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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至瓮安高速公路遵义段(湄潭、余庆范围)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道真至瓮安高速公路遵义段(以下简称道瓮高速遵义段)建设工程是《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规划》678网中的一条纵线,是我省“县县通高速”的重要组成项目,是我国西南地区南下出海的又一条便捷通道,在国家和区域高速公路网中居重要地位。

道真至瓮安高速公路遵义段(湄潭、余庆范围)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基本信息

道真至瓮安高速公路遵义段(湄潭、余庆范围)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简介

道真至瓮安高速公路遵义段(湄潭、余庆范围)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道真至瓮安高速公路遵义段(以下简称道瓮高速遵义段)建设工程是《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规划》678网中的一条纵线,是我省“县县通高速”的重要组成项目,是我国西南地区南下出海的又一条便捷通道,在国家和区域高速公路网中居重要地位。为确保道瓮高速公路遵义段顺利实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道瓮高速遵义段(湄潭、余庆范围)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国务院令第590号)、《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7号)、《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24号令)、《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遵府函〔2009〕24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按照与我市同类建设项目补偿基本保持平衡、妥善安置被征收农民、确保公路建设顺利实施的原则编制。

二、征地补偿

(一)补偿原则。道瓮高速遵义段建设项目用地,以县(区)为单位统一实施征地补偿,补偿标准执行《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遵府函〔2009〕245号)。对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使用土地的原则。道瓮高速遵义段永久性征地和临时使用土地必须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按设计要求使用土地的原则。能用未利用地的,不用农用地;能用劣质耕地的,不用良田好土;能用一般耕地的,不用基本农田。

(三)征地补偿范围。道瓮高速遵义段建设工程征地补偿范围包括高速公路正线用地(含匝道、联络线等用地)、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含收费站等其它管理用地)、安置用地、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含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其它专项设施等迁建用地)。临时用地的使用、补偿和管理,依法由县负责,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的管理。

(四)征地补偿总费用的测算。道瓮高速遵义段征地补偿按《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批复》(遵府函〔2009〕245号)执行,该项目实际征地补偿总费用将按照征地工作结束时核定的各地类面积据实计算。

(五)征地补偿。为了统筹兼顾国发〔2004〕28号文件的实施,道瓮高速遵义段宜在确定的征地补偿预算总额内采取货币补偿及多途径补偿方式进行。

1.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批复》(遵府函〔2009〕245号)补偿标准,通过实地勘丈,对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调查内容经项目建设业主(或派驻代表)、协调指挥部、国土部门、镇(乡)代表、村集体组织代表、农户共同确认后,认真测算,对丈量结果进行三榜公示,核对无误后据实、及时、足额予以补偿。

2.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社保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审批的方案执行。建设业主按黔府发〔2011〕26号文件对应我市的标准,即:《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批复》(遵府函〔2009〕245号)足额将社保资金拨付到所涉县政府财政专户。

3.专项设施迁建和村民房屋征收安置用地补偿。道瓮高速遵义段征用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专项设施的,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个案处理。征用村民宅基地的,按建设用地标准予以补偿。确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进行迁建和安置的,统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予以迁建和安置;但对原建设用地不予补偿。新增迁建和安置用地,采用道瓮高速遵义段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调剂或新征收土地与原建设用地的补偿差额,纳入道瓮高速遵义段征地补偿总额计算。调剂后新征收的土地应尽可能是未利用地或建设用地。

(六)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57号)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费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批复》(遵府函〔2009〕245号)文件标准,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式运行,直补农民”的管理方式,将征地补偿费通过银行内部封闭运行,委托银行按照补偿方案和征地补偿兑现表,及时足额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兑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严禁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发生。

(七)统一征地工作。道瓮高速遵义段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征地,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文件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国土、林业、农业、建设、交通、公安、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和镇(乡)级政府负责人组成的征地指导协调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征地工作。

统一征地工作经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在征地补偿费用外另行计列,其中省国土资源厅0.5%,市级指挥部0.25%,市国土资源局0.25%,县级指挥部2%。

(八)临时用地的使用和管理。临时用地的补偿、使用和管理,依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临时用地的补偿方案由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负责制定补偿标准和土地复垦费(或土地复垦保证金)标准。建设业主或施工单位应依法缴纳使用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土地复垦费(或土地复垦保证金),并向市或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使用临时用地。

使用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向临时用地所在的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临时使用非耕地的,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并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用地;临时使用耕地的,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县林业局审核同意报经市林业局审核批准,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用地。

(九)水田改旱地产值差价补偿。因施工截断灌溉水源、耕作道路,致使粮食作物季节性绝收,按遵府函〔2009〕245号文件标准统一年产值标准,夏季作物70﹪,冬季作物按30﹪补偿;灌溉水源、耕作道路在施工结束后无法恢复,致使水田改为旱地耕作的,根据统一年产值标准按每亩4倍作一次性补偿。涉及20亩以上的耕地须修建灌溉水渠,不作水改旱处理。

(十)耕地占补平衡。道瓮高速遵义段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由业主委托遵义市人民政府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完成。

(十一)其他问题。因项目建设施工损坏的涉农设施,由施工单位采取不低于原标准限时恢复,具体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协调指挥部与建设业主商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

(一)房屋征收安置原则。被征收户的安置按照“分散安置、货币安置、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

(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 、地上构筑物,林木补偿等分别按照《道瓮高速遵义段征地房屋征收安置指导标准》据实补偿,对征收范围内抢搭抢建的房屋,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等一律不予补偿(附件1、2、3、4、5)。

(三)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搬迁安置补偿。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征收安置补偿由沿线县人民政府建设协调指挥部同项目建设业主和被征收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四)林木补偿。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根据《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24号令)和省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补偿。

非林地上的经济林、零星林木补偿按《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附件6)、《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附件7)组织实施。林地上的经济林可参照《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附件6)执行。

(五)通信、广电、电力等设施改迁。建设涉及通信、广电、电力等“三电”项目设施改迁,由沿线县人民政府土地及房屋征收建设协调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对重点公路建设给予支持,原则上参照遵府专议〔2010〕81号文件确定的三电迁改标准进行协调补偿。

省属企业的改迁由项目建设业主与省级通信、广电、电力业主协商解决;市属及市属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建设协调指挥部会同项目建设业主协调解决。

(六)炮损补偿。因施工放炮造成房屋及构筑物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按照炮损补偿指导标准(附件8)给予补偿。造成人畜伤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是否属于炮损以及损坏程度的认定,在有争议的情况下,由县人民政府建设协调指挥部委托住建部门或有资质的单位鉴定,或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七)征收工作组织机构。征收工作受项目建设业主的委托,在遵义市道瓮高速公路遵义段建设协调指挥部的协调下,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道瓮高速公路遵义段建设协调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本辖区内的征收补偿及协调工作。

(八)房屋征收费用管理及工作经费。房屋征收补偿费设专户管理,资金在专户银行封闭运行,由县级专户直补被征收户。工作经费按房屋征收补偿总费用的5%另行计列,其中3.3%下拨县指挥部统筹安排使用,1.2%拨市指挥部做工作经费,其中0.2%由市级指挥部调剂使用,0.5%由项目业主调剂使用及奖励征收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市、县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召集项目建设业主(或施工单位)、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商处理。该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县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土地及房屋征收实施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征收协议由项目业主与遵义市人民政府负责签订,遵义市人民政府再与沿线所涉县人民政府签订征收协议,由所涉县人民政府组建的征收协调指挥部负责征收工作。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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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至瓮安高速公路遵义段(湄潭、余庆范围)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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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至瓮安高速公路遵义段(湄潭、余庆范围)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文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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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化发展进程, 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推进 红山新城建设, 需对 **** 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第 590 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范围: **** 第三条 征收主体: **** 第四条 征收实施部门: **** 第五条 征收期限: ****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 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 扩建、 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 施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 由被 征收人自行选择。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 《房屋所有权证》 记载为 准。对《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具有资质的测 绘部门实际测算为准。 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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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注 :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在很多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开始进行土地改造,对于地段 较好的房屋进行征收,你值得哪些征收方案?下面小编带来的是县城房屋征收补 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条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国务院《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0号)相关规定,结合省、市会议 精神与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征收工作。 二、征收目的 从根本上改善县城建设用地范围内棚户区(城中村)居民住房环境、生活条件, 进一步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三、征收范围 县城建设用地范围内住房简陋、环境较差

道真至瓮安高速公路遵义段(绥阳、正安、道真范围)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简介

道真至瓮安高速公路遵义段(绥阳、正安、道真范围)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道真至瓮安高速公路遵义段(以下简称道瓮高速遵义段)建设工程是《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规划》678网中的一条纵线,是我省“县县通高速”的重要组成项目,是我国西南地区南下出海的又一条便捷通道,在国家和区域高速公路网中居重要地位。为确保道瓮高速公路遵义段顺利实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道瓮高速遵义段(绥阳、正安、道真范围)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国务院令第590号)、《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7号)、《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24号令)、《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遵府函〔2009〕24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按照与我市同类建设项目补偿基本保持平衡、妥善安置被征收农民、确保公路建设顺利实施的原则编制。

二、征地补偿

(一)补偿原则。道瓮高速遵义段建设项目用地,以县(区)为单位统一实施征地补偿,补偿标准执行《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遵府函〔2009〕245号)。对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使用土地的原则。道瓮高速遵义段永久性征地和临时使用土地必须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按设计要求使用土地的原则。能用未利用地的,不用农用地;能用劣质耕地的,不用良田好土;能用一般耕地的,不用基本农田。

(三)征地补偿范围。道瓮高速遵义段建设工程征地补偿范围包括高速公路正线用地(含匝道、联络线等用地)、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含收费站等其它管理用地)、安置用地、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含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其它专项设施等迁建用地)。临时用地的使用、补偿和管理,依法由县负责,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的管理。

(四)征地补偿总费用的测算。道瓮高速遵义段征地补偿按《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批复》(遵府函〔2009〕245号)执行,该项目实际征地补偿总费用将按照征地工作结束时核定的各地类面积据实计算。

(五)征地补偿。为了统筹兼顾国发〔2004〕28号文件的实施,道瓮高速遵义段宜在确定的征地补偿预算总额内采取货币补偿及多途径补偿方式进行。

1.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批复》(遵府函〔2009〕245号)补偿标准,通过实地勘丈,对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调查内容经项目建设业主(或派驻代表)、协调指挥部、国土部门、镇(乡)代表、村集体组织代表、农户共同确认后,认真测算,对丈量结果进行三榜公示,核对无误后据实、及时、足额予以补偿。

2.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社保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审批的方案执行。建设业主按黔府发〔2011〕26号文件对应我市的标准,即:《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批复》(遵府函〔2009〕245号)足额将社保资金拨付到所涉县政府财政专户。

3.专项设施迁建和村民房屋征收安置用地补偿。道瓮高速遵义段征用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专项设施的,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个案处理。征用村民宅基地的,按建设用地标准予以补偿。确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进行迁建和安置的,统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予以迁建和安置;但对原建设用地不予补偿。新增迁建和安置用地,采用道瓮高速遵义段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调剂或新征收土地与原建设用地的补偿差额,纳入道瓮高速遵义段征地补偿总额计算。调剂后新征收的土地应尽可能是未利用地或建设用地。

(六)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57号)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费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的批复》(遵府函〔2009〕245号)文件标准,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式运行,直补农民”的管理方式,将征地补偿费通过银行内部封闭运行,委托银行按照补偿方案和征地补偿兑现表,及时足额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兑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严禁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发生。

(七)统一征地工作。道瓮高速遵义段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征地,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文件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国土、林业、农业、建设、交通、公安、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和镇(乡)级政府负责人组成的征地指导协调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征地工作。

统一征地工作经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在征地补偿费用外另行计列,其中省国土资源厅0.5%,市级指挥部0.25%,市国土资源局0.25%,县级指挥部2%。

(八)临时用地的使用和管理。临时用地的补偿、使用和管理,依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临时用地的补偿方案由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负责制定补偿标准和土地复垦费(或土地复垦保证金)标准。建设业主或施工单位应依法缴纳使用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土地复垦费(或土地复垦保证金),并向市或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使用临时用地。

使用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向临时用地所在的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临时使用非耕地的,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并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用地;临时使用耕地的,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县林业局审核同意报经市林业局审核批准,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用地。

(九)水田改旱地产值差价补偿。因施工截断灌溉水源、耕作道路,致使粮食作物季节性绝收,按遵府函〔2009〕245号文件标准统一年产值标准,夏季作物70﹪,冬季作物按30﹪补偿;灌溉水源、耕作道路在施工结束后无法恢复,致使水田改为旱地耕作的,根据统一年产值标准按每亩4倍作一次性补偿。涉及20亩以上的耕地须修建灌溉水渠,不作水改旱处理。

(十)耕地占补平衡。道瓮高速遵义段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由业主委托遵义市人民政府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完成。

(十一)其他问题。因项目建设施工损坏的涉农设施,由施工单位采取不低于原标准限时恢复,具体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协调指挥部与建设业主商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

(一)房屋征收安置原则。被征收户的安置按照“分散安置、货币安置、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

(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 、地上构筑物,林木补偿等分别按照《道瓮高速遵义段征地房屋征收安置指导标准》据实补偿,对征收范围内抢搭抢建的房屋,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等一律不予补偿(附件1、2、3、4、5)。

(三)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搬迁安置补偿。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征收安置补偿由沿线县人民政府建设协调指挥部同项目建设业主和被征收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四)林木补偿。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根据《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24号令)和省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补偿。

非林地上的经济林、零星林木补偿按《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附件6)、《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附件7)组织实施。林地上的经济林可参照《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附件6)执行。

(五)通信、广电、电力等设施改迁。建设涉及通信、广电、电力等“三电”项目设施改迁,由沿线县人民政府土地及房屋征收建设协调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对重点公路建设给予支持,原则上参照遵府专议〔2010〕81号文件确定的三电迁改标准进行协调补偿。

省属企业的改迁由项目建设业主与省级通信、广电、电力业主协商解决;市属及市属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建设协调指挥部会同项目建设业主协调解决。

(六)炮损补偿。因施工放炮造成房屋及构筑物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按照炮损补偿指导标准(附件8)给予补偿。造成人畜伤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是否属于炮损以及损坏程度的认定,在有争议的情况下,由县人民政府建设协调指挥部委托住建部门或有资质的单位鉴定,或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七)征收工作组织机构。征收工作受项目建设业主的委托,在遵义市道瓮高速公路遵义段建设协调指挥部的协调下,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道瓮高速公路遵义段建设协调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本辖区内的征收补偿及协调工作。

(八)房屋征收费用管理及工作经费。房屋征收补偿费设专户管理,资金在专户银行封闭运行,由县级专户直补被征收户。工作经费按房屋征收补偿总费用的5%另行计列,其中3.3%下拨县指挥部统筹安排使用,1.2%拨市指挥部做工作经费,其中0.2%由市级指挥部调剂使用,0.5%由项目业主调剂使用及奖励征收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市、县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召集项目建设业主(或施工单位)、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商处理。该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县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土地及房屋征收实施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征收协议由项目业主与遵义市人民政府负责签订,遵义市人民政府再与沿线所涉县人民政府签订征收协议,由所涉县人民政府组建的征收协调指挥部负责征收工作。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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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通知

怀政发〔2016〕9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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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的通知

衢政发〔2019〕20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4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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