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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是佛山市轨道交通局2021年1月1日发布的文件。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市轨道交通局起草了《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为使广大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能更准确了解制定背景、法律依据、政策的有关特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相关背景

市交通运输局于2013年印发了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管理工作指引(佛交[2013]503号),该指引在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勘察设计管理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随着近年来施工图审查改革、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管理等文件的出台,以及加强项目前期工程(管线迁改、交通疏解等)勘察设计管理,需对原工作指引予以修订,以及总结近几年实施经验形成相关的制度文件。

二、制定依据

这次起草依据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

三、政策特点

诚信管理办法共分为五个章节,共四十四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定义、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勘察设计原则以及文件编制深度;第二章设计审查管理,规定设计文件审查、造价控制、设计审批材料报送要求等;第三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管理主要阐述施工图设计单位备案划分、审查机构审查要点、审查时限、审查结果处理、审查机构管理等方面要求;第四章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主要阐述工程设计变更定义、分类、原则、变更论证、变更备案、变更费用定价及支付原则;第五章附则。

相对《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管理工作指引》(佛交[2013]503号)有几点主要变化:

一是将轨道交通主要设施分为土建工程及机电系统设备工程,更加具有针对性;二是明确了审查审批时限及材料报送要求,以满足国家有关行政审批改革要求;三是结合我市正在起草编制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中关于施工许可分阶段、分工点或分工区申请办理的精神,将施工图审查备案也根据施工进展划分审查备案单元,分批次开展施工图审查备案;四是变更分类进一步细化,首先是原有工作指引约定的金额偏低且机电设备与土建工程未分类,本次将变更进一步细分;其次是为进一步加强前期工程(交通疏解、管线迁改等)管理,也要求将相关变更设计纳入审查备案管理;五是明确了变更专家论证及备案程序,重大变更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较大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机电系统设备工程按需开展);六是设计变更费用定价原则及支付原则进一步明确。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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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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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各区轨道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以及《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我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并通过市司法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2020年11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在与本市接壤的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前述活动,该项目由本市牵头负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为公众出行提供服务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主要包括土建工程(如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所等)和机电系统设备工程(如车辆、供电、环控、通信、信号、给排水、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售检票、电扶梯、站台门、站内外导向标志、旅客信息系统,隔音屏障、公共服务及应急疏散场所等轨道交通设施)。

第四条市、区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诚信管理机制,针对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及审查机构的管理体系、质量、市场和人员履约等情况,开展动态诚信评价,并按规定将诚信等级向社会公布。诚信情况应与企业相关业务承接挂钩。

第五条 从事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勘察、设计、咨询、审查等活动的企业、机构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分别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同时应在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诚信管理平台办理登记手续,接受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七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

第八条施工图审查与设计咨询工作必须分别实施,不得将施工图审查与设计咨询招标工作捆绑进行,确保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法令,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以及现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各阶段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内容须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的要求。

第二章 设计审查管理

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查的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对设计、咨询单位提交的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文件、图纸及咨询意见进行审核,满足编制深度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设计审查会议,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对审查意见认真研究,逐条落实。一般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回复报告。修改工作量较大时,可适当延迟。

咨询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图纸及审查意见回复报告进行审查,加盖咨询单位图章,并出具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造价编制文件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造价管理规定进行编制,深度和完整性须满足相关要求。

概算文件编制完成并经建设单位复查后提交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设计评审会予以评审。概算编制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修正概算,修正后的概算经概算审核部门审查批准后作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在设计过程中应推行限额设计,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开展设计工作。在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各专业按分配的投资额进行设计,并确保不突破工程总投资额。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申报初步设计审批,应当包含以下申报材料:

(一)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立项批准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五)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六)概算审核意见;

(七)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八)初步设计技术文件(如需要);

(九)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十)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提交材料。

第三章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对需要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备案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应将确认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审查区段划分表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前申报,要求统一编号,明确各区段计划开工时间及建设内容等。

行业主管部门以核备后的区段为审查备案单元,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及后续的施工许可审批等工作。施工许可的内容将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区段一致。建设单位对区段划分的科学性、完整性和统一性负责,各区段划分与建设实际必须保持一致,各区段的报建资料在审查前必须确保齐全。

第十六条在初步设计阶段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市政管线综合和交通导改方案,并通过相关评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除土建工程、机电系统设备工程外,应同时包含勘察报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调查报告、建(构)筑物保护设计专篇及管线综合设计专篇,并同步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八条审查机构应当依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要点》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图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一致的标准(图集),不应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依据。

第十九条审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上述时限不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复审时间。

第二十条审查机构在审查或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书面反馈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补正,并将补正材料一次性送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一条审查完成后,审查机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至少各1份)和审查报告,并连同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相关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每页图纸上应当加盖审查专用章;施工图经审查机构批准并在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审查专用章后生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以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及时录入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诚信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将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退还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及逐条回复审查意见,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且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必须修改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上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材料应包含以下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审查机构承接佛山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审查项目登记申请表》(首次提交);

(四)审图委托意向书,设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首次核验原件);

(五)审查机构人员情况和主要业绩;

(六)审查人员毕业证、职称、注册证书、出图章及聘用合同彩色扫描件一份;

(七)审查项目建设规模的说明材料;

(八)审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表(首次提供所有人员签名表);

(九)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十)审查合格书;

(十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审查意见告知书以及由审查机构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有关资料应当依法归档保存。

提交审查机构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存档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版次应当一致。

第二十六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程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规划或政策调整、规范标准变化、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和客观环境的变化等方面因素影响,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时不得分解变更内容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对因同一原因引起的、同一专业、同一部位相同内容再次变更。

第二十九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项目建设条件改变、设计自身缺陷、施工实际需要等需变更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设计变更应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实施设计变更的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设计变更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本着不断优化设计、保证施工进度、安全质量和节约投资的原则进行。设计变更应充分考虑设备、材料的订货和供应情况,以及本工程和相关后续工程施工进展情况,避免造成设备、材料的积压和工期延误。

第三十一条对于同一专业、内容、类型、地点发生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允许分拆申请。

第三十二条设计变更分类

设计变更根据变更部分的规模、标准、技术条件、金额大小等共分重大、较大、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一)重大设计变更

1.土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

(1)改变线路走向、长度、起讫点、敷设方式、车站数量站位;

(2)改变运营行车交路及配线设置;

(3)改变线路平、纵断面而影响系统产生重大变化;

(4)改变车站规模与布置型式;

(5)改变车辆段(停车场)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使用功能、工艺流程、系统设备、建筑规模,导致运用库、检修库等主厂房的工艺流程和布置以及出入段线敷设方式变化;

(6)变更线位、站位及出入口通道、线路敷设方式、建筑结构形式等需要重新进行规划报建的;

(7)改变轨道道床形式及减震形式;

(8)改变区间、车站主要施工工法(不含不同工法分界里程的变化);

(9)引起工程量变化导致土建工程(含轨道、装修、绿化、车辆段土建、市政接驳土建)设计概算增加或减少500万元以上、或导致其预估合同价增加或减少500万元以上。

2. 机电系统设备工程重大设计变更

(1)改变机电系统设备技术规格书的主要技术参数或主要机电设备类型,由此引起系统功能、运营条件的改变;

(2)改变单体设备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设备品牌、供应厂商;

(3)机电系统设备采购、机电安装工程概算增加或减少100万元以上或导致其合同变更增加或减少100万元以上。

(二)较大设计变更

1.土建工程较大设计变更

(1)线路平面、纵断面的局部变化;

(2)由于地质条件变化或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引起的围护结构或支撑体系变化;

(3)已批准的车站面积或区间长度进行微调,不改变原技术标准的;

(4)引起工程量变化导致土建(含轨道、装修、绿化、车辆段土建、市政接驳土建)设计概算增加或减少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导致其预估合同价增加或减少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 机电系统设备工程较大变更

(1)改变单体设备价值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品牌、供应厂商;

(2)机电系统设备采购、机电安装工程概算增加或减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变更、或导致其预估合同价增加或减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变更。

(三)一般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四)管线迁改、交通疏解设计变更

建设单位应根据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交警等行业管理部门、权属单位的相关要求,并结合项目建设模式制定管线迁改、交通疏解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相关的设计变更审查及备案程序参照土建工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设计变更后,建设单位应依据本办法报原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办理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文件中注明设计变更类型。

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备案。若涉及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合格书需要作废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收回。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负责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核实,确认设计变更工程量和设计变更估算金额,提出设计变更处理意见,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设计变更备案。

第三十五条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机电系统设备工程按需开展专家论证),行业主管部门可派员参与。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经项目法人审查签认后按相关程序报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进行审查签认后按相关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备案手续。

第三十六条设计变更论证、备案处理程序

(一)一般设计变更备案

(1)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填报《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一般设计变更季度汇总表》(附件3)及《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变更报审表》(附件1),附设计变更申请书、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等相关材料;

(2)行业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应查验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工程一般设计变更备案手续;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3)建设单位实施一般设计变更。

(二)重大、较大设计变更论证及备案

(1)建设单位组织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家论证或审查,并形成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专家论证意见或会审纪要,原则上土建工程均应组织进行专家论证,机电系统设备工程由建设单位按需组织进行专家论证;

(2)通过专家论证或审查的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填报《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大和较大变更备案表》(附件2),同时附设计变更申请书、变更设计专家论证意见或会审纪要等相关资料;

(3)行业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应查验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按要求办理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备案手续;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4)建设单位实施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

第三十七条设计变更坚持专家论证制度。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应通过专家会论证。参与论证会的专家应在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库中抽取,如专家库中无相应专业专家,可由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推荐专家。论证会专家人数为5人以上且为单数。

第三十八条涉及到设计变更不及时会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如结构质量安全、防汛抢险、重大气象变化等)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以会议审查的形式组织变更审查和实施;若超出建设单位审批权限的设计变更应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做出设计变更指令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补办设计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情形。

第三十九条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定价原则

设计概算单价根据本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原则确定、已签合同的预估合同单价按照合同约定原则确定,未签合同的合同预估价按概算单价执行。

(二)工程数量的确定

设计概算工程数量按照变更图纸、相关设计变更审批文件确定,预估合同价工程数量按照图纸、相关设计变更审批文件和合同原则确定。

(三)设计变更费用的确定

1.设计概算按照设计概算单价、工程数量及相应的计价依据确定;预估合同价按照预估合同单价、工程数量及合同约定确定。

2.经审批的设计变更预估合同价仅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四十条设计变更费用支付原则

(一)设计变更经过审批后,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后,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资金支付状况及相关合同约定办理设计变更费用支付。

(二)设计变更导致投资变更,设计变更费用以结算审核结果为准;变更手续不齐全的,在结算审核时将不予认可。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或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原《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管理工作指引》(佛交〔2013〕50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三年,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内实施情况变化时,可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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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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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市容整洁和环境卫 生,促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关活动及对城市 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 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浮磁、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 深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 位和其它相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鼓励企业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 有效节约资源和减少对城市环 境影响,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 明确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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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内容简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包括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第三方监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八个主体的检查评分表。检查评分表紧密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特点,注重与工程实践结合,可操作性较强,便于使用。检查项目和内容涵盖了有关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等,比较全面地体现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评分标准重点突出,体现了检查项目和内容对工程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使评定等级结果比较客观地反映工程质量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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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图书目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

附表1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检查评分表

附表2 勘察单位质量安全检查评分表

附表3 设计单位质量安全检查评分表

附表4 监理单位质量安全检查评分表

附表5 施工单位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附表5.1 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

附表5.2 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

附表5.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分表

附表5.4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分表

附表5.5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分表

附表5.6 满堂式脚手架检查评分表

附表5.7 基坑支护安全检查评分表

附表5.8 模板工程安全检查评分表

附表5.9 盾构法隧道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

附表5.10 矿山法隧道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

附表5.11 施工用电安全检查评分表

附表5.12 安全防护检查评分表

附表5.13 塔吊安全检查评分表

附表5.14 龙门吊安全检查评分表

附表5.15 物料提升机安全检查评分表

附表5.16 起重吊装安全检查评分表

附表5.17 施工机具安全检查评分表

附表5.18 轨行区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

附表5.19 人工挖孔桩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

附表6 施工单位质量检查评分汇总表

附表6.1 质量管理检查评分表

附表6.2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评分表

附表6.3 明挖法施工质量检查评分表

附表6.4 矿山法施工质量检查评分表

附表6.5 盾构法施工质量检查评分表

附表6.6 路基与高架桥施工质量检查评分表

附表6.7 装饰装修质量检查评分表

附表6.8 设备安装质量检查评分表

附表6.9 轨道工程质量检查评分表

附表7 第三方监测单位质量安全检查评分表

附表8 质量检测单位质量安全检查评分表

附表9 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安全检查评分表(详细勘察文件)

附表10 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安全检查评分表(施工图设计文件)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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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发布信息

铁道部令

第 26 号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行。

部 长  刘志军

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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