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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莫斯软装饰培训机构

2008年,“菲莫斯”与五十多家全球著名家居品牌达成深度战略合作,凭借配饰设计、软装产品、全方面优势为消费者提供整体家居配饰定制化服务。菲莫斯在全国拥有千余人专业配饰设计师等服务人员、 凭借先进的管理模式、杰出的软装设计团队、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和卓越的企业文化,已成为软装饰行业内的“标杆企业”,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被媒体称誉为“中国软装饰行业的一道厚重的承重墙”。

菲莫斯软装饰培训机构基本信息

菲莫斯软装饰培训机构简介

菲莫斯&家居软装饰设计集团创建于2004年,以Famous(著名)为创造灵感而命名。菲莫斯定位于国内最大品牌软装饰行业,以追求时尚,注重品质,崇尚个性为体现,在中国家居软装饰产业已形成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集团化、产业化的绝对领先优势。菲莫斯&家居软装饰集团以“做今 日软装品牌,创百年集团企业"为宗旨,以菲莫斯品牌为平台,以家居配饰设计产业链为主线,立足在中高端家居配饰设计等多个方向,以全球视野进行深度集成和资源优化整合,构建起中国最具竞争力的软装配饰产业和品牌梯队,形成齐发并举的战略体系和格局。 “菲莫斯”融合东方传统文化和国际家居时尚,以全新的“人居合一”的居住理念和室内配饰设计宗旨,努力为中国消费者创造出美好、时尚而具品味的生活方式。“菲莫斯”正成为中国高品质家居软装文化的倡导者,令厚积数千年的中国家居软装文明重新焕发炫目光彩。2005年起,菲莫斯每年都提出影响家居配饰行业的设计理念,2006年在行业内首次全面系统地发布年度家居软装流行趋势,引导家居配饰风格变化。 公司于成立之初就组建了由资深装饰行业经营管理专家,国外及本土设计精英为核心成员的研发团队,研发的住宅全案设计应用系统已申请著作权保护,应用于一线销售市场和配饰设计师培训,并得到了很成功的验证。国际建筑装饰室内设计协会(ICDA)也与菲莫斯实现合作,菲莫斯也形成了从配饰设计---配饰产品销售---配饰设计师培训---菲莫斯加盟的全新完整的经营模式。这更将菲莫斯推上中国配饰家居行业的龙头。

“菲莫斯”凭借高度专业化、规模效益化、企业制度化的成功商业模式,被视为中国家居软装行业的杰出典范。2007年起,菲莫斯作为家居配饰行业唯一代表连续蝉联多项品牌。彰显菲莫斯在配饰设计领域的强大实力和领先能力。作为软装行业的开拓者,“菲莫斯”创造的众多服务规则、客户满意度标准以及相应的技术、设计方面的创新性举措,已成为家居软装行业规范发展的参考标准。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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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莫斯软装饰培训机构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培训

  • HM11N3规格(mm):1400×450×750 品种:培训桌 尺寸:1400×450×750 材质:三聚氢胺板
  • 优派
  • 13%
  • 郑州怡名家具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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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 HM12N3规格(mm):1400×450×750 品种:培训桌 尺寸:1400×450×750 材质:三聚氢胺板
  • 优派
  • 13%
  • 郑州怡名家具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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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 HA07N1规格(mm):1800×500×750 品种:培训桌 尺寸:1800×500×750 材质:三聚氢胺板
  • 优派
  • 13%
  • 郑州怡名家具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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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 HM11N2规格(mm):1200×450×750 品种:培训桌 尺寸:1200×450×750 材质:三聚氢胺板
  • 优派
  • 13%
  • 郑州怡名家具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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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 HM12N2规格(mm):1200×450×750 品种:培训桌 尺寸:1200×450×750 材质:三聚氢胺板
  • 优派
  • 13%
  • 郑州怡名家具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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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吸音PVC胶地板

  • 2m×25m×3.85mm
  • 阳江市2007年10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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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吸音PVC胶地板

  • 2m×25m×3.85mm
  • 阳江市2007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卡吸音PVC胶地板

  • 2m×25m×3.85mm
  • 阳江市2006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卡吸音PVC胶地板

  • 2m×25m×3.85mm
  • 阳江市2006年4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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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吸音PVC胶地板

  • 2m×25m×3.85mm
  • 阳江市2006年3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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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培训

  • 大唐培训
  • 1.0套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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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乌环--比乌环艺术造型

  • 2.304不锈钢圆管结构,304不锈钢锻造穿孔
  • 1套
  • 1
  • 国内优质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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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乌环--比乌环艺术造型

  • 3.镜面不锈钢锻造
  • 342m²
  • 1
  • 国内优质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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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校培训

  • 专业的培训培训,技能培训、梳理课程
  • 1天
  • 1
  • 国产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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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配套

  • 使用及人员培训
  • 1项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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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莫斯软装饰培训机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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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莫斯软装饰培训机构文献

培训机构教师聘用合同 (2) 培训机构教师聘用合同 (2)

培训机构教师聘用合同 (2)

格式:doc

大小:54KB

页数: 4页

编号:        培训机构教师聘用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

培训机构学员协议样本 培训机构学员协议样本

培训机构学员协议样本

格式:doc

大小:54KB

页数: 2页

学员培训协议 甲方:XXXXX 乙方:________学员 为了保证教学效果,同时也为了更好地规范培训课程,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制订了以下协议: 一、学习周期:自20 年 月 日到20 年 月 日共计 个月) 二、学习时间:每周六、周日各上一次课,每次课时2小时。 三、学习费用: 元/次 四、学习类型: 年级, (人)班 五、甲方权责: 1、甲方提供合格的具有教学经验的专业教师。为保持教学的连续性、稳定性及教学质量。如确因教学原因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有权要求更换教师。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专业的学习场所用于开展学习服务。 3、甲方根据学习需要为学员提供免费的辅助教学资料,甲方还可以为乙方代购学习需要的教材。 4、为了更好的保障教学效果,甲方将每周对乙方进行一次电访或者家访。 六、乙方权责:

外贸会计培训机构

具备培训资质的机构可成为本项目的培训机构,认证申报 人员可自愿前往培训机构接受考前培训。

经全国考试中心认证的师资方可开展本项目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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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五章

罚则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责令其停止所分包的培训业务,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认证培训机构超越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公开信息、网站和广告等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证培训证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认证培训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认证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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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章

行为规范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认证培训基本规范、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等有关要求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属于认证培训新领域,尚未制定统一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的,认证培训机构可以自行制定相应的认证培训课程准则和规则。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培训基本要求、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完成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规定的课程设计、课程管理、学员管理、证书管理和管理评审等基本程序,保证认证培训的完整、真实、有效,不得减少、遗漏认证培训程序和内容。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认证培训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相适应的培训课程管理和培训教师能力评价制度,必要时可以取得认可机构的确认。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应当及时作出认证培训结论,并保证认证培训结论的客观、真实。

经认证培训符合要求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及时颁发认证培训合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被培训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认证培训结论经培训教师签字后,由认证培训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对认证培训结论负责。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其认证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实施监控和评价,至少每12个月实施1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和所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1年度工作报告。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前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一)认证培训业务范围发生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股东发生变更;

(三)专职教师发生变更;

(四)认证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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