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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是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部下达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和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研究所等单位共同承担。项目的研究重点是根据我国北方城市(如呼和浩特市、北京市、廊坊市等)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适用于我国北方城市扬尘排放因子的定量估算方法,摸清我国北方城市的扬尘源、起尘规律、影响因素、影响范围、污染特征,分析各类扬尘减排技术的控制效果和费用,最终提出针对北方典型城市扬尘的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治技术途径。
项目研究成果可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究部门和企业单位计算、控制和扬尘管理的科学依据,对有效控制我国北方城市扬尘污染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
目前该项目已完成项目调研、试验部分的内容,12月上旬研究报告初稿已经专家会讨论、修改完成,预计2010年初提交研究报告正式稿。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标准编制工作(原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研究)
受北京市环保局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承担了编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标准》的工作。为控制北京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规范施工活动扬尘控制措施和技术要求,确保绿色施工,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限值、控制技术要求和监测方法。目前已经完成《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
该标准已经纳入2010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一类项目(制定项目),2010年将完成标准的制定、发布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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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是文明施工费,应该没有这个扬尘污染防治费的单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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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手册
深圳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手册 细 则 二 O 一五年七月 II 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 ..................................................................................................1 2.1 扬尘 .....................................................................................................................1 2.2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 ..........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精品 -可编辑 - 水安·盛世新安一期Ⅱ标段工程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方 案 编制人: 审核人: 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9 月 12 日 精品 -可编辑 - 目 录 一、编制依据 ......................................................................................................................... 0 1.1 设计文件 .................................................................................................................. 0 1.2 合同文件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防治各类城市扬尘污染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采用国内近期关于颗粒物开放源类的研究成果,吸收了我国典型城市关于控制扬尘污染的主要技术方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开大学。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1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实施原则
5 施工扬尘防治
6 土壤扬尘防治
7 道路扬尘防治
8 堆场扬尘防治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基于GIS的城市扬尘污染管理信息系统.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道路积尘负荷的监测方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道路积尘负荷限定标准参考值2100433B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9月23日由盐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扬尘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立法,是盐城市委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重点要求,是盐城市人大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中央和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2月1日通过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全省的大气污染防治及扬尘污染防治进行了全面规范。江苏省政府制定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将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落实为具体的制度规范和措施要求,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我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制定《条例》,是从法律制度上强化扬尘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近年来,盐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治污减排措施,文明施工、绿色施工水平逐步提升,城乡环境空气质量常年全省第一、全国前列,“盐城蓝”、“盐城好空气”成为靓丽的城市名片。但是,随着城市建设迅猛发展,高铁、高速、高架、新水源地等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相继实施并快速推进,建设施工、车辆运输、物料堆存等带来的扬尘污染日趋严重,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据市环保部门测算,我市扬尘污染约占大气主要污染源的20%。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将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职责义务,规范防治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促进我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三)制定《条例》,是顺应民意呼声、维护民生幸福的必然要求。严峻的扬尘污染形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民群众迫切期盼严控扬尘污染、守护蓝天白云。市人大常委会连续多年组织代表视察市区重点工程文明施工、绿色施工情况,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市政协把控制工地扬尘、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作为主席会议重点督办提案,组织委员开展民主监督活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加快扬尘污染防治立法的议案和提案。在编制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积极建议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体现了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得到更广泛的理解与支持。
二、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治职责,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四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保护环境和生态是政府的基本公共职能之一。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条例》明确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要求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大气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对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第五条)。为了强化扬尘污染的源头治理,根据市情特点,规定“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明确规定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强化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研应用,做好预防工作(第七条、第八条)。此外,还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防治职责作了规定,明确了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监理单位的职责(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关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突出针对性,细化不同污染源的相应防治措施。《条例》不仅规定综合防治,更强调分别施策。针对各类扬尘污染源的特点,分别对工程施工及装饰装修施工(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拆除工程施工(第十八条)、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第十九条)、城市道路保洁作业(第二十条)以及物料堆放场所(第二十一条)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渣土车”问题,根据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和车辆的运输资质设置了行政许可(第二十二条)。为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减少二次扬尘,规定了“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专用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规范处置行为,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第二十三条)。同时,对五级以上大风和雾霾等重度污染天气的防治措施也进行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三)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实践证明,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公众广泛参与环境保护工作,不仅有利于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还能够推动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条例》专设一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众参与机制。一方面,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另一方面,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广泛参与扬尘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扩大扬尘污染防治的社会效果(第三十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破解环保执法面临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突出问题,《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在极端天气进行作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为了确保《条例》的实施效果,根据住建部的规章,对群众反映强烈、在一定程度普遍存在的“随意堆放或者高空抛撒装饰装修垃圾”的违法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
《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