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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简介

《合同法》第286条作出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将该工程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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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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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套阀

  • 品种:工程款套阀,公称压力PN(MPa):1.6,公称直径DN(mm):25×25,说明:执行标准GB/T8464-2008。GB/T139
  • 元伦
  • 13%
  • 浙江元伦阀门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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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套阀

  • 品种:工程款套阀,公称压力PN(MPa):1.6,公称直径DN(mm):25×25,说明:执行标准GB/T8464-2008。GB/T139
  • 元伦
  • 13%
  • 浙江元伦阀门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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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套阀

  • 品种:工程款套阀,公称压力PN(MPa):1.6,公称直径DN(mm):25×25,说明:执行标准GB/T8464-2008。GB/T139
  • 元伦
  • 13%
  • 浙江元伦阀门有限公司安徽办事处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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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开关

  • 三开单控
  • 欧普照明
  • 13%
  • 哈尔滨市索正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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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开关

  • 二开单控
  • 欧普照明
  • 13%
  • 哈尔滨市索正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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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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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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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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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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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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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饭柜(工程款)

  • 12盘
  • 2台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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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头矮汤炉(工程款)

  • ,热风对流散热结构,降低负压系数,损耗小、不偏火、不烧线盘;LED彩色动态显示屏,实显当前档位、功率、温度、电量、电压、中文故障,可设定时间等功能;合金材质火力调节把手,人机工程学设计,9档360度磁控火力调节;全不锈钢制作,进口6mm厚微晶板,直径400mm,坚固耐用.
  • 1台
  • 1
  • 鼎龙或同等品牌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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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头双尾小炒灶(工程款)

  • 散热结构,降低负压系数,损耗小、不偏火、不烧线盘;LED彩色动态显示屏,实显当前档位、功率、温度、电量、电压、中文故障,可设定时间等功能;合金材质火力调节把手,人机工程学设计,9档360度磁控火力调节;全不锈钢制作,进口6mm厚微晶板,直径400mm,坚固耐用.
  • 1台
  • 1
  • 鼎龙或同等品牌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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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单头矮汤炉(工程款)

  • 650×700×1250
  • 1台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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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通荷台(加厚工程款)

  • 1800×800×800
  • 1台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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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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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文献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格式:pdf

大小:6KB

页数: 2页

如何合理有效运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优先权”,按照我国《合同法》第 286条的规定,是指发包人未 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 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 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 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 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 2002) 16号,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 优先权的期限为 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起计算。因此,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 6个月期限内行使, 若 承包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超过规定的时间, 优先权就消灭, 承包人就不再享有工程 价款优先受偿权。 依据最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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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6KB

页数: 6页

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立法者寄希望于以此条之规定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建筑业的拖欠工程款的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阐明了建设工程款与抵押权的清偿顺序、行使期限等问题,可谓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制度。但由于法律规定仍然粗糙和模糊,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不明并且和其他权利的冲突不断。

造价工程师知识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限制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限制

(一)购房人买受权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该条批复,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是生存权优先于经营权的原则体现,但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购房须用于消费,购买商业经营用房者不适用本条;二是购房人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未支付房款或只付少许房款的购房者不在此列;三是尚未取得合法产权,对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发包人已不再享有权利,承包人当然不得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鉴于实践中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借预售之机虚假售房以规避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现象,承包人若能提供相关证据,可以主张人民法院撤销“售房”合同或确认“售房”合同无效。

(二)数个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彼此限制

一项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可能存在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工程安装施工合同及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等。在一项工程存在数个承包主体的情况下,各承包人均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偿顺序、受偿比例如何确定,合同法与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考虑到建设工程的承包主体虽然施工行为有先后,但其优先权产生的基础、指向的对象一致,作为工程价款的构成成分也完全平等,时间上的先后不影响权利本身的效力。故同一项建设工程中,数个承包人应平等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各承包人之间应按所确定的债权比例平等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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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施工管理知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限制

(一)购房人买受权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该条批复,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是生存权优先于经营权的原则体现,但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购房须用于消费,购买商业经营用房者不适用本条;二是购房人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未支付房款或只付少许房款的购房者不在此列;三是尚未取得合法产权,对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发包人已不再享有权利,承包人当然不得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鉴于实践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借预售之机虚假售房以规避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现象,承包人若能提供相关证据,可以主张人民法院撤销“售房”合同或确认“售房”合同无效。

(二)数个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彼此限制

一项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可能存在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工程安装施工合同及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等。在一项工程存在数个承包主体的情况下,各承包人均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偿顺序、受偿比例如何确定,合同法与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考虑到建设工程的承包主体虽然施工行为有先后,但其优先权产生的基础、指向的对象一致,作为工程价款的构成成分也完全平等,时间上的先后不影响权利本身的效力。故同一项建设工程中,数个承包人应平等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各承包人之间应按所确定的债权比例平等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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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限制

(一)购房人买受权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该条批复,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是生存权优先于经营权的原则体现,但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购房须用于消费,购买商业经营用房者不适用本条;二是购房人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未支付房款或只付少许房款的购房者不在此列;三是尚未取得合法产权,对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发包人已不再享有权利,承包人当然不得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鉴于实践中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借预售之机虚假售房以规避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现象,承包人若能提供相关证据,可以主张人民法院撤销“售房”合同或确认“售房”合同无效。

(二)数个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彼此限制

一项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可能存在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工程安装施工合同及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等。在一项工程存在数个承包主体的情况下,各承包人均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偿顺序、受偿比例如何确定,合同法与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考虑到建设工程的承包主体虽然施工行为有先后,但其优先权产生的基础、指向的对象一致,作为工程价款的构成成分也完全平等,时间上的先后不影响权利本身的效力。故同一项建设工程中,数个承包人应平等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各承包人之间应按所确定的债权比例平等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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