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为巩固和提升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持之以恒推进生态省建设,巩固拓展生态优势,围绕“确保体制改革有突破,确保主要指标全面完成,确保环境短板有提升,确保民生环境问题有改善”要求,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力争到2017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巩固和提升,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其中:厦门、莆田、南平市下降2%以上;福州、泉州、宁德市下降4%以上;漳州、三明市下降6%以上;龙岩市下降15%以上。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的天数比例明显提高。推动加快创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努力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
二、重点工作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1.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整治城市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外,各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淘汰分散型工业燃煤炉窑。在化工、印染、造纸、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或实施清洁燃料替代工程,逐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窑。到2015年,基本淘汰燃煤炉窑集中区和工业园区内燃煤炉窑,确实无法淘汰的,必须按规范建设投运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新建建筑陶瓷业项目原则上使用天然气。晋江、南安建筑陶瓷业应巩固“煤改气”成果;闽清建筑陶瓷业及浦城、福鼎、霞浦合成革集控区“煤改气”工程2014年基本完成、2015年全面完成;尤溪、大田合成革集控区“煤改气”工程2015年全面完成;长乐、晋江、石狮印染、皮革集控区及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工程2015年全面完成。
深化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加强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设施运行管理。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内脱硫的,应加快实施炉外脱硫技改;公用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95%以上,其他采用湿法脱硫的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85%以上;钢铁烧结机、球团竖炉应全部建成投运脱硫设施或实施提效技改,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玻璃生产线、有色冶炼窑炉应进一步规范脱硫设施运行,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
持续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已投运脱硝设施的燃煤电厂应进一步提高脱硝效率和投运率,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尚未全部建成脱硝设施的,要按规定时限建成投运。循环流化床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必须确保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无法稳定达标的,必须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或建设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应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其中4000吨/日规模及以上的,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60%以上;4000吨/日规模以下的,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50%以上。福耀、明达、旗滨、台玻等玻璃企业生产线应规范运行管理,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氮氧化物排放确保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要求。
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燃煤发电机组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配套高效除尘设施;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水泥企业破碎机、磨机、包装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机、冷却机、水泥仓及其他通风设备、现役烧结(球团)设备机头、燃煤工业锅炉、工业炉窑均应安装高效除尘设备,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按照国家部署,在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石化、有机化工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2.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并不断扩大控制区范围,严厉打击垃圾露天焚烧行为。
强化施工扬尘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并采取防止扬尘措施,施工现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应进行地面硬化。
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各地渣土运输车辆2014年底前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降低道路积尘负荷。
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加强煤堆、料堆监督管理,所有露天堆放的煤堆、料堆场2015年底前全部采取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等防风抑尘设施,电厂、港口的大型煤堆、料堆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联网。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各地应结合城市发展和工业布局,加大城市及周边绿化建设力度,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严格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督促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全面禁止秸秆焚烧,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严禁城市及周边地区废弃物露天焚烧。推广不炼山造林技术,逐步取消炼山造林。
3.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倡导和鼓励绿色出行。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综合采用政策、经济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2014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5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的车用油品的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并加强路面巡查。2015年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联合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环保不达标车辆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并逐步扩大非“绿标车”限行范围。到2015年底,各设区城市至少20%的主城区不得通行非“绿标车”。严格机动车转入限制,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或在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重型柴油车及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不得转入省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要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经济和信息化、质监、环保部门应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出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安、财政等部门应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购买、使用。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严控“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
严格执行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禁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在我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牵头制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2014年底,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炼钢3.5万吨、水泥820万吨(含熟料及磨机)、炼铁40万吨、铁合金5.578万吨、造纸84万吨、制革236.5万标张及印染32956万米、3.015万吨,争取2015年底前超额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办理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牵头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3.压缩过剩产能。环保、经济和信息化、安监部门要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金融机构应进一步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
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4.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科技部门应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力度,重点支持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等技术及其成套设备研发,支持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研发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创新产学研合作研发机制,推动重大节能减排技术联合攻关。
2.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经济和信息化、环保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积极推进钢铁、化工、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力争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钢铁、水泥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积极推进德化陶瓷产业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推进24个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的改造升级,实施产业链链接延伸、物料闭路循环、能源梯级利用、水的循环利用等项目建设,逐步将一批有条件的省级园区打造提升为国家级循环经济园区。推进海西再生资源产业园、华闽再生资源产业园、厦门绿洲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园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
4.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到2015年,力争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实现产值达20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达20%以上;培育10家销售收入超20亿元的节能环保产业龙头企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15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52.2%。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应向国家申请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供应与利用,加快海西天然气二期管网和西气东输三线干线福建段建设,到2015年,全省天然气用量达450—600万吨。各地要积极推进新增天然气加气站工作。
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核电,稳步推进福清、宁德核电建设,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800万千瓦。
继续推进陆上风电规模化开发和管理,积极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潮汐能、波浪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促进天然气、光伏等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推广应用。
3.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研究落实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措施,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有条件地区可应用先进的水煤浆替代燃煤技术。
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4.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到2015年,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2014年起,全省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及福州、厦门、泉州等市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推进三明、南平、宁德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重点改造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屋顶、外窗。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调整产业布局。各地应认真执行《福建省石化等七类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闽政〔2013〕56号),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大气环流特征、资源禀赋,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城乡规划、城市产业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2.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准入门槛,有条件的地区应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
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全省新建钢铁、火电、水泥、有色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重点控制区新建化工、石化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要根据国家标准要求按时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3.优化空间布局。各地应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强化城镇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乡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石化、冶金等产业应选择大气扩散条件好、远离城镇发展区、生态环境敏感度不高、排水条件较理想的沿海地区布局。内陆山区的钢铁、建材等行业以调整结构、技术升级为主,逐步引导产业向条件较好的地区集中发展。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财政、税务、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应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环保部门应牵头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2.完善价格税收政策。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逐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成品油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研究制定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政策。根据国家要求,对明确重点治理的污染物,适时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研究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在重点用能行业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能效、质量、效益、环保、综合利用、管理等方面的全面对标,根据综合对标考评优情况实行奖优罚劣的综合对标差别电价。
环保部门要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两高”行业产品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配合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拓宽投融资渠道。各地要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推动节能环保行业企业通过上市或进入银行间市场发债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探索排污权、专利权等抵(质)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推动节能环保产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发展。
各地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重点治理项目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
(二)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监督
1.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机动车污染防治、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质监、环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2.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快实施省政府批转的《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年)》(闽政〔2013〕41号),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推进各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福州、厦门、泉州市继续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做好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其他设区市2014年起开始公布监测数据。
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环保部门应全面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按期完成年度新增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任务,并实现各级监控中心联网。
3.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环保部门应牵头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查处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超总量排污、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实行环境信息公开。省环境保护厅每月公布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各设区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三)建立协作机制,统筹环境治理
1.分解目标任务。省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每年初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对各设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加强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四)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各地要加快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增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并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省级、福州市、厦门市2015年底前要建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
2.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上,参照《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于2014年3月前完成本级应急预案编制,重点强调组织协调和联防联动内容,并与辖区内各城市应急预案统筹衔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包括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扬尘控制、气象干预、停办大型户外活动及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方案。企事业单位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相关内容纳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收集、研判相关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增加和强化相关措施;组织对专项实施方案中各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增加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发布频次,方便公众了解污染现状和采取应急措施。设区市环保部门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出现原因、污染程度、污染方位、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书面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五)明确各方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1.明确政府统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我省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
3.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力争“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4.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切实落实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确保如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100433B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政〔201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5日
大气污染的危害 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环境组织发表的一份报告说:“空气污染已成为全世界城市居民生活中一个无法逃避的现实。”如果人类生活在污染十分严重的空气里,那就将在几分钟内全部死亡。工业文明和城市发展...
一般是以人工加机械为基数乘相应的费率=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内容有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和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莆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 1 - / 15 莆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根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闽政 [2014]1 号),《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 气污染防治 “十二五 ”规划的批复》(国函 [2012]146 号)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十二五 ”规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十二五 ”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 [2013]120 号) ,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以建设 “人兴业茂百姓富,清风明月生态美 ”宜居港城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 发点,着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增强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力争到 2017 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巩固和提升,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 2012 年度下降 2%,城市环境空气 质量优的天数比例比 2012 年度进一步提高。 b5E2RGbCAP 二、重点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一、为明确和细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年度考核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加快落实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对于各项指标的考核要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中有年度目标的,按照《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否则遵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三、依据本实施细则提供的计分方法,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共10个省(区、市)评分结果为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其他地区评分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四、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考核目的
建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空气质量改善程度作为检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确保《大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按期完成。
二、指标解释
考核年度PM2.5(PM10)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
三、考核要求
(一)考核PM2.5省份的要求
2013年度不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2015、2016年度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35%、65%,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二)考核PM10省份的要求
2013年度不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或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2015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0%;2016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60%;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四、指标分值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为100分。
五、数据来源
(一)采用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以下简称国控城市点位)监测数据。
(二)各省(区、市)PM2.5(PM10)年均浓度为其行政区域范围内地级及以上城市(设置国控城市点位的)年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六、考核基数
(一)PM2.5考核基数:2013年PM2.5年均浓度。
(二)PM10考核基数:以2012年PM10年均浓度为基础,综合考虑空气质量新老标准衔接进行确定。
七、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一)PM2.5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2.5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2.5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二)PM10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1.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但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
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2.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且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
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计40分。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2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20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在此基础上,PM10年均浓度每上升1%,扣1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3.对于空气质量要求持续改善的海南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
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计70分;与基准年相比,PM10年均浓度每上升1%,扣1分。
PM10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比例达到5%以上(含)的,计30分;未达到5%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5%的比重乘以30进行计分。
注:广东省PM2.5年均浓度下降和PM10年均浓度下降分别计分,权重分别为70%和30%,总得分为二者的加权平均值。
一、考核目的
基于《大气十条》中重点任务措施要求,设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指标,通过强化考核,以督促各地区贯彻落实《大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工作要求,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具体指标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指标解释
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淘汰落后产能和搬迁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落后产能淘汰”、“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4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2)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
(3)完成年度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其中2014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4)制定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2分,其中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各占2分,落后产能淘汰占6分。
4.计分方法
根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和违规在建项目分类处理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违规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的完成情况,经现场核查证实完成当年环保搬迁任务的,计2分,否则计0分。
根据全国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指标计分。
(二)清洁生产
1.指标解释
落实《大气十条》中,“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要求的情况。
2.工作要求
2014年,各省(区、市)编制完成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方案中应包括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重点行业30%以上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2015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方案中的4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2016年,完成方案中的7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2017年,完成方案中全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6分。2014年,编制完成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占3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占3分;2015年,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占2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占4分;2016年、2017年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占6分。
4.计分方法
各省(区、市)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每年报送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满足全部工作要求的,计6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对地方报送的情况进行审核,组织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如发现各地区报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情况与现场核查不符,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1.指标解释
对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该指标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的情况;对于其他地区,为煤炭洗选加工及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情况。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另外增加散煤清洁化治理指标。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洗选加工”、“散煤清洁化治理(仅限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 4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2014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持平;2015、2016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相比实现负增长,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持平;2017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分别完成1300万吨、1000万吨、4000万吨、2000万吨的煤炭压减任务,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持平。
严格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2)煤炭洗选加工
2013、2014、2015、2016年,其他地区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逐年提高原煤入选率;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
(3)散煤清洁化治理
相关地区制定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确定洁净煤利用目标与洁净煤替代项目;按照年度计划要求,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到2016年,北京市民用洁净煤使用量达到330万吨/年,洁净煤利用率达到100%;到2017年,天津市、河北省民用洁净煤使用量分别达到270万吨/年、1800万吨/年,洁净煤利用率达到90%以上。
(4)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
按照《大气十条》的安排,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0分。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占6分,散煤清洁化治理占2分,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占2分;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占8分,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占2分;其他地区,煤炭洗选加工占4分,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占6分。
4.计分方法
依据地方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与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运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进行校核,满足工作要求的计6分(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计4分),否则计0分。
依据地方提供的年度耗煤项目建设清单及其煤炭替代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运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的数据进行校核,满足要求的计2分,否则计0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例非热电联产的燃煤发电项目、新投产燃煤火电项目未按要求落实煤炭等量替代或新建自备燃煤电站,扣1分,扣完2分为止。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提供考核年度散煤清洁化治理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民用洁净煤使用规模、使用比例及使用范围等,据此进行综合评估。全部完成年度治理目标的,计2分;完成90%的,计1.5分;完成80%的,计1分;完成70%的,计0.5分;否则计0分。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例在地方上报已完成散煤清洁化治理的区域销售、使用高硫高灰份散煤的,扣0.5分,扣完为止。
考核年度原煤入选率达到70%(含)的计4分,达到65%(含)的计3分,达到60%(含)的计2分,否则计0分。
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计2分,其他地区计6分。随机抽检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的20个加油站,抽查达标油品的供应情况,发现一例销售不达标油品的,扣1分,扣完为止。
(四)燃煤小锅炉整治
1.指标解释
特定规模以下燃煤小锅炉的淘汰情况,及新建燃煤锅炉准入要求的执行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燃煤小锅炉淘汰”、“新建燃煤锅炉准入”2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燃煤小锅炉淘汰
2014年,编制地区燃煤锅炉清单,摸清纳入淘汰范围燃煤小锅炉的基本情况;根据集中供热、清洁能源等替代能源资源落实情况,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合理安排年度计划,并报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10%。
2015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还需淘汰95% 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确有必要保留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2016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75%。
2017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95%。确有必要保留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2)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严格执行《大气十条》与《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禁止建设核准规模以下的燃煤小锅炉。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0分,其中燃煤小锅炉淘汰占8分,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占2分。
4.计分方法
依据污染源普查数据和质检部门锅炉统计数据,核定燃煤小锅炉淘汰清单;依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燃煤小锅炉淘汰比例。完成工作目标的,计8分;完成工作目标80%的,计6分;完成工作目标60%的,计4分;否则计0分。
严格按照《大气十条》相关要求核准新建燃煤锅炉的,计2分;在日常督查中,发现一例违规新建燃煤小锅炉,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中央燃煤锅炉综合整治资金支持城市治理任务完成率低于90%的,扣2分;低于80%的,扣4分。
(五)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指标解释
各地区工业烟粉尘与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工业烟粉尘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工业烟粉尘治理
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包括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快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严格按照考核年度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实现稳定达标(部分地区或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
(2)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2014年,制定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完成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已建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
2015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所有石化企业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改造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其他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016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其他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017年,各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所列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5分,其中工业烟粉尘治理占8分,包括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1分,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5分,工业堆场扬尘控制2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占7分,包括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2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5分。
4.计分方法
(1)工业烟粉尘治理
重点工业企业与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烟粉尘在线监控设施安装率达到95%,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计1分,否则计0分。
依据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自动监测数据及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标率;95%以上(含)稳定达到烟粉尘排放标准的,计5分,85%以上(含)稳定达标的,计3分,否则计0分。在日常督查和现场核查中,发现一例违法排污或者已建烟粉尘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随机抽查20个以上工业堆场,根据日常督查和现场核查结果,评估堆场扬尘控制情况;90%以上(含)堆场按照要求进行扬尘控制的,计2分;80%以上(含)堆场按照要求进行扬尘控制的,计1分,否则计0分。
(2)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根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的完成情况;90%以上(含)按时完成油气回收并稳定运行的,计2分,否则计0分。
根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的完成和运行情况;按时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建设并稳定运行的,计5分,否则计0分。
(六)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指标解释
建筑工地、道路等城市扬尘主要来源的污染控制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控制”2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等。
(2)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8分。其中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占4分,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占4分。
4.计分方法
随机抽查20个以上建筑工地。建筑工地抽查合格率达到90%,计4分;达到80%,计3分;达到70%,计2分;否则计0分。
依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核算各地区道路机扫率。城市建成区机扫率达到85%,计4分;低于85%的,以2012年为基准年,年均增长6个百分点及以上,计4分,年均增长4个百分点及以上,计2分;否则计0分。
(七)机动车污染防治
1.指标解释
对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该指标为高排放黄标车淘汰、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新能源汽车推广及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情况;对于其他地区,为除新能源汽车推广外的四项内容。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淘汰黄标车”、“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5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按进度淘汰黄标车
2013年,北京市淘汰30%的黄标车;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淘汰20%的黄标车;其他省(区、市)、广东省其他地区淘汰10%的黄标车。
2014年,全国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600万辆,其中京津冀、长三角及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淘汰243万辆左右;其他地区淘汰357万辆左右。
2015年,北京市、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淘汰全部黄标车;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累计淘汰80%的黄标车;其他省(区、市)和广东省其他地区累计淘汰90% 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累计淘汰50%的黄标车。
2016年,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累计淘汰90%的黄标车;其他省(区、市)、广东省其他地区累计淘汰70%的黄标车。
2017年,各地区淘汰90%以上的黄标车。
(2)按照《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联网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依据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核发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标信息实现地市、省、国家三级联网。
(3)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配备省级和地市级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办公业务用房、硬件设备等,并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管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
(4)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严格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有关规定和工作方案,在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环卫、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及更新机动车的过程中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完善城市充电设施建设。
(5)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完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除快速路主路外,各级城市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个别山地城市可适当调整),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宜进行划线隔离,保障骑行者的安全。通过加强占道管理,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基本路权,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已挤占的要尽快恢复。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酒店等)要为自行车提供方便的停车设施。通过道路养护维修,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2分,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淘汰黄标车占7分、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占1分、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占1分、新能源汽车推广占1分、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占2分;其他地区,淘汰黄标车占7分、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占2分、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占1分、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占2分。
4.计分方法
黄标车淘汰率满足当年工作要求的,计7分;完成当年工作要求85%的,计5分;完成当年工作要求70%的,计3分;否则计0分。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管理满足工作要求,并实现地市、省、国家三级联网的,计1分,否则计0分。其他地区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管理满足工作要求的,计2分,未依据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开展新车注册登记的扣1分,发标信息未实现地市、省、国家三级联网的扣1分,发标率未达到80%的计0分。
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满足工作要求的,计1分。
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环卫、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机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20%的,计1分,否则计0分。
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对省会城市和随机抽取的1个其他县级及以上城市(区)进行抽查,每个抽查城市在不少于3个行政区域内,选取总条数不少于10条、总长度大于10公里的道路路段,应涵盖快速路辅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各级道路组成比例,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进行考核统计,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的道路比例)达90%,且完好率(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使用功能完整,路面平整、连续、顺畅,不受机动车或其他设施侵占干扰所占比例)达80%的,计2分;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80%,且完好率达70%的,计1分,低于上述比例的,计0分。
(八)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1.指标解释
各地区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推广和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情况。
北方采暖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新建建筑节能”、“供热计量”2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绿色建筑推广
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供热计量
北方采暖地区制定供热计量改革方案,按计划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应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5分。其中,北方采暖地区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绿色建筑推广占2分,供热计量占3分;其他地区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绿色建筑推广占5分。
4.计分方法
随机抽查50个以上考核年度新建建筑。新建建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均达100%,北方采暖地区计1分,其他地区计3分;发现一例新建建筑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扣0.5分,扣完为止。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位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北方采暖地区计1分,其他地区计2分,否则计0分。
对北方采暖地区的省级行政区域内所有地级及以上采暖城市,每个城市随机抽查不低于10个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项目,其中新建建筑不低于7个(其中居住建筑不少于4个)。所抽查项目100%按用热量计价收费,计3分;90%以上(含)的,计2分;80%以上(含)的,计1分;否则计0分。
(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1.指标解释
地方各级财政、企业与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的总体情况。
2.工作要求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大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明确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6分。
4.计分方法
地方各级财政、企业和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之和占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高于全国80%位值(含)的,计6分;低于80%位值、高于50%位值(含)的,计4分;低于50%位值、高于20%位值(含)的,计2分;否则计1分。
(十)大气环境管理
1.指标解释
编制实施细则与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重点任务管理台账、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秸秆禁烧、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台账管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秸秆禁烧”和“环境信息公开”6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2013年,制定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2)2014、2015、2016、2017年,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制定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确定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资金来源、政策措施推进要求及责任分工,并向社会公开。
(3)针对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环境管理等重点任务建立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
(4)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按时完成省、市两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应急预案制定。对于省、市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和备案,定期开展演练、评估与修订,全面落实政府主要责任人负责制,配套制定部门专项实施方案。
行政区域内单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时,及时启动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行政区域内多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时,应同时启动省级、市级应急预案,推动城市联动、共同应对。
(5)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2014〕43号),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
(6)秸秆禁烧
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市、县和乡镇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开展实地核查,严肃查处禁烧区内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
(7)环境信息公开
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逐月发布行政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及其排名(直辖市可不排名);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的要求,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同时,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共16分,其中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占2分,台账管理占1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占5分,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占3分,秸秆禁烧占1分,环境信息公开占4分。
4.计分方法
(1)年度实施计划编制
按要求编制实施细则与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开的,计2分;实施细则与年度实施计划未向社会公开的,扣1分。
(2)台账管理
管理台账完整、真实,满足工作要求的,计1分;否则计0分。
(3)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各地区人民政府提供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的证明材料,满足考核要求计1分,否则计0分。
抽查省、市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满足考核要求计1分,否则计0分。
各地区人民政府应提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的证明材料,包括各地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的材料,及时准确启动达到80%的计1分,否则计0分,环境保护部统计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各地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信息报送情况的材料,按照环境保护部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工作要求报送的计1分,否则计0分,环境保护部统计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各地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情况的材料,满足工作要求的计1分,否则计0分,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为考核的依据。
(4)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若发现由于人为干预造假,致使数据失真的现象,作为一票否决的依据,总体考核计0分。依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及各地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总结报告综合评定,满足考核要求的,计3分,否则计0分。未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气态污染物量值溯源和量值传递体系以及颗粒物比对体系,扣2分。
(5)秸秆禁烧
建立并严格执行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且行政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上一年减幅达30%(含)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行政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数低于10个的,计1分;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且行政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上一年有所减少但减幅未达30%的,计0.5分;否则计0分(秸秆焚烧火点数以环境保护部公布并核定的卫星遥感监测数据为准)。
(6)环境信息公开
各地区人民政府应提供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证明材料,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公开各项环境信息的,计4分;缺少一项信息公开内容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为切实落实省、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6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川办函〔2016〕42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6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宜府办函〔2016〕1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筠连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6年度工作计划》。
一、落实工作责任
(一)分解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省、市、县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总体部署及本方案要求,细化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企业、村社,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建立压力传导机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体系。
(二)细化责任。遵循“项目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政府、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分解承担的工作任务,完善房屋拆迁工程、道路开挖(口)、弃土场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
(三)主体责任。落实行业管理责任,主管部门要强化督促企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加强生产过程的污染管控,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量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二、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履行好对行政区域及本行业空气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职责,建立和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度。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筹、监督、协调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建立和完善政策激励,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秸秆禁烧区建设,实施黄标车淘汰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鼓励政策,落实全县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强化资金保障。2016年将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考核结果,逗硬奖惩。县财政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节能环境保护和新能源技术研发投入和新技术应用的资金补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防治大气污染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四)完善台帐管理。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帐,准确完整记录相关会议、领导批示、重要文件、重要工作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配套的治理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进行更新。
三、完善工作机制
(一)细化实化工作方案。在全面掌握辖区大气污染源种类数量及分布、编制污染源清单和科学确定防治工作思路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详细编制辖区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明确防治工作目标,确定工作重点,完善工作保障机制,细化每类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实化工程治理项目和监管措施,规定工作任务完成时限或进度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宜宾市落实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工作方案》和本实施计划要求,认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2016年12月15日将辖区大气行动计划实施情况总结、工作台账及支撑材料,报县大气办。
(二)严格督查督办。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县政府督查室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工作的督查、督办,强化工作调度和现场监督检查,建立工作进展月调度及存在问题月通报制度,并及时组织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牵头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三)切实开展PM10常态化管控。密切关注辖区PM10浓度变化情况,强力推进“减排、压煤、抑尘、控秸、治车”等综合治理措施,狠抓城市建设期的扬尘治理、春秋季的秸秆禁烧、秋冬季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春节等节假日关键时段大气污染防治。
(四)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污染大气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应建立健全区域、部门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五)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发动媒体和网络,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宣传力度,鼓励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形成“同呼吸,共奋斗”的良好氛围,让大气污染防治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认识和一致行动。切实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让其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四、严格目标考核
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县政府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落实风险责任制度。建立预警约谈机制,对工作中问题突出或任务完成有差距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相关部门,县大气办要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并约谈单位负责人;对预警后工作进展仍不明显的和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乡(镇),县政府将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等方式作出进一步处理。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由县纪委、监察局问责并按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处理。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能源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环发〔2014〕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能源局
201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