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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条生产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程》(GB 30188-2013)规定了电焊条生产行业防尘防毒总则,厂址选择、厂区和厂房防尘防毒要求,工艺技术防尘防毒要求,尘源密闭与通风除尘措施,个体防护和防尘防毒管理措施。该标准适用于所有电焊条生产企业防尘防毒设计、改造和职业健康管理。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92(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
参考资料:
中国电焊条的生产量仍占焊接材料生产量的50%以上。随着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电焊条产业人数不断增多,然而在电焊条生产过程中伴随着大量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造成企业员工职业病高发。为了防止电焊条生产过程中的尘毒危害,使该行业生产劳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电焊条生产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程》(GB 30188-2013)。
2009年12月15日,国家标准计划《电焊条生产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程》(20091191-Q-450)下达,项目周期36个月,由450(中国应急管理部)组织起草,委托TC288(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该计划已完成网上公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工作。
2013年12月31日,国家标准《电焊条生产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程》(GB 30188-201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2014年12月1日,国家标准《电焊条生产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程》(GB 30188-2013)实施。
国家标准《电焊条生产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程》(GB 30188-2013)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9)规则起草。
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劳动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哈尔滨天元劳动安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梁丽、于静、李胜、李玉伟、解添程、赵蕊、甄佳、徐志东。
焊条由焊芯及药皮两部分构成。焊条是在金属焊芯外将涂料(药电焊条皮)均匀、向心地压涂在焊芯上。分类根据不同情况,电焊条有三种分类方法:按焊条用途分类、按药皮的主要化学成分分类、按药皮熔化后熔渣的特性分类...
你好,我推荐的是天津大桥焊材集团有限公司,该厂是可以生产酸性碳钢焊条、碱性碳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不锈钢焊条、堆焊焊条、铸铁焊条、特殊焊条、专用焊条等八大类电焊条和气体保护焊丝、埋弧焊丝、药芯焊丝、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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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Ⅰ |
---|---|
1范围 |
1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
3术语和定义 |
1 |
4总则 |
2 |
5厂址、厂区和厂房 |
2 |
6工艺技术防尘、防毒要求 |
3 |
7尘源密闭与通风除尘 |
3 |
8个体防护 |
4 |
9管理 |
5 |
10职业健康监护 |
5 |
附录A(资料性附录)电焊条厂卫生防护距离 |
6 |
参考资料:
《电焊条生产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程》(GB 30188-2013)规范了电焊条生产行业防尘防毒的技术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改善劳动者作业环境,从而使劳动力资源得到保护,有利于经济持续发展,增强参与世界贸易竞争的能力。 2100433B
多功能微型电焊条生产线开发成功
电焊条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产品一FG—1型多功能微型电焊条生产流水线,最近在山东苍山专利技术研究所开发成功,填补了一项国内空白。 这种新型设备集钢丝的拔直、切断及焊条的生产、打头等多种生产工艺于一体,一改
电焊条生产工人职业危害的调查分析
本文对276名电焊条生产工人,及与其配对的263名无粉尘接触史的工人进行了全面体检,结果显示,电焊条生产工人组的咳嗽,咯痰,咽部充血,鼻粘膜充血等症状体征检出率显著高于对照组(P〈0.01),胸部X线改变,50年代组的发生率高于以后各年代组1例I期尘肺为50年代组工人。
2012年6月29日,《铝电解生产防尘防毒技术规程》发布。
2013年3月1日,《铝电解生产防尘防毒技术规程》实施。
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保障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由簿记管理人组织承销团成员发送申购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事先确定的定价和配售规则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第三条 公开承销,适用于公开发行规模较小的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含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采用公开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统称发行系统)开展。
第五条 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严禁恶意影响发行利率、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 公开承销参与方
第六条 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参与方包括地方财政部门、承销团成员及其他意向投资机构、业务技术支持部门、中介机构等。其中承销团成员包括簿记管理人、除簿记管理人外的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
第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就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专门组建承销团,也可以沿用公开招标方式下的承销团。专门组建承销团的,可以就单期债券发行组建承销团,也可以就一段时间内债券发行组建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少于4家。地方财政部门组建承销团时应当与承销团成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簿记管理人是受地方财政部门委托,负责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组织操作的主承销商。
第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簿记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询价情况、筹资成本预期等因素,与其他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安排及申购利率(价格)区间。公开承销的申购利率区间下限不得低于申购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公开承销的申购价格区间上限不得高于申购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计算的、原地方政府债券在缴款日的含息价格。簿记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地方财政部门协商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时间安排和详细方案;
(二)在向承销团成员充分询价的基础上,组织其他主承销商与地方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公开承销利率(价格)区间;
(三)记录承销团成员申购地方政府债券的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照本规程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定价和配售;
(四)组织公开承销工作,维护发行现场秩序,确保公开承销工作顺利进行;
(五)对公开承销过程中各项重要事项的决策过程进行记录和说明,并妥善保存公开承销流程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六)协助地方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七)开展财政部规定或地方财政部门委托的与公开承销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除簿记管理人外的其他主承销商,应当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向除承销团成员外的其他意向投资者进行询价,与地方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公开承销利率(价格)区间,并参与地方政府债券申购、配售、分销、缴款工作;除主承销商外的其他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公开承销安排和相关协议约定,参与公开承销的询价、申购、配售、分销、缴款工作;除承销团成员外的其他意向投资者,可以委托除簿记管理人外的其他承销团成员代为参与公开承销申购。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等担任询价工作的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严禁通过“串标”等方式进行价格操纵,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 承销团成员可以进行自营申购或代意向投资者申购,承销团成员之间不得互相代为申购。
第十二条 簿记管理人原则上不得参与公开承销竞争性申购,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在承销协议中与簿记管理人约定固定承销额,每期债券的固定承销额不再参与本期债券的公开承销利率(价格)确定。簿记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程规定,指定本单位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簿记建档业务的具体牵头部门。
第十三条 簿记管理人应当将簿记业务和投资交易业务进行分离,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利益冲突和潜在风险。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与承销团成员商定合理的发行手续费标准,可以对簿记管理人和其他承销团成员分别设置不同的手续费标准。
第三章 公开承销流程
第十五条 公开承销前,簿记管理人应当向所有承销团成员询价,并明确记录询价情况。
第十六条 公开承销前,簿记管理人应当督促和协助地方财政部门,不迟于公开承销前5个工作日,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以及相关业务技术支持部门网站披露发行通知、信用评级报告等文件,发行通知应当明确公开承销流程、利率(价格)区间、发行利率(价格)确定原则、配售规则、发行系统等相关安排。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规则,并于首次公开承销前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除簿记管理人外的其他承销团成员,应当根据本机构及其他意向投资者的申购需求,在规定的竞争性承销时间内,通过发行系统发送申购意向函。
第十八条 公开承销按照低利率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申购逐笔募入,直至募满计划发行量或将全部有效申购募完为止。申购标的为利率时,全场最高配售利率为当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各获配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申购标的为价格时,全场最低配售价格为当期债券的票面价格,各获配承销团成员按票面价格承销。最高配售利率(最低配售价格)标位配售数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此标位申购量为权重进行分配,最小承销单位为申购量的最小变动幅度,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申购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十九条 公开承销地方政府债券时,可以在承销协议中约定采取包销方式,即在申购截止时间后有效申购额或缴款额不足计划发行额时,不足部分按承销协议约定,由全部或部分承销团成员按票面利率(价格)认购。
第二十条 公开承销地方债券的缴款日为发行日(T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T 1日),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发行文件中规定的国家金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库对应账户。地方债券上市日为发行日后第三个工作日(即T 3日)
第二十一条 公开承销结束后,簿记管理人应当协助地方财政部门,于公开承销当日向市场公开披露承销结果。缴款截止日后,因未及时、足额缴款等导致发行结果出现变化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上市日前向市场公开披露公开承销的最终结果。
第二十二条 簿记管理人应当制定公开承销的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公开承销开始前,如出现可能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调整,或有确定证据表明利率(价格)区间与市场存在严重偏差等情况的,簿记管理人及其他主承销商、地方财政部门经协商一致后可以推迟发行或调整利率(价格)区间,并将推迟发行或调整利率(价格)区间事项及相关理由、证据及时披露,同时向财政部报告。公开承销过程中,如出现人为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缴款违约等情况,导致可能影响正常发行及上市的,地方财政部门及簿记管理人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及时披露,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四章 公开承销现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开承销现场人员包括发行人员、簿记管理人、监督员、观察员、支持人员等。发行人员由地方财政部门派出;监督员由发债地区审计、监察等非财政部门派出;观察员由财政部国库司或财政部国库司委托发债地区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派出;支持人员由财政部授权的业务技术支持部门派出。
第二十四条 发行现场人员应当各司其责。簿记管理人应当在发行前发送核对无误的申购要约并负责组织发行现场各项工作。监督员负责监督发行现场相关工作合规有序进行,并督促发行人员和簿记管理人做好发行现场人员身份核实与出入登记、通讯设备存放、信息保密、现场隔离、无线电屏蔽等工作。支持人员负责协助办理发行现场出入登记、存放手机等通讯设备、进行必要的无线电屏蔽等,并保障发行系统及发行现场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不迟于发行日前2个工作日,将进入发行现场的人员名单提供给业务技术支持部门并抄送财政部。人员名单上未列示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发行现场。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员、簿记管理人、监督员、观察员应当于发行开始前在值守区履行登记手续,记录本人姓名和进入时间,并在进入操作区或观摩区时再分别履行登记手续。发行现场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参与多场次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时,在不同场次开始前应当重新履行登记手续。竞争性承销期间,所有进入发行现场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开发行现场,如因身体严重不适等特殊原因必须临时离开发行现场的,必须由监督员或观察员中1人全程陪同。业务技术支持部门应在发行过程中安排人员在操作区和观摩区附近值守。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员或簿记管理人于非发行时间操作发行系统,应当履行登记手续,登记姓名、出入时间、所属单位和出入事由,簿记管理人还应当提供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授权书。
第二十八条 发行现场应当配备能满足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需要的专用固定电话、应急申购传真机、专用打印机等设备,其中专用固定电话应当实行通话录音。
第二十九条 发行现场人员不得携带任何有通讯功能的设备进入发行现场。发行开始前,发行现场人员应当将随身携带的手机等有通讯功能的设备存放于值守区的专用保管箱,业务技术支持部门应当登记手机等通讯设备存放情况。发行现场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参与多场次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时,如在不同场次之间取用和存放手机等设备,业务技术支持部门应当登记相关存取情况。
第三十条 公开承销现场人员与外界沟通相关事项应当全部通过簿记场所配置的专用录音电话进行,监督员、观察员应当监督通讯工具的使用,并由簿记管理人做好记录及说明。
第三十一条 发行现场人员不得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过程中对外泄露申购量、申购利率等可能影响地方政府债券公平公正发行的信息,不得将簿记相关文档带出发行现场或以影印、复印等形式对外提供。
第三十二条 若申购截止时间后申购总量未达到计划发行额,簿记管理人应当按照承销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置。如承销协议中设置了包销条款,不足部分直接由承销团成员包销;如协议中未设置包销条款,簿记管理人在与发行人员负责人、观察员、监督员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将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延长不超过一小时或者择期重新发行,并使用专用固定电话或委托业务技术支持部门通知承销团成员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过程中,如发行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通过发送传真的方式,将应急申购意向函发送至相应的发行室进行应急操作,并及时拨打发行现场专用固定电话向发行人员或簿记管理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出现应急操作情况时,支持人员应当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同时不得携带任何有通讯功能的设备进入发行现场。支持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应急申购情况记录表,记录收到应急申购意向函的时间等有关内容,并在密押核验通过后签字确认。簿记管理人应当审核应急申购意向函收到的时间是否在申购截止时间前,投资者是否按规定格式填写,是否字迹清晰、意思明确。应急申购意向函经簿记管理人确认各项要素有效完整,并经簿记管理人和监督员共同签字确认后,由簿记管理人将应急申购信息录入发行系统。对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不清晰、意思不明确、密押核对不符或超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应急申购意向函,均做无效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行结果须经簿记管理人、监督员共同签字确认后生效。监督员如发现发行现场出现违规行为并制止无效的,有权拒绝在发行结果上签字。发行现场如发生本规程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况,由发行人员或簿记管理人与监督员、观察员协商一致后进行处理,并在发行结束后及时向财政部进行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案信息
备案号:7818-2001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