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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1~8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9~16条)
第九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1~8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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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百度文库有,http://wenku.baidu.com/view/26f8b02c647d27284b73517d.html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 00二年一月七日 计价格 [2002]10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 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9]101 号),调整工程勘察 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 2002年 3 月 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 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 375号)及相关附件 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 作量 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 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 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 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
铁建设函[2002]86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铁 建 设 函 [2002]86 号) 各铁路局、各设计院、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建设开发中心、青藏 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的通知》(计价格 [2002]10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铁路勘察设计收费 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分别按下 表和铁路工程设计收费说明计费: 表一: 工程类型 复杂程度 计费单位 预可行性研究(万元) 可行性研究(万 元) 新建单线非电气化铁路工程 I 正线公里 0.47 1.17 II 0.49 1.22 III 0.65 1.61 IV 0.81 2.04 V 1.01 2.53 单线钱路 电气化工程 电气化公里 0.12 0.33 单线铁路 通信信号工程 电务公里 0.29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使用手册》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的内容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解释,安排了大量计算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参考案例,力求满足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具体计算、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实际需要。应该说明的是,《使用手册》的条文解释和参考案例还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欢迎使用者提出修改意见,其中如有与《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地方,以文件规定为准。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总则
2.工程测量
3.岩土工程勘察
4.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
5.水文地质勘察
6.工程水文气象勘察
7.工程物探
8.室内试验
9.煤炭工程勘察
10.水利水电工程勘察
11.电力工程勘察
12.长输管道工程勘察
13.铁路工程勘察
14.公路工程勘察
15.通信工程勘察
16.海洋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1.总则
2.矿山采选工程设计
3.加工冶炼工程设计
4.石油化工工程设计
5.水利电力工程设计
6.交通运输工程设计
7.建筑市政工程设计
8.农业林业工程设计
9.附表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