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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税率亦称“固定税额”。按单位课税对象直接规定税额,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适用于从量征收的征税范围。定额税率的表现形式有: (1)地区差别定额税,即根据各方面的经济情况,分别按地区规定单位课税对象的不同税额,如盐税。
(2) 幅度定额税,税法规定单位课税对象的最高和最低税额,各地区在规定的幅度内具体规定本地区的定额,如烧油特别税。(3) 分类分级定额税,按一定标准,划分课税对象的不同种类和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的税额,如车船使用税。2100433B
定额税率是从量计税时按照计税依据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应纳税额,又称税额标准。比如土地使用税中的定额税率:等级幅度税额标准,以每平方米为计税单位,按大(0.5-10元)、中(0.4-8元)、小城市(0....
定额的税是营业税、城市建设附加税、教育附加税三项的合计。建筑公司给出来的是含有所得税块的,不用考虑,这是施工单位在报价时考虑的。
税率是一样的。
各类材料税率征收率和综合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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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各类材料税率征收率和综合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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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税制中的定额税率有四种表现形式;
1、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这种税率具有调节不同地区之间级差收入的作用。
2、分类分级定额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一定标志分为类、项或级,然后按不同的类、项或级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
3、幅度定额税率,即在统一规定的征税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拥有的征税对象或发生课税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纳税人的具体适用税率。
4、地区差别、分类分级和幅度相结合的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在按照地区差别或分类分级定率的前提下,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自然经济中的主要税率形式。商品经济中,当征税对象的价值量难以计算或其价值量不代表纳税能力时,也需要按征税对象的实物量规定定额税率。实行这种税率,税额只随实物量 的变化而变化。从经济方面看,它能促使提高单位征税对象的利用效率或增加单位实物量的价值量,对提高经济效益有重要作用。但从贯彻社会政策角度看,它使税收的负担能力与负担量相脱节,无法做到公平负担。此外,由于征税对象种类繁多,要分别对每种征税对象规定单位税额,也十分复杂,定额税率已不是主要的税率形式。
定额税率一般适用于征税对象的规格质量规范、价格稳定、收入均衡的税种。如我国现行资源税(幅度定额税率,按照应税资源产品的课税单位来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幅度,如,车船使用税(从量定额征收,即以纳税人所拥有的车船数量或吨位为计征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其中,在车辆征税中,除载货汽车按净吨位计征外,其余均按辆计征;在船舶征税中,机动车按净吨位计征,非机动车按载重吨位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幅度税额标准,以每平方米为计税单位,按大(0.5-10元)、中(0.4-8元)、小城市(0.3-6 元)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及农村分别确定幅度判别税额。)以及消费税中的部分税目即采用了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对于烟、白酒、化妆品、珠宝等,采用与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
免税率亦称“税率为零”。指对某种课税对象和某个特定环节上的课税对象,以零表示的税率。从理论上说,零税率与免税是不同的。免税是指对某种课税对象和某种纳税人,免除其本身负担的应纳税额,而外购的货物或劳务仍然是含税的。税率为零不仅纳税人本环节课税对象不纳税,而且以前各环节转移过来的税款亦须退还,才能实现税率为零。但在实际工作中,税率为零的含义在不同税种上的使用,并不严格。如所得税往往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免税金额部分以零税率表示,当然所得税并无转移税额的问题。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税率为零的投资项目仅指免掉投资项目本身应纳税额,其外购各种商品和劳务,实际上都是含税的,并不退还其已纳增值税税额。真正体现零税率理论上定义的,是增值税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即纳税人出口产品不仅可以不纳本环节增值额的应纳税额,而且可以退还以前各环节增值额的已纳税款。
增值税的免税规定,只是免除纳税人本环节增值额的应纳税额,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中仍然是含税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目的在于奖励出口,使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以完全不含税的价格参与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