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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凝聚、稳定和壮大科技人才队伍,培养学术带头人。 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简介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福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福建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福建省组织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方针,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发挥学科发展优势,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开展创新性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问题攻关,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择优支持的原则,依托省内具有一定应用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建设。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分类评估。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推荐本部门或地区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工作,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计划、目标、研究方向和管理细则,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财、物和技术的支持;研究、上报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组织申报各级各类课题;配合做好重点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解决有关的问题。

重点实验室业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以是同一单位。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

第十条 申报对象: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拥有相对独立科研实体的企业。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1、研究方向: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并具有开展学科前沿、交叉领域研究的能力。

2、人才队伍: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团队,固定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

3、科研能力:科研整体实力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具有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3年内主持国家、省部级科技项目及横向项目不少于10项,攻关若干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为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有若干个获奖成果或取得发明专利,或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4、硬件建设: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其科研集中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原值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具有开放交流与提供共享服务的条件。

5、组织条件:依托一级法人单位,且已正常运行2年以上;依托单位能为组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组织管理和条件保障。

6、支持和投入:依托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申报前3年连续投入建设与运行经费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由省科技厅予以批准建设,并择优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资助。获得经费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须网上填报《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项目申请书》。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建设期间,业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正式授予“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提名、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确保不少于8个月。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作为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同领域的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委员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3。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2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委员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其中固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的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培养优秀科研人才,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的合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资源共享。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效率,规范专项经费的使用。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认为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认可和依托单位审核,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费用主要由依托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省科技厅每年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和对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价情况确定经费补助额度。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度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省科技厅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分类评估。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对若干类别或领域的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三条 评估主要是对重点实验室3年来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承担任务与发展潜力、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程度等。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为差的,将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对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将予以通报并给予1年的整改期限,整改期间没有明显进步的,将予以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福建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Fujian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例如:福建省亚热带资源与环境重点实验室(福建师范大学),英文名称为“Fujian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Subtropic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30日印发的《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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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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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文献

许昌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许昌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许昌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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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页

1 / 7 许昌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 )的 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实验室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河南省省级科技 创新体系(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 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全市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是聚集 和培养科技创新型人才的摇篮,是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实验室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 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促进开展创新活动,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管理。 许昌市科学技术局 (以下简称“市 科技局”)是实验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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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 优化升级的决定》和《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有关精神,规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 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将有力的推动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 力和科学技术储备;进一步强化应用基础研究,实现技术跨越式发展;培养、稳定和聚集一批优秀的高 科技人才;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使其成为 有广东优势和特色,代表我省学术、技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科技管理水平的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来源渠道,包括:省财政年度预算下达给省科技厅的科学事 业费中安排的补助、承担单位自筹以及各方资助款等。 第二章 任务与目标 第四条 任务 省重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简介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甘政发〔2006〕79号),规范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速甘肃科技"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甘肃省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甘肃省科技发展方针,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甘肃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和评估、考核办法,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导、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批准省重点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

(四)组织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五)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省重点实验室,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投入主体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优先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推荐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省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三)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和检查工作。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省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省科技厅。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申请新建省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的各类实验室。

(二)实验室内部管理规章健全、管理科学,已形成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

(三)拥有若干名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团结进取的高素质科研队伍。

(四)实验场地相对集中,具备开展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五)依托单位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六)申请组建省重点实验室可以依托一个单位,也可依托多个单位联合申请组建。联合组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单位需达成切实可行的联合协议。

(七)评估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优先列入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设立程序:

(一)依据国家和甘肃省的发展规划和优势学科布局,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依托单位填报《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二)省重点实验室立项后即进入建设实施期,其所筹建设经费应根据《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应采用招标方式购置。

(三)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应定期向省科技厅报告进展情况。

(四)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验"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后备队伍。培育期为2—3年,培育期结束后评估合格的,进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评估不合格的,自动退出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序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设立程序参照省重点实验室进行。

第十一条 依托企业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省重点实验室的目标是针对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2届。省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报省科技厅批准聘任,优先考虑甘肃省科技领军人才。省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要经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管理、人才培养、人员聘任、学术交流、资产和技术管理、环境安全、财务管理、薪酬分配等。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省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0人。学术委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1/3,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1/3。学术委员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学术委员优先聘任甘肃省科技特聘专家和甘肃省科技领军人才。学术委员会会议每2年至少召开1次。

第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省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按省重点实验室发展方向和研究领域,由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由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其他人员,受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负担。

第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省重点实验室按照“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国内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省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省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二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

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重组、撤销须经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省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省科技厅根据《甘肃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甘科计〔2009〕16号)每3年对省重点实验室组织1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对评估为优秀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连续支持,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评估。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和依托企业、转制院所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各自的运行特点制定评估细则,进行分类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Gansu Province(依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2〕6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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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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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水利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全面提升重点实验室创新引领和支撑保障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水利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利行业战略科技力量,是开展高水平研究、聚集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水利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瞻性技术研究以及制约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为贯彻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推进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支撑。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需求引领、问题导向、动态调整和稳定支持的原则,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建设与运行的科研实体,人财物管理须相对独立。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水利部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指导监督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申报、验收、评估、改革重组等工作;批准重点实验室设立、调整、撤销等重大事项;成立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强化学术指导。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在重点实验室布局、立项、验收、运行、考核评估、调整等各个环节发挥咨询指导作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水利行业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

第八条 依托单位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水利部相关要求,将重点实验室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在物理空间、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平台搭建、人员聘用、研究生指标等方面给予重点实验室支持和倾斜,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及运行经费;

(三)加强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申报、建设、年度考核等工作,配合水利部做好建设验收、定期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目标定位,集中优势科研资源,凝聚优秀科研人才,打造稳定科研团队,积极承担水利重大问题研究和应急攻关等专项科研任务,密切关注本研究领域最新发展动态和趋势,定期报送工作报告和代表性研究成果。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水利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水利中心工作需求,凝练制约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确定重点实验室领域布局,发布建设指南,科学有序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集中优势资源、调动优势力量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主题聚焦、目标明确、特色鲜明;

(二)研究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原始创新能力强,具有代表性研究成果;

(三)拥有该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队伍,具备承担国家和行业重大科研任务、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研究场所相对集中,拥有先进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

(五)能够保证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并提供其他必要的支撑保障条件。

第十二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对申请建设的重点实验室进行评审。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可通过认定方式直接纳入重点实验室序列;各方面条件基本成熟的,列入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建设期满通过验收后正式纳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十三条 纳入建设计划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并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开展建设工作,建设期为1~2年。

第十四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对完成建设的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依托单位应于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前3个月向水利部提出验收申请。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申请,建设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选聘,报水利部批准。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

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首次聘任时年龄不超过55周岁(院士不超过60周岁)。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内容设置研究单元,实行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管理制度;设置重点实验室秘书岗位,由专职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人才队伍梯队建设,既要关注高水平人才培养与引进,又要加强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科学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坚持严谨治学,维护良好学术风气,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依托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积极主办、承办、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强化学术交流。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研究成果共享与转化应用机制,切实提高研究成果对实际工作的支撑作用。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按照国家及水利部保密管理相关规定,落实依托单位以及重点实验室有关人员保密责任,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主任调整等重大事项,应由依托单位报水利部批准。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核评估机制,主要考核评估重点实验室研究解决水利重大问题的能力和支撑水利中心工作的成效。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自行开展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工作,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和考核结果报水利部备案。年度考核结果是定期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工作,原则上每3年一次,评估要求及指标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定期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在项目申报、业务委托、人才培养、创新团队建设、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等方面给予倾斜性支持。定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的,退出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八条 水利部可围绕水利中心工作需要,结合定期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改革重组,不断优化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和组成结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水利部x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xxx of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水国科〔2003〕38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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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速甘肃高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是甘肃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直接关系到高校的学科建设与创新发展。

第三条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甘肃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其主要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推进高校科技创新,实现我省“科教兴省”战略和“人才强省” 战略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甘肃省教育厅是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全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聘任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对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和撤销进行审批。

(五)组织对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六)对条件成熟,符合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要求的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由教育厅向教育部推荐。

第五条学校是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主体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者,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列入学科建设计划,组织申请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批准立项后,成立由校长负责,科技、国资、财务、人事、研究生处(学科建设)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推荐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

(四)落实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五)对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有关研究方向和目标的重大调整建议进行研究审核。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六条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专家论证评审、公示、批准立项、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七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实验室所在学科应是学校重点发展学科,且作为校级重点实验室已运行并对外开放。

(二)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研究领域属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达到国内较高水平,具有比较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部省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和培养高层次、应用性人才的能力,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三)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学术水平较高、结构比较合理、创新能力较强的优秀研究团队,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稳定的、水平较高的管理队伍,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术气氛浓厚。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具有开展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所必需的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实验室面积不低于7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由实验室使用和管理。

(五)学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20万元,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实验室,可由学校填写《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申请书》(见附件一),向省教育厅申请立项。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填报《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见附件二),对符合立项条件并经省教育厅审批合格的予以立项。

第九条 学校根据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目标和要求,履行第五条规定的各项主要职责,负责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情况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学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书面报告。

第十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应围绕建设目标,坚持以科研带动建设,以建设保证科研。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应与相关重点学科建设密切结合,努力为提高学科建设水平服务;应与高层次、应用性人才培养密切结合,积极为人才培养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创新实践环境;应与科技创新组织建设密切结合,积极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应将网络建设、对外开放平台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作为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积极创新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机制。鼓励依托高校与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建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鼓励跨学科建设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鼓励与国内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鼓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利用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条件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研究开发。

第十二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学校向省教育厅报送《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见附件三),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学校相关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验收专家组根据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及项目验收报告,通过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对批准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自然视为验收合格。其他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根据经济社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状况,对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布局和研究方向等进行调整、重组、整合或撤消。

第十六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报省教育厅审定。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是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试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本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为3-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比较知名的学术、学科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岁,任期3-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一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为主,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由学科、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获得课题等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使用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或实验室统筹解决。实验室应重视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努力建设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人员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十二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和研究生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要加大开放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学校要提供配套条件和资金。

第二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专项研究基金和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配套经费中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意义的课题研究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津贴、绩效奖励等。

第二十五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日常管理。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防止闲置和浪费。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要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要逐步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二十七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重视和加强创新文化建设,坚决抵制学术不端之风,实验室不得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对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进行两年一次的考核。实验室必须编制考核报告,并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九条 在考核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对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进行周期评估。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评估按照《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

第三十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的滚动管理。对被评估为优秀的实验室给予奖励;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实验室,提出整改意见,第二年再进行评估,仍然不合格的将予以淘汰。

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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