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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责任保险

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 ,适用于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基本信息

工程监理责任保险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业务时,因过失未能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义务或发出错误指令导致所监理的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而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在本保险期限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二)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一)和第四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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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责任保险造价信息

  •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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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保险电力电缆

  • 额定电压(KV):0.6/1;型号:YJV;芯数:4;标称截面(mm2):150;规格型号:YJV-4×150;工作类型:普通型;线芯材质:
  • m
  • 鑫山
  • 13%
  • 陕西鑫山线缆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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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保险电力电缆

  • 额定电压(KV):0.6/1;型号:YJV;芯数:4+1;标称截面(mm2):70/35;规格型号:YJV-4×70+1×35;工作类型:普
  • m
  • 鑫山
  • 13%
  • 陕西鑫山线缆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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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保险电力电缆

  • 额定电压(KV):0.6/1;型号:YJV;芯数:4+1;标称截面(mm2):185/95;规格型号:YJV-4×185+1×95;工作类型
  • m
  • 鑫山
  • 13%
  • 陕西鑫山线缆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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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保险电力电缆

  • 额定电压(KV):0.6/1;型号:YJV22;芯数:3;标称截面(mm2):25;规格型号:YJV22-3×25;工作类型:普通型;线芯材
  • m
  • 鑫山
  • 13%
  • 陕西鑫山线缆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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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保险电力电缆

  • 额定电压(KV):0.6/1;型号:YJV22;芯数:3;标称截面(mm2):16;规格型号:YJV22-3×16;工作类型:普通型;线芯材
  • m
  • 鑫山
  • 13%
  • 陕西鑫山线缆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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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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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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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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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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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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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责任

  • 详附件
  • 1座
  • 2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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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

  • 1.0项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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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 详见附件
  • 1个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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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责任标牌黑色大理石碑面

  • 工程责任标牌黑色大理石刻字(尺寸800×400×30mm)
  • 1块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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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 480×320×5mm,详附件图纸
  • 5套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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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基本资料

适用人群: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投保范围: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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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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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文献

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费率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费率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费率问题研究

格式:pdf

大小:202KB

页数: 5页

对影响监理责任保险费率的相关因素进行研究,确定各主要因素对费率的影响排序,为新的费率厘定方法打下基础。分析我国现行监理责任保险费率确定方法中的不足与缺陷,借鉴国外经验,探索了一种更加科学、便于操作和符合现阶段这一险种实际情况的费率厘定方法。即以现行的天安保险公司的监理责任保险条款为基础确定基本费率,把影响费率的其它因素根据其影响力的大小定量为修正系数,加入到定价模型中以确定最终费率。通过对修正系数的调整可以保证保险公司在该险种总保费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实现该险种的差异化和合理化服务,改善该险种现行保费的过分单一情况,从而更有利于吸引投保和提高保险公司在这一险种上的竞争力,促进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的发展。

江苏省将全面推行工程监理责任保险 江苏省将全面推行工程监理责任保险

江苏省将全面推行工程监理责任保险

格式:pdf

大小:202KB

页数: 1页

日前,在江办保监局的推动下,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同紫金财产保险江苏分公司、江苏东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南京举行全省工程监理责任保险签约仪式。来自全省的20多家工程监理企业与紫金保险江办分公司签订了承保协议。

环境责任保险基本特征

环境责任保险的特征

(1)环境责任保险本质上并非纯正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理所当然具有传统责任保险的特性,即具有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

但是传统的责任保险性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远远不能适应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为了扩大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有学者认为,环境责任保险不仅具有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也具有自保险的性质。他们认为,污染破坏环境产生的影响具有综合性和牵连性。假如被保险人的自有场地受到污染破坏而无能力抢救治理,相邻地区的人乃至整个人类将会受到牵连。因此投保人的自有场地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受到污染侵害产生的抢救费用和治理责任应当作为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笔者赞同此观点。值得注意的是,投保人基于自有场地得到的保险赔偿必须是由于外来原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对于由于投保人的原因(故意或过失或无过失)所致之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环境侵权对象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环境污染致害往往造成受害者生命、健康和财产上的损失,即受害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了侵害。传统民法从财产权、人身权两方面对环境进行保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许多重要的环境要素像空气、阳光、水等就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个人财产,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无法以财产权作为对其救济的根据。而相邻权的局限性在于其范围狭小,只限于以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为前提的环境侵权,但环境侵权往往具有迁移性、远距离的特点。把环境权与财产权、人身权并列作为环境侵权的对象,可以弥补传统民法的缺陷,也有利于新型权利概念的生成,增强人们的环境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环境权作为环境侵权对象在一些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运用,并有效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企业的环保责任感。

(3)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根据中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者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具体情节及情况不同,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对易于鉴定,它们强调的是违法者对国家承担的惩罚性个人责任,由自己承担,不能转嫁于社会,这与责任社会化性质的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是不一致的。公平正义是民事责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表现为在施与致害者必要的赔偿责任但又不至于使其失去生存能力的同时,及时有效地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现代特殊侵权责任社会化(如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就是以此为价值基础而产生的,环境责任保险就是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一种表现。环境责任保险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环境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是基于环境责任保险合同进行的,其责任社会化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强调的是投保人对国家承担的惩罚性责任,不受环境责任保险调整。

(4)环境责任保险合同遵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可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赔偿责任原则是传统保险合同的四大基本原则,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也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可保险利益原则和赔偿责任原则,但所不同的是,在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上,环境责任保险合同遵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环境侵权受害者欲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或要求被保险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以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作为前提条件。在因果关系认定上,传统侵权行为法要求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的“近因”,即直接原因,才能导致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传统保险法领域,近因原则被确立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原则强调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在环境侵权领域中的运用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和冲击。环境污染致害具有潜伏性、累积性、长期性、技术性等间接性特点,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链相当复杂,非通常手段所能确定,甚至以现有科技手段也难以做出说明,如果仍拘泥于传统直接因果关系理论,势必封闭了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救济大门。

为了减轻环境污染受害者的举证责任负担,迅速救济受害人,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应运而生。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一种证明方法,在环境责任保险中,只要求环境污染受害者在相当程度上举证,不要求全部技术过程的举证,即只要证明“如无该行为,就不会发生此结果”的某种程度上的盖然性(或然性)即可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具体地说,受害者只需证明如下二者:

(1)行为人排放的污染物到达损害发生地区而发生作用;

(2)该地区有多数同样的损害发生。此时,法院可据此推定因果关系存在,除非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能举出反证来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否则就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这里涉及到盖然性的评判问题。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同,且环境侵权致害的复杂性又使其盖然性的证明程度有别于其他民事侵权的证明,根据环境侵权致害的特点,只要盖然性超过50%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另外,危险随着社会进步、科学发展、技术更新呈现出动态发展的趋势。一方面,原有危险也许不再存在另一方面,可能产生新的更大的危险。那么,以危险为基点的保险当然也随之而动,按照不同的情势,做出符合规律的调适。这也是保险从海上保险发展到财产保险,再到人身保险最后到责任保险的内在动因。不可否认,当今环境问题因其所具有的高度科技性、复杂性、损害程度深刻性以及范围的广阔性的特点,成为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新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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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责任保险与案例评析编辑推荐

为了使读者对建设工程责任保险有一个全面的了解,陈津生编著的《建设工程责任保险与案例评析》将建设项目整个寿命周期的责任保险内容全部囊括其中,具体包括: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工程监理、雇主责任、工程险项下第三者责任、特种设备、环境污染、物业管理、公众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程保证担保,并设有责任保险案例和相关法律文件、责任保险条款专篇,便于读者在学习、实践中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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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责任保险与案例评析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涵盖建设工程领域所有责任保险险种,并设有责任保险案例和有关法律文件、保险条款专篇,供读者参阅,具有综合性、实务性和工具性特点。

陈津生编著的《建设工程责任保险与案例评析》为顺应推行建设工程责任保险制度形势,普及责任保险知识,提高建设工程行为主体保险j薛识和保险制度安排水平而编写。

《建设工程责任保险与案例评析》读者目标:建设工程(总承包、分包)、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特种设备租赁安装、物业管理等单位项目管理者;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备考人员;建设市

场行政管理干部以及财经类、金融类院系、理工科院系相关专业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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