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根据控制方式的不同,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分为分散型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和集中型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两类。
电力负荷控制装置(electrical load control system )是指落实用电负荷管理的技术手段。以装置应用为目的应称为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于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从国外引进集中型电力负荷管理装置时,主要以实行计划用电监控用户用电负荷为主,故称为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该装置可对分散在供电区内众多的用户的用电进行管理,适时拉合用户中部分用电设备的供电开关或为用户提供供电信息。中国执行计划用电并进行用电指标管理,要求电力负荷控制装置有给定和调整用户用电定值、越限报警和限电的功能 。
分散型电力负荷控制装置指安装在被监控的用电设备、电力用户或地区(市、县)供电馈路上,按预先整定的时间或分时段定值,对用电的状况和并网电厂执行合同送电状况等进行自动化监控的设备。它主要包括电力时控开关、电力定量器 。
终端负荷控制装置是智能防火开关插座的核心部件,是科技部立项支持的重点科技项目。独创线路终端一对一保护功能,将电流过载保护技术融入普通开关、插座中,具备温升感应、自动断电、报警、复位、转接、连接等功能。...
三相用电器总功率乘2,但相总功率乘4.5相加就是总符合的电流
一、电力负荷分类 1、按发、供、用关系分类 (1)、用电负荷:用户的用电设备在某一时刻实际取用的功率的总和。 通俗来讲就是用户在某一时刻对电力系统所要求的功率。从电力系统来讲,则是指该时刻为了满足...
集中型电力负荷控制装置是由电力负荷监控中心通过一定的通道,向安装在被监控侧的监控终端发送命令,按命令监控计划用电指标的执行的装置。集中型电力负荷控制装置按通道不同分为有线和无线两类。无线电电力负荷撞制装五利用电磁波传送信息;有线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利用现有电力线路叠加祸合信号传送信息,它又分为音频电力负荷控制装五,载波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和工频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三种。音频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使用频率一般为150~500Hz,载波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使用频率一般为9~12kHz,工频电力负荷控制装置是在50Hz电源正弦波电压过零前25°左右输入信号使波形产生畸变,借以传送信号,
集中型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在用户处根据监控功能的需要安装不同类型的监控终端。监控终端有单向控制接收机、单向智能控制机、双向控制终端机、三遥控制终端机四种。除单向控制接收机在国际上采用较多外,其余三种为中国研制并大量采用。单向控制接收机
的功能是根据中央控制机的命令拉合用户开关,无反馈信号功能,单向智能控制机除具有单向控制接收机的功能外,尚可输人有功电力定值作为越限报替和实施远方控制的依据(必要时也可输人无功电力定值),并具有显示和中央控制机下令调整定值的功能。双向控制终端机除具有单向智能控制机的功能外,还可适时采集并向中央控制机传送有功电力、无功电力等信息(必要时也可采集电压信息)。三遥控制终端机除具有双向控制终端机的功能外,还可采集电压、电流和开关状态等信息 。
中国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定型生产、使用分散型电力负荷控制装置,80年代开始引进并研制生产集中型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并有所创新 。
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作用
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作用 电力负荷控制装置是为实行计划用电施行的一项技术 手段 ,其原理就是跟踪检测用电负荷的大小 ,当负荷超过所设 定的负荷定值时 ,先报警提示 ,后跳闸切断负荷的一种自动装 置 . 一般此装置从主变高压侧采电流、 电压信号 ,在装置内计 算负荷大小的 ,也有直接从高压侧全数字多功能电子表的脉 冲输出取负荷大小信号的 ,信号经过内部的比较及延时电路 , 输出报警或跳闸信号 ,从而达到控制负荷的目的 .
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作用 (2)
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作用 电力负荷控制装置是为实行计划用电施行的一项技术 手段 ,其原理就是跟踪检测用电负荷的大小 ,当负荷超过所设 定的负荷定值时 ,先报警提示 ,后跳闸切断负荷的一种自动装 置 . 一般此装置从主变高压侧采电流、 电压信号 ,在装置内计 算负荷大小的 ,也有直接从高压侧全数字多功能电子表的脉 冲输出取负荷大小信号的 ,信号经过内部的比较及延时电路 , 输出报警或跳闸信号 ,从而达到控制负荷的目的 .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用电类别;
(二)超过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
(四)迁移、更动、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或者加装其他影响计量的装置;
(五)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并网自备电源。
违章用电是指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是违反供用电法规的一种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违章用电: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四)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五)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对于上述违章用电行为,《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及《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使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电力管理部门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还应分别给予处罚。
(一)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同时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的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如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对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三)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除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给予警告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对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同时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对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给予警告外;还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对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