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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一、应提交证件
(1)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
(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1)租赁双方持上述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1、房屋租赁合同;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家庭户口簿;5、公有住房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100433B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租赁房屋其实和购置房产一样,都需要签合同之后备案,这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因此对于打算租房或者正在租房的人来讲,了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流程也是必须得知的常识! 法定依据 房屋租赁合...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租赁房屋其实和购置房产一样,都需要签合同之后备案,这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因此对于打算租房或者正在租房的人来讲,了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流程也是必须得知的常识!法定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登...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范及流程图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
1_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表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表 申 请 人 出租人 姓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人 姓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房 屋 状 况 房屋座落 房屋用途 商场柜台、专业批发市场、仓库、写字楼、商铺、住宅 房屋结构 钢结构、钢混、砖混、砖木、简易 证件名称 土地性质 出租面积 租金(年、月) 我们双方诚意租赁该房屋, 我们对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提交的下 列证件、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合法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 房屋租赁合同(留原件) □ 房屋所有权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 当事人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 当事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 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填写 编号: 核 验 情 况 权证是否相符 产权有无限定条件 证件是否齐全 是否改变使
厦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1 A 厦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业务类型 □初始□转租□变更□注销□补换证 出租人 名称 电话 地址 代理人 电话 承租人 名称 电话 地址 代理人 电话 坐落 权属凭证 房屋结构 房屋用 途 建筑 面积 出租部位 出租 面积 房屋租金 币 元/月, 元 /平方米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月 申请事由 备注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租赁当事人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现依法申请 租赁登记备案,并声明如下: 1、出租房屋权属无争议,非危房;如属共有房屋,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2、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 3、委托他人代办的,如提供的是未经公证的委托书,代理人(受托人)保证所 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保证以上内容正确属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出租人: 承租人: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人为企业的,只
【学员问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解答】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一方面可以较好地防止非法出租房屋,减少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防止国家税费流失。
申请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部门证明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条例,房屋租赁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出租房屋的时候如何进行登记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西安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地点有哪些?从西安市房管局了解到了相关政策。
今年2月起 城六区可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所需提交的资料: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的相关规定: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在以上事项发生三十日内,到原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管理部门,办理挂失补领、注销、变更手续。
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的单位:
为了方便群众,自2016年2月1日起,城六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开始受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同时,各区(县)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在各街办(镇)的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碑林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雁塔区住房保障局
灞桥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未央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长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阎良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临潼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高陵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户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周至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蓝田县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单位:
碑林雁塔房屋租赁所
新城灞桥房屋租赁所
莲湖未央房屋租赁所
为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河南省确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认真制定了《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办理期限、应当提交的材料、记载事项、变更登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并于7月1日正式施行。
在房屋租赁安全管理方面,《办法》明确禁止出租房屋的范围:属于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房屋不得出租。此外,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河南省房屋租赁实行联合管理机制,将积极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供应,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出租,满足租赁市场住房需求。积极推进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正确引导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