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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内容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售后修缮资金(以下简称修缮资金),是指住宅(房改房、安居房、商品房,下同)售后建立的,用于异产毗连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和共用设备维修、养护及更新的资金。修缮资金由房屋、公共设施和共用设备维修费三部分组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市市区内,单位、个人销售和购买住宅时修缮资金的计提及使用管理。
第四条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住宅售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修缮资金的计提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修缮资金的计提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修缮资金的计提和使用,应当遵循取之于房,用之于房,合理使用,保证修缮的原则。
第六条 修缮资金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售房单位出售房屋时,按届时房改成本价的下列比例缴纳:
1、房改房
房屋维修费按2%;公共设施维修费,高层按3%,多层按5%;共用设备维修费,高层按5%,多层按3%。
2、安居房、商品房
房屋维修费按2%;公共设施维修费,高层按2%,多层按3%;共用设备维修费高层按4%,多层按3%。
(二)购房人购买房改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购买安居房和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缴纳修缮资金。
第七条 售房单位应在收取住宅售房款后30日内,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纳修缮资金;购房人应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前,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纳修缮资金。
第八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收取的修缮资金中售房单位缴纳的部分,存入房屋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帐户;购房人缴纳的部分,存入房屋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为购房人设立的专门帐户。
尚未设立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修缮资金暂时存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设立的专门帐户,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前款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修缮资金按栋立帐,按户核算。
第九条 修缮资金中由购房人缴纳的部分,所有权归购房人所有,房屋转让时,由受让人按转让人缴纳的修缮资金本金的数额,支付给转让方。原已缴纳的修缮资金的所有权,归受让人所有。
第十条 修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建设的信贷,不得挪作他用。
修缮资金的存款利息,按照银行合同利率计息。利息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分项计息,按下列规定列支使用:
(一)房屋维修费的利息,用于同一栋楼房内的房屋承重部位(屋顶、横梁、柱栏、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楼梯间、通道、专用房间,以及上下水管道、照明灯具、避雷装置和消防器具等设施的维护;
(二)公共设施维修费的利息,用于同一个住宅区内共同使用的、非市政部门管理的道路、路灯、绿化、建筑小品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三)共用设备维修费的利息,用于同一栋楼房内共用的电梯、自来水二次加压等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第十一条 使用修缮资金的修缮工程,一律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施工队伍承担施工任务。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局会同市建委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使用修缮资金,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应经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批准(尚未组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须征得房屋产权人的同意);金额在500元以下或者紧急修缮使用的,按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
修缮资金利息不敷使用时,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按单元房屋建筑面积向房屋产权人筹集。
第十三条 修缮资金的计提和使用,应当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每年一月份应将修缮资金的收支情况,向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公布一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修缮资金使用有疑义的,可以查询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产权人和使用人要求对修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必须报告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并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向小区产权人和使用人公布。
第十四条 房屋灭失,购房人缴纳的修缮资金的本息应返给所有权人;售房单位缴纳的修缮资金的本息划转到城市住宅售后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资金账户上,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交纳修缮资金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售房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购房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使用修缮资金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出售的住宅,可参照本规定,建立修缮资金。修缮资金未建立前发生的住宅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和共用设备修缮费用,可按单元房屋建筑面积,由房屋产权人分摊。
第十八条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可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修缮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1、购买自住住房的:①购房合同或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房屋预告登记证或契税完(免)税证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①原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建设用地或宅基地...
网络上没有找到这个规定,不过找到一个《现场监督检查程序流程图》里面有该规定,应该还可以适用。 发其中一段给你参考:其中第二小点就是02 《辽宁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4月18日发...
大连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大连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的管理, 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 案,为市场就业创造有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和原劳动部、 国家档案局颁发的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 位)。 第三条 职工档案是用人单位劳动、 组织、人事部门在招用、 调配、培训、考核、奖惩、 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 政治思想、 业务技术水平、 工作表现以及工 作变动等情况的原始记录, 是历史地、 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 是国家和用人单位档案的组 成部分。 第四条 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在各级劳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监督指导、组 织协调下,实行分级管理,由用人单位或劳动
大连市财力投资项目投标担保收缴及退还管理暂行规定
大连市财力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收缴及退还管理暂行规定 招标处 [2006]20号 各交易中心及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根据《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 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大建委发 [2006]10 号)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 精神,为保证投标保证金及时收缴和退还,现对市财力投资项目投 标保证金的收缴及退还事项规定如下: 一、 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及监管 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统一管理,设立专户统一收退。 市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会同监察机关依法对投标保证金收、 退实施 监管。 二、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地点 和金额。 2、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 交纳时应携带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关于投标保证金交纳 标准的相关条款。 3、投标保证金可以转帐、现金或投标保函的形式提交。投标 人应在招标文
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管理,节约财政支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所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自筹资金购买当年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总预算会计集中支付。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划拨程序:
(一)年初已经批准的政府采购资金的划拨
属于预算内的政府采购资金,由国库处总预算会计直接支付供应商。属于预算外专户的政府采购资金,先从预算外专户将采购资金化转到国库总预算会计帐户,再由国库统一支付供应商。属于自筹的政府采购资金,在采购活动实施之前,由政府采购办向采购单位下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划拨通知单》(以下统称《通知单》),各采购单位于《通知单》下发5日内负责将自筹资金足额划拨到国库帐户。
(二)追加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的划拨
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专户资金,下同),由国库处总预算会计在额度内直接支付供应商。
第五条 属于年初已经确定的政府采购资金,主管处不再下达资金指标,由国库处总预算会计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直接支付供应商。
第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
(一)采购单位和采购执行机构应按标书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购货物、服务或工程进行验收,据实填报《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以下统称《验收单》);
(二)供应商提货完毕,填报《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以下统称《申请书》),持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共同签发的《验收单》、《申请书》、质量验收报告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向政府采购办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政府采购办的主管人员,根据合同等必要的结算手续,经审核无误后,填写《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审核单》,按程序批准后,向国库总预算会计开出《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用拨款入帐通知单》(以下统称《拨款入帐通知单》),国库总预算会计根据《拨款入帐通知单》向供应商直接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同时供应商应按标书或合同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国库总预算会计转交采购单位,《验收单》、供应商《申请书》由政府采购办留存;
(三)采购项目验收合格,资金支付完成后,采购单位、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和主管处根据《拨款入帐通知单》(视同财政拨款)进行帐务处理。帐务处理规定由省财政厅另行下发;
(四)采购资金如有结余,政府采购办填写《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余资金返还通知单》,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采购资金全部由财政专项安排的,结余资金全部留归财政;
2、采购资金全部由采购单位自筹安排或采购资金由财政和采购单位共同安排的,结余资金全部退还采购单位。
第七条 政府采购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性因素,导致预计的采购资金增加时,采购单位可同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协商后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可调减政府采购项目。
第八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自觉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察检查。
第九条 凡以前发布的省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组织形式
在施工项目资金管理中,组织建设是管理机制的保障。由于施工企业规模的不同和性质的差别,其资金使用的组织不尽相同。大型施工企业引进商业银行的信贷与结算职能和方式于企业内部,来充实和完善企业内部经济核算。在运用和发展责任会计基本功能上,将“企业(基础)管理”、“金融信贷(银行机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三者融为一体,是一种施工项目资金管理组织的好形式。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六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2月2日起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