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发布文号】水审[1995]60号
【发布日期】1995-03-02
【生效日期】1995-03-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1995年3月2日水利部水审[1995]60号通知印发)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的审计监督,使其逐步法制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的审计监督实行行业指导,流域机构及地方水利厅、局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三条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制订长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必须注重检查治理工程的进度、质量、效益。
第五条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应当增强宏观意识,加强水利资金总体的宏观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审计监督的领导,重视审计部门关于深化改革和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审计部门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第二章治理资金审计监督范围
第七条治理资金审计监督范围包括:大江大河大湖治理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及防汛岁修、水土保持等项目的国家拨款、银行贷款、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匹配资金、社会集资和群众投劳折资等资金。
第三章治理资金审计监督内容
第八条前期工作的审计。
一、基本建设程序审计。审查治理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作等。
审查项目建议书是否按规定审批。
审查是否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审查初步设计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了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布局、建设进度和总投资编制。
审查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所提初步设计文件是否完备,是否按审批程序报有关单位审批。
二、前期工作费用使用情况审计。
审查治理工程前期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评价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及效益。
第九条开工前的审计。
审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治理项目总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贷款项目审查有无银行贷款的承诺或全同,自筹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预算内资金的拨款计划。
审查治理资金是否列入当年国家下达部门或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开工前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审查治理项目的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等开工前准备工作是否完成。
第十条建设期间的审计。
一、投招标审计。
审查投招标程序,评价投招标的合规、合法性,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情况,评价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承包合同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审计。
审查是否按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要求下达和编制年度计划。
审查年度基建计划是否完成了相应的工作量,有无多列、虚报工作量。
审查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有无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审查在工程施工中,有无未经审批设计的主管单位批准和设计单位同意,随意改变设计方案,是否有计划外项目和擅自提高设计标准变更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
三、建设单位财务收支审计。
审查基建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资金到位情况,有无挪用、挤占、转移资金。
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按进度、按预算、按合同、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
审查基建收入是否足额入帐,上交、分配是否符合规定。
审查是否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审查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审查会计核算是否执行现行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设置是否合理、规范,会计资料是否完整、清晰,制度是否健全,评价财会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审查决算编制工作是否符合水利部和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审查项目建设概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是否超概算,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基建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核实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有无挤占建设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查明未能全部建成及时交付使用的原因。
审查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的真实性,有无虚列建设成本。
审查基建结余资金真实性,有无隐瞒、转移、挪用、隐匿结余资金。
审查基建收入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收入。
审查核实投资包干结余,是否按投资包干协议或合同有关规定计取、分配、上交投资包干结余。
审查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评价投资效益。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前应对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如上级水利部门会同治理项目的水利主管部门共同审计,需统一组织审计组。上级水利部门下达的审计通知书应抄送参加审计的水利主管部门。
统一组织的审计组向参加审计的各级水利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审计结束后,应由负责组织审计的水利主管部门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的审计调查,被调查单位在接到审计调查通知以后,应组织审计调查自查工作,并提出自查报告。被调查项目的水利主管部门应汇总自查报告上报。
统一组织的审计调查应会同调查项目的水利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组,对被调查的项目进行抽样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抄送参加调查组的各级水利主管部门。
第五章治理资金审计监督的方式和方法
第十四条审计监督的方式。
一、按审计监督的性质分为审计和审计调查。
二、按组织形式分为:
1.由水利部统一组织,有关流域机构和省、市、自治区水利厅、局参加。
2.由省、市、区水利厅、局统一组织,地、县水利机构参加。
3.由部、流域机构及省、市、区水利厅、局分别组织。
第十五条审计监督方法。
采取“点”、“面”结合,常规审计与专项审计结合,审计与审签结合,.就地审计与报送审计结合。
各级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计划,应有治理资金审计的重点项目,把审计重点项目与面上工作相结合;把专项治理资金的审计与经常性审计相结合;对业务量少的项目可采取报送审计;对经济合同、用款、拨款计划等应建立审签制度。
第六章治理资金的审计监督职责和分工
第十六条水利部、流域机构及省、市、区水利厅局分别负责全国、全流域及全省、市、自治区治理资金管理、使用、效益审计监督;分别编制全国、全流域及全省、市、自治区治理资金的审计工作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并分别组织实施审计监督。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部、流域机构及地方水利厅局分别在自己负责范围内进行处理。重大问题处理意见及建议分别向水利部、流域机构及省、市、区水利厅局报告。
第十七条由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数额大,审计监督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了扩大审计监督覆盖面和加强审计监督力度,可以由治理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水利专业知识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审计所需费用,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
第十八条关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资金管理,使用、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成果(包括审计报告或调查报告、纠正处理决定、建议、审签意见等),将作为上级部门批准治理项目开工,办理竣工决算及在建工程年度拨款、贷款的依据。对不按基建程序办事,工程进度缓慢,工程质量差,挪用挤占建设资金,严重损失浪费,治理资金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除责令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纠正处理,还将根据问题大小和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重大处理与处罚,应商有关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九条中小流域治理资金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驻水利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近年来广西征地拆迁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广西经济社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一大批重大项目落户开工,建设用地需求量增长较快,一大批重大项目落户开工,建设用地需求量增长较快,征地拆迁工作取得...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三章 招标、投标第四章...
(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
加快大江大河大湖综合治理 广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十七)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兴修水利是治国兴邦的百年大计。九十年代要加快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大湖的治理,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办成几件大事。要兴修一批防洪、发电、蓄水、引水的大型水利骨干工程,加强堤防和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搞好重点水土流失区的综合治理,抓紧病、险水库的加固处理,提高大中城市防洪标准,增强工矿企业和交通干线的防洪目保能力,逐步缓解北方严重缺水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水利建设的综合治理规划和统一管理,发扬社会主义协作精神,贯彻《水法》,
实施大江大河治理
(1)进一步治理淮河,搞好黄河下游治理和长江中下游河势控制,继续推进主要江河河道整治和堤防建设,加强太湖、洞庭湖、鄱阳湖综合治理,全面加快蓄滞洪区建设,合理安排居民迁建。
(2)搞好黄河下游滩区安全建设。
(3)“十二五”期间抓紧建设一批流域防洪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不断提高调蓄洪水能力。
(4)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排涝标准。
(5)推进海堤建设和跨界河流整治。
大江(河)、大湖所在河段的防洪标准以防御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或以作为防洪标准的实际年洪水表示,应符合经批准的防洪规划。
1、各类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按《防洪标准》的规定,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对重要工程,必要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2、当保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保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保护时,该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保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3、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保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4、兼有防洪作用的建(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保护区及该建(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在加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中,应( )。
A、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
B、提高城市排涝标准
C、推进海堤建设和跨界河流整治
D、积极开展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ABC属于继续实施大江大河治理工程。参见教材P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