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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6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9-02
【生效日期】1992-09-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综合开发工作的决定
(1992年9月2日大政发〔1992〕71号)
房地产业是基础性、先导性产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房地产综合开发是城市建设、住宅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搞好城市建设的必由之路。实行房地产综合开发,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用设施、基础设施与各项建设的同步发展,有利于加快城市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有利于积累城市建设资金,有利于城市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为促进大连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为促进大连市经济又快又好登新台阶,现就加强房地产综合开发工作做如下决定:
一、房地产综合开发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投资大、周期长、影响大的产业,为加强对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工作的统一领导,决定成立以市长为组长,主管城建、外经工作副市长等为副组长,各有关委、办、局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作为行使政府职能的常设机构,全面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的日常工作。
二、发展房地产业总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全面贯彻房屋商品化政策,土地有偿使用政策,房地产综合开发政策,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加快地产、房产和基础设施的综合开发,推进房屋商品化、培育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逐步形成“以房地养城市”的良性循环机制,并成为政府的重要财源之一,保证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
三、房地产综合开发,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坚持综合开发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相结合,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四、房地产综合开发的步骤是:根据大连市国民经济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从时间上大体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到“八五”时期末,市、区(县、市)、镇三级房地产综合开发都要有较大发展;近期重点抓好四路二区(即斯大林路、中山路、西安路、新开路、南部海滨风景区、城市旧区)改造和开发建设。第二阶段,到2000年,要紧紧围绕大连市经济、贸易、金融、信息中心的建设需要,依靠自身地理位置和资源优势,提高综合开发率,逐步确立房地产业在我市国民经济中支柱产业地位,争取早日把大连建设成“北方的香港”。
五、综合开发是房地产业发展的主导方式,是城市建设的高级组织形式,主要内容包括:以房产为主的开发,重点围绕城市旧区改造;实行地产和房产联动开发;以新区为主的地产开发。凡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的,均应由建设部门按政府意志统一组织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对地产、房产和基础设施的综合开发,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由政府安排,实施对地产和基础设施同步开发,对新区征地或旧区改造进行“三通一平”(供水、电力、道路通,场地平整)或“七通一平”(供水、供气、排水、排污、道路、电力、通讯通,场地平整),然后通过招标及拍卖方式出让给具有开发资格的境内外企业进行开发经营。二是政府把生地或毛地直接出让给境内外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依照城市规划要求将生地变熟地、毛地变净地,组织实施各类房屋的开发建设,然后依法进行转让等经营活动。
六、开放房地产市场。允许市内外、境内外企业、组织、个人来连投资,包片或单项开发经营房地产。对外商投资的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大连市涉外房地产经营管理办法》执行。对国内来连投资的,一视同仁。凡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境内外企业。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鼓励支持开发企业进入海外房地产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七、实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实行有偿有期出让、划拨。今后,房地产综合开发用地,在计划用地总指标控制下,单列户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出让、统一开发、统一管理。严禁零星征地、以地易房、分散建设的现象。土地有偿出让金的征收从发文之日起计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后至《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施行前发生的建设用地,将根据实际,另行规定予以补收。对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按规定进行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将根据土地实际增值额,收取增值费。
八、培育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选址,规划用地结合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或拍卖的方式进行(特别情况经领导小组批准,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开发企业中标后,方可办理规划、土地及有关手续。加强房地产一级市场的管理,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土地使用者要严格按照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接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不得闲置土地,两年内不搞投资开发的,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房屋价格管理体制,商品房销售、租赁经营活动必须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严禁场外交易。更多地发挥市场作用,推动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进入市场。
九、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各项费用由市政府统一征收,用于城市建设。在综合开发资金筹措方面,允许和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融通和调剂。金融部门要制定相应政策,支持和参与房地产融资业务。要积极吸引外资、广泛利用社会资金,使房地产业具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十、加强对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以规划为龙头,贯彻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完善房地产开发的投资计划管理。要正确引导外资投资方向,鼓励开发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难度、高档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开发区、保税区、高科技园区、工业小区及旅游开发区的房地产综合开发政策可参照本决定,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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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r\n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落实省委八届七次全会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规划纲要》提出的“十一五”期间我省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5%的约束性指标,加强节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省“十一五”期间节能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生效日期】1996-04-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
(1996年4月2日陕政发〔1996〕28号)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各行各业广泛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加快产品更新换代,促进了产品质量的提高,对扩大出口、增加企业经济效益起到了重要使用。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产品质量低、经济效益差,仍是当前我省经济发展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一定要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在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项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质量工作,力争把我省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各级领导、主管部门和企业都要充分认识质量是关系到国家兴衰、企业存亡、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的大事,在各项经济工作中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者的质量意识,摆正质量、速度、效益的关系,把质量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花大气力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全省质量工作情况汇报;地区行署、市、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两次研究本地区质量工作。省、地(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应熟悉和掌握本行业质量工作情况,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在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品种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的质量教育、增强班子成员的群体质量意识、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法制意识,主动接受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企业厂长(经理)要对本企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负全责,亲自抓质量工作,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厂长(经理)负责建立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制定企业质量方针、目标、规划,建立质量例会制度;亲自主持重大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分析会议;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检验部门的工作。要把企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状况,作为考核厂长(经理)经营业绩的重要内容。
二、依靠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
(一)技术进步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途径。企业要以提高产品实物质量为中心,积极采用先进生产设备,广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先进质量控制手段,加速新产品的开发,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质量水平。
(二)各级经济管理部门掌握的技术改造费,每年要有一定份额用于提高产品质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要以发展规模经济、发展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开发品种为重点。
(三)实行科研与生产相结合,深入开展以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品种和节能降耗为中心的质量攻关、群众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三、严格企业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一)企业在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要十分注意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坚决纠正当前存在的削弱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的倾向。严格各类人员的质量责任,落实“质量否决权”制度,积极开展新的质量统计指标工作。
(二)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继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认真贯彻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积极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三)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提高。要严格原材料、元器件、外协件进厂检验,严格工艺纪律,严格劳动纪律,严格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加强售后服务工作。
(四)积极走“质量效益型”的路子。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把“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思想贯彻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大力开展“质量兴厂”、“质量兴业”活动。
四、加强企业技术基础工作
(一)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基础好的企业应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内控标准,制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规划,力争全省每年有100种产品取得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志。
(二)加强质量检验工作,严把产品质量关。要保证检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独立行使监督检验职能,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们违反制度和程序,不得打击报复。
(三)建立、完善计量测试体系,严格计量检测试设备的管理。计量工作比较薄弱的企业,要配备应有的计量检测设备、计量管理和技术人员,制定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计量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要贯彻实施GB/T19022.1(ISO10012-1),做好完善企业计量检测体系的确认工作,尽快与国际接轨。
(四)加强对职工的质量管理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干部每年不得少于10天,工人不得少于15天。逐步实行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五)积极开展降低废品、不良品损失活动,奖励降损有功人员。
五、加大质量监督力度,严格整改措施
(一)当前监督抽查产品的重点,一是有关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二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三是用户和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监督抽查要从国营大中型企业向小型企业、乡镇企业、个体企业和三资企业延伸,同时要加大对各类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的监督抽查。
(二)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省级各行业组织的监督性抽查,须经省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协调后方可实施。为了防止重复抽查,减轻企业负担,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实行计划管理,以没有列入计划的监督性抽查、统检、定期检验,企业有权予以拒绝。凡国家已经抽查过的产品,六个月内省、地(市)、县不得再进行抽查;省上已安排的抽查、检查的产品,地(市)、县不得再进行抽查。
(三)加强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凡经国家和省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的企业,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予以“曝光”;整改后经复查产品仍不合格的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国营和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由省技术监督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干部任免机关免去企业厂长职务;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省技术监督局通知同级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连续两年监督抽查产品合格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
六、坚持不懈地开展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的斗争
(一)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常性的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斗争。
(二)“打假”重点要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开展专项斗争,取缔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黑窝点。
七、质量工作要与市场体系建设相结合
(一)商业企业必须贯彻“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加强对质量责任的溯源追踪,加强售后服务工作,开展质量、计量信得过活动。
(二)积极推动产品质量责任保险,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质量保险制度,让消费者、用户购物放心,增强企业对提高产品质量的责任感。
(三)省内各大日用工业品、生产资料批发、零售市场的建设,要按“建一个市场,有一个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目标,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商品质量和称重公证行监督机构和服务体系。
八、推动企业开展创名牌产品活动
(一)经济发展不单纯是量的增长,更重要的是质的提高。各企业应采取措施,充分利用我省科技优势,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
(二)提高产品质量的关键是提高产品的实物质量和技术含量。各企业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创名牌产品规划,组织质量攻关,坚持以质取胜。要研究一批,开发一批,生产一批,争取每年推出一批效益高、质量好、消费者信得过的名牌产品。
九、逐步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提高质量、发展品种的宏观政策研究,制定奖优政策,促进企业自觉提高产品质量。企业可建立厂长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提高质量、发展品种有贡献的职工。
(二)银行、税务部门要支持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在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结合实施名牌战略工程,每年表彰一批创名牌产品,为提高产品质量和在质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厂长(经理)和职工。
十、各行各业都要抓质量,搞好综合治理
(一)质量工作是关系全省经济发展的大事,各部门、各行业都要关心重视,齐抓共管。各级经贸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发挥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的职能作用,抓好产品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省级各工业部门要抓好本行业的质量工作。财贸部门要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方针,做到优质服务,把好进货、贮运和销售商品质量关。建设部门要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储运质量,坚决反对“野蛮”装卸。商检部门要按国家法规,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财政部门要千方百计增加投放,支持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教育和科研部门要为提高产品质量多提供高新技术和最新科研成果,积极为企业培养输送优秀科技人才。新闻单位要继续发挥新闻媒介在宣传质量工作、提高全民质量意识中的舆论导向作用。各级消费者协会、用户委员会等群众团体要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宏观调控,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各种手段,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全省质量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和2006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步伐,实现既定节能目标,推进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突出节能工作的战略地位
(一)突出节能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战略位置。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能源消费总量不断增加,能源问题已成为制约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是缓解本市能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的根本出路,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保障经济安全、建设和谐北京的必然选择,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
(二)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紧迫任务狠抓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牢固树立崇尚节约的价值观和“节约也是发展”的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实现“十一五”时期能源节约的目标。
二、明确思路,确保实现节能20%的目标
(三)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优化用能结构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以调整产业结构和推动重点领域节能为着力点,以制度创新、法制建设、行政监管和宣传教育为保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节能的积极性,逐步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加快节约型城市的建设步伐,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基本原则。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之一,坚持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坚持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引导为辅;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坚持依法管理,强化监督,实现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五)主要目标。到2010年,实现万元GDP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完成分年度、分区县、分行业、分企业的降耗目标。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年均下降4"para" label-module="para">
三、调整结构优化布局,促进城市系统节能
(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构筑节能型高端产业格局。坚持以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切入点,走高端、高效、高辐射的产业发展之路,继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除保留满足城市功能需要的基础性产业外,基本退出高耗能产业,加快淘汰高污染、低效益的产品和落后的工艺、技术、设备。构建与首都功能定位相吻合、以服务经济为主的节能型高端产业格局。
(七)统筹规划城市空间布局,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把节约能源作为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因素和规划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决策的主要依据,加强城市布局管理,严格控制城市建设规模,合理安排城市建设时序,做好旧城改造、中心城调整优化、新城建设和村镇开发。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形成与空间结构、产业发展和人口分布相协调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城市安全等公共资源配套体系,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降低城市经济社会活动的系统能耗。
(八)突出功能分区特色,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按照梯度分布、专业集聚、功能耦合、协调发展的原则,合理规划产业空间布局。抓好六大高端功能区和若干特色专业集聚区的建设开发。转变园区发展模式,推动不同行业合理延长产业链,提高产业园区的生态化水平。将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作为入园项目的必要审核条件,严格把关。在有条件的园区建设热电联产和冷热电联供分布式能源系统,促进能源梯级利用。
(九)大力调整能源结构,优化能源输配网络。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因地制宜发展可再生能源,不断提高优质能源在终端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做好各种能源输配路线设计和关键结点布局,完善管理调配手段,提高输送效率。加快瓶颈环节的关键技术开发和落后设备更新改造,杜绝热、气、油等能源“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输送损失。
四、狠抓重点耗能领域,积极推进节能工作
(十)深化政府机构节能,发挥率先垂范作用。各级机关要带头节能,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政府机构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办公设备节能,降低机关用能总量。推行公务用车改革,加强日常管理,减少公务用车能源消耗。建立政府机构能耗统计体系,加强定额考核管理,逐步建立政府机构节能的长效机制。积极开展政府机构节约能源宣传教育和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做好为中央在京机构的节能服务工作。
(十一)抓好重点行业企业,挖掘工业节能潜力。突出抓好钢铁、石化、建材、电力、热力生产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分解落实,并做好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工作。建立“工业重点用能大户在线监测平台”,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优先实施高耗能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节能改造工程。在《北京工业能效水效指南》的基础上,强化节能降耗约束机制,建立高消耗的落后技术、工艺和产品的强制性淘汰制度。
(十二)推进节能建筑建设,强化建筑用能管理。新建建筑严格实行公共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和居住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执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验收规范,提高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制冷、通风系统效率,完善用能调控与计量功能。加快既有非节能建筑与用能设施的改造步伐,重点抓好宾馆、饭店、写字楼、医院、学校等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和节能管理。大力推广使用节能建筑材料、设备、器具。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大力推进供热系统节能,加强对供热单位和重点用能建筑的能耗计量、监测和监察。
(十三)推行公交优先政策,加强交通运输节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科学规划公共交通行驶路线,建设有利于节能的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积极推广应用各种燃油节约、替代技术和清洁燃料汽车,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加快淘汰能耗高、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辆。
(十四)引导民用商用节能,推广绿色用能产品。积极引导居民优先购买使用能效标识等级较高的产品。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学校、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的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绿色照明产品等。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十五)优化农村用能结构,提高农村用能水平。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抓好农村节能工作。因地制宜推广使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和地热能,优化农村用能结构。大力推进农业设施节能,引导农民建设节能型住宅和农村公共建筑。逐步建立有利于提高能源效率的农村能源供应机制。
五、加强科技自主创新,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十六)创新科技支撑机制,加强节能科技攻关。以节能共性技术、通用设备和新能源的自主研发为重点,加大科技投入。建立面向市场需求,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之间、产学研之间通过研发联盟、技术并购、标准联盟等方式联合攻关,优先支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十七)结合重点工程建设,推广节能成熟技术和解决方案。大力促进节能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推广燃煤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区域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等一批已经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解决方案在重点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上的应用,研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发挥市场需求对节能技术进步的拉动作用。
(十八)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引进节能先进技术和服务模式。广泛开展与国际组织、金融机构及有关国家和地区在节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技术,创新节能服务模式。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及时跟踪各领域国内外节能技术发展动态,为产学研各界提供信息、决策咨询服务。
六、制订政策深化改革,推动节能产业发展
(十九)完善能源价格机制,促进能源节约。建立能够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联动的传导机制,逐步理顺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能源品种的价格体系。实行差别化能源价格和超限额能耗的加价政策,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抑制高耗能产业的发展。
(二十)落实能源税收政策,推进政府节能采购。对生产和使用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税务等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发挥政府采购的市场引导作用,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扩大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范围,推进政府节能采购。
(二十一)加大政府资金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多方投入。市、区(县)两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开发推广、技术改造、示范试点和节能的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表彰奖励、管理能力建设等工作。进一步整合现有资源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吸引社会各方面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市场化和国际化渠道融资,用于企业节能降耗。
(二十二)实行节能奖励制度,构建节能激励机制。各区县、各部门应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用能单位应制定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节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二十三)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建设节能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发挥“节能医生”的专业作用,鼓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投资、设计、施工、监测、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制订节能服务机构认定办法,规范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各园区经营公司、工业企业、大型公共建筑等能耗大户应努力探索新的能源管理模式,引入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能源管理工作。
(二十四)加快供热体制改革,提高供热运行效率。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逐步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创造建筑采暖按热量收费的条件,逐步实现按使用热量收费制度。推进供热资源整合,加快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挖掘现有供热设施潜力,提高供热设施运行效率。
七、强化政府行政监管,完善节能保障机制
(二十五)建立健全评价考核体系,严格执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将到2010年实现万元GDP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的目标按年度分解到各区县、重点行业及重点耗能单位。继续完善GDP能耗公布制度,定期公布全市及各区县、重点企业的能耗情况。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业绩考核体系,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任期内重要评价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评价考核内容,强化政府责任。
(二十六)强化节能评估审查,控制源头能耗增长。出台《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管理办法》,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规划设计、建设施工以及竣工备案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约束性条件,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之前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七)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夯实节能工作基础。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理顺统计渠道,建立健全科学的能够反映首都特点、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制订能源计量工作实施办法,研究分类计量管理办法,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建立全市节能联网监测平台,实现对重点耗能单位的监测。
(二十八)实施能效标识管理,引导社会消费行为。加快落实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汽车、空调、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使用范围广的用能产品上的应用,提高能效标识社会认知度,引导消费者选购节能型产品。推动节能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对国家已颁布的有关产品能效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对国家还未制定能效标准的产品,积极制定能效方面的地方准入标准。
(二十九)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缓解能源供应压力。加强能源负荷管理,应用经济和技术手段调峰错峰,进一步扩大峰谷能源价格的实施领域,优化城市运行、企业生产的能源使用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用分布式能源,实现能源的互补和替代,提高终端用能效率。
八、健全法规加强执法,营造节能法治环境
(三十)健全节能法规政策,完善节能法制保障。适时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宣传《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并制定有关配套法规。加快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产品能耗和环保标准,进一步严格节能管理制度,加大产业政策导向,提出鼓励、限制、退出的产业类别,制定产业(产品、工艺、设备等)退出、淘汰目录,加大惩戒力度,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
(三十一)加强节能监察力度,提高节能执法水平。尽快建立市、区两级节能监察执法队伍,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发展改革部门作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节能监察工作。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动员全民广泛参与
(三十二)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决定》要求,抓紧落实本意见,把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市、区(县)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自责任分工,确定标准、分解指标、加强管理,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努力实现“十一五”时期节能工作的各项目标。
(三十三)加大宣教培训力度,营造全民节能氛围。继续办好一年一度的节能环保展,推进“节能医生进家庭、节能教育进校园、节能宣传进社区”等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媒体要着重宣传崇尚节约的价值观和“节约也是发展”的观念,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教育部门要把节能知识纳入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和行业统计等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科协等组织要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通过宣传教育,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逐步形成全社会节约能源的良好氛围。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8]82号
【发布日期】1988-09-05
【生效日期】1988-0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
(1988年9月5日桂政发〔1988〕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