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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了在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高层、超高层建筑和高耸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对于有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和特殊性岩土的场地和地基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3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应体现高层建筑特点、重视地区经验、广泛搜集资料,详细了解和明确建设、设计要求,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真实准确、评价确切合理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工程咨询报告。
1.0.4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fortallbuildings
采用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勘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多种勘察手段和方法,对高层建筑(含超高层建筑、高耸构筑物)场地的稳定性、岩土条件、地下水以及它们与工程之间相互关系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高层建筑地基基础、基坑工程等作出分析评价和预测建议。
2.1.2一般性勘探点exploratoryhole
为查明地基主要受力层性质,满足地基(包括桩基)承载力评价等一般常规性问题的要求而布设的勘探点。
2.1.3控制性勘探点controlexploratoryhole
为控制场地地层结构,满足场地、地基基础和基坑工程的稳定性、变形评价的要求而布设的勘探点。
2.1.4取土测试勘探点exploratoryholeforstapling or in-situtesting
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
2.1.5基准基床系数basic subgrade reaction coefficient
直径0.3m标准刚性承压板下,静力载荷试验p-s曲线直线段的斜率。
2.1.6抗浮设防水位water level for prevention of up-floatirtg
地下室抗浮评价计算所需的、保证抗浮设防安全和经济合理的场地地下水水位。
2.1.7突涌heave—plpmg
当基坑开挖后,基坑底面下不透水土层的自重压力小于下部承压水水头压力时,引起基坑底土体隆起破坏井同时发生喷水涌砂的现象。
2.2符号
A——基础底面积
Ai——平均附加应力系数在第i层土的层位深度内积分值
Ap——桩端面积
α——压缩系数
B——假想实体基础的等效基础宽度
b——基础底面宽度
c——黏聚力
Cci——第i层土的平均压缩指数
Cri——第i层土的平均回弹再压缩指数
cu——十字板剪切强度
Cv——固结系数
dc——控制性勘探孔深度
dg——一般性勘探孔探度
d--基础埋置深度,桩身直径Em
Em——旁压模量
Es——土的压缩模量
E0——土的变形模量
——某个钻孔的压缩模量当量值
e——孔隙比
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r——岩石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
fu——由极限承载力公式计算的地基极限承载力
Qu——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
Qul ——单桩抗拔极限承载力
qc——双桥静力触探锥头阻力
qsis——桩侧第i层土的极限侧阻力
qsir——桩侧第;层岩层极限侧阻力
qps——桩端土极限端阻力
qpr——桩端岩石极限端阻力
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s--基础沉降量,载荷试验沉降量
T--场地土的卓越周期
u--桩身周长
ul——桩群外围周长
ur ——嵌岩桩嵌岩段周长
vs——剪切波波速
w--含水量
zn-沉降计算深度r\f、子
ηβξ——折减系数,修正系数
ζrζqζC——基础形状系数
γ——土的重力密度
φ--内摩擦角
ψ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ν--土的泊松比
3基本规定
3.0.1高层建筑(包括超高层建筑和高耸构筑物,下同)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场地和地基的复杂程度、建筑规模和特征以及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将勘察等级分为甲、乙两级。勘察时根据工程情况划分勘察等级,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高属建筑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
勘察等级 高层建筑、场地、地基特征及破坏后果的严重性
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勘察工程:
13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l00m的超商层建筑;
2体形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高层建筑;
3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
4高度超过200m的高耸构筑物或重要的高耸工业构筑物;
5位于建筑边披上或邻近边坡的高展建筑和高耸构筑物;
6高度低于1、4规定的高层建筑或高耸构筑物,但属于一级(复杂)场地、或一级(复杂)地基;
7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高层建筑;
8有三层及三层以上地下室的高层建筑或软土地区有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高层建筑
乙级 不符合甲级、破坏后果严重的高层建筑勘察工程
注:场地和地基复杂程度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3.0.2勘察阶段的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对城市中重点的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勘察阶段宜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阶段进行;
2当场地勘察资料缺乏、建筑平面位置未定,或场地面积较大、为高层建筑群时,勘察阶段宜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阶段进行;
3当场地及其附近已有一定勘察资料,或勘察等级为乙级的单体建筑且建筑总平面图已定时,可将两阶段合并为一阶段,按详细勘察阶段进行;
4对于一级(复杂)场地或一级(复杂)地基的工程,可针对施工中可能出现或已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施工勘察。地基基础施工时,勘察单位宜参与施工验槽。
3.0.3进行勘察工作前,应详细了解、研究建设设计要求,宜取得由委托方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初步勘察前宜取得和搜集的资料包括:
1)建设场地的建筑红线范围及坐标;初步规划主体建筑与裙房的大致布设情况;建筑群的幢数及大致布设情况;
2)建筑的层数和高度,及地下室的层数;
3)场地的拆迁及分期建设等情况;
4)勘察场地地震背景、周边环境条件及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设施情况;
5)设计方的技术要求。
2详细勘察前宜取得和搜集的资料包括:
1)附有建筑红线、建筑坐标、地形、±0.00高程的建筑总平面图;
2)建筑结构类型、特点、层数、总高度、荷载及荷载效应组合、地下室层数、埋深等情况;
3)预计的地基基础类型、平面尺寸、埋置深度、允许变形要求等;
4)勘察场地地震背景、周边环境条件及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设施情况;
5)设计方的技术要求。
3.0.4勘察方案(包括勘探点布设)应由注册岩土工程师根据委托单位的技术要求,结合场地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制定,并对勘察方案的质量、技术经济合理性负责。
3.0.5初步勘察阶段应对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对建筑总图布置提出建议,对地基基础方案和基坑工程方案进行初步论证,为初步设计提供资料,对下一阶段的详勘工作的重点内容提出建议。本阶段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研究已有勘察资料,查明场地所在地貌单元;
2判明影响场地和地基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有关问题,包括:断裂、地裂缝及其活动性,岩溶、土洞及其发育程度,崩塌、滑坡、泥石流、高边坡或岸边的稳定性;调查了解古河道、暗浜、暗塘、洞穴或其他人工地下设施;初步判明特殊性岩土对场地、地基稳定性的影响;在抗震设防区应初步评价建筑场地类别,场地属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地段,液化、震陷可能性,设计需要时应提供抗震设计动力参数;
3初步杳明场地地层时代、成因、地层结构和岩土物理力学性质,一、二级建筑场地和地基宜进行工程地质分区;
4初步查明地下水类型,补给、排泄条件和腐蚀性,如地下水位较高需判明地下水升降幅度时,应设置地下水长期观测孔;
5初步勘察阶段的勘探点间距和勘探孔深度应按现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布设,并应布设判明场地、地基稳定性、不良地质作用和桩基持力层所必须的勘探点和勘探深度。
3.0.6详细勘察阶段应采用多种手段查明F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应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场地和地善稳定性作出站论;应对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防治、地基基础形式、埋深、地基处理、基坑工程支护等方案的选型提出建议;应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和参数。
3.0.7详细勘察阶段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建筑场地各岩土层的成因、时代、地层结构和均匀性以及特殊性岩土的性质,尤其应查明基础下软弱和坚硬地层分布,以及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对于岩质的地基和基坑工程,应查明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基本质量等级和风化程度。
2 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补给及排泄条件、腐蚀性、初见及稳定水位;提供季节变化幅度和各主要地层的渗透系数;提供基坑开挖工程应采取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当采用降水控制措施时,应分析评价降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 对地基岩土层的工程特性和地基的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各岩土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论证采用天然地基基础形式的可行性,对持力层选择、基础埋深等提出建议。
4 预测地基沉降、差异沉降和倾斜等变形特征,提供计算变形所需的计算参数。
5 对复合地基或桩基类型、适宜性、持力层选择提出建议:提供桩的极限侧阻力、极限端阻力和变形计算的有关参数;对沉桩可行性、施工时对环境的影响及桩基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意见。
6 对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提出意见;提供各侧边地质模型的建议。
7 对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提出意见,并提供所需计算参数。
8 对初步勘察中遗留的有关问题提出结论性意见。
3.0.8 高层建筑经勘察后,当条件特别复杂时宜由有岩土工程咨询设计资质的单位对高层建筑地基基础方案选型、主楼与裙房差异沉降的计算和处理、深基坑支护方案、降水或截水设计、地下室抗浮设计以及有关设计参数检测的试验设计等岩土工程问题,提供专门的岩土工程咨询报告。
3.0.9 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当地下水水位较高,宜进行地下水长期观测;当地下室埋置较深,且采取箱形、筏形基础需考虑回弹或回弹再压缩变形时,应进行回弹或回弹再压缩变形测试和观测;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位移、沉降和邻近建筑、管线的变形观测。
4勘察方案布设
4.1天然地基勘察方案布设
4.1.1高层建筑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的平面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高层建筑纵横方向对地层结构和地基均匀性的评价要求,需要时还应满足建筑场地整体稳定性分析的要求;
2满足高层建筑主楼与裙楼差异沉降分析的要求,查明持力层和下卧层的起伏情况;
3满足建筑场地类别划分的要求,布设确定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勘探点;
4满足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红黏土等特殊性岩土的评价要求,布设适量的探井;
5满足降水、截水设计要求,在缺乏经验的地区宜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1.2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的平面布设,应根据高层建筑平面形状、荷载的分布情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高层建筑平面为矩形时应按双排布设,为不规则形状时,应在凸出部位的角点和凹进的阴角布设勘探点。
2在高层建筑层数、荷载和建筑体形变异较大位置处,应布设勘探点。
3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应在中心点或电梯井、核心简部位布设勘探点。
4单幢高层建筑的勘探点数量,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不应少于5个,乙级不应少于4个。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不少于2个。
5高层建筑群可按建筑物并结合方格网布设勘探点。相邻的高层建筑,勘探点可互相共用。
4.1.3根据高层建筑勘察等级,勘探点间距应控制在15—35m范围内,并符合下列规定:
1甲级宜取较小值,乙级可取较大值。
2在暗沟、塘、浜、湖泊沉积地带和冲沟地区;在岩性差异显著或基岩面起伏很大的基岩地区;在断裂破碎带、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场地;勘探点间距宜取小值并可适当加密。
3在浅层岩溶发育地区,宜采用物探与钻探相配合进行,采用浅层地震勘探和孔间地震CT或孔间电磁波CT测试,夷明溶洞和土洞发育程度、范围和连通性。钻孔间距宜取小值或适当加密,溶洞、土洞密集时宜在每个柱基下布设勘探点。
4.1.4高层建筑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的计算深度。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对于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在不具备变形深度计算条件时,可按式(4.1.4-1)计算确定:
dc=d十αcβb(4.1.4-1)
式中dc ——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m);
d--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埋置深度(m);
αc——与土的压缩性有关的经验系数,根据基础下的地基主要土层按表4.1.4取值;
β—与高层建筑层数或基底压力有关的经验系数,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可取1.1,对乙级可取1.0;
b--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宽度,对圆形基础或环形基础,按最大直径考虑,对不规则形状的基础,按面积等代成方形、矩形或圆形面积的宽度或直径考虑 dg=d十αgβb(4.1.4-2) 式中dg--一般性勘探孔的探度(m); dg——与土的压缩性有关的经验系数,根据基础下的地基主要土层按表4.1.4取值。 表4.1.4经验系数αc 、αg值 土类 值别 碎石土 砂 土 粉 土 黏性土 (含黄土) 软 土 αc 0.5-0.7 0.7-0.9 0.9-1.2 1.0-1.5 2.0 αg 0.3-0.4 0.4-0.5 0.5-0.7 0.6-0.9 1.0 注:表中范围值对同一类土中,地质年代老、密实或地下水位深者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4一般性勘探孔,在预定深度范围内,有比较稳定且厚度超过3m的坚硬地层时,可钻人该层适当深度,以能正确定名和判明其性质;如在预定深度内遇软弱地层时应加深或钻穿。 5在基岩和浅层岩溶发育地区,当基础底面下的土层厚度小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时,一般性钻孔应钻至完整、较完整基岩面;控制性钻孔应深入完整、较完整基岩3—5m,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取大值,乙级取小值;专门查明溶洞或土洞的钻孔深度应深入涧底完整地层3—5m。 6在花岗岩残积土地区,应查清残积土和全风化岩的分布深度。计算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勘探孔深度时,其αc和αg 系数,对残积砾质黏性土和残积砂质黏性土可按表4.1.4中粉土的值确定,对残积黏性土可按表4.1.4中黏性土的值确定,对全风化岩可按表4.1.4中碎石上的值确定。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控制性钻孔探度应深入强风化岩3~5m,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宜取大值,乙级可取小值。一般性钻孔达强风化岩顶面即可。 9评价土的湿陷性、膨胀性、砂土地震液化、确定场地覆盖层厚度、查明地下水渗透性等钻孔深度,应按有关规范的要求确定。 8在断裂破碎带、冲沟地段、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场地及位于斜坡上或坡脚下的高层建筑,当需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评价和验算的要求。 4.1.5采取不扰动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点的数量不宜少于全部勘探点总数的2/3,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单幢高层建筑不宜少于4个。 4.1.6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基础底面下1.0倍基础宽度内宜按1—2m,以下可根据土层变化情况适当加大距离。 4.1.7采取岩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幢高层建筑每一主要土层内采取不扰动土试样的数量或进行原位测试的次数不应少于6件(组)次; 2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3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次数: 4岩石试样的数量各层不应少于6件(组); 9地下室侧墙计算、基坑边坡稳定性计算或锚杆设计所需的抗剪强度试验指标,各主要土层应采取不少于6件(组)的不扰动土试样。 4.1.8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或工程经验缺乏、或研究程度较差的地区,宜布设载荷试验确定天然地基持力层的承载力特征值和变形参数。 4.2桩基勘察方案布设 4.2.1对于端承型桩,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应按柱列线布设,其间距应能控制桩端持力层层面和厚度的变化,宜为12—24m; 2在勘探过程中发现基岩中有断层破碎带,或桩端持力层为软、硬互层,或相邻勘探点所揭露桩端持力层层面坡度超过10%,且单向倾伏时,钻孔应适当加密;荷载较大或复杂地基的一柱一桩工程,应每柱设置勘探点; 3岩溶发育场地当以基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应按柱位布孔,同时应辅以各种有效的地球物理勘探手段,以查明拟建场地范围及有影响地段的各种岩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规模、埋深、岩溶堆填物性状和地下水特征; 4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4.2.2对于摩擦型桩,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应按建筑物周边或柱列线布设,其间距宜为20—35m,当相邻勘探点揭露的主要桩端持力层或软弱下卧层层位变化较大,影响到桩基方案选择时,应适当加密勘探点。带有裙房或外扩地下室的高层建筑,布设勘探点时应与主楼一同考虑。 2桩基工程勘探点数量应视工程规模大小而定,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单幢高层建筑勘探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乙级不宜少于4个,对于宽度大35m的高层建筑,其中心应布置勘探点。 3控制性的勘探点应占勘探点总数的1/3—1/2。 4.2.3对于端承型桩,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以可压缩地层(包括全风化和强风化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勘探孔深度应能满足沉降计算的要求,控制性勘探孔的探度应深入预计桩端持力层以下5-l0rn或6d-l0d(d为桩身直径或方桩的换算直径,直径大的桩取小值,直径小的桩取大值),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端下3-5m或3d-5d; 2对一般岩质地基的嵌岩桩,勘探孔深度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1d-3J,对控制性勘探孔应钻人预计嵌岩面以下3d—5d,对质量等级为Ⅲ级以上的岩体,可适当放宽; 3对花岗岩地区的嵌岩桩,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微风化岩3-5m,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微风化岩5—8m; 4对于岩溶、断层破碎带地区,勘探孔应穿过溶洞、或断层破碎带进入稳定地层,进入深度应满足3d,并不小于5m; 5具多韵律薄层状的沉积岩或变质岩,当基岩中强风化、中等风化、微风化岩呈互层出现时,对拟以微风化岩作为持力层的嵌岩桩,勘探孔进入微风化岩深度不应小于5m。 4.2.4对于摩擦型桩,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持力层或预计最大桩端入土深度以下不小于3m; 2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群桩桩基(假想的实体基础)沉降计算深度以下1~2m.群桩桩基沉降计算深度宜取桩端平面以下附加应力为上覆土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或桉桩端平面以下(1~1.5)b(b为假想实体基础宽度)的深度考虑。4.2.5桩基勘察的岩(土)试样采取及原位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桩基勘探深度范围内的每一主要土层,应采取土试样.并根据土质情况选择适当的原位测试,取土数量或测试次数不应少于6组(次); 2对嵌岩桩桩端持力层段岩层,应采取不少于6组的岩样进行天然和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试验; 3以不同风化带作桩端持力层的桩基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勘察时控制性钻孔宜进行压缩波波速测试,按完整性指数或波速比定量划分岩体完整程度和风化程度,划分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4.3复合地基勘察方案布设 4.3.1复合地基勘察前,应搜集必要的基础资料,井应着重搜集本地区同类建筑的复合地基工程经验,明确本地区需要解决的主要岩土工程问题、适宜的增强体类型、设计施工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 4.3.2高层建筑复合地基勘察方案,其勘探点平面布设应按照天然地基勘察方案布设,符合本规程第4章4.1节的规定;勘探孔探度应符合4.2节桩基勘察的要求,查明适宜作为桩端持力层的分布情况和下卧岩土层的性状;当适宜作为桩端持力层的顶板高程、厚度变化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探明其变化;查明建筑场地各土层分布及性状和地下水的分布及类型,并取得各土层承载力特征值、压缩模量以及计算单桩承载力、变形等所需的参数。 4.3.3应根据建筑地基处理目的和可能采用的复合地基增强体类型,布设勘察试验方案。需重点查明的问题,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以消除黄土湿陷性为目的而采用土或灰土桩挤密等方案时,应重点查明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湿陷性土层的分布范围,非湿陷性土层的埋深及性质,提供地基土的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干密度、含水量、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量等指标。 2以消除砂土、粉土液化为目的而采用砂石桩挤密等方案时,应重点查明建筑场地液化等级:提供地基土层的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比贯入阻力、相对密度和液化土层的层位及厚度。 3以提高高层建筑地基承载力和减小沉降或差异沉降为目的而采用柔性增强体、半刚性增强体复合地基方案时,应查明相对软弱土层的分布范围,深度和厚度情况,以及设计、施工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对黏性土地基,应取得地基土的压缩模量、不排水抗剪强度、含水量、地下水位及pH值、有机质含量等指标;对砂土和粉土地基应取得天然孔隙比、相对密度、标准贯人试验锤击数等指标。 4高层建筑采用刚性桩复合地基方案时,应查明承载力较高、适宜作为桩端持力层的土层埋深、厚度及其物理力学性质以及地基土的承载力特征值。 4.3.4高层建筑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和变形参数应在施工图设计期间通过设计参数检测——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有经验的地区,可依据增强体的载荷试验结果和桩间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合地区经验计算确定;在缺乏经验的地区,尚应进行不同桩径、桩长、置换率等的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4.4基坑工程勘察方案布设 4.4.1基坑工程勘察,应与高层建筑地基勘察同步进行。初步勘察阶段应初步查明场地环境情况和工程地质条件、预测基坑工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岩土工程问题;详细勘察阶段应在详细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基础亡,判断基坑的整体稳定性,预测可能破坏模式,为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基础资料,对基坑工程等级、支护方案提出建议。 4.4.2基坑工程勘察前,委托方应提供以下资料: 1邻近的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 2周边各类管线及地下工程情况; 3周边地表水汇集、排泄以及地下管网分布及渗漏情况; 4周边道路等级情况等。 4.4.3勘察区范围宜达到基坑边线以外两倍以上基坑深度,勘探点宜沿地下室周边布置,边线以外以调查或搜集资料为主,为查明某些专门问题可在边线以外布设勘探点。勘探点的间距根据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宜为11—30m,当遇暗浜、暗塘或填土厚度变化很大或基岩面起伏很大时,宜加密勘探点。 4.4.4勘探孔的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两倍;对深厚软土层,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土层;为降水或截水设计需要,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主要含水层进入隔水层一定深度;在基坑深度内,遇微风化基岩时,一般性勘探孔应钻人微风化岩层1—3m,控制性勘探孔应超过基坑深度1—3m;控制性勘探点宜为勘探点总数的1/3,且每一基坑侧边不宜少于1个控制性勘探点。 4.4 .5对岩质基坑,勘察工作应以工程地质测绘调查为主,以钻探、物探、原位测试及室内试验为辅,基坑施工时,应进行施工地质工作。应查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1岩石的坚硬程度; 2岩石的完整程度; 3主要结构面(特别是软弱外倾结构面)的力学属性、产状、延伸长度、结合程度、充填物状态、充水状况、组合关系、与临空面的关系; 4岩石的风化程度; 5坡体的含水状况等。 4.4.6对一般黏性土宜进行静力触探和标准贯入试验;对砂土和碎石土宜进行标准贯人试验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对软土宜进行卜字板剪切试验;当设计需要时可进行基床系数试验或旁压试验、扁铲侧胀试验。 4.4.7岩土不扰动试样的采取和原位测试的数量,应保证每一主要岩土层有代表性的数据分别不少于6组(个),室内试验的主要项目是含水量、密度、抗剪强度和渗透试验,对砂、砾、卵石层宜进行水上、水下休止角试验。对岩质基坑,当存在顺层或外倾岩体软弱结构面时,宜在室内或现场测定结构面的抗剪强度。 4.4.8当地下水位较高,应查明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除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含水层为卵石层或含卵石颗粒的砂层时,应详细描述卵石的颗粒组成、粒径大小和黏性土含量; 2当附近有地表水体时,宜在其间布设一定数量的勘探孔或观测孔; 3当场地水文地质资料缺乏或在岩溶发育地区,应进行单孔或群孔分层抽水试验,测求渗透系数、影响半径、单井涌水量等水文地质参数。 5地下水 5.0.1根据高层建筑的工程需要,应采用调查与现场勘察方法,查明地下水的性质和变化规律,提供水文地质参数;针对地基础形式、基坑支护形式、施工方法等情况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和环境影响,预估可能产生的危害,提出预防和处理措施的建议。 5.0.2已有地区经验或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且有常年地下水位监测资料的地区,地下水的勘察可通过调查方法掌握地下水的性质和规律,其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地下水的类型、主要含水层及其渗透特性; 2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 3历史最高、最低地下水位及近3—5年水位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 4区域性气象资料; 5地下水腐蚀性和污染源情况。 5.0.3当在无经验地区.地下水的变化或含水层的水文地质特性对地基评价、地下室抗浮和工程降水有重大影响时,在调查的基础上,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地下水类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2与工程相关的含水层相互之间的补给关系; 3测定地层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 4对缺乏常年地下水监测资料的地区,在韧步勘察阶段应设置长期观测孔或孔隙水压力计; G对与工程结构有关的含水层,应采取有代表性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6在岩溶地区,应查明场地岩溶裂隙水的主要发育特征及其不均匀性。 5.0.4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离后测定地下水位或承压水头高度。必要时,宜埋设孔隙水压力计,或采用孔压静力触探试验进行量测,但在黏性土中应有足够的消散时间。 5.0.5含水层的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应根据岩土层特性和工程需要,宜采用现场钻孔或探井抽水试验、注水试验或压水试验求得。 5.0.6应按下列内容评价地下水对工程的作用和影响: 1对地基基础、地下结构应考虑在最不利组合情况下,地下水对结构的上浮作用; 2验算边坡稳定时,应考虑地下水及其动水压力对边坡稳定的不利影响; 3采取降水措施时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响范围内,应考虑地面沉降及其对工程的危害; 4当地下水位回升时,应考虑可能引起的回弹和附加的浮托力等; 5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应考虑地下水位上升对湿陷性的影响; 6在有水头压差的粉细砂、粉土地层中,应评价产生潜蚀、流砂、管涌的可能性; 7在地下水位下开挖基坑,应评价降水或截水措SE的可行性及其对基坑稳定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8当基坑底下存在高水头的承压含水层时,应评价坑底土层的隆起或产生突涌的可能性; 9对地下水位以下的工程结构,应评价地下水对混凝土或金属材料的腐蚀性。 5.0.7基坑工程中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施工中地下水位应保持在基坑底面下0.5-1.5m; 2降水过程中应防止渗透水流的不良作用; 3深层承压水可能引起突涌时,应采取降低基坑下的承压 水头的减压措施; 4应对可能影响的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等设施进行监测,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6室内试验 6.0.1常规试验项目的试验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及<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执行。其具体操作和试验仪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和《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的有关规定。 6.0.2计算地基承载力所需的抗剪强度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所采取的土试样质量等级应符合I级,且应采用三轴压缩试验。 2抗剪强度试验的方法应根据施工速度、地层条件和计算公式等选用,尽可能符合建筑和地基土实际受力状况。对饱和黏性土或施工速率较快、排水条件差的土可采用不固结不排水剪(uu),对饱和软土,应对试样在有效自重压力预固结后再进行试验,总应力法提供Cuu、φuu参数;经过预压固结的地基,可根据其固结程度采用固结不排水剪(cu),总应力法提供CCu、φCu参数。 3三轴压缩试验结果应提供摩尔圆及其强度包线。 6.0.3计算地基沉降的压缩性指标,根据工程的不同计算方法,可采用下列试验方法: 1当采用单轴压缩试验的压缩模量按分层总和法进行沉降计算时,其最大压力值应超过预计的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压缩性指标应取土的有效自重压力至上的有效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压力段的计算值。 2当采用考虑应力历史的固结沉降计算时,应采用I级土 样进行试验。试验的最大压力应满足绘制完整的e—logp曲线的需要,以求得先期固结压力Pc、压缩指数CC和回弹再压缩指数Cr。回弹压力宜模拟现场卸荷条件。 3当需进行群桩基础变形验算时,对桩端平面以下压缩层范围内的土,应测求土的压缩性指标。试验压力不应小于实际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 4当需要考虑基坑:f挖卸荷引起的回弹量,应进行测求回弹模量和回弹再压缩模量的试验,以模拟实际加荷卸荷情况,其压力的施加宜与实际加、卸荷状况一致。回弹模量和回弹再压缩模量的试验方法、稳定标准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标准固结试验的要求,试验前应做试验设计。 6.0.4基坑开挖需要采用明沟、井点或管井抽水降低地下水位时,宜根据土性情况进行有关土层的常水头或变水头渗透试验。 6.0.5为验算边坡稳定性和基坑工程等支挡设计所进行的抗剪强度试验,对黏性土宜采用三轴压缩试验。当按总应力法计算时,验算地基整体稳定性宜采用不固结不排水试验(UU),提供Cuu、φuu参数,对饱和软土应对试样在有效自重压力预固结后再进行试验;计算土压力可采用固结不排水试验(cu),提供CCu、φCu参数。当按有效应力法计算时,宜采用测孔隙水压力的固结不排水试验(cu),提供有效强度C’、φ’参数。 6.0.6当需根据室内试验结果确定嵌岩桩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时,应进行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对于在地下水位以下、事韵律薄层状的黏土质沉积岩或变质岩,可采用天然湿度试样,不进行饱和处理;对较为破碎的中等风化带岩石,取样确有困难时,可取样进行点荷载强度试验,其试验标准及与岩石单轴抗压强度的换算关系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50266及《工程岩体分级标准》CB50218中有关规定执行。 6.0.7当进行地震反应分析和地基液化判别时,町采用动三轴试验、动单剪试验和共振柱试验,测定地基土的动剪变(切)模量和阻尼比等参数。动应变适用范围:对动三轴和动单剪为10-4~10-2,对共振柱为10-6~10-4。 7原位测试 7.0.1在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中原位测试方法应根据岩土条件、设计对参数的需要、地区经验和测试方法的适用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7.0.2原位测试成果应结合地区工程经验综合分析后使用。 7.0.3原位测试的试验项目、测定参数、主要试验目的可参照表7.0.3的规定。 表7.0.3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中的原位测试项目 试验项目 测定参数 主要试验目的 载荷试验 比例界限压力P0极限压力Pu和压力变形的关系 1评定岩土承载力; 2估算土的变形模量; 3计算土的基床系数 静力触探试验 单桥比贯入阻力,双桥锥尖阻力,侧壁摩阻力,摩阻比,孔压静力触探的孔隙水压力 l判别土层均匀性和划分土层; 2选择桩墓持力层、估算单桩承载力; 3估算地基土承载力和压缩模量; 4判断沉桩可能性; 5判别地基土液化可能性及等级 标准贯 人试验 标准贯入击数N(击) 1判别土层均匀性和划分土层; 2判别地基液化可能性且等级; 3估算地基承载力和压缩模量; 4估算砂土密实度且内摩擦角; 5选择桩基持力层、估算单桩承载力; 6判断沉桩的可能性 动力触探试验 动力触探击数N10N63.5N120(击) 1判别土层均匀性和划分土层; 2估算地基承载力和压缩模量; 3选择桩基持力层、估算单桩承载力; 十字板剪切试验 不排水抗剪强度峰值和残余值 1测求饱和黏性土的不排水抗剪强度和灵敏度; 2估算地基土承载力和单桩承载力; 3计算边坡稳定性; 4判断软黏性土的应力历史 现场渗透试验 岩土层渗透系数,必要时测定释水系数 为重要工程或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提供土的渗透系数、影响半径、单井涌水量等 旁压试验 初始压力、临塑压力、极限压力和旁压模量 1测求地基土的临塑荷载和极限荷载强度,从而估算地基土的承载力; 2测求地基土的变形模量,从而估算沉降量; 3估算桩基承载力; 4计算土的侧向基床系数; 5自钻式旁压试验可确定土的帮原位水平应力和静止侧压力系数 扁铲侧 胀试验 侧胀模量,侧胀土性指数,侧胀水平应力指数和侧胀孔压指数。 1划分土层和R分土类; 2计算土的铡向基床幕数; 3判别地基土液化q能性 波速测试 压缩波速、剪切波速 1划分场地类别; 2提供地震反应分析所需的场地土动力参数; 3评价岩体完整性; 4估算场地卓越周期 场地微振动测试 场地卓越周期和脉动幅值 确定场地卓越周期
1总则
1.0.1为了在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高层、超高层建筑和高耸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对于有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和特殊性岩土的场地和地基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3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应体现高层建筑特点、重视地区经验、广泛搜集资料,详细了解和明确建设、设计要求,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真实准确、评价确切合理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工程咨询报告。
1.0.4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fortallbuildings
采用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勘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多种勘察手段和方法,对高层建筑(含超高层建筑、高耸构筑物)场地的稳定性、岩土条件、地下水以及它们与工程之间相互关系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高层建筑地基基础、基坑工程等作出分析评价和预测建议。
2.1.2一般性勘探点exploratoryhole
为查明地基主要受力层性质,满足地基(包括桩基)承载力评价等一般常规性问题的要求而布设的勘探点。
2.1.3控制性勘探点controlexploratoryhole
为控制场地地层结构,满足场地、地基基础和基坑工程的稳定性、变形评价的要求而布设的勘探点。
2.1.4取土测试勘探点exploratoryholeforstapling or in-situtesting
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
2.1.5基准基床系数basic subgrade reaction coefficient
直径0.3m标准刚性承压板下,静力载荷试验p-s曲线直线段的斜率。
2.1.6抗浮设防水位water level for prevention of up-floatirtg
地下室抗浮评价计算所需的、保证抗浮设防安全和经济合理的场地地下水水位。
2.1.7突涌heave-plpmg
当基坑开挖后,基坑底面下不透水土层的自重压力小于下部承压水水头压力时,引起基坑底土体隆起破坏井同时发生喷水涌砂的现象。
2.2符号
A--基础底面积
Ai--平均附加应力系数在第i层土的层位深度内积分值
Ap--桩端面积
α--压缩系数
B--假想实体基础的等效基础宽度
b--基础底面宽度
c--黏聚力
Cci--第i层土的平均压缩指数
Cri--第i层土的平均回弹再压缩指数
cu--十字板剪切强度
Cv--固结系数
dc--控制性勘探孔深度
dg--一般性勘探孔探度
d--基础埋置深度,桩身直径Em
Em--旁压模量
Es--土的压缩模量
E0--土的变形模量
--某个钻孔的压缩模量当量值
e--孔隙比
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r--岩石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
fu--由极限承载力公式计算的地基极限承载力
Qu--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
Qul --单桩抗拔极限承载力
qc--双桥静力触探锥头阻力
qsis--桩侧第i层土的极限侧阻力
qsir--桩侧第;层岩层极限侧阻力
qps--桩端土极限端阻力
qpr--桩端岩石极限端阻力
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s--基础沉降量,载荷试验沉降量
T--场地土的卓越周期
u--桩身周长
ul--桩群外围周长
ur --嵌岩桩嵌岩段周长
vs--剪切波波速
w--含水量
zn-沉降计算深度r\f、子
ηβξ--折减系数,修正系数
ζrζqζC--基础形状系数
γ--土的重力密度
φ--内摩擦角
ψ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ν--土的泊松比
3基本规定
3.0.1高层建筑(包括超高层建筑和高耸构筑物,下同)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场地和地基的复杂程度、建筑规模和特征以及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将勘察等级分为甲、乙两级。勘察时根据工程情况划分勘察等级,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高属建筑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
勘察等级 高层建筑、场地、地基特征及破坏后果的严重性
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勘察工程:
13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l00m的超商层建筑;
2体形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高层建筑;
3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
4高度超过200m的高耸构筑物或重要的高耸工业构筑物;
5位于建筑边披上或邻近边坡的高展建筑和高耸构筑物;
6高度低于1、4规定的高层建筑或高耸构筑物,但属于一级(复杂)场地、或一级(复杂)地基;
7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高层建筑;
8有三层及三层以上地下室的高层建筑或软土地区有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高层建筑
乙级 不符合甲级、破坏后果严重的高层建筑勘察工程
注:场地和地基复杂程度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3.0.2勘察阶段的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对城市中重点的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勘察阶段宜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阶段进行;
2当场地勘察资料缺乏、建筑平面位置未定,或场地面积较大、为高层建筑群时,勘察阶段宜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阶段进行;
3当场地及其附近已有一定勘察资料,或勘察等级为乙级的单体建筑且建筑总平面图已定时,可将两阶段合并为一阶段,按详细勘察阶段进行;
4对于一级(复杂)场地或一级(复杂)地基的工程,可针对施工中可能出现或已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施工勘察。地基基础施工时,勘察单位宜参与施工验槽。
3.0.3进行勘察工作前,应详细了解、研究建设设计要求,宜取得由委托方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初步勘察前宜取得和搜集的资料包括:
1)建设场地的建筑红线范围及坐标;初步规划主体建筑与裙房的大致布设情况;建筑群的幢数及大致布设情况;
2)建筑的层数和高度,及地下室的层数;
3)场地的拆迁及分期建设等情况;
4)勘察场地地震背景、周边环境条件及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设施情况;
5)设计方的技术要求。
2详细勘察前宜取得和搜集的资料包括:
1)附有建筑红线、建筑坐标、地形、±0.00高程的建筑总平面图;
2)建筑结构类型、特点、层数、总高度、荷载及荷载效应组合、地下室层数、埋深等情况;
3)预计的地基基础类型、平面尺寸、埋置深度、允许变形要求等;
4)勘察场地地震背景、周边环境条件及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设施情况;
5)设计方的技术要求。
3.0.4勘察方案(包括勘探点布设)应由注册岩土工程师根据委托单位的技术要求,结合场地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制定,并对勘察方案的质量、技术经济合理性负责。
3.0.5初步勘察阶段应对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对建筑总图布置提出建议,对地基基础方案和基坑工程方案进行初步论证,为初步设计提供资料,对下一阶段的详勘工作的重点内容提出建议。本阶段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研究已有勘察资料,查明场地所在地貌单元;
2判明影响场地和地基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有关问题,包括:断裂、地裂缝及其活动性,岩溶、土洞及其发育程度,崩塌、滑坡、泥石流、高边坡或岸边的稳定性;调查了解古河道、暗浜、暗塘、洞穴或其他人工地下设施;初步判明特殊性岩土对场地、地基稳定性的影响;在抗震设防区应初步评价建筑场地类别,场地属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地段,液化、震陷可能性,设计需要时应提供抗震设计动力参数;
3初步杳明场地地层时代、成因、地层结构和岩土物理力学性质,一、二级建筑场地和地基宜进行工程地质分区;
4初步查明地下水类型,补给、排泄条件和腐蚀性,如地下水位较高需判明地下水升降幅度时,应设置地下水长期观测孔;
5初步勘察阶段的勘探点间距和勘探孔深度应按现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布设,并应布设判明场地、地基稳定性、不良地质作用和桩基持力层所必须的勘探点和勘探深度。
3.0.6详细勘察阶段应采用多种手段查明F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应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场地和地善稳定性作出站论;应对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防治、地基基础形式、埋深、地基处理、基坑工程支护等方案的选型提出建议;应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和参数。
3.0.7详细勘察阶段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建筑场地各岩土层的成因、时代、地层结构和均匀性以及特殊性岩土的性质,尤其应查明基础下软弱和坚硬地层分布,以及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对于岩质的地基和基坑工程,应查明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基本质量等级和风化程度。
2 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补给及排泄条件、腐蚀性、初见及稳定水位;提供季节变化幅度和各主要地层的渗透系数;提供基坑开挖工程应采取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当采用降水控制措施时,应分析评价降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 对地基岩土层的工程特性和地基的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各岩土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论证采用天然地基基础形式的可行性,对持力层选择、基础埋深等提出建议。
4 预测地基沉降、差异沉降和倾斜等变形特征,提供计算变形所需的计算参数。
5 对复合地基或桩基类型、适宜性、持力层选择提出建议:提供桩的极限侧阻力、极限端阻力和变形计算的有关参数;对沉桩可行性、施工时对环境的影响及桩基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意见。
6 对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提出意见;提供各侧边地质模型的建议。
7 对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提出意见,并提供所需计算参数。
8 对初步勘察中遗留的有关问题提出结论性意见。
3.0.8 高层建筑经勘察后,当条件特别复杂时宜由有岩土工程咨询设计资质的单位对高层建筑地基基础方案选型、主楼与裙房差异沉降的计算和处理、深基坑支护方案、降水或截水设计、地下室抗浮设计以及有关设计参数检测的试验设计等岩土工程问题,提供专门的岩土工程咨询报告。
3.0.9 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当地下水水位较高,宜进行地下水长期观测;当地下室埋置较深,且采取箱形、筏形基础需考虑回弹或回弹再压缩变形时,应进行回弹或回弹再压缩变形测试和观测;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位移、沉降和邻近建筑、管线的变形观测。
4勘察方案布设
4.1天然地基勘察方案布设
4.1.1高层建筑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的平面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高层建筑纵横方向对地层结构和地基均匀性的评价要求,需要时还应满足建筑场地整体稳定性分析的要求;
2满足高层建筑主楼与裙楼差异沉降分析的要求,查明持力层和下卧层的起伏情况;
3满足建筑场地类别划分的要求,布设确定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勘探点;
4满足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红黏土等特殊性岩土的评价要求,布设适量的探井;
5满足降水、截水设计要求,在缺乏经验的地区宜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1.2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的平面布设,应根据高层建筑平面形状、荷载的分布情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高层建筑平面为矩形时应按双排布设,为不规则形状时,应在凸出部位的角点和凹进的阴角布设勘探点。
2在高层建筑层数、荷载和建筑体形变异较大位置处,应布设勘探点。
3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应在中心点或电梯井、核心简部位布设勘探点。
4单幢高层建筑的勘探点数量,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不应少于5个,乙级不应少于4个。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不少于2个。
5高层建筑群可按建筑物并结合方格网布设勘探点。相邻的高层建筑,勘探点可互相共用。
4.1.3根据高层建筑勘察等级,勘探点间距应控制在15-35m范围内,并符合下列规定:
1甲级宜取较小值,乙级可取较大值。
2在暗沟、塘、浜、湖泊沉积地带和冲沟地区;在岩性差异显著或基岩面起伏很大的基岩地区;在断裂破碎带、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场地;勘探点间距宜取小值并可适当加密。
3在浅层岩溶发育地区,宜采用物探与钻探相配合进行,采用浅层地震勘探和孔间地震CT或孔间电磁波CT测试,夷明溶洞和土洞发育程度、范围和连通性。钻孔间距宜取小值或适当加密,溶洞、土洞密集时宜在每个柱基下布设勘探点。
4.1.4高层建筑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的计算深度。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对于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在不具备变形深度计算条件时,可按式(4.1.4-1)计算确定:
dc=d十αcβb(4.1.4-1)
式中dc --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m);
d--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埋置深度(m);
αc--与土的压缩性有关的经验系数,根据基础下的地基主要土层按表4.1.4取值;
β-与高层建筑层数或基底压力有关的经验系数,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可取1.1,对乙级可取1.0;
b--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宽度,对圆形基础或环形基础,按最大直径考虑,对不规则形状的基础,按面积等代成方形、矩形或圆形面积的宽度或直径考虑<m)。
3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适当大于主要受力层的深度,对于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可按式(4.1.4-2)计算确定:
dg=d十αgβb(4.1.4-2)
式中dg--一般性勘探孔的探度(m);
dg--与土的压缩性有关的经验系数,根据基础下的地基主要土层按表4.1.4取值。
表4.1.4经验系数αc 、αg值
土类
值别 碎石土 砂 土 粉 土 黏性土
(含黄土) 软 土
αc 0.5-0.7 0.7-0.9 0.9-1.2 1.0-1.5 2.0
αg 0.3-0.4 0.4-0.5 0.5-0.7 0.6-0.9 1.0
注:表中范围值对同一类土中,地质年代老、密实或地下水位深者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4一般性勘探孔,在预定深度范围内,有比较稳定且厚度超过3m的坚硬地层时,可钻人该层适当深度,以能正确定名和判明其性质;如在预定深度内遇软弱地层时应加深或钻穿。
5在基岩和浅层岩溶发育地区,当基础底面下的土层厚度小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时,一般性钻孔应钻至完整、较完整基岩面;控制性钻孔应深入完整、较完整基岩3-5m,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取大值,乙级取小值;专门查明溶洞或土洞的钻孔深度应深入涧底完整地层3-5m。
6在花岗岩残积土地区,应查清残积土和全风化岩的分布深度。计算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勘探孔深度时,其αc和αg 系数,对残积砾质黏性土和残积砂质黏性土可按表4.1.4中粉土的值确定,对残积黏性土可按表4.1.4中黏性土的值确定,对全风化岩可按表4.1.4中碎石上的值确定。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控制性钻孔探度应深入强风化岩3~5m,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宜取大值,乙级可取小值。一般性钻孔达强风化岩顶面即可。
9评价土的湿陷性、膨胀性、砂土地震液化、确定场地覆盖层厚度、查明地下水渗透性等钻孔深度,应按有关规范的要求确定。
8在断裂破碎带、冲沟地段、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场地及位于斜坡上或坡脚下的高层建筑,当需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评价和验算的要求。
4.1.5采取不扰动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点的数量不宜少于全部勘探点总数的2/3,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单幢高层建筑不宜少于4个。
4.1.6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基础底面下1.0倍基础宽度内宜按1-2m,以下可根据土层变化情况适当加大距离。
4.1.7采取岩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幢高层建筑每一主要土层内采取不扰动土试样的数量或进行原位测试的次数不应少于6件(组)次;
2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3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次数:
4岩石试样的数量各层不应少于6件(组);
9地下室侧墙计算、基坑边坡稳定性计算或锚杆设计所需的抗剪强度试验指标,各主要土层应采取不少于6件(组)的不扰动土试样。
4.1.8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或工程经验缺乏、或研究程度较差的地区,宜布设载荷试验确定天然地基持力层的承载力特征值和变形参数。
4.2桩基勘察方案布设
4.2.1对于端承型桩,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应按柱列线布设,其间距应能控制桩端持力层层面和厚度的变化,宜为12-24m;
2在勘探过程中发现基岩中有断层破碎带,或桩端持力层为软、硬互层,或相邻勘探点所揭露桩端持力层层面坡度超过10%,且单向倾伏时,钻孔应适当加密;荷载较大或复杂地基的一柱一桩工程,应每柱设置勘探点;
3岩溶发育场地当以基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应按柱位布孔,同时应辅以各种有效的地球物理勘探手段,以查明拟建场地范围及有影响地段的各种岩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规模、埋深、岩溶堆填物性状和地下水特征;
4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4.2.2对于摩擦型桩,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应按建筑物周边或柱列线布设,其间距宜为20-35m,当相邻勘探点揭露的主要桩端持力层或软弱下卧层层位变化较大,影响到桩基方案选择时,应适当加密勘探点。带有裙房或外扩地下室的高层建筑,布设勘探点时应与主楼一同考虑。
2桩基工程勘探点数量应视工程规模大小而定,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单幢高层建筑勘探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乙级不宜少于4个,对于宽度大35m的高层建筑,其中心应布置勘探点。
3控制性的勘探点应占勘探点总数的1/3-1/2。
4.2.3对于端承型桩,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以可压缩地层(包括全风化和强风化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勘探孔深度应能满足沉降计算的要求,控制性勘探孔的探度应深入预计桩端持力层以下5-l0rn或6d-l0d(d为桩身直径或方桩的换算直径,直径大的桩取小值,直径小的桩取大值),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端下3-5m或3d-5d;
2对一般岩质地基的嵌岩桩,勘探孔深度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1d-3J,对控制性勘探孔应钻人预计嵌岩面以下3d-5d,对质量等级为Ⅲ级以上的岩体,可适当放宽;
3对花岗岩地区的嵌岩桩,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微风化岩3-5m,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微风化岩5-8m;
4对于岩溶、断层破碎带地区,勘探孔应穿过溶洞、或断层破碎带进入稳定地层,进入深度应满足3d,并不小于5m;
5具多韵律薄层状的沉积岩或变质岩,当基岩中强风化、中等风化、微风化岩呈互层出现时,对拟以微风化岩作为持力层的嵌岩桩,勘探孔进入微风化岩深度不应小于5m。
4.2.4对于摩擦型桩,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持力层或预计最大桩端入土深度以下不小于3m;
2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群桩桩基(假想的实体基础)沉降计算深度以下1~2m.群桩桩基沉降计算深度宜取桩端平面以下附加应力为上覆土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或桉桩端平面以下(1~1.5)b(b为假想实体基础宽度)的深度考虑。4.2.5桩基勘察的岩(土)试样采取及原位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桩基勘探深度范围内的每一主要土层,应采取土试样.并根据土质情况选择适当的原位测试,取土数量或测试次数不应少于6组(次);
2对嵌岩桩桩端持力层段岩层,应采取不少于6组的岩样进行天然和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试验;
3以不同风化带作桩端持力层的桩基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勘察时控制性钻孔宜进行压缩波波速测试,按完整性指数或波速比定量划分岩体完整程度和风化程度,划分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4.3复合地基勘察方案布设
4.3.1复合地基勘察前,应搜集必要的基础资料,井应着重搜集本地区同类建筑的复合地基工程经验,明确本地区需要解决的主要岩土工程问题、适宜的增强体类型、设计施工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
4.3.2高层建筑复合地基勘察方案,其勘探点平面布设应按照天然地基勘察方案布设,符合本规程第4章4.1节的规定;勘探孔探度应符合4.2节桩基勘察的要求,查明适宜作为桩端持力层的分布情况和下卧岩土层的性状;当适宜作为桩端持力层的顶板高程、厚度变化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探明其变化;查明建筑场地各土层分布及性状和地下水的分布及类型,并取得各土层承载力特征值、压缩模量以及计算单桩承载力、变形等所需的参数。
4.3.3应根据建筑地基处理目的和可能采用的复合地基增强体类型,布设勘察试验方案。需重点查明的问题,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以消除黄土湿陷性为目的而采用土或灰土桩挤密等方案时,应重点查明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湿陷性土层的分布范围,非湿陷性土层的埋深及性质,提供地基土的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干密度、含水量、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量等指标。
2以消除砂土、粉土液化为目的而采用砂石桩挤密等方案时,应重点查明建筑场地液化等级:提供地基土层的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比贯入阻力、相对密度和液化土层的层位及厚度。
3以提高高层建筑地基承载力和减小沉降或差异沉降为目的而采用柔性增强体、半刚性增强体复合地基方案时,应查明相对软弱土层的分布范围,深度和厚度情况,以及设计、施工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对黏性土地基,应取得地基土的压缩模量、不排水抗剪强度、含水量、地下水位及pH值、有机质含量等指标;对砂土和粉土地基应取得天然孔隙比、相对密度、标准贯人试验锤击数等指标。
4高层建筑采用刚性桩复合地基方案时,应查明承载力较高、适宜作为桩端持力层的土层埋深、厚度及其物理力学性质以及地基土的承载力特征值。
4.3.4高层建筑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和变形参数应在施工图设计期间通过设计参数检测--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有经验的地区,可依据增强体的载荷试验结果和桩间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合地区经验计算确定;在缺乏经验的地区,尚应进行不同桩径、桩长、置换率等的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4.4基坑工程勘察方案布设
4.4.1基坑工程勘察,应与高层建筑地基勘察同步进行。初步勘察阶段应初步查明场地环境情况和工程地质条件、预测基坑工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岩土工程问题;详细勘察阶段应在详细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基础亡,判断基坑的整体稳定性,预测可能破坏模式,为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基础资料,对基坑工程等级、支护方案提出建议。
4.4.2基坑工程勘察前,委托方应提供以下资料:
1邻近的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
2周边各类管线及地下工程情况;
3周边地表水汇集、排泄以及地下管网分布及渗漏情况;
4周边道路等级情况等。
4.4.3勘察区范围宜达到基坑边线以外两倍以上基坑深度,勘探点宜沿地下室周边布置,边线以外以调查或搜集资料为主,为查明某些专门问题可在边线以外布设勘探点。勘探点的间距根据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宜为11-30m,当遇暗浜、暗塘或填土厚度变化很大或基岩面起伏很大时,宜加密勘探点。
4.4.4勘探孔的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两倍;对深厚软土层,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土层;为降水或截水设计需要,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主要含水层进入隔水层一定深度;在基坑深度内,遇微风化基岩时,一般性勘探孔应钻人微风化岩层1-3m,控制性勘探孔应超过基坑深度1-3m;控制性勘探点宜为勘探点总数的1/3,且每一基坑侧边不宜少于1个控制性勘探点。
4.4 .5对岩质基坑,勘察工作应以工程地质测绘调查为主,以钻探、物探、原位测试及室内试验为辅,基坑施工时,应进行施工地质工作。应查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1岩石的坚硬程度;
2岩石的完整程度;
3主要结构面(特别是软弱外倾结构面)的力学属性、产状、延伸长度、结合程度、充填物状态、充水状况、组合关系、与临空面的关系;
4岩石的风化程度;
5坡体的含水状况等。
4.4.6对一般黏性土宜进行静力触探和标准贯入试验;对砂土和碎石土宜进行标准贯人试验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对软土宜进行卜字板剪切试验;当设计需要时可进行基床系数试验或旁压试验、扁铲侧胀试验。
4.4.7岩土不扰动试样的采取和原位测试的数量,应保证每一主要岩土层有代表性的数据分别不少于6组(个),室内试验的主要项目是含水量、密度、抗剪强度和渗透试验,对砂、砾、卵石层宜进行水上、水下休止角试验。对岩质基坑,当存在顺层或外倾岩体软弱结构面时,宜在室内或现场测定结构面的抗剪强度。
4.4.8当地下水位较高,应查明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除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含水层为卵石层或含卵石颗粒的砂层时,应详细描述卵石的颗粒组成、粒径大小和黏性土含量;
2当附近有地表水体时,宜在其间布设一定数量的勘探孔或观测孔;
3当场地水文地质资料缺乏或在岩溶发育地区,应进行单孔或群孔分层抽水试验,测求渗透系数、影响半径、单井涌水量等水文地质参数。
5地下水
5.0.1根据高层建筑的工程需要,应采用调查与现场勘察方法,查明地下水的性质和变化规律,提供水文地质参数;针对地基础形式、基坑支护形式、施工方法等情况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和环境影响,预估可能产生的危害,提出预防和处理措施的建议。
5.0.2已有地区经验或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且有常年地下水位监测资料的地区,地下水的勘察可通过调查方法掌握地下水的性质和规律,其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地下水的类型、主要含水层及其渗透特性;
2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
3历史最高、最低地下水位及近3-5年水位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
4区域性气象资料;
5地下水腐蚀性和污染源情况。
5.0.3当在无经验地区.地下水的变化或含水层的水文地质特性对地基评价、地下室抗浮和工程降水有重大影响时,在调查的基础上,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地下水类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2与工程相关的含水层相互之间的补给关系;
3测定地层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
4对缺乏常年地下水监测资料的地区,在韧步勘察阶段应设置长期观测孔或孔隙水压力计;
G对与工程结构有关的含水层,应采取有代表性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6在岩溶地区,应查明场地岩溶裂隙水的主要发育特征及其不均匀性。
5.0.4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离后测定地下水位或承压水头高度。必要时,宜埋设孔隙水压力计,或采用孔压静力触探试验进行量测,但在黏性土中应有足够的消散时间。
5.0.5含水层的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应根据岩土层特性和工程需要,宜采用现场钻孔或探井抽水试验、注水试验或压水试验求得。
5.0.6应按下列内容评价地下水对工程的作用和影响:
1对地基基础、地下结构应考虑在最不利组合情况下,地下水对结构的上浮作用;
2验算边坡稳定时,应考虑地下水及其动水压力对边坡稳定的不利影响;
3采取降水措施时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响范围内,应考虑地面沉降及其对工程的危害;
4当地下水位回升时,应考虑可能引起的回弹和附加的浮托力等;
5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应考虑地下水位上升对湿陷性的影响;
6在有水头压差的粉细砂、粉土地层中,应评价产生潜蚀、流砂、管涌的可能性;
7在地下水位下开挖基坑,应评价降水或截水措SE的可行性及其对基坑稳定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8当基坑底下存在高水头的承压含水层时,应评价坑底土层的隆起或产生突涌的可能性;
9对地下水位以下的工程结构,应评价地下水对混凝土或金属材料的腐蚀性。
5.0.7基坑工程中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施工中地下水位应保持在基坑底面下0.5-1.5m;
2降水过程中应防止渗透水流的不良作用;
3深层承压水可能引起突涌时,应采取降低基坑下的承压
水头的减压措施;
4应对可能影响的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等设施进行监测,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6室内试验
6.0.1常规试验项目的试验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及<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执行。其具体操作和试验仪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和《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的有关规定。
6.0.2计算地基承载力所需的抗剪强度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所采取的土试样质量等级应符合I级,且应采用三轴压缩试验。
2抗剪强度试验的方法应根据施工速度、地层条件和计算公式等选用,尽可能符合建筑和地基土实际受力状况。对饱和黏性土或施工速率较快、排水条件差的土可采用不固结不排水剪(uu),对饱和软土,应对试样在有效自重压力预固结后再进行试验,总应力法提供Cuu、φuu参数;经过预压固结的地基,可根据其固结程度采用固结不排水剪(cu),总应力法提供CCu、φCu参数。
3三轴压缩试验结果应提供摩尔圆及其强度包线。
6.0.3计算地基沉降的压缩性指标,根据工程的不同计算方法,可采用下列试验方法:
1当采用单轴压缩试验的压缩模量按分层总和法进行沉降计算时,其最大压力值应超过预计的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压缩性指标应取土的有效自重压力至上的有效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压力段的计算值。
2当采用考虑应力历史的固结沉降计算时,应采用I级土
样进行试验。试验的最大压力应满足绘制完整的e-logp曲线的需要,以求得先期固结压力Pc、压缩指数CC和回弹再压缩指数Cr。回弹压力宜模拟现场卸荷条件。
3当需进行群桩基础变形验算时,对桩端平面以下压缩层范围内的土,应测求土的压缩性指标。试验压力不应小于实际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
4当需要考虑基坑:f挖卸荷引起的回弹量,应进行测求回弹模量和回弹再压缩模量的试验,以模拟实际加荷卸荷情况,其压力的施加宜与实际加、卸荷状况一致。回弹模量和回弹再压缩模量的试验方法、稳定标准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标准固结试验的要求,试验前应做试验设计。
6.0.4基坑开挖需要采用明沟、井点或管井抽水降低地下水位时,宜根据土性情况进行有关土层的常水头或变水头渗透试验。
6.0.5为验算边坡稳定性和基坑工程等支挡设计所进行的抗剪强度试验,对黏性土宜采用三轴压缩试验。当按总应力法计算时,验算地基整体稳定性宜采用不固结不排水试验(UU),提供Cuu、φuu参数,对饱和软土应对试样在有效自重压力预固结后再进行试验;计算土压力可采用固结不排水试验(cu),提供CCu、φCu参数。当按有效应力法计算时,宜采用测孔隙水压力的固结不排水试验(cu),提供有效强度C'、φ'参数。
6.0.6当需根据室内试验结果确定嵌岩桩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时,应进行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对于在地下水位以下、事韵律薄层状的黏土质沉积岩或变质岩,可采用天然湿度试样,不进行饱和处理;对较为破碎的中等风化带岩石,取样确有困难时,可取样进行点荷载强度试验,其试验标准及与岩石单轴抗压强度的换算关系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50266及《工程岩体分级标准》CB50218中有关规定执行。
6.0.7当进行地震反应分析和地基液化判别时,町采用动三轴试验、动单剪试验和共振柱试验,测定地基土的动剪变(切)模量和阻尼比等参数。动应变适用范围:对动三轴和动单剪为10-4~10-2,对共振柱为10-6~10-4。
7原位测试
7.0.1在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中原位测试方法应根据岩土条件、设计对参数的需要、地区经验和测试方法的适用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7.0.2原位测试成果应结合地区工程经验综合分析后使用。
7.0.3原位测试的试验项目、测定参数、主要试验目的可参照表7.0.3的规定。
表7.0.3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中的原位测试项目
试验项目 测定参数 主要试验目的
载荷试验 比例界限压力P0极限压力Pu和压力变形的关系 1评定岩土承载力;
2估算土的变形模量;
3计算土的基床系数
静力触探试验
单桥比贯入阻力,双桥锥尖阻力,侧壁摩阻力,摩阻比,孔压静力触探的孔隙水压力 l判别土层均匀性和划分土层;
2选择桩墓持力层、估算单桩承载力;
3估算地基土承载力和压缩模量;
4判断沉桩可能性;
5判别地基土液化可能性及等级
标准贯
人试验 标准贯入击数N(击) 1判别土层均匀性和划分土层;
2判别地基液化可能性且等级;
3估算地基承载力和压缩模量;
4估算砂土密实度且内摩擦角;
5选择桩基持力层、估算单桩承载力;
6判断沉桩的可能性
动力触探试验 动力触探击数N10N63.5N120(击) 1判别土层均匀性和划分土层;
2估算地基承载力和压缩模量;
3选择桩基持力层、估算单桩承载力;
十字板剪切试验 不排水抗剪强度峰值和残余值 1测求饱和黏性土的不排水抗剪强度和灵敏度;
2估算地基土承载力和单桩承载力;
3计算边坡稳定性;
4判断软黏性土的应力历史
现场渗透试验 岩土层渗透系数,必要时测定释水系数 为重要工程或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提供土的渗透系数、影响半径、单井涌水量等
旁压试验
初始压力、临塑压力、极限压力和旁压模量 1测求地基土的临塑荷载和极限荷载强度,从而估算地基土的承载力;
2测求地基土的变形模量,从而估算沉降量;
3估算桩基承载力;
4计算土的侧向基床系数;
5自钻式旁压试验可确定土的帮原位水平应力和静止侧压力系数
扁铲侧
胀试验 侧胀模量,侧胀土性指数,侧胀水平应力指数和侧胀孔压指数。 1划分土层和R分土类;
2计算土的铡向基床幕数;
3判别地基土液化q能性
波速测试 压缩波速、剪切波速 1划分场地类别;
2提供地震反应分析所需的场地土动力参数;
3评价岩体完整性;
4估算场地卓越周期
场地微振动测试 场地卓越周期和脉动幅值 确定场地卓越周期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SpecificationforgeotechnicalinvestigaUon oftdlbuUdings JGJ72—2004 J366—2004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社 2004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25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JGJ72一2004,自2004 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 .0.6、8.1.2、8.2.1、8.3.2、10.2.2条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原标准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JGJ72-90) 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4年6月25日 目 次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2符号 3基本规
试论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
针对高层建筑的岩土工程勘察工作,首先简单介绍勘察工作具备的主要特征,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勘察重点与难点,并结合现状提出可行的勘察管理措施,为提升勘察工作质量提供理论支持.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是指采用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勘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多种勘察手段和方法,对高层建筑(含超高层建筑、高耸构筑物)场地的稳定性、岩土条件、地下水以及它们与工程之间相互关系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高层建筑地基基础、基坑工程等作出分析评价和预测建议。
【学员问题】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详细勘察阶段报告应包括内容?
【解答】1、高层建筑的建筑、结构及荷载特点,地下室层数、基础埋深及形式等情况;
2、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和地震效应评价;
3、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能性,地基均匀性评价;
4、复合地基和桩基的桩型和桩端持力层选择的建议;
5、地基变形特征预测;
6、地下水和地下室抗浮评价;
7、基坑开挖和支护的评价。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学员问题】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勘探点间距的规定?
【解答】1、甲级宜取较小值,乙级可取较大值。
2、在暗沟、塘、浜、湖泊沉积地带和冲沟地区;在岩性差异显著或基岩面起伏很大的基岩地区;在断裂破碎带、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场地;勘探点间距宜取小值并可适当加密。
3、在浅层岩溶发育地区,宜采用物探与钻探相配合进行,采用浅层地震勘探和孔间地震CT或孔间电磁波CT测试,夷明溶洞和土洞发育程度、范围和连通性。钻孔间距宜取小值或适当加密,溶洞、土洞密集时宜在每个柱基下布设勘探点。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