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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9年10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刘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开发;房屋开发技术咨询;经销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 

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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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WLED泛光灯具(广州市立乔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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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成品均为中山市启泰门窗业有限公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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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冬悦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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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老人牌涂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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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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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安丰钢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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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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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献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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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2页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 2013 年 月 日 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 1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 1 第四章 股东出资 .......................................... 2 第五章 股东权利及义务 .................................... 2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 3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 3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1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1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1

格式:pdf

大小:18KB

页数: 12页

1 江苏省连云港 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宗旨是: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遵循市场经济规 律,以诚信为本,积极开拓市场,促进 xxxx 民营经济的大力发 展。 第三条 公司名称为:连云港 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在: xxxx 市 xxxx 北路。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经营及开发。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公司的合法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股 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 4个,名称与住所如下: 张磊:昆山市 2 朱作喜: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 何亦峰:浙江省杭州

大连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介

该企业第一个开发项目“今都”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椒金山附近。由于企业没有经营经验,习惯性的违约,其今后的经营信誉让人担忧。后附其违约史:

一、金和对大连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砼货款的投诉

各会员单位:

现将大连金和砼制品有限公司对大连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矿北椒金山居住区C区1~9、12、17~19、24#工程拖欠砼货款的投诉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严格按照《大连市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经营自律公约》的规定执行。

大连市预拌混凝土和工程检测协会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投 诉 函

我公司2008年4月28日与大连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书》,工程名称:矿北椒金山居住区C区1~9、12、17~19、24#工程,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椒金山。

合同约定乙方供混凝土至九层封顶的单体楼,5日内结本次货款的50%,其他所有单体楼至十层5日内结所供混凝土货款的60%,混凝土主体工程结束后5日内结所供混凝土的70%,余下的全部30%货款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截止现在,我公司已为改公司供混凝土共计32,716.5方,货款金额9,478,610.00元,至今共付货款3,800,000.00元,到目前为止欠我公司合同应付混凝土款3,000,000.00元,改公司违反合同。我公司现将此情况通报协会及各会员单位,以保护行业和会员单位利益。

大连金和砼制品有限公司

2009年3月3日

二、大连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个创品牌项目“今都”,与业主签定合同的交房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可到了交房日期后,房子没有达到合同要求标准,并且没有经过政府验收及备案,强迫业主签定同意延期交房的协议,如果业主不签视为交房,只提供临时水电。不与业主商谈违约事宜,直接将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与风险转嫁给业主。其所聘用的大连泰安物业服务企业,不让业主检验房屋就让业主签字收房不签字不给钥匙。众业主投诉无门,各政府部门都建议业主向法院起诉,可违约金恐怕还不够支付律师费用。此事至今,开发商仍没有给业主一个说法!!

三、大连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聘用的泰安物业,强行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10元/平,强行要求业主使用物业的吊装,每件每层收取0.5元,如果不用吊装不让装修工人进场地。这样的横行霸道望有关部门尽快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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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瑾房地产开发(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简介

大连华瑾房地产开发(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公司介绍

连华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精心策划、布局合理、环境优雅的高品质服务,创造一流的精品设计,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园。同时注重自然环境和文明环境的建设,完美追求一流的物业管理,满足现代都市的高品质需求。大连华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始终保持概念超前,匠心独具等理念,采用高素质人才及过硬的质量和完善的配套服务来提高公司在市场的竞争力,实现公司的最终理想。

经营理念

最为人先的创新精神:企业每一次勇为人先的惊世之举,其理念精神必须经历前所未有的变革与升华,华瑾以挑战当前的非凡魅力,将其开拓未来的远大目光扬起房地产行业的非凡创举。

以人为本的开发理念:从创业开始,滑稽就自身于平淡,探索一条立足于行业的新路,不断追求对环境、资源、生态充分保护,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开发模式和发展道路率先倡导了“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

让百年建品为己任的使命感:造屋建舍,积功德事,华瑾人在勤劳朴实,脚踏实地中更有创新奋发,追求效率的创时代精神。

超越自身的社会使命感:对华瑾人而言,一座建筑,更是一份责任,不求额外利润,注重建筑的内在品质,为社会提供更高性价比的产品,视为经营之本。

回归自然的生活观:宅者,人之本。华瑾人关注建筑现代化和实用性的同时,领导人始终追求古老的东方哲学,提倡生活主体的回归,倡导质朴、自然的生活模式,以建筑空间为截体凝聚生命的质量。

作为诚信地产和品质地产的倡导者,华瑾人勇于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向社会奉献无私的爱,与社会共享诚信的价值理念,共建和谐的生活方向。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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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简介

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进行房地产开发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的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计划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和用地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其中,县(市)、区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和用地规划经审定后,还须报市领导小组同意。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根据批准下达的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和用地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开发项目建设用地的处置方式。

第五条 列入计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

(一)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

(二)金州区、旅顺口区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内的住宅、商服、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项目由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

(三)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内的住宅、商服、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与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其他项目由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前,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应会同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等相关部门就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等,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在与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签订《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建设用地履约保证书》(以下简称《履约保证书》)后,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发给《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通知书》。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应在取得《中标通知书》之前,缴纳2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应在取得《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通知书》后,到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应自接到《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通知书》之日起,一般项目6个月内、大型公建项目8个月内办完用地手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不办的,《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通知书》即行失效,先期缴纳的有关费用和出让金不再退回。

第九条 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如果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扩大用地面积,增加建筑面积,必须经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调整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重新或补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条 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在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取得《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后,方可申请《施工许可证》开工。

第十一条 涉及房屋拆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应按《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经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在办理专业配套使用手续前,须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准予配套通知单》。对无《准予配套通知单》的,各专业配套部门不予办理配套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履约保证书》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开发建设。未按期动工或虽动工但未按期竣工的,按《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处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开发项目进行验收。对其中竣工的住宅小区,还应由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经营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原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逐步改制为规范化的公司。

第十六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其注册资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连市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市内四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外省市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市内四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单位和个人在市内四区设立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四)单位和个人在县(市)和旅顺口区、金州区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美元。

第十七条 设立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到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申请登记、审批手续时,应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受让人必须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须报经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销售登记和领取《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必须使用市工商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房地产局共同认定的合同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按《大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办理商品房基准价格报批手续,并严格执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中介机构不得为无《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企业代理销售商品房。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的房屋预售款,应存入项目所在地银行,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在支付和清偿该预售房屋的全部建设费用之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保修期内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而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扩大用地建筑面积,但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土地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办理备案的,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销(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计划、建设、房地产、物价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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