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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年限法

法定年限法是指一种用折旧年限计算剩余寿命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尚可使用年限=法定折旧年限-已服役年限(已使用年限) 一般来说,该方法是直接用国家规定的该类机器设备折旧的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来确定未使用年限的一种方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法定年限法基本信息

法定年限法简介

法定年限法的注意点

运用此方法时应注意:

第一,法定年限法一般用于评估目的是为了机器设备计提折旧时的情形。

第二,只有在法定年限基本上体现经济寿命,并经资产服役、退役的实际情况证明是基本符合实际时,才能应用。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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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年限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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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微型断路器

  • FTM10-32/16A
  • 13%
  • 江苏法泰电器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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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微型断路器

  • FTM8-63N 3P 20A
  • 13%
  • 江苏法泰电器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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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尔斯系列

  • 98256T-CP菲尔斯24寸双层毛巾杆/98256T-CP
  • 科勒
  • 13%
  • 北京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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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尔斯系列

  • 12156T-BN菲尔斯单衣钩(拉丝镀镍)/12156T-BN
  • 科勒
  • 13%
  • 北京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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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尔斯系列

  • 12153T-BN菲尔斯双衣钩(拉丝镀镍)/12153T-BN
  • 科勒
  • 13%
  • 北京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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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压顶管设备

  • 管径1650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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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压顶管设备

  • 管径2400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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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压顶管设备

  • 管径1200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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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压顶管设备

  • 管径1400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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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压顶管设备

  • 管径2000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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穴模后张

  • 穴模 后张
  • 60000套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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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振碎石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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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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荧光溶氧仪

  • 荧光溶氧仪(输出信号4-20mA,量程0-20mg/L,电压220v)
  • 14台
  • 1
  • 广州高山/天健创新/哈希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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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强度检测(钻芯)

  • 混凝土强度检测(钻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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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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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树脂固化修复DN1000

  • 局部树脂固化修复 DN1000
  • 1300环
  • 1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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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年限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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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年限法文献

详解房屋拆迁的法定程序 详解房屋拆迁的法定程序

详解房屋拆迁的法定程序

格式:docx

大小:21KB

页数: 未知

详解房屋拆迁的法定程序——详解房屋拆迁的法定程序,WORD格式,共3页。    拆迁行为的设立必须经过规定的申请、审批以及其他必经的程序,获批准后,拆迁行为才能成为合法行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才受到法律保护。拆迁是改造、建设的前期工作,涉及...

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 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

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

格式:pdf

大小:21KB

页数: 1页

装 钉 线 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存根) 字 第 号 被授权人姓名 : 授权人签字 : 授权内容及权限 :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签发日期: 法 定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字 第 号 兹授权 同志,为我方签订经济合同及办理其他事务代表人 , 其权限是 : 授权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签发日期: 附:代理人性别: 年龄: 职务: 工作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主营(产): 兼营(产): 进口物品经营许可证号码: 主营: 兼营: 说明: 1、委托书内容要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 、委托书不得转让、买卖。 3 、将此委托书提交对方作为合同附件。

预算法定原则预算法定原则的内涵:

1.预算要素法定,亦即预算的主体、内容、时间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预算程序法定,亦即编制、审批、执行、变更、调整、决算等预算整个过程必须依法进行,且预算一经批准成为生效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权威性,必须严格执行;3.预算责任法定,亦即无论是预算的编制还是预算的执行,其不仅仅是政府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力,而且也是政府应当履行的一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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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定原则预算法定原则的分类

1.形式意义的预算法定:经立法机关批准通过的预算就具有法定效力,行政机关只能在预算范围内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尤其是不得突破预算规定的支出限额。

2.实质意义的预算法定:首先,在支出金额、支出目的、支出期间、支出优先性的顺序等方面赋予执行机关一定弹性空间,以协调预算与现实的矛盾。其次是控制重心的转移,不仅要审查预算科目内部的安排,而且注重预算决策与外部因素的关联;不仅要求预算执行者的支出行为获得初始授权,更要确保事后的运作过程具有可持续的正当基础。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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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定权利

一般说来,正如法律规则通常表示道德规则那样,法定权利通常可以看作道德权利在法律上的体现。例如,一个人对自己的生命、身体、贞操应该享有不被专横侵犯的权利首先是一种道德原则,然后才由法律规定,以便借助国家的强制力来支持和保护。法律规则、法定权利通过国家意志来表现,但其背后的主要是道德原则、道德权利,而不能看作主要是统治者的任意安排。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道德观念不同,法律规则和权利配置也不同。

不过,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之间的许多差别也值得注意。一个人可能享有做某事的法定权利,但做某事是不道德的;反之,一个人可能享有某种道德权利,但该权利却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此,有些权利是道德的,而非法定的;有些权利是法定的,而非道德的;有些权利则既是道德的,又是法定的。法定权利由于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因而也可以通过立法来改变或取消,道德权利则不仅不可能为国家权力和立法所取消,而且还是确证或批判国家权力和法定权利的根据。尽管一个处于不利境况中的人或者诉讼中的人所关心的、所需要的是法定权利,而不是宽泛的道德权利,但法定权利并不像某些现代法律理论甚至道德理论所希望的那样能够自证其身,它必须得到道德原理的支持。尤其明显的是,法官在遇到疑难案件时常常要求助于道德原理或道德权利概念。

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区别还体现在效力上。“甲对乙享有一项法定权利”,这意味着乙对甲负有一项可以依靠法庭来履行的义务,甲对乙享有一项由实在法所确认的要求权。所以,某人享有法定权利就是享有对特定的法律个人(legal person)提出要求并由法律保障实施的权利。“甲对乙享有一项道德权利”,虽然也意味着乙对甲负有某种义务,但这种义务不是必然具有法律效力的义务。如,在道德上甲有权要求乙讲真话,乙对甲负有讲真话的义务,但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场合(如订立契约)之外,甲无权借助国家强制力迫使乙讲真话。

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划分与法的应然与实然的区分是相适应的。深入研究两者的关系,对于理解法律的原则和规则、立法者和法官的角色和任务,以及人权等问题,都有重要意义。

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与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关系同理。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人之作为人”是一个道德判断,不是一个法律判断,因此,人权在本质上是道德权利。也就是说,人权并不依赖国家的法律而存在。即便法律剥夺公民权利,也不可能剥夺人权。因为每个人之享有人权是凭据人之作为人的道德资格,而不是凭据公民资格。没有公民资格的人(如无国籍的人)不享有公民权利但享有人权。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公民权利与人权的根本区别在于,公民权利是依赖主权国家的法律而存在的。当然,在迄今为止的世界政治里,绝大多数人在身份上都是归属于某一国家的公民,国家主权仍然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因此,人权在一个国家里得到尊重和实施应主要通过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公民权利按根据的不同,又可分为法律权利和宪法权利。法律权利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设定的权利,可由立法机关根据一般法律程序创设、制和废止。宪法权利乃是由制宪会议制定的宪法所创设的权利,是限制和制约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利。立法机关不得侵犯此种权利。宪法权利是公民提起违宪审查的根据,是有限政府的保障,体现了公民和国家的对峙。

应有权利、法有权利和实有权利,是按照权利的存在形态所作的划分。这一划分的意义在于揭示理想的、道德的权利对于实在法权利的指导和限定作用,尤其是揭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权利的实际享有构成了权利的一种独立存在形态。

基本权利与派生权利、宪法性权利与非宪法性权利,是按照权利的种属关系和效力层次所作的划分。这一划分,对于规设权利体系,规制立法机关的权限,以及在处理立法和司法过程中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时决定哪一种权利应占据优势,都有着重要意义。

个人权利与群体权利、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利或社会权利是按照权利主体所作的划分,公法权利与私法权利、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则是按照权利的具体内容所作的划分,这些划分的意义主要在于立法和教育。

根据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纷繁复杂的关系,还可以作更多的分类。分类的价值,不在于叙述事实,而在于分类所支持的理论预设。权利的定义和分类都只是相对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们只具有语词上的意义。究竟如何解释权利和义务,权利从何而来,如何能够享有权利,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权利与权利、义务与义务发生冲突后如何解决,不同的权利理论有着不尽相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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