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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基本概念
第二节 特种设备法规体系
第三节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第四节 特种设备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
第一节 质量保证体系与质量管理体系的区别
第二节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第三节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
第三章 特种设备制造监检
第一节 锅炉制造监检
第二节 压力容器制造监检
第四章 承压类特种设备的监造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锅炉本体监造
第三节 压力容器监造
第四节 热力管道、配管及管件监造
第五章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
第一节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
第二节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
第三节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质量证明书的编制
第六章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锅炉使用管理
第三节 压力容器(含气瓶)使用管理
第四节 压力管道使用管理
第五节 起重机械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第七章 焊接与热处理
第一节 常用焊接材料及其管理
第二节 焊接工艺评定
第三节 焊接质量管理
第四节 低碳钢与低合金钢的焊接
第五节 珠光体耐热钢的焊接
第六节 中合金耐热钢的焊接
第七节 奥氏体不锈钢焊接
第八节 珠光体与奥氏体异种钢的焊接
第九节 焊接热处理
第八章 无损检测
第一节 射线检测
第二节 超声检测
第三节 磁粉检测
第四节 渗透检测
第九章 理化检验与重要部件的寿命预测及管理
第一节 金属材料机械性能试验
第二节 光谱分析与金属元素分析
第三节 金相检验
第四节 电子显微分析
第五节 重要部件的寿命预测和管理
第十章 特种设备故障、事故应急处理与预防要求
第一节 事故分类与报告
第二节 事故调查的组织程序
第三节 事故调查的项目和内容
第四节 事故分析方法
第五节 事故应急处理与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第十一章 计量管理
第一节 计量法规体系
第二节 计量检定与校准
第三节 测量不确定度及其评定
第四节 测量设备的选配
第五节 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
第六节 不合格测量设备的处理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附录二 特种设备目录
附录三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附录四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录五 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附录六 某发电有限公司氢站氢气罐爆炸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参考文献
孟祥泽,山东电力建设工程公司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长期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等工作。 2100433B
《电力行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手册》从特种设备的概念入手,系统介绍了特种设备的法规体系、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与运转,特种设备制造监检、承压类特种设备的监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焊接与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特种设备故障、事故应急处理与预防要求,计量管理等,是一本电力行业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和从事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工作的实用参考书。
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监管,一般指质量技术监督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你是讲的安监站的收费吗?各地安监站的收费不一样,和项目不一样,一般是按总造价0.04%~0.05%交。我是1522万的造价交7000元。
看特检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我们单位的是两年
4.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2008年版
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 等有关规定, 按照区域监管、 安全监察、监督检验和行政执法“四位一体”的工 作模式,现制定实施意见。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置 (一)市局监督管理机构设置 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市局稽查局。 上述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 统一管理全系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监督检验 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分局监督管理机构设置 分局区域监管科、安全监察机构(综合科)和稽查队。 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分工, 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 作。 二、工作职责 (一)特种设备区域监管人员职责 特种设备区域监管人员负责监管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巡 查工作,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 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 373 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和 直属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参照 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条例》所规定的特 种设备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专用的特种设备。 第四条 公司内特种设备的生产 (含设计、 制造、安装、 改造、 维修,下同)、使用、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除遵 守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内部相关法规、标准外,应遵守 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是国家为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通过法律授予各级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规范性和技术性。因此,法律规定,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过严格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方可上岗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随着各地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视程度的提高以及各地方政府简政放权、行政改革的不断深入,一大批公务人员充实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及其相关岗位,缓解了长期以来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但是,对这些基层安全监察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就显得非常重要,也十分迫切。此外,当前用于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的教材是在《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之前编写的。近几年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都有较大的调整,监管工作也有新的发展,相关内容和要求在原有的教材中也不可能多有涵盖。因此,迫切需要新编一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培训教程”。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原国家质检总局”)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专门立项,委托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组织编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培训教程”,以满足各地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之需要。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培训教程”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概论》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技术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技术机电类》共汁3本。《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概论》是这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培训教程”中的首本,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的基础知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概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规范,结合我国60多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实践经验,努力从“什么是”“为什么要”和“如何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回答和阐述。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手册》主要介绍了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现状,职业安全健康监督与管理,毒物和职业中毒,粉尘与尘肺,物理因素及其危害,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职业安全健康应急救援等内容。附录部分还选取了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和监督工作中需要经常查阅的一些法规和标准。 2100433B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鉴定评审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和安全监察协管员制度。
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监督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特种设备在检验检测周期内下级不得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重点监察:
(一)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能技术规范的;
(二)学校、幼儿园、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
(三)开展大型活动的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下列严重事故隐患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三)使用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请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及其主要部件。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即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并保障必要的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时,根据需要可以调用相关单位的物资、器材和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