网站,建立线上线下信息互通共享;

  •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东莞采购师协会第三章 会 员

  •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东莞采购师协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决定终止事宜;

  •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或 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 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 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 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 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2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 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 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决定;

  •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东莞采购师协会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 (一)会费;

  • (二)捐赠;

  • (三)政府资助;

  •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暂不收取会费。

  •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 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 审计。

  •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东莞采购师协会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 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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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采购师协会协会简介

东莞采购师协会成立于2015年11月,经东莞市民政局审核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社团,是东莞地区首家以采购职业经理人为组织的非营利性社团机构。

采购师协会拥有讲师顾问团队和一线专业教授,有完善的采购培训体系和丰富的企业资源。

协会一直将坚持“打造学习型协会”,通过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和建立统一价值观,逐渐形成并奠定协会和谐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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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采购师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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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采购师协会历史事件

  1. 2015年12月,东莞采购师协会筹备成立

  2. 2016年4月,东莞采购师协会新阳分会成立

  3. 2016年6月,采购师协会联合新阳分会在技研新阳举办了《供应链周期短缩专题研讨会》

  4. 2018年8月,采购师 协办了由广东省经信委牵头五所承办的《中国制造2025》

  5. 2018年6月,采购师协会联合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在惠州亿纬锂能工业园举办了《现代企业管理研讨会》

  6. 2018年8月,采购师 协办了由广东省经信委牵头五所承办的《产品价值与商业模式创新研修班》

  7. 2018年12月,东莞采购师协会成功协办了由京东冠名的《首届华南采购与供应链大会》

  8. 2018年12月,东莞采购师协会举办了《中国华南地区采购人荣耀盛典》

  9. 2019年 1月, 采购师协会成立了《采购师国际演讲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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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采购师协会文献

采购师-政府采购 采购师-政府采购

采购师-政府采购

格式:pdf

大小:10.8MB

页数: 68页

采购师-政府采购

东莞市某工程设备采购合同 东莞市某工程设备采购合同

东莞市某工程设备采购合同

格式:docx

大小:10.8MB

页数: 未知

东莞市某工程设备采购合同——乙方提供东莞市 工程 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人员培训、验收、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保障,负责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乙方按其投标文件提供的设备、机械和/或其他材料,数量及技术性能...

国家采购师申报采购师职业标准

职业名称:采购师

职业定义:从事商品和服务采购工作的人员。

职业等级:

采购员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助理采购师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采购师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高级采购师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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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协会章程

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东莞物协”(英文名 DONGGUAN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缩写DGPMI(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东莞市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东莞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促进国内外同行业的业务交流,为行业内各企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东莞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腾龙商务中心 5H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政府关于本行业的政策、法令。

协助政府制订本行业政策和规划,推行行业管理,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作用。

2 、掌握东莞市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研,为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评估、代理招投标等服务。

3 、为会员企业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提供管理业务咨询,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学术交流,举办各类技术业务培训。

4 、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加强东莞物业管理界的物业管理联合,为本行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5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或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对本行业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开展物业管理质量评优活动,组织制订本行业企业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6 、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专业会议,接待来访组织。

7 、兴办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物业管理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在物业管理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第十条 入会的程序是:

·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交相关书面资料;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及 /或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物业管理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 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12000元;

· 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10000元;

· 常务理事单位及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8000元;

· 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5000元;

·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3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还会员证书及 /或牌匾。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协会章程由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 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 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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