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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居民建房申请条件
县城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必须严格审批把关,原则上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筑楼层按照四楼加坡屋顶且房屋总高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建设。在不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符合以下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可申请使用县城规划区用于集中安置的农村集体土地修建自用房:
1.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且不能满足家庭生产生活需要的。
2.现有住房破旧并经村民组、村(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调查认定有安全隐患且无其他房屋居住的或原宅基地不能利用的,在相关部门收回宅基地使用证后可以申请新宅基地建房。新房屋建成后必须自行拆除原房屋。
二、农民建房审批程序
1.农户提出建房申请。
2.由申请人所在村民组和村(社区)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3.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严格进行审查把关并签署意见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会审申请。
4.由县人民政府召集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单位进行集体会审。会审实行每季度一次,具体会审时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确定。
5.由参与会审的单位联合将拟审批农户名单及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7天,并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群众监督。
6.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三、农民新(拆)建住房建设审批程序
县城规划区内农村居民建房,以村(社区)或村民组为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用地,有条件的可以实施多个村(社区)或村民组统一规划用地。具体选址应按《县城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农村居民建房必须遵守以下建设程序:
1.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持此证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
2.建房农户必须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房屋图纸设计,且同一安置点要采取同样的外观设计(具体外观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确定),如有控规必须按控规设计外观,图纸设计可以不进行地勘。设计图纸必须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方可出具施工图纸。
3.申请人持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用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建房必须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承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农村居民建房建设工程并签订承建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对房屋建设质量、安全负责,同时办理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按图施工,确保房屋质量。
5.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先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然后到施管站办理《开工许可通知》。
6.农村居民建房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可以不进行试验检测,但必须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和构配件,提供供货方质量保证书及合格证。
7.房屋修建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竣工验收。
8.涉及办理建房手续中应缴纳的劳保统筹金、安全保证金、配套费予以免收。
四、农民申请改建住房的程序要求
1.除按照道府发〔2008〕19号文件要求审批通过的农村居民建房户不重新按照道府发〔2010〕18号文件要求进行建房条件审查外,其他申请改建的农户应按照道府发〔2010〕18号文件要求进行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改建户应自行邀请具有资质的单位对房屋进行专业鉴定,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原住房的质量安全资料数据后方可进入办证程序。
五、相关要求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依法审批的农民建房进行监管。
2.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建房,凡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3.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等,一律视为无效。
4.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民建房申请时,应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如发现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5.乡(镇)规划区内、村庄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的农村居民建房,凡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强制拆除。
6.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农村居民建房进行监管。
7.各乡(镇)规划区和建制镇所在地农村居民建房适用本办法。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010年3月3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问题1: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证,不能办理房产证。因为,农村土地使用权不能买卖和对外转让,且房屋登记指的是在国有土地上所建的房屋; 问题2:受土地使用权流转限制,农村房屋仅限于在本集体内买卖或者转让,...
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是:由农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
这个程序是有标准化程序的,需要按照下列步骤去进行: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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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桂林市雁山区草坪乡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实践为例,提出土地整治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把节约、集约用地落到实处,为同类土地整治项目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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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城规划区内农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审批条件
(一)在不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使用县城规划区内用于集中安置的农村集体土地修建自用房:
1.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且不能满足家庭生产生活需要的。
2.现有住房破旧并经村民组、村(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调查认定有安全隐患且无其他房屋居住的或原宅基地不能利用的,在相关部门收回宅基地使用证后可以申请新宅基地建房。新房屋建成后必须自行拆除原房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利用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1.申请人户籍不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
2.由县城规划区内的户籍所在村民组到县城规划区内的另一村民组申请建房的。
3.父母因将原宅基地和房屋分配给子女导致自己无房居住的。
4.已有住房家庭以离婚为由重新申请建房的。
5.未经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将原有住房拆除后导致无房居住的。
6.家庭原有住房可以满足家庭成员居住,但将原有住房出租或出售后造成家庭成员无房居住的。
7.由县城规划区外迁入规划区内的农业人口(婚迁或依法收养的子女除外)。
8.父母已有宅基地及住房且能满足家庭居住的。
二、县城规划区内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建筑标准及要求
1.在不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在原宅基地上拆建住房或利用新宅基地建房的,建设用地户均不超过130平方米、楼层按四楼加坡屋顶标准建设(相关资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查)。
2.子女结婚与父母分家后,必须有一个子女家庭与父母及上辈共宅,其余每户可申请一处宅基地建房。
3.农户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修建住房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审批程序
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建房必须严格通过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1.农户提出建房申请。
2.由申请人所在村民组和(村)社区按照本意见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3.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严格进行审查把关并签署意见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会审申请。
4.由县人民政府召集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单位进行集体会审。会审实行每季度一次,具体会审时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确定。
5.由参与会审的单位联合将拟审批农户名单及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7天,并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群众监督。
6.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法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7.由申请人按照“先审批、后建设”原则完善相关手续后启动房屋建设。
四、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
1.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建房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建房安全、质量和建房楼层的监管力度,对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除;对不符合规划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严禁屋顶乱搭乱建行为,对确因屋顶渗漏需防渗的,必须进行专业鉴定同意后方可实施,防渗必须采取坡屋面方式且坡屋面最高处的高度不得超过2米;依法严厉打击参与违法建房活动的施工队伍。
3.县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建房占地面积的监管,对超过建房审批用地面积标准和未经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违法建筑及时予以拆除。
4.县电力公司、供水公司对不符合建房条件而强行建房的,及时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制止违法建房行为;对违法建筑坚决不予安装水、电设施。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5.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供水等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合力,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房行为。
6.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与违法建房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报复检举揭发人员和阻碍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予以打击。
五、《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城规划区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审批工作的意见(试行)》(道府发〔2008〕19号)已经道府办发〔2010〕23号文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一、县城规划区内农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修建自用房:
1.现有住房确不能满足家庭居住需要的,可以申请建房;
2.现有住房破旧,经村组、社区调查认定确有安全隐患,且无其他房屋居住的,在不违背城镇建设控制性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在原宅基地上进行改建;原宅基地不能利用的,可以申请新宅基地建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利用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1.申请人户籍不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
2.父母将原宅基地和房屋分配给子女,而自己无房居住的;
3. 已有住房家庭以假离婚为由重新申请建房的;
4.未经国土、建设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将原有住房拆除而以无房居住为由申请建房的;
5.家庭原有住房可以满足家庭成员居住,但将原有住房出租或出售造成家庭成员无房居住而重新申请建房的;
6.由县城规划区外迁入规划区内的农业人口,迁入事由除婚迁或依法收养的子女外均不得审批宅基地建房;
7.父母已有宅基地及住房,且能满足家庭居住的,不得再审批新的宅基地建房。
三、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审批程序
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建房必须严格通过下列程序依次进行审批:
1.农户提出建房申请;
2.由申请人所在村民组和社区按照本意见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3.由玉溪镇人民政府严格进行审查把关并签署意见;
4.由县拆违办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复核认定,将拟审批农户名单及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7天,并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群众监督;
5.公示期满后,由县拆违办将确定的审批农户名单报县国土局、建设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由申请人按照“先审批、后建设”原则完善相关手续后启动住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