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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各类规划及其确定的道路规划红线,是下一层次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调整的,不得擅自更改。道路规划红线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道路规划红线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类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道路规划红线应随相同层次的城市规划同步编制,同步报批;
(二) 涉及道路规划红线的新增、废止,道路等级、道路系统走向的重大调整,必须通过调整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或编制道路系统专项规划,按规划审批程序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三) 不涉及改变道路系统、道路等级、走向的道路规划红线局部调整,可结合规划编制或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原规划批准部门审批。
上海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管理,规范道路规划红线的编制和审批,保证城市道路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规划红线的编制、调整、审批和信息发布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道路规划红线,是指通过城市规划或道路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支路以下的城市道路。
第四条(红线的确定)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市域干道系统的快速路、主干路的道路规划红线;中心城分区规划和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及新市镇总体规划确定区域内城市干道系统的次干路以上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城市支路及支路以下道路规划红线。
道路规划红线也可以通过编制道路系统专项规划,并经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
划局)是本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管理分工权限,负责所在区(县)范围内道路规划红线管理。
第六条(编制和审批原则)经批准的各类规划及其确定的道路规划红线,是下一层次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调整的,不得擅自更改。道路规划红线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道路规划红线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类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道路规划红线应随相同层次的城市规划同步编制,同步报批;
(二) 涉及道路规划红线的新增、废止,道路等级、道路系统走向的重大调整,必须通过调整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或编制道路系统专项规划,按规划审批程序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三) 不涉及改变道路系统、道路等级、走向的道路规划红线局部调整,可结合规划编制或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原规划批准部门审批。
第七条(组织编制主体)道路规划红线必须结合城市规划或道路系统专项规划,由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制定道路规划红线之前,组织编制单位应事先征求规划审批
主管部门意见,明确编制要求,并对规划设计单位加强指导和检查监督。
道路规划红线方案完成以后,组织编制单位应按规定听取公众意见。
第八条(编制单位)道路规划红线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编制单位应深入调查研究,切实落实相关事项。对于道路系统走向、线型和宽度的确定,编制单位应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力求科学、合理。
第九条(成果要求)城市规划或道路系统专项规划中的道路规划红线编制成果,应当符合本市规划编制内容和成果规范的有关规定。
涉及道路规划红线重大调整的,除报送道路规划红线设计方案外,应说明调整理由,并附送地区交通影响分析论证报告、区域道路交通网络、道路功能定位及有关规划等材料。
涉及道路规划红线局部调整的,应说明调整理由,并提供具体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图纸、道路规划红线调整的主要节点设计方案等材料。
第十条(审批权限)市规划局负责审批下列范围内的道路规划红线:
(一) 本市特定区域;
(二) 中心城浦西地区;
(三) 浦东世纪大道两侧地区;
(四) 郊区新城、国家级产业园区;
(五) 浦东新区及郊区(县)范围内干道以上等级的道路规划红线。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上述范围以外的所在区(县)范围内的道路规划红线。其中涉及跨行政区管理范围的,由市规划局负责审批,并征求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红线的审批)道路规划红线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或道路系统专项规划上报,市和区(县)规划部门应按本规定的管理分工和审批权限,并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城市规划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批。
重大市政工程、重点项目涉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审批的,可在符合程序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审理环节。
第十二条(审批备案)道路规划红线方案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在规划方案批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局备案。
市规划局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审查。审核不同意的,提出备案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由市规划局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综合平衡)涉及调整道路规划红线的城市规划或道路系统专项规划在审批之前,规划审批部门应结合上一层次规划进行综合平衡,并应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红线的发布)道路规划红线方案经批准或备案审核同意后,市规划局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道路规划红线信息予以发布。
第十五条(专管员制度)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建立道路红线专管员制度,负责道路规划红线有关事项的联系和管理。道路规划红线专管员应对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审理中涉及的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信息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市、区(县)规划监督检查部门应将道路红线的实施列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建设工程施工放样复验时应当复核道路红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调整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或未经调整道路规划红线擅自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违法建设或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市域干道系统的快速路、主干路的道路规划红线;中心城分区规划和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及新市镇总体规划确定区域内城市干道系统的次干路以上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城市支路及支路以下道路规划红线
道路规划红线也可以通过编制道路系统专项规划,并经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综合平衡后确定。
道路规划红线是指通过城市规划或道路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支路以下的城市道路。
红线一般是指各种用地的边界线。有时也把确定沿街建筑位置的一条建筑线谓之红线,即建筑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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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各类规划及其确定的道路规划红线,是下一层次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调整的,不得擅自更改。道路规划红线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道路规划红线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类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道路规划红线应随相同层次的城市规划同步编制,同步报批;
(二)涉及道路规划红线的新增、废止,道路等级、道路系统走向的重大调整,必须通过调整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或编制道路系统专项规划,按规划审批程序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三)不涉及改变道路系统、道路等级、走向的道路规划红线局部调整,可结合规划编制或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原规划批准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各类规划及其确定的道路规划红线,是下一层次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调整的,不得擅自更改。道路规划红线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道路规划红线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类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道路规划红线应随相同层次的城市规划同步编制,同步报批;
(二)涉及道路规划红线的新增、废止,道路等级、道路系统走向的重大调整,必须通过调整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或编制道路系统专项规划,按规划审批程序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三)不涉及改变道路系统、道路等级、走向的道路规划红线局部调整,可结合规划编制或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原规划批准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各类规划及其确定的道路规划红线,是下一层次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调整的,不得擅自更改。道路规划红线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道路规划红线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类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道路规划红线应随相同层次的城市规划同步编制,同步报批;
(二)涉及道路规划红线的新增、废止,道路等级、道路系统走向的重大调整,必须通过调整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或编制道路系统专项规划,按规划审批程序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三)不涉及改变道路系统、道路等级、走向的道路规划红线局部调整,可结合规划编制或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原规划批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