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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201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技术管理、安全管理、保密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广东电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实施规范》
根据《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2004〕5号令)和《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2006〕34号)的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
电力安全监控系统可以发现涉及千万用户的各项用电疏漏。电是全世界最通用、最普遍的能源形式,而且多数资源都被人类运用各种方式转换为电能而加以利用,经济的高速运行也使各领域的用电负荷急速上升,各种疏漏和故障...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控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黑客及恶 意代码等对电力监控系统的攻击及侵害, 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 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 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电力监控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 保护制度,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要求, 坚持“安全分区、 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视和控制电力生 产及供应过程的、 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及智能设备, 以 及做为基础支撑的通信及数据网络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以及相关规划设计、 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研究开发等单位。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 工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4号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 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年 9月 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2014年 8月 1日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控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 码等对电力监控系统的攻击及侵害,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 《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 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监控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制度,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要求, 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 横向隔离、纵向认证 ”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视和控制电力生产及 供应过程的、基于计算机及网
第一条 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发电力系统事故,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体系,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
第三条 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项目审查、工程实施、系统改造、运行管理等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前言
编制依据
1 水电厂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形势与背景
2 水电厂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
3 水电厂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基本要求
4 附录
附录一 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附录二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实施方案
附录三 规章制度管理标准
附录四 关于成立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组织机构的通知
附录五 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附录六 安全防护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附录七 系统运行值班管理办法
附录八 监控系统巡检管理办法
附录九 信息运行数据报送管理办法
附录十 监控系统故障处理与维护管理办法
附录十一 电力监控系统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附录十二 机房及附属设备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附录十三 终端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附录十四 系统补丁升级系统管理办法
附录十五 数字证书认证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附录十六 数据库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附录十七 入侵检测系统管理办法
附录十八 计算机防病毒管理办法
附录十九 服务器(主机)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附录二十 防火墙管理办法
附录二十一 存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附录二十二 事件处置与报告预案
附录二十三 应用系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附录二十四 信息系统口令管理办法
附录二十五 应用系统测试办法
附录二十六 软件产品验收办法
附录二十七 设备管理实施细则2100433B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二次系统,包括电力监控系统、电力通信及数据网络等。
(二)电力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视和控制电网及电厂生产运行过程的、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业务处理系统及智能设备等。包括电力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能量管理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换流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配电自动化系统、微机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广域相量测量系统、负荷控制系统、水调自动化系统和水电梯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电能量计量计费系统、实时电力市场的辅助控制系统等。
(三)电力调度数据网络,是指各级电力调度专用广域数据网络、电力生产专用拨号网络等。
(四)控制区,是指由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纵向联接使用电力调度数据网的实时子网或专用通道的各业务系统构成的安全区域。
(五)非控制区,是指在生产控制范围内由在线运行但不直接参与控制、是电力生产过程的必要环节、纵向联接使用电力调度数据网的非实时子网的各业务系统构成的安全区域。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5月8日发布的《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