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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条例总则,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佛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该条例亮点之一在于明确提出党建引领进小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依法确定了党的基层组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积极发挥作用。
而该条例第四条具有佛山特色,明确提出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此条款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与管理水平。
该条例明确提出建立物业管理活动监督评价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监督评价办法;建设和管理物业管理信息化系统;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物业服务人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领域招标投标工作。
在有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方面,该条例鼓励成立业委会,关于申请成立业主大会要满足3个条件的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小区有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而该条例第二款规定,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可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三款则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2年,且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3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而实际上是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一个放宽启动条件,只要满足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2年等条件既可申请成立。
符合前三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2100433B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
解读《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是是与我们物业管理息息相关,涉涉及面广,关注度高,事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老百姓幸福安安康的一部法律。7月1日,《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落地实施。这部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有很多创新举措,如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投标,选定第三方组成专家团队起草条例文本等,物业管理行业业界与普通民众均对条例也抱有很大的期待。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促进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维护业主和物业服 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务院《物 业管理 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 监督管理工作。 县 (市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 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财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 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协调物业管理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6月28日,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淮安市人大常委会2017—2021年立法规划》,其中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立法项目包括《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牵头调研单位为市住建局。
2018年11月13日,淮安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并同意了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计划。 正式项目: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9年1月28日在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华作《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淮河生态经济带建设启程之年、决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举措更实,聚焦人民群众关切的操心事、烦心事。围绕让群众住得安心,以问题主导立法,靠立法解决问题,将民生领域立法摆上突出位置,制定《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9年5月10日,淮安市司法局将《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6月17日,淮安市司法局公开《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2019年06月21日,淮安市公布2019年5月份各部门办件统计情况,有关《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来信作为典型案例介绍。
2019年6月23日下午,淮安市政府八届第41次常务会议召开,会议指出,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淮安物业管理水平,我市起草了《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会议指出,物业管理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牵动千家万户的民生工作,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社区治理的难点和文明创建的弱点。会议要求,《条例》出台后,各地、市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担当意识,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制订完善配套政策,强化监督管理,以高度的责任感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解决好住宅物业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补齐物业管理的短板,不断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2019年6月27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2019年6月30日,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2019年6月27日,市政府向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提请审议《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为了更好地修改完善法规草案,进一步体现各界意愿,现将该法规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2019年7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法制委主任委员许步健召集市住建局、司法局、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同志,了解会商《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完善工作。许步健听取了相关单位关于条例草案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以及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相关情况报告,肯定了草案起草阶段的各项工作,对下一步的修改完善提出的要求。他指出,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一审意见,进一步做好研究工作,认真谋划完善草案中提出的制度设计和举措,力求更加科学和具有可操作性;要大力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正在开展的立法调研,收集反映更多的意见建议,为草案的修改完善打下坚实基础。
2019年7月10日,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下半年我市将多措并举,强化住房供应保障”:优化物管服务。进一步完善《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在《条例》正式出台后,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切实抓好贯彻实施。进一步强化物管企业信用管理和维修资金管理。
2019年9月6日,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真组织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对《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座谈讨论,并征集建议意见。
2019年9月16日,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意见。
2019年9月17日、9月19日,淮安市人大法制委在市住建局会议室组织分别组织《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会。9月19日上午广泛征求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公司代表意见,人大法制委领导通报条例起草修订过程,本次征求意见是在收集2000多条意见基础上修订,对涉及业主、物业公司、及一些重要条款作了说明,会上畅所欲言,会议一直讨论到下午1:00左右。下午,组织市政协委员1名、市住建系统行风监督员2名代表和区住建局、街道办、社区领导等18人参加座谈。19日上午,组织市住建部门业务处室部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司、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等专营单位、开发建设单位代表进行座谈,对涉及相关部门的条款进行深入讨论。
2019年10月21日,淮安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四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关于《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10月24日上午,淮安市八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关于《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10月25日上午,淮安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9年11月7日下午,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五十次主任会议,决定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1月26日在南京召开,建议主要议程中包括审查批准《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9年11月26日下午,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会议审议《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9年12月16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16号公告:《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5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