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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在1993.09.08由国家地震局颁布。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保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保证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一切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度,申领《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许可证书》),凭证开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条 《评价许可证书》由国家地震局审查核发并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评价许可证书》设甲级、乙级和单项三种。

持有甲级《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可承接全国范围内各种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持有乙级《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可承接区域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持有单项《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可承接单项《评价许可证书》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二章 申领《评价许可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甲级《评价许可证书》;

(一)经国务院部、委、局、办、总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具有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机构和固定在编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备齐全,技术经济人员配套。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有六人以上持有国家地震局核发的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

(三)具有与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分析手段,有先进的技术装备和软件系统。

(四)能够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的地震地质调查、地震活动性分析及地震动参数的预测,对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五)熟悉和掌握国家地震局颁发的有关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等。有完善的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乙级《评价许可证书》: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及国务院部、委、局、办、总公司所属的和所辖大区或省一级代表机构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具有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机构和固定在编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力量较强,专业配备齐全,技术经济人员配套。在较好的社会信誉。有六人以上持有国家地震局核发的乙级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

(三)具有与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分析手段,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和软件系统。

(四)能够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的地震地质调查、地震活动性分析及地震参数的预测,对协作单位的技术力量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五)熟悉和掌握国家地震局颁发的有关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等。有比较健全的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单项《评价许可证书》: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及国务院部、委、局、办、总公司所属的和所辖大区或省一级代表机构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具有《评价许可证书》规定业务范围的固定在编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有二人以上持有国家地震局核发的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三)具有与《评价许可证书》规定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分析手段,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和软件系统。

(四)具有单独承担《评价许可证书》规定业务范围的能力。独立编写《评价许可证书》规定业务范围的工作报告。

(五)熟悉和掌握国家地震局颁发的有关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等。有较健全的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领《评价许可证书》的程序:

申请《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向国家地震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领取《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申请登记表》,按规定要求填写后,依次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震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签署审查意见,经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由国家地震局负责核发。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持《评价许可证书》单位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有关地震法规、标准、管理办法,遵守国家地震局发布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技术法规。

(二)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暂行办法。

(三)在《评价许可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四)在签订评价工作合同时,必须标明《评价许可证书》的级别和编号;编报的评价工作大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必须附有《评价许可证书》缩印件。

(五)及时申报本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的调整和变化情况。

(六)接受国家地震局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 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受国家地震局委托,对申请《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的项目负责人进行业务考核,对持证单位提供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国家地震局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修订《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管理办法》。

(二)负责审查、核发《评价许可证书》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

(三)组织对《评价许可证书》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工作。

(四)组织、建立《评价许可证书》升降制度,对违反本办法的评价单位有权中止和吊销所发的《评价许可证书》。

(五)监督、检查持证单位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负责组织业务考核。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地震局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管理、监督,组织对持《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进行考核,并建立许可证升降级制度。

第十三条 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视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人员状况;

(二)在编专职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的业务水平及上岗状况;

(三)设备仪器、分析测试手段和数据质量;

(四)评估已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五)执行收费标准的情况;

(六)遵守本办法和其它有关法规的情况。

第十五条 检查的程序如下:

(一)国家地震局书面通知持证单位参加检查。

(二)参加检查的持证单位,按要求填写《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检查登记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震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地震局。

(三)根据持证单位的具体情况,由负责考核的地震部门确定参加业务考核人员的范围和内容。

(四)检查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第十六条 根据检查结果,并结合升降级制度,对持证单位分别予以确认、升级、降级或中止。

第十七条 检查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检查的持证单位,国家地震局可立即中止其《评价许可证书》的使用。

第十八条 《评价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从许可证书批准之日算起),持有许可证书的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六个月之前向国家地震局重新提出申请,由国家地震局组织审查、考核。重新确认许可证书。逾期不办理,许可证书到期即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申领许可证书的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的考核费用。

第二十条 《评价许可证书》遗失后,应立即向国家地震局报告,并声明作废。重新填写《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申请登记表》,经国家地震局核实后,补发新的证书。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地震局视情节轻重,有权中止、吊销其《评价许可证书》或处以罚款:

(一)弄虚作假领取《评价许可证书》的;

(二)转借《评价许可证书》的;

(三)变相转包评价工作的;

(四)超越所持《评价许可证书》规定业务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五)为无证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六)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发生变化已不适宜评价工作又不及时申报的;

(七)评价质量低劣的;

(八)不履行评价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 持证单位完成的评价报告结论不当或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其它损失的,除吊销其《评价许可证书》、勒令其退还全部评价费外,应处以评价费用30%以上的罚款;后果严重的,应追究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持证单位不履行评价合同,造成损失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按照本办法获得《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如违反本规定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其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无效,收费应全部没收。

第二十四条 审查核发《评价许可证书》的管理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单位领导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调整其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类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必须由持《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和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涉外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一般应由国内持有《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承担,确需委托国外机构进行评价的,其评价资格由国家地震局确认。

第二十七条 《评价许可证书》、《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申请登记表》由国家地震局统一印制、编号和发放。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翻印或自行印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录: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等级划分表

┌───┬───────────┬───────┬──────────┐

│许可证│ 甲 级 │ 乙 级 │ 单 项 │

│书等级│ │ │ │

├───┼───────────┼───────┼──────────┤

│持证上│持甲级上岗证书6人以上 │持乙级以上上岗│ 持甲级上岗证书 │

│ │ │证书6人  │ 2人以上  │

│岗人员│ │ │ │

├───┼───────────┼───────┼──────────┤

│ │1.地震构造区划分及其 │ │1.地震构造区划分及 │

│ │最大潜在地震确定 │ │其最大潜在地震确定。│

│地 震│2.能动断层鉴定技术  │ 发震构造鉴定 │2.能动断层鉴定技术 │

│地 质│3.断层活动性分段及发 │ │3.断层活动性分段及 │

│ │震构造鉴定 │ │发震构造鉴定 │

│ │ │ │ │

├───┼───────────┼───────┼──────────┤

│ │1.地震的观测与精定位 │1.潜在震源区 │1.地震的观测与精定 │

│ │2.潜在震源区划分及地 │划分及地震活动│位 │

│ │震活动性参数确定 │性参数确定 │2.潜在震源区划分及 │

│地 震│3.地震危险性分析(确 │2.地震危险性 │地震活动性参数确定 │

│ │定性方法和概率性方法)│分析(确定性方│3.地震危险性分析( │

│ │ │法和概率性方法│确定性方法和概率性方│

│ │ │) │法) │

├───┼───────────┼───────┼──────────┤

│ │1.场地反应分析(一维 │1.场地反应分 │1.场地反应分析(一 │

│ │反应分析、二维反应分析│析(一维反应分│维反应分析、二维反应│

│ │及非线性分析) │析) │分析及非线性分析) │

│地 震│2.人造地震动合成  │2.人造地震动 │2.人造地震动合成  │

│ │3.地震动参数和反应谱 │合成 │3.地震动参数和反应 │

│工 程│估计 │3.地震动参数 │谱估计 │

│ │4.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 │和反应谱估计 │4.地震地质灾害小区 │

│ │ │4.地震地质灾 │划 │

│ │ │害小区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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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管理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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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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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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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1997年 7月 28日起施行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7年第 5号 现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自 1997年 7月 28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7年 7月 14日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防御和减轻地 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 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 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 强度的预测和 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市地震局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 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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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 施的破坏,科学合理地利用建设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应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技扩改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了工作系指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 性分析、 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 地震小区划、 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和场地震害预 测等工作。 第四条 地震部门是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省地震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地市地震部门负责本地市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 监督和 检查工作。 第五条 计划、建设、地矿、土地、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地震安 全性评价

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程安东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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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九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严格按许可证级别及其规定的范围开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没有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级别和范围从事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其评价结果无效。

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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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外省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须持国家地震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许可证书,并经我省省或市(州)地震主管部门资格验证,办理登记后,方可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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