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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防爆电气","产品名称"栏填写"防爆电气","产品单元"按表1的产品单元填写,"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填写,且规格型号应依据申请企业的防爆合格证书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填写。申请组装型的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应加括号注明"组装型",生产型可不注明。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1.4.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1.5. 申请取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防爆合格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30天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金安防爆提供技术服务。
审查要求详见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防爆电气产品,指符合防爆标准要求,用于可能发生爆炸的气体或粉尘环境,在规定条件下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环境点燃的具有防爆功能的电气产品或部件。防爆电气产品共划分为17个产品单元如下:
防爆电机防爆电泵防爆配电装置类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防爆起动器类防爆变压器类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防爆插接装置防爆监控产品防爆通讯、信号装置防爆空调、通风设备防爆电加热产品防爆附件、Ex元件防爆仪器仪表类防爆传感器安全栅类防爆仪表箱类防爆电气设备作为一个高科技的产物,其在最近的今年市场上的占有率可谓是一路攀升,同样的一个设备,其在安全性上面有了保障,那么无论是对于设备的操作者还是其他的一方面的行为,更是有着更为重要的影响,同样的一...
华荣集团有限公司诞生于温州,已于2006年11月乔迁到上海嘉定,主要生产厂用防爆、矿用防爆、专业照明系列产品,现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防爆电器协会副理事长单位,是中国防爆电器行业的龙头企...
需要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
编号: XK06--014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 1月 19日公布 2011 年 3月 1 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I 目 录 1 总则 . .................................................................. 1 2 工作机构 . .............................................................. 5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6 4 许可程序 . .............................................................. 6 4.1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中国防爆网 发布时间: 2007-3-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全许办 [2006]94 号文下发了 “关于公布 《防 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的通知。通知指出:《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已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现予以公布,本实施细则自 2006 年 11月 21 日 公布, 2006年 12月 2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防爆电气产品的, 适 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
CQST获得的国内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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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实验室国家委员会认可的防爆电气产品实验室(CNACL) ☆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授权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CECP) ☆ 中国船级社授权的船用防爆电气产品检验实验室 ☆ IEC-Ex国际试验室筹建单位 ☆ 国家科技成果检验鉴定实验室 ☆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TC31中国办公室 |
☆ 全国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与检验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矿用产品甲级检测检验机构 ☆ 国家中小型电机节能认证检验实验室 ☆ 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防爆安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 ☆ 河南省电动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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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ECEx组织授予的IECEx国际防爆检测实验室 |
国际合作
CNEx/CQST“立足中国,放眼全球,走向世界”,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近年来,通过交流和考察先后与 挪威(NEMKO)、德国(PTB)、英国(BASEEFA)、美国(UL、FMRC)、澳大利亚(TESTSAFE)、法国(LCIE)、俄罗斯(CCVE)、加拿大(CSA) 等国际权威的防爆科研检验机构建立了互相认可试验报告的合作关系,为我国防爆电气产品取得“国际通行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国际防爆业务: 防爆电气设备进出口检验业务;高效电动机申请中国、美国节能认证的业务;其它国际交流合作的业务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防爆电气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爆电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爆电气产品。
最新实施细则在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实施,编号XK06-014。
该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根据产品具体特点按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