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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征地拆迁过渡周转费管理办法

《富顺县征地拆迁过渡周转费管理办法》是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3月13日发布的文件。

富顺县征地拆迁过渡周转费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富顺县征地拆迁过渡周转费管理办法附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富顺县人民政府2012年3月1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富顺县征地拆迁过渡周转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富府发﹝2012﹞12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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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征地拆迁过渡周转费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富顺县征地拆迁过渡周转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合理、规范、科学管理我县征地拆迁过渡周转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办函〔2008〕73号)、《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富顺县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实施细则》(富府法规〔2016〕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过渡周转费,是指我县因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房屋拆迁,被拆迁人需临时过渡周转的,发给被拆迁人的过渡周转资金。

第二章 过渡周转费的发放

第三条 过渡周转费的发放,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具体负责。

第四条 在县辖区范围内每人每月发给过渡周转费150元,过渡期为12个月;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超过期限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提高1倍发给过渡周转费。对货币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发给3个月的过渡周转费。

第五条 涉及房屋拆迁的以下人员,应纳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范围: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人员方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

1、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2、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项决定、财产权益分配等权利的;

3、依法履行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

1、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服役的义务兵、一级士官和二级士官;

2、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有期徒刑;

3、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4、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婚嫁关系依法正常迁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员;

5、因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依法迁入,尚未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的人员。

(三)常住户口不在被征收土地村组,但属被拆迁户户主配偶、子女、父母且长期共同居住,其他地方无住房,符合以下情形的人员:

1、因独子或独女依法婚嫁迁入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其在原籍地无住房且未享受或参与宅基地使用权分配,需随子女居住的法定被赡养人;

2、因依法婚嫁迁入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其随同迁入的法定监护子女;

3、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收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已农转非,但未进行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员;

第六条 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与被拆迁人共同生活、居住的新增加的直系亲属,纳入过渡周转费范围,发放过渡周转费,不纳入拆迁安置范围。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在过渡周转费领取期间死亡的,从该员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过渡周转费。拆迁安置时,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的服有期徒刑人员纳入安置,但不发放过渡周转费。

第七条 过渡周转费的发放,应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腾空并拆除房屋之日起计发。待交付安置房签订交房确认书之日起计算,由征地承办单位一次性再计发6个月过渡周转费后,终止过渡周转费。

第八条 为确保过渡周转费资金安全,过渡周转费的发放原则上采取建立被拆迁人银行账户,打卡发放。被拆迁户因特殊情况,确需以现金方式领取的,由被拆迁户书面申请,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后,可按现金方式发放。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征地承办单位应设置征地拆迁资金专户,所有项目资金,专项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严格按照“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运作。

第十一条 过渡周转费列入宗地征地成本。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征地承办单位要建立完善审批程序,实行“备用金”制和“一支笔”审批制。专人负责管理备用金、资金兑付和费用报销。所有支出票据必须附领款、银行转帐原件,并经两人以上业务经办人签字,业务股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 为加强资金监管,成立以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专项工作监督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渡周转费发放的指导和监督,对过渡周转费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项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因未按规定程序及时发放过渡周转费引起被征地农民上访的,县信访、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登记受理,并组织开展专题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过渡周转费发放过程中,被拆迁户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过渡周转费的,由发放单位依法追回已发放的过渡周转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在过渡周转费发放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侵占、挪用、截留、骗取、套取过渡周转费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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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征地拆迁过渡周转费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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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征地拆迁过渡周转费管理办法文献

【15】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15】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15】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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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 1 - 征地 拆迁 管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依法、科学、合理地用好建设用地,规范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管理, 快速、平稳、有序、可控、高效地完成兰新客运专线工程建设的征地 拆迁工作,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依据兰新二线公司的有关要求, 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征地拆迁工作职责 第二条 项目部成立征地拆迁配合、协调领导小组 主 任:姚长文 副主任:杜其超 高义 丁刚勤 王俊辉 委 员: 贾腾龙 费安寨 张养明 赫秀强 杜鹏程 彭火 安 王建坤及项目部各部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兰新铁路新疆有限公司要求,配合地方 的地拆迁工作,协调各工区与地方和各工区之间征地拆迁中的有关问 题。 第三条 项目部职责 1. 主要负责管区内征地拆迁的协调工作。 根据项目的计划安

42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42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42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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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管理, 保障铁路“规范、优质、 高效、和谐”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 本国策,节约、集约用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统 一管理的原则下依法进行征地拆迁工作。 第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更改 项目立项、可研批复文件及设计文件实施征地拆迁,严禁随意扩大征地范 围。 第四条 征用铁路建设用地按其用途分为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 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运输生产用地:是指铁路区间、车站、站场、货场、运输生产及养护 维修设施、仓储库及其他运输生产设施用地。 辅助生产用地:是指机关、职工教育培训设施、产品生产及修配

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顺县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简介

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顺县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富府办发〔2016〕5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富顺县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富顺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

富顺县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2]275号) 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等要求,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交发[2013]53号),针对我县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的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以下简称大中修工程),资金来源为县本级财政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三条 大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对其沿线设施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全面恢复到原有技术标准的养护工程。

第四条 大中修工程作为公路养护工程,具有项目散、分布广、规模小、投资少、不征地、及时性强、实施周期短等特点,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及时恢复路况、方便公众出行的原则,简化前期手续,快速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尽快恢复路况。

第五条 大中修工程工作程序为:

(一)县公路养护机构对本辖区路面病害进行全面调查、检测和评定,确定需要进行大中修工程的路段。

(二)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需要大中修工程路段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批。

(三)县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大中修工程年度建议计划。

(四)县人民政府下达大中修工程年度计划。

(五)县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养护机构实施公路大中修工程,并签订委托协议及考核办法。

(六) 县公路养护机构按受委托的范围、标准进行大中修工程实施。

(七)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大中修工程验收。

(八)办理竣工结算,报国家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

第六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工作要求,采用先进养护技术和管理手段,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大中修工程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寿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七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依据上年度公路路况调查、检测结果,结合全年公路改扩建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确定需要大中修工程路段,并组织编制设计文件。

第八条 大中修工程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大中修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具备相应业绩、设计经验和能力的设计单位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编制。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大中修工程路段的技术状况进行详细检测,对交通量和通行车辆的轴载谱进行调查,综合考虑交通量、车辆轴载、自然条件、全寿命周期成本和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等因素,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十条 大中修工程路面结构按交通运输部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大中修工程路段上的四、五类中小型桥梁应按有关要求同步改造,并完善交通安全和养护设施,以提高公路安全保障水平。大桥及特大桥按交通部有关规定,按程序另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大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将项目核查、技术方案审查和专家现场审查相结合,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审查深度,保证审批质量。工程设计文件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据拟安排大中修工程路段公路路况检测结果,结合全县公路改建工程安排,大中修工程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批情况提出年度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建议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依据县政府审定的年度大中修工程计划、县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养护机构签订的大中修工程协议、大中修工程项目财政评审控制价或下浮价以及项目工期进度安排、财力状况等,分期下达投资计划,筹集资金,保障大中修工程资金需要。

第十五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大中修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审定的大中修工程专项资金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实施路段,降低实施标准。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县公路养护机构负责大中修工程项目的实施,根据项目需求制定实施方案(包括组织、采购、人员设备等)报主管部门和政府审批,应严格控制项目规模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凡需调整的必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县公路养护机构应充分利用自有设备和人力资源及时组织实施大中修工程,大宗材料实行集中采购;所需的临时场地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零星材料、管理及劳务人员外聘等在财政评审控制价内自行采购。大中修工程不得转包、分包或变相转包。

第十八条 大中修工程凡涉及增减工程量或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县政府工程量增(减)变更管理办法和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县公路养护机构应加强大中修工程成本控制和管理,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和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大中修工程的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检测,落实质量责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中修工程实施单位应文明规范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和保通工作,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 3 0)的规定,合理规范布置施工作业区,设置规范、齐全、醒目的施工标志。施工路段应派专人维护交通,保证施工路段的安全通畅。

第二十二条 大中修工程不得随意断道施工,如因施工组织需要必须断道施工的应制定绕行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大中修工程实行交竣工一次性验收制度。工程项目完工后,经实施单位自检和监理评定合格,并经委托的公路质量监督检测合格,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厅颁布的实施细则组织验收,验收合格颁发大中修工程验收合格证书。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需经县财政评审,下浮比例由领导小组确定,以县财评下浮后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按实结算,完工后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金额为准。县交通主管部门应与养护部门建立目标责任,对盈亏的业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 大中修工程资金按结算价包干使用,实施单位盈亏自负。

第二十六条 大中修工程资金按进度拨付,因公路养护机构无垫资能力,开工后预拨资金的30%,每月按完成产值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达到70%后预付款一次性扣回,完工后拨付至工程资金的85%,余款经审计结算后支付审计价的95%,留质保金5%,一年后无息退还。

第二十七条 大中修工程资金由县财政将预算下达县交通主管部门,再按进度支付到实施单位,作为实施单位自有资金由支付中心代管,实施单位再支出及具体方式,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签批,县国库支付中心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施单位支付材料款、劳务费等大宗支出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进行,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条例规定支取大额现金。

第二十九条 县公路养护机构施工盈余可用于公路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和添置养护机械设备。

第三十条 大中修工程应照章纳税,实施单位应按票据支付要求划拨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

第三十一条 大中修工程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监理、检测以及前期设计等费用由县财政另行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大中修工程的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大中修工程管理督促,及时整改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三条 县公路工程质监机构应加强对大中修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工程质量巡查制度,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大中修工程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国家审计部门全过程参与项目实施监督,项目完工后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大中修工程项目结算依据。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在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廉政、安全问题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相关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富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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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函〔2010〕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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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结算工作,加强资金管理,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7〕26号),结合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株洲市本级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的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建筑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资金、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三条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量入为出、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严格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为了严格控制征地拆迁成本,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各征地项目开征前,依据调查情况、补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拆迁资金概算。

第五条 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编制的具体内容:

(一)土地部分:

1.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均根据调查结果按文件标准编制。

2.征地范围内属村民小组及组民出资或合资修建的设施,根据调查结果按政策标准编制。

3.征地范围内属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所建的设施(如水渠、喷灌、抽水机台、水塘设施),按政策规定的地面设施平摊补偿费包干编制。

4.迁坟补偿费按山林地5座/亩、水泥坟补偿标准1000元/座编制。

5.红线范围水塘均按每亩1.6万元造塘补助费(造塘补助费可视同为水塘建设工程费)标准编制。

(二)拆迁部分:

1.房屋拆迁补偿、装修补偿、腾地奖、搬家费、过渡费、生产、生活设施包干补偿、购房补助、房屋装修补助依据调查数据按相关文件标准进行编制。

2.房屋超高一律按增加4%、架空层按砖混结构的面积计提系数进入概算。

3.购房补助先按自购商品房和安置房安置各占50%的比例补助标准编制概算,再根据项目安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4.非住宅房屋按相关文件标准单项编制。

(三)其他费用

1.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是指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需支出的相关经费,按征地拆迁工作量计取,标准为:100亩以下土地按4.5元/㎡,房屋按75元/㎡;100-500亩土地按3.5元/㎡,房屋按60元/㎡;500亩以上土地按3元/㎡,房屋按55元/㎡的标准确定;单宗项目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取。

2.不可预见费,是指概算中难以预见的与征地拆迁相关的费用,按工作量计取。标准为:100亩以下土地按3.6元/㎡,房屋按60元/㎡;100-500亩土地按3元/㎡,房屋按50元/㎡;500亩以上土地按2.5元/㎡,房屋按45元/㎡的标准确定。

第六条 征地拆迁资金概算一般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评审。但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由市财政评审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评审。

第七条 征地拆迁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遵循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项目核算、按进度拨付、多退少补的原则。

第八条 征地拆迁资金按概算评审金额一次性足额缴入株洲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确定缴款批次,分批次足额缴纳。

第九条 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项目征地拆迁资金概算表和其他征地拆迁资金拨付凭证,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拆迁资金拨付到征地拆迁资金专户。

第十条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株洲市财政局拨付的征拆资金后,应及时组织征拆资金支付和发放。属补偿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农民个人的,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区人民政府直接发放到农民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 征地工作经费的90%拨付给项目区,用于工作人员办公经费、临时工工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补贴、现场工作用餐、交通费等;10%留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用于全市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组织资金概算、评审以及工作协调等。各区可以根据各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完成情况在工作经费中列支部分奖金(不超过工作经费总额的10%),奖励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征地工作经费可在本区实施的征地项目中跨年度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不可预见费主要用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裁决、信访、强制执行、特殊困难户补助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等相关费用。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拨付给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不可预见费由各区区长办公会议研究、使用,可在本区实施的征地项目中跨年度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资金按《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0〕28号)、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按《株洲市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株政发〔2010〕11号文件)标准,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代收后上交市财政社保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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