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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承办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机要通信、重大会议组织、督查、办公自动化、宣传报道、信访工作和接待联络;负责水利科技信息工作,对综合性和专题性的重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机关车辆调度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州水务管理工作,推进全州水务建设。承办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局管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水务行业劳动保护、职工队伍建设;负责水务行业职业技能工作;拟定水利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局管干部、国家公务员、科技干部的培训,指导水务行业职工的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组织全州水力中级职称评定工作;负责下属单位人事档案工作;负责办理局党组日常工作。拟定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并实施监督;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负责水务行业财务、会计的管理工作;监督和管理水务行业国有资产;负责水利资金使用情况和水利工作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指导、监督水务行业的内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局行政、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指导州水利综合经营及水利经济发展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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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科 |
组织编制全州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全州水利发展和水务改革的重大专题研究;组织编制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拟定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组织编制、审查、审批小(一)型及以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组织实施;负责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的调拨和运用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州水利建设项目及投资年度计划;负责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组织编制建设规划,复核初步设计,拟定项目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拟定全州水利风景区发展规划;参与制定水利规划计划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水利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指导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全州水利资金绩效评价;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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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利水电科 |
组织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指导全州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拟定农村水利政策、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五小水利”工程、牧区水利工程规划;指导全州农村饮水安全、村镇供水排水和农村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定农村饮水安全、村镇供排水和农村节约用水工作相关政策、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农村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管理体制改革和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供水水价改革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拟定全州水利工程管理的配套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水利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全州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全州已建水库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项目审查、计划安排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全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开展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配合指导水价改革,承担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新建、改扩建及除险加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行管理方案的审核;负责全州水库干支渠防渗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州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全州水利多种经营,归口管理水利旅游和水库渔业,组织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州水利专项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协助办公室完成水利资金使用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指导、监督水务行业的内审工作。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组织协调以电代燃项目实施;组织协调实施农电体制改革、农网改造及电力扶贫工作;承办全州水电综合统计工作;协助抓好电力企业的发展及电力安全生产;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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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与水土保持科 |
承担全州水资源调查、开发和利用,拟定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水资源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组织、协调水利地方性法规、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实施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县(市、区)和部门的水事纠纷协调工作;承办水利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拟定管理和保护河道、水库等水域、岸线、河堤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保障城市水资源的供需平衡。组织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拟定水土保持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审批基本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生产和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水土保持治理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拟定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计划和有关标准,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关于水资源和计划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保护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污水总量的意见;组织指导全州水生态修复;指导、监督全州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负责本州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负责本州供水、再生水利用的行业工作和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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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
组织全州防汛抗旱工作,对全州江河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进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州江河和中型及小(一)型、重要小(二)型水库工程防汛调度运行方案,制定安全度汛、防御洪水、抗洪抢险、抗旱对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抗御洪、旱灾害及抢险;负责指导全州防汛抗旱通讯网络建设;负责洪旱灾情及蓄水统计工作;对防汛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监督实施,主管江河分蓄洪区等水域岸线、河口滩涂管理和保护,指导城市防洪工作,参与其它自然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承办州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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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属 单 位 |
单位名称 |
单位职能 |
迪庆州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para" label-module="para"> 迪庆州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3日以迪编[2011]3号文批复:为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编制结构为:管理人员2名,专业技术人员5名。 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在权限范围内开展水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水力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建设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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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para" label-module="para"> 迪庆州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3年6月28日以迪编[2013]27号文批复:为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9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工作职责:承担全州水力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及施工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全州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的基本验收;负责全州水利建设市场准入、项目法人组建、工程招标投标;参与全州水力重点工程的前期工作;贯彻执行水利科技方针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各有关规程、规范的实施,研究提出全州水力技术发展方向和发展计划;贯彻执行技术方针政策,规程规范,解决水力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技术难题和综合性的技术问题;对重大项目和复杂水力工程的勘测、规划、设计成果负责技术审查,主持编写重要水力工程技术文件、报告和总结;负责组织水力科研、新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学术交流,推进科技进步,负责组织科研成果推荐和鉴定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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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防汛抗旱指挥调度中心 |
迪庆州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3年6月28日以迪编[2013]27号文批复:为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工作职责:主要承担完成全州主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库防汛调度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负责全州防汛抗旱无线电通讯系统、防洪调度、山洪灾害预报系统和防汛地信息网络建设及维护;负责收集分析水情、雨情、汛情和气象形势,指导全州抗旱服务建设,抗旱技术推广应用和技术培训等职责;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
1、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迪庆州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迪庆州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迪庆州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迪庆州水务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迪庆州环保局协商一致。
2、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迪庆州水务局负责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的统一管理,迪庆州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的管理工作。
3、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迪庆州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提防安全负责,迪庆州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由迪庆州水务局牵头,会同迪庆州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督。
4、迪庆城区防洪排涝的职责分工。迪庆州水务局负责城区水库、河道的防洪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县城区做好主城周边区水库、河道的防洪安全管理;迪庆州规划局负责迪庆城区的河道、沟渠、湖塘、防洪围堤、排水管网等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的规划工作,划定河道控制蓝线,确保各类防洪、排涝设施规划建设满足行洪和排水要求。迪庆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州交通沿线的防汛排水安全检查,确保排水和交通畅通;迪庆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处理因山洪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水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水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起草拟定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水务工作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2、统一管理全州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统筹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拟订全州水务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全州和跨县(市、区)水的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3、组织编制全州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城乡供水发展规划、防汛抗旱规划、水源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州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监督指导全州城乡供水工作和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迪庆州防汛抗旱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州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河道建设与管理,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防汛抗旱预案、水源区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5、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全州地方小水电建设工作,组织管理水生态修复和水利风景区建设。
6、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大坝等水工程的安全监测,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开展水利科技和水利涉外事务,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配合上级水利部门办理有关涉外事务。
7、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计划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有关标准,负责指导新建工程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的审查,指导和推动节水管理、节水型城镇创建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本州城市节约用水、再生水利用方面的管理职责。负责全州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职责。负责全州供用水管理,监督指导迪庆州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及再生水、雨水收集利用。
8、主管全州农村水利和农村饮水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9、负责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监督、监测、预报和综合治理,并定期公告,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全州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10、贯彻执行国家水源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指导全州水源区保护管理工作。
11、负责本州水政监察执法和供水节水行政执法工作及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应诉工作。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组织、指导全州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部门间和跨县(市、区)的水事纠纷。
12、按照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定并组织实施。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州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13、开展地热水、矿泉水资源调查、评价、监测和规划,并对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征收。
14、承办迪庆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行政审批项目,以迪庆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迪庆藏族自治州嘉苑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是2013-10-21在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香格里拉市龟山路北侧。迪庆藏族自治州嘉苑水利水电工程设...
水务局与公安局、交通局、司法局、税务局等是同一个级别的政府机关,以前都叫水利局,现在除个别小点的县城还叫水利局外,其他的大城市都叫水务局了。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城市治污保洁工程的...
水务局是市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主管全市防汛防旱,是涉水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水务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负责...
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
美丽的格桑花草原是 甘南藏族自治州 夏河县桑科草原上一块光彩夺目的宝石, 是蜚声中外的 旅游胜地。 草原的夏秋, 碧草连天。 座落在大夏河畔的拉卜楞寺以其雄伟壮丽的建筑、 奇异 的佛教艺术瑰宝和盛大的佛事活动, 吸引着虔诚的信徒和中外游客。 当你骑着骏马在草原上 飞驰,当你骑着牦牛在大夏河畔徜徉,可以饱览 “天苍苍,地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 ”的壮美 景色。夜晚,围着草原上燃起的篝火,与藏族同胞手拉手翩翩起舞,将为你留下永生难忘的 欢乐。格桑花草原旅游, 充满了独具特色的藏族风情。格桑花旅游部还开辟了赛马场、 牦牛 场等充满魅力的旅游项目,热情地欢迎来自四方的游客 美丽的格桑花大草原,有瀑布倾泻而下, 每年夏季冰雪消融, 一股股水流沿崖壁飞泻, 像千 万匹白练飘然而下,飘飘洒洒,到了秋天里格桑花漫山遍野地竞相开放。草原与山、河、湖 密切相处,藏传佛教古寺点缀其间,更添了些神秘和诱惑。 甘南饭
甘南藏族自治州基本情况简介(2012最新稿)
甘南藏族自治州基本情况简介 甘南藏族自治州是全国十个藏族自治州之一,现下辖七 县一市, 99 个乡(镇、街道办) 。州内有藏、汉、回、土、 蒙等 24 个民族,总人口 71 万,其中藏族 38.27 万,占总人 口的 53.9%; 【自然地理】甘南州地处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陇南山 地过渡地带,是黄河、长江上游重要的水源补给和水源涵养 生态功能区,是青藏高原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全州总面积 4.5 万平方公里,地势西北部高,东南部低,境内海拔 1100—4900 米,大部分地区在 3000 米以上。全州分为三个 自然类型区,南部为岷迭山区,山大沟深,气候比较温和, 是全省重要林区之一 ;东部为丘陵山地, 高寒阴湿, 农林牧兼 营;西北部为广阔的草甸草原,是全省主要牧区。州府合作 市海拔 2960米,平均气温 1.7℃,没有绝对无霜期。 【历史沿革】 甘南历史悠久, 新石器时代在三河一江 (黄
迪庆藏族自治州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4-07-04 10:59:52来源:州政府办
登记编号:云府登1193号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局
天津市东丽区水务局
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
天津市津南区水务局
天津市北辰区水务局
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
天津市宝坻区水务局
天津市蓟州区水务局
天津市静海区水务局
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
第22号
《迪庆藏族自治州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9日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及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工程及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和建设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数额标准的招标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必须在州、县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项目,属违法交易。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第二章 组织 监督 管理
第六条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和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审查备案具体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三)水务、交通运输、商务、工业与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四)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和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转让、地质灾害防治、矿产开发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六)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七)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督。
(八)工商、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相关活动实施监督。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标投标有形交易市场。其主要职责:
(一)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监督部门提供场地、设施;
(二)建立和完善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并提供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
(三)向社会公开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四)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痕迹档案,并提供相关档案查询服务;
(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
(六)负责招标投标的统计、分析工作;
(七)建立招标投标信誉档案;
(八)其他招标投标服务工作职责。
第八条 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投诉机构,协调监察机关和招标投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法,并公正、高效地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依法暂停项目的执行或者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招标项目代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招标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省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第十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六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含100万)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位的选用,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含50万)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九条 三县一区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进入州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三县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二十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代替的专利或专业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民营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除外;
(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
(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九)国家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标准以下的小规模建设工程,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招标投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必须依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事项进行招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必须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资金已经落实;
(三)用地审批手续已完成。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布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必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完成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任何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都应在国家有关部门和云南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或云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和《迪庆日报》、迪庆州政务网站等公开平台上发布。
第二十六条 州内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资格审查一律采取资格预审制度,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家的,需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 凡在本州辖区内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州内外所有企业在我州参加投标,都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在年检合格有效期内);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在年检合格有效期内);
(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信用评定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
(五)参加投标项目现场管理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的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八条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相关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30号令)、《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州各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人员、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严格按照《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迪庆藏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