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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

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经东莞市民政局批准并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其主管部门为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基本信息

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协会章程

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东莞物协”(英文名 DONGGUAN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缩写DGPMI(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东莞市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东莞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促进国内外同行业的业务交流,为行业内各企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东莞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腾龙商务中心 5H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政府关于本行业的政策、法令。

协助政府制订本行业政策和规划,推行行业管理,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作用。

2 、掌握东莞市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研,为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评估、代理招投标等服务。

3 、为会员企业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提供管理业务咨询,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学术交流,举办各类技术业务培训。

4 、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加强东莞物业管理界的物业管理联合,为本行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5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或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对本行业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开展物业管理质量评优活动,组织制订本行业企业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6 、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专业会议,接待来访组织。

7 、兴办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物业管理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在物业管理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第十条 入会的程序是:

·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交相关书面资料;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及 /或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物业管理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 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12000元;

· 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10000元;

· 常务理事单位及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8000元;

· 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5000元;

·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3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还会员证书及 /或牌匾。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协会章程由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 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 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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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机构简介

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东莞市物协",英文名称名称:DONGGUAN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缩写:DGPMI。

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于2003年3月在举行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上通过了《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会议宣告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成立。

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是以物业管理企业为主体,相关企业参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全国行业性的自律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现有会员100余个。

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的主要职能包括:

1、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政府关于本行业的政策、法令。协助政府制订本行业政策和规划,推行行业管理,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作用。

2、掌握东莞市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研,为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评估、代理招投标等服务。

3、为会员企业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提供管理业务咨询,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学术交流,举办各类技术业务培训。

4、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加强东莞与国内、港澳台及国外物业管理界的物业管理联合,为本行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5、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或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对本行业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开展物业管理质量评优活动,组织制订本行业企业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6、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专业会议,接待国外来访组团。

7、兴办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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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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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文献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部门职责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部门职责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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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部门职责 综合部 1.负责协会重要公文的策划、起草、修改、印发、贯彻及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文 件的收文、传阅、落实承办和办结; 2.负责会长办公会和秘书长办公会的准备、记录、纪要撰写,会议决定或部署事项的落实 及检查; 3.负责协会秘书处年、月、周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分解,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4.负责协会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 5.负责协会印章、执照、证书的使用、登记与保管工作; 6.负责协会有关证书的年检工作; 7.负责牵头组织协会重大会议和活动; 8.负责秘书处人事管理与绩效考核; 9.负责协会外事和外联工作; 10.负责协会分支机构的联系与工作协调; 11.负责秘书处公务接待与信访工作; 12.负责秘书处办公用品购置与管理; 13.负责秘书处内部学习的组织落实; 14.负责做好秘书处后勤保障工作; 15.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会员服务部 1

物业管理协会隶属关系

物业管理协会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隶属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人员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市物业管理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市住建局 ,省物业管理协会的业主主管部门为省建设厅,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物业管理协会的注册部门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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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简称:“中国物协”。英文名称: 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 ,缩写: CPMI 。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国从事物业管理和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六)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七)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九)建立行业专家人才库,组织专家学者参加政府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搜集、整理本行业最新科技动态和科研成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十)建设行业对外交流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十一)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热心本行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已取得一定的业绩并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协会活动的参与权;

(三)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 1 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1 名,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4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因故不能担任时,可授权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工作部由会长会议提议并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设立。

第三十二条为适应和推动业务工作开展,本协会可设置若干专业分支机构。

(一)专业分支机构 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按照规定,各分支机构不再设立区域性分会或其他分支机构;

(二)专业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 各分支机构应当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委员,开展活动。各分支机构发展的委员,均为本会正式会员,由协会统一管理;

(四)专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成立。分支机构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常务委员,负责处理本专业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五) 专业分支机构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规则,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专业分支机构的副主任委员以上人事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并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

(六) 各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协会统一管理,由协会统一收取会费并开具票据。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各分支机构应按年度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经费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 10 月 2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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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协会发展历史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于2000年10月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上通过了《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会议宣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成立。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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