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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环城局环境监测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和《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处罚金额30%的奖励,即人民币15000元。而根据以上规定,举报者最高可获得10万元奖励。
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2007年01月15日15时09分89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
“工业废水”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
通知佛府办[2006]31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是指工业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
第三条 |
本办法由市、区环保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
第四条 |
任何人都有对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
第五条 |
工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办法进行举报: (一)擅自拆除、闲置污水处理设施,将废水直接排入环境; (二)将部分或全部废水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三)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 (四)将未经处理的废水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五)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将废水直接排入环境。 |
第六条 |
为准确、快速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举报人可拨打12369环保热线,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环保部门进行举报。举报人认为有必要的,也可向市环保部门举报。 |
第七条 |
市、区环保部门要设立有奖举报处理中心,配备专门人员和装备。 |
第八条 |
接到举报后,环保部门应予登记,对属于第五条所列举报内容的,要及时到现场查处。 |
因天气、交通等客观原因及正在处理其他举报案件,导致环保工作人员不能及时赶往排污现场的,环保部门要及时向举报人说明。 |
|
第九条 |
为及时兑现对举报人的奖励,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被举报企业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污情形。 |
举报人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并有义务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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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被举报企业有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且经环保部门监测,排放工业废水超过规定标准的,该举报为有效举报。 |
第十一条 |
对有效举报,环保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并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最高奖金不超过10万元。 |
第十二条 |
环保部门应当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公示处罚结果,并在公示之日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
|
第十三条 |
同一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有多人举报的,最先举报者为有效举报人。 |
第十四条 |
举报奖励经费由市、区环保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纳入财政预算。 |
对当年预算不足的,市、区环保部门可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追加预算申请,经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预算使用;当年使用节余的,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
|
第十五条 |
市、区财政部门应对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
为保障有奖举报工作正常开展,市、区环保部门的人员编制、执法车辆、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解决。 |
第十七条 |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本人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 |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
|
第十八条 |
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举报的环境案件,举报人有不同意见的,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应向其做好解释工作。经解释仍不服的,告知举报人向监察部门投诉。 |
第十九条 |
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环保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家庭成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
地区:广东省佛山市
对象:违法排放工业废水
目的: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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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奖励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程序、标准等事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中所称违法用地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省、州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行为;违法建设、规划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省、州有关建设、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 州及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监察机关为受理举报事项的部门
第四条 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信箱,明确专人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有关人员必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情况应当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中应说明违法行为的具体地点,并尽可能说明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当事人及违法的具体行为等情况,并注明举报人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 监察机关受理举报必须如实记录(登记)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举报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并在受理举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情况摘录转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进行处理。监察机关转办举报情况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情况。
第八条 监察机关转办举报情况时应当作好登记,并履行签收手续。
第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监察机关转办的举报后,应在30日内将办理情况报监察机关备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备案材料应当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作出界定,并由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监察机关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的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告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如果属实的同时通知其在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监察机关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应在60日内到监察机关领取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发放奖金时,须核对举报人的身份等情况准确无误,由举报人写出领条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后,经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在领条上签字后发放。监察机关须建立发放台账严格登记,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奖金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举报城市(州、县市驻地)违法行为
1.违法用地:属于非法买卖、转让的每起奖励4000元;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非法租赁的每起奖励2000元。
2.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
3.非法占用城市道路、街道、绿地、消防通道、景区、河渠等公共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
(二)举报集镇(乡镇所在地)违法行为
1.违法用地:属于非法买卖、转让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非法租赁的每起奖励1500元。
2.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
3.非法占用集镇道路、街道、绿地、消防通道、景区、河渠等公共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
(三)举报农村违法行为
1.违法用地:属于非法买卖、转让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每起奖励1500元;属于非法租赁的每起奖励1000元。
2.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000元。
3.非法占用农村道路、街道、绿地、消防通道、景区、河渠等公共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000元。
(四)重大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发生在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水源保护区、重要规划区(中央、省、州重点项目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范围内,且在州、县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奖励5000元。
(五)举报其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每起奖励800元。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如触犯多项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同一违法行为如果出现多人举报,按照举报时间顺序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分别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的,由有关部门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按规定受理监察机关转办的举报,或不按时限办理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或在调查处理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贪污腐败、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2〕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张掖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张政办发〔2016〕23号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提出的《张掖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
张掖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县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张掖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五)举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按照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举报人100-5000元的奖励。
(五)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奖励奖金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后再追加奖金金额的10%。
第九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报市政府或县区政府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条 所需奖励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未移交司法机关的举报案件,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于移交司法机关的举报案件,应对举报人分步进行奖励。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司法机关对移交案件作出立案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予以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根据第七条规定的等级,分别作出举报人500元、300元以及100元先期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同时告知举报人举报奖金会根据司法处置的结果对奖励标准进行再次认定。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先期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举报奖励部门应在司法处置结果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对奖励标准进行再次认定,作出最终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最终奖励金额大于先期奖励金额的,应对举报人进行补发。经再次认定,不必对举报人补发奖金的,应对举报人说明理由。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终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或向被举报人透漏相关信息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张掖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