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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操作细则(试行)

《凤冈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操作细则(试行)》是凤冈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凤冈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印发的一份文件。

凤冈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操作细则(试行)基本信息

凤冈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操作细则(试行)简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操作细则:

第二条 严格依法确认国有建设用地权属,对处置的宗地必须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三条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和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处置方案前,必须有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使用条件说明书。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处置方案必须将土地权属、具实出具处置宗地的位置、四址界线、宗地面积、规划设计条件、规划使用指标和规划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楼层限高、处置方式、使用年限等内容描述清楚。

对原已经依法批准而县建设规划部门没有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指标的宗地,应认定为对原基准地价评估时设定的标准指标即六跃七层予以认定。在使用年期内加层不超过设定标准指标的,不追缴楼面地价。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须将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告和在中国土地网上公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天。

第六条 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地价评估和严格实行集体会审制度。国有建设用地处置提交的土地评估报告须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的土地价格一律实行集体会审确定底价。

第七条 建立完善的基准地价更新和土地评估机制

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原则上二至三年调整一次。

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地价评估备案制和底价确定实行集体会审制度,保证土地处置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公开透明。

第八条 地价评估具备的条件

对一宗地的地价评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指标;

2、有委托评估单位的评估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地价评估的依据

以基准地价为依据,基准地价是分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区域的平均价格,是对应的使用年期为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由政府组织或委托评估,评估结果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报县人大讨论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公布执行,并作为地价评估的法定依据。

第十条 土地评估及法律责任

1、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当依据基准地价和土地估价规程进行地价评估,并确保地价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评估机构应对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技术路线和评估结果负相应法律责任。

3、地价的确定由地价处置会审领导小组根据估价结果,国家产业政策和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以及土地市场状况综合确定底价,评估机构对地价处置结果不负法律责任。

4、土地估价机构应提交土地估价报告、评估技术报告。

第十一条 集体会审制度

中介机构根据委托评估方的委托,对宗地进行地价评估,并将土地估价报告交由委托方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在处置国有建设用地时,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审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会议,将土地估价结果并结合国家政策、土地市场情况和县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以及宗地实际情况会审结合确定出让底价。

第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招标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土地竞买者应按规定交竞买保证金,竞得后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未竞得者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土地竞得者,出让人要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定成交确认书。

第十七条 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或申请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不得办理用地手续或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及时按照批准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加以利用。不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擅自改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加层等,出让金的征收按相应地价的1.5倍追缴。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用途的,出让金追交按改变用途的标定地价减除已缴地价的差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利用率未达到规定要求造成土地闲置且连续二年以上未使用的,县人民政府应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总价款的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执行收支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活动中,工作人员不按招标拍卖挂牌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出让的或在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土地竞买者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处置程序操作方式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国土资源部39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外,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须严格界定和审核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供地,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3、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使用类型、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依照法律程序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的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

5、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个人)拆建住宅用地权属合法,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按比例征收收取出让金;

6、没有合法的证明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严禁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以招拍挂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7、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计划、规划设计条件、地块信息、规划用途等相关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告和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规划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

协议出让方案的内容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四至边界、用途、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 对拟协议出让的土地,应当按照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特殊宗地和面积较大的宗地,协议出让价必须进行集体会审。

第二十七条 协议出让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县人民政府出台公布的基准地价。但根据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需降低地价的,出让金原则上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含成本地价款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

第二十八条 协议出让供地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协议出让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活动中,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细则(国土资源部[2007]第39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改制、破产、兼并等原因,改变土地用途、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变更土地使用权等行为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应将全县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情况及相关资料书面报送县“五项制度”监督检查组备案,县“五项制度”监督检查组每季度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凤冈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若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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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操作细则(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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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操作细则(试行)文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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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7页

合同编号: 3604262016060100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受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等法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

格式:pdf

大小:84KB

页数: 26页

——1— — 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土 资 源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2— —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合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 市) 市(县)城 局;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受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 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周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办法周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监管,规范土地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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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简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以及《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贯彻意见》(万州府〔2011〕25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除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拆迁安置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以及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等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在万州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加气(油)站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协议出让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工业用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已供应土地改变用途收回后出让的,司法涉案土地处置等,必须进入万州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简称“区交易中心”)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进行交易。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区交易中心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区交易中心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区交易中心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公管办”)负责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受理交易活动中的投诉,协同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交易中心是全区集中统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机构,负责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全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活动。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区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严格执行土地规划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区国土资源局应商请区城乡建委(万州经开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函请万州经开区建设管理局)确定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区城乡建委、万州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应根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用地性质、规模、容积率(或地上建筑总规模)、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涉及需控制建筑高度地块)、道路控制要求、建筑后退道路控制要求、地块内需配套设施及其它规划内容等控制要素。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要构成内容。凡未经区城乡建委(万州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城市功能有重大影响或建筑景观有特殊要求的重要地块,区城乡建委应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方案设计,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国土资源局带设计方案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对已供应土地改变用途和规划条件的,应依法重新处置。对司法涉案土地的处置,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司法单位商请区国土资源局核实土地权属,并函请区城乡建委确定拟处置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需招标拍卖挂牌处置的,统一在区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十条 明确土地出让范围。土地出让范围应当是区城乡建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拟供应宗地周边城市(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道路中心线至边线或拓宽部分的土地、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土地成本可计入拟供应土地的成本。

第十一条 推行“净地”出让。土地出让前,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除按规划可以现状处置的外,原则上要依法将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完毕;新增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实施完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相关单位承诺能按期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可先行进入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控制单宗地出让面积。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规定,原则上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一般不超过20公顷,城区范围外的其它中心镇、建制镇一般不超过7公顷。

第十三条 严格土地成本审计(评估)及认定工作。土地出让前,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符合规定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到区交易中心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符合规定的审计机构进行土地成本审计。审计终结后,送区财政局复核。复核通过后,由区地价评估机构提交区地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再提交区地价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区定价小组和区地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编制出让方案及报批。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年度出让计划和确定的规划条件、地价评审结果以及供地政策等,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公开出让方案,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编制出让文件。区交易中心接到出让方案和批复后,原则上应在4个工作日(工业用地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核实拟出让宗地现状等情况是否与出让方案一致,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以及现行供地政策等,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并送区公管办审查备案后发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前20日,由区交易中心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万州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网、三峡都市报及指定的其它媒体上发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时间、地点。城市规划区内宗地面积5亩以上(含5亩)和城市规划区外宗地面积在20亩以上(含20亩)的出让公告(工业用地除外)还应当在一家市级以上的报刊登载发布。出让公告和竞买须知内容有补充和修改的,应报区政府同意后,按出让公告原发布渠道在相同媒体上发布。

第十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限、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八)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竞买申请人在万州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网上自行下载出让文件。

第二十条 竞买申请人应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区交易中心提出竞买申请。

招标拍卖的,竞买申请人应在投标拍卖活动开始前2小时内向区交易中心提交竞买须知规定的竞买申请资料;挂牌的,竞买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在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向区交易中心提交竞买须知规定的竞买申请资料。

第二十一条 竞买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原则上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低于20%的,应报区政府同意。单宗土地竞买保证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竞买申请人在投标拍卖活动开始前2个小时内通过POS机现场刷卡缴纳;竞买保证金在50万元以上的,竞买申请人在投标拍卖活动开始2个小时前通过转帐方式缴纳保证金到区交易中心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上;挂牌出让的,竞买保证金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

第二十二条 严格资格审查。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区公管办应会同区国土资源局、区工商分局、区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审核组,对竞买申请人当场进行审查,当场宣布审查结果,对资料齐全并符合公告和须知要求的,核发《受理竞买申请通知书》。

区公管办牵头,区国土资源局、区城乡建委、区地税局、区信访办等部门应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履约情况及土地利用开发情况评级制度,建立土地公开出让投标人、竞买人诚信记录制度,对违约违规者,限制其参加相应土地开发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区公管办应会同区国土资源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建立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备选库和拍卖机构备选库,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主持人或拍卖机构应从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四条 土地公开出让交易方式的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交易方式有招标、拍卖、挂牌三种形式。具体交易方式以区政府批准同意的区国土资源局的出让方案为准。

第二十五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区交易中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投标开始前,主持人应当现场组织开启标箱,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投标人按照公告规定将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经招标人登记后,将标书投入标箱。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开标。开标会在区级开标监督单位监督下,由区交易中心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清点标书。投标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3人的,主持人应当逐一检查标箱内的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做好记录。

(三)评标。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不成立评标小组;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定标。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直接宣布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中标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报价相同且同为最高报价的,可由相同报价的申请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再行报价,或采取现场竞价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授权评标小组按照评标结果直接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当即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区交易中心聘请的具有土地拍卖主持人资格的人员(简称主持人)主持拍卖会;

(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三)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四)主持人宣布起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五)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六)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七)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八)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九)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活动。

拍卖主持人可以在拍卖过程中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二十八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区交易中心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区交易中心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九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它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三十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三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区交易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其它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区交易中心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竞买须知要求及时与区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付清成交价款后,区交易中心向区国土资源局出具公开出让活动及缴付土地出让价款情况说明。

中标人、竞得人按照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与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区国土资源局不得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三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区交易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万州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网或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并报区国土资源局和区公管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交易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违约,中标、竞得结果无效,中标人、竞得人所缴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在一年之内不得参加万州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开交易活动,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

(三)成交后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四)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无效情形。

第三十六条 区级有关部门、区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区公管办、区交易中心建立万州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网上交易系统。竞买人通过网上报名和竞价(具体办法由区公管办制定),实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电子化。

第三十八条 区交易中心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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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确定办法

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是指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最低控制价,即保留底价。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底价确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设定出让底价。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共同确定。

第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期日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对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估价结果,结合基准地价、宗地区位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及政府产业政策等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

(三)市国土局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会同市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审议并提出建议。

(四)国有建设用地(商业、居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在出让活动开始前半小时召集市国土、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并密封交给土地出让活动主持人。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审议确定期间至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露。

第八条 确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标准价,其中商品房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

第九条 招标出让土地的标底,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当场拆封宣布;拍卖出让土地的底价,应在拍卖师主持拍卖后当场拆封宣布;挂牌出让土地的底价,应在挂牌规定的终止时间、地点当场拆封宣布。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土地起叫价、起始价、参考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滁州市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承办工作下移的实施意见》(滁政〔2009〕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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