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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与供水管理办法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与供水管理办法》是2021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通知。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与供水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与供水管理办法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与供水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的经济、社会与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的水量调度、水质保障、设施管理与保护、供水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供水管理坚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调度、节水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重点保障工业、农业用水,并服从汉江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与供水管理实施统一领导,统筹解决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的规划建设、资金保障、保护管理、水量配置等重大问题。

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与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与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的建设、运行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七条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水量调度以水利部批准的受水区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八条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第九条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受水区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可调水量,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于每年的9月30日前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

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应当包括年度引水总量建议和月引水量建议。

第十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年度可调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制订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下达有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根据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月水量调度方案;雨情、水情出现重大变化,月水量调度方案无法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供水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水费应当用于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与受水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签订供水协议。供水协议包括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式、水价、水费缴纳时间和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 水量调度年度内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受水区用水需求出现重大变化,需要转让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的水量的,由受水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协商签订转让协议,确定转让价格,并将转让协议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相应调整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月水量调度方案。

第十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受水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编制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对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交水断面、工程取水口、水库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供用水水量、水质信息,并建立水量、水质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 水质保障

第十八条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的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十九条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取水口、水库、总干渠需要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实行严格保护。

第二十条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输水控制断面水质低于规定标准时,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工程沿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设穿越、跨越、邻接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输水河道的桥梁、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设施的,其建设、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工程建设或者交通事故、管道泄漏等带来的安全风险。

第四章 工程设施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划定。

第二十三条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和地下工程位置上方地面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并设立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对工程进行保护。未经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设置安全隔离设施的区域。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在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地铁、船闸、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在施工、维护、检修前,应当通报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施工、维护、检修过程中不得影响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建立健全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安全保护设施的建设、维护,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 在紧急情况下,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因工程抢修需要取土占地或者使用有关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事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与供水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制订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

(二)不及时编制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三)不履行水量、水质监测职责的;

(四)不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制,对安全保护设施疏于建设、维护,影响工程安全的;

(五)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危害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水质安全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穿越、跨越、邻接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输水河道的桥梁、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危害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单位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在补救措施落实前,依法暂停工程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危害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设施,或者在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是指从丹江口水库清泉沟隧洞引水,向襄阳市、随州市、孝感市等地供水的水资源配置工程,包括沿途的水库、隧洞、渡槽、倒虹吸、暗涵、明渠等工程及设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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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与供水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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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与供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鄂北工程简介

鄂北工程是国务院重点推进、优先实施的172项全局性、战略性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之一,也是湖北省水利建设史上工程规模最大、覆盖面积最广、受益人口最多的重大民生工程。

鄂北工程基本建成的同时,我省同步推进鄂北二期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二期工程包括鄂北工程支线供水工程,并适当扩大供水区范围。鄂北二期工程已列入国务院确定的150项重大水利工程之一,以及《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完成,并进行了技术审查,有望2021年获批,并于年内实现开工建设。

二、立法意义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与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湖北省第一部跨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的政府规章。

《办法》的出台为保障鄂北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发挥效益提供了法治保障。鄂北工程对彻底改变我省“南涝北旱”的水资源分布格局历史意义重大、战略地位特殊、社会影响深远。《办法》共6章32条,紧紧围绕鄂北工程运行管理与供水为主线,注重顶层设计,强化了政府责任主体,明确了相关部门、管理机构和运行单位职责,设定了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确立了水量调度工作原则,规范了水量调度、供水管理,明确了水质保护的工作责任,彰显了政府规章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加强鄂北工程管理,推进湖北省现代水利工程体系建设,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供用水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治遵循和保障。

三、立法依据

一是参考国家水利工程立法模式。鄂北工程属于本省管理的地方水利工程,制定规章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为此,立法参考了《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的结构框架和管理模式,同时严格按照立法权限及程序并紧密结合工程实际。

二是民生立法。鄂北工程兼具供水与灌溉功能,不仅是鄂北人民安全饮水的主要供水来源,也对鄂北地区农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重要民生工程。《办法》坚持立法为民理念,在制度设计上注重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对群众最为关切的供水价格、供水方式、水质安全等进行了规定。

三是问题导向。《办法》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管理体制、水量调度、工程保护等制约工程良性运行的突出问题,做到精炼实用、有的放矢。

四、《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加强工程管理,理顺管理体制

《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对工程与供水管理实施统一领导,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与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第五条);为了做好工程的立项审批、投融资、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根据《省编委关于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与管理机构的批复》(鄂编文〔2014〕11号)、《省编办关于明确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与管理局(筹)机构编制的批复》(鄂编办文〔2014〕133号)、《省编办关于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与管理局(筹)增加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鄂编办文〔2015〕114号),《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工程的建设、运行和保护工作(第六条)。

(二)科学开展水量调度,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办法》规定工程受水区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于每年的9月30日前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年度可调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制定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第九条、第十条);为了规范工程供水价格,依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令第4号)第十三条和《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反复征求省发改委意见,《办法》规定工程供水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第十二条);经征求受水区相关人民政府意见,《办法》规定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与受水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签订供水协议,供水协议包括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式、水价、水费缴纳时间和方式等内容(第十四条)。

(三)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压实水质保障责任

《办法》规定工程的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十八条);为了保障工程水质安全,《办法》规定工程输水控制断面水质低于规定标准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二十条)。

(四)划定保护范围,强化工程设施管理与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国家所有的水工程标准划定”的规定,《办法》规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划定(第二十二条);为了压实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办法》规定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建立健全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安全保护设施的建设、维护(第二十五条)。

此外,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情形已有明确规定,为避免重复、严格执行上位法规定,《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作了衔接处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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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与供水管理办法印发通知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与供水管理办法 - 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与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晓东

202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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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与供水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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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与供水管理办法文献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供水管理办法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供水管理办法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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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0页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供水管理办法 (草 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工程设施管理与保护 ⋯⋯⋯⋯⋯⋯⋯⋯⋯⋯⋯⋯⋯⋯ 2 第三章 水量调度⋯⋯⋯⋯⋯⋯⋯⋯⋯⋯⋯⋯⋯⋯⋯⋯⋯⋯⋯ 6 第四章 水质保护⋯⋯⋯⋯⋯⋯⋯⋯⋯⋯⋯⋯⋯⋯⋯⋯⋯⋯⋯ 7 第五章 水费征收管理 ⋯⋯⋯⋯⋯⋯⋯⋯⋯⋯⋯⋯⋯⋯⋯⋯⋯ 8 第六章 监督保障⋯⋯⋯⋯⋯⋯⋯⋯⋯⋯⋯⋯⋯⋯⋯⋯⋯⋯ 10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1 第八章 附 则⋯⋯⋯⋯⋯⋯⋯⋯⋯⋯⋯⋯⋯⋯⋯⋯⋯⋯⋯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 (以下简称 “鄂北 工程”)的供水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 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管信息系统研发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管信息系统研发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管信息系统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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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94KB

页数: 6页

针对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投资大、工期紧、输水线路长、工程建设环节复杂、参建单位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容易产生规范化施工水平不足的问题,根据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技术规范及《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基建统计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文件,采用Microsoft C#+Microsoft SQL Server 2012数据库方式,研发了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管信息系统。该系统已经在丹襄建管部、枣随建管部、广悟建管部进行了3个月的试运行。结果表明,系统增加了多类型用户复杂权限管理能力,规范了信息填报审核工作流程,提高了基建统计工作效率,更形象地展示了工程建设过程场景,实现了水利工程建设过程管理的规范化、透明化、痕迹化、流程化,大大提升了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信息化水平。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目的

据了解,《批复》原则同意湖北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工程任务以城乡生活、工业供水和唐东地区农业供水为主,通过退还被城市挤占的农业灌溉和生态用水量,改善该地区的农业灌溉和生态环境用水条件 。

(鄂北局)9月7日,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主任刘田喜一行赴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施工现场,调研生产性试验段项目建设情况。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周汉奎陪同。

在襄州区生产性试验段项目施工现场,刘田喜实地考察试验段项目规划、管槽开挖施工、PCCP管生产及安装等情况;详细了解PCCP管生产工序、管材安装程序等重要工艺流程以及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情况;仔细询问了PCCP管厂产能和管材安装施工进度等情况。

刘田喜指出,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两年前期,三年通水”的建设目标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要提前谋划好沿线征地拆迁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确保工期,尽快把丹江水引入鄂北地区。

刘田喜强调,襄阳市、襄州区政府在服务鄂北调水工程方面所做的贡献有目共睹,值得称赞。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生产性试验项目各参建单位加班加点,攻坚克难,为工程的稳步推进付出了艰辛努力,值得肯定。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作为湖北省“一号工程”、“绿色生命工程”,得到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沿线干部群众的大力支持,我们要抓牢这一重大机遇,把鄂北调水工程建设成示范工程、效益工程,湖北省的“都江堰”工程。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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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简介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任务以城乡生活、工业供水和唐东地区农业供水为主,通过退还被城市挤占的农业灌溉和生态用水量,改善该地区的农业灌溉和生态环境用水条件。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位于湖北是2015年中国部署开工建设的27项重大水利工程中,投资规模最大的一项。该工程计划11月下旬开工建设,工程总投资180亿元人民币,总工期45个月。工程完成后鄂北地区沿线482万人将告别干旱缺水历史,喝上“丹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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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设计

湖北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工程以丹江口水库为水源,以清泉沟输水隧洞进口为起点,线路自西北向东南横穿鄂北岗地,利用受水区36座水库进行联合调度,终点为大悟县王家冲水库,线路全长269.67公里,比可行性研究阶段增加0.33公里,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将从根本上解决鄂北地区缺水干旱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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