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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

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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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二级UPS配电箱

  • 二级UPS配电箱600×800×200mm;
  • 定制
  • 13%
  • 山东科普电源系统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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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辅助触头

  • Nkm1、Nkm1L、Nkm1Z-63(三极/四极)
  • 南冠
  • 13%
  • 广东南冠电气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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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辅助触头

  • Nkm1、Nkm1L、Nkm1Z-225(三极/四极)
  • 南冠
  • 13%
  • 广东南冠电气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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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辅助触头

  • Nkm1、Nkm1L、Nkm1Z-100(三极/四极)
  • 南冠
  • 13%
  • 广东南冠电气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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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平面格栅射灯

  • 防眩光 Max50W AR80 象牙白 嵌入式 平面包装数量:12个;类别:SZ;类型:格栅射灯;
  • 三雄极光
  • 13%
  • 绍兴市远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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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压路机

  • 2Y6/8/10
  • 深圳市2007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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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压路机

  • 2YJ6/8/10
  • 深圳市2007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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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压路机

  • 2Y6/8/10
  • 深圳市2007年7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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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压路机

  • 2YJ6/8/10
  • 深圳市2007年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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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压路机

  • 2YJ6/8/10
  • 深圳市2006年5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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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稳压箱

  • 1.名称:压缩空气二级减压箱、氧气二级减压箱
  • 11台
  • 3
  • 高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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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稀释管

  • 用于盐水二级稀释和冷却
  • 1台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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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反光膜

  • 二级
  • 45m²
  • 2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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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反光膜

  • 二级
  • 1m²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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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反光膜

  • 二级
  • 1m2套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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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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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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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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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文献

估价机构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估价机构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估价机构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格式:pdf

大小:8KB

页数: 3页

估价机构资质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 二、三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直辖市人民政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 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的指导和监督。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 立。 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条件如下: 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 6 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3 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万元以上, 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 120 万元以 上; 4.有 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 3 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 50 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土地面积 25 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

格式:pdf

大小:8KB

页数: 3页

资料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定级及升级 办事指南(新增) 一、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 说明 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 1 年的 暂定期。 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相适应的专业职称人员和岗位上岗证书;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申报资料 新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可在顺德 建设网 http://sdjsj.shunde.gov.cn “资料下载”处下载) (2)公司注册地的市、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 (4)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 (5)由工商局出具的股东及股份证明(加盖工商局公章) ; (6)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7)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原件)

房估《制度与政策》: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4.20)

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 )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A、1

B、2

C、3

D、5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房地产估价报告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参见教材P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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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下)

第四章 估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房屋征收、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估价委托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有:(一)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估价机构的名称和住所;(三)估价对象;(四)估价目的;(五)价值时点;(六)委托人的协助义务;(七)估价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八)估价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九)违约责任;(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第三十条 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实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因估价需要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时,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存在的行为包括:(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保管期限届满而估价服务的行为尚未结束的,应当保管到估价服务的行为结束为止。   第三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加强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为本机构的房地产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包括:(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四十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终止的;(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被撤销、撤回,或者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资质许可机关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信息。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当作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p#分页标题#e#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拒绝提供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查询服务的,由其上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1997年1月9日建设部颁布的《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规章的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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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估《制度与政策》: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4.30)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

A、一级

B、二级

C、三级

D、四级

E、五级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参见教材P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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