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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程质量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是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一般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参建主体;被保险人则根据险种的不同而不同:对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被保险人是建筑所有权人;对于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被保险人是建设单位;对于职业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是投保人自身。
(1)对社会的意义
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房屋是人民群众最重要的财产和生活保障,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当出现质量问题时,由于赔偿机制不健全,用户始终处于弱势地位。通过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完善了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快捷、可靠,消除了因责任主体消失或难以履职而导致的业主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对行业的意义
1)代表最终用户规范建设单位质量行为
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以后,最终用户由于工程质量缺陷而产生损失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保险公司,所以,在保障工程质量方面,保险公司与最终用户的利益相同,将现行制度下最终用户无法到场,对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过程缺乏监督权与话语权的状态进行转变,在工程建设中真正引入代表最终用户权益的主体参与工程质量管控,规范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
2)落实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主体结构的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留置的时间)之间存在巨大空档期,而在现行缺乏有效经济制约手段或赔偿机制的情况下,使得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保修责任无法得到落实。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后,实现主体结构全寿命周期的质量保障,落实了主体结构质量保修责任。
3)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可以有效使用市场诚信体系、差别化浮动保费、保险杠杆等市场手段,结合信息联动等管控途径,对行业进行强有力的调节及监督。同时,施工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项目,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将大大减轻建筑行业的经济负担,有利于解决建筑行业供应链和担保链引起的“蝴蝶效应”,有利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3)对企业的意义
解决施工单位质保金长期沉淀的问题
我国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要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作为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费用。缺陷责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然而在当前建筑市场产能严重过剩,招标人和投标人地位不对等的市场环境下,招标人延期退还或长期占用质保金的现象普遍存在,使得施工单位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对于施工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工程,发包人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减轻了施工企业负担,盘活了市场,也解决了质保金长期沉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2100433B
工程质量保险承保的是投保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免除投保人依法须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答:国内就没有工程质量险!(保险公司无此险种)
“缺陷”是一个法律用词,需要谨慎使用,有缺陷就代表是不合格产品或者不合格工程。“问题”代表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但不一定是不合格产品或者不合格工程。比如,混凝土浇筑后质量技术要求要等120小时后...
1 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制定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首要任务和重要部分。项目经理必须重视制度的建立,在施工现场必须抓好督促及落实工作,并要在原有的规章制度基础上,根据该工...
中国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研究初探
中国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研究初探——在我国推行这一险种的优缺点:险种试点推广和是否可以强制推行的态度;对现行建筑工程监督管理作用机制的意见以及调研中发现的其它重点和难点问题,为在我国推广这一险种,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出了进一步的研究方向和政策...
建设部: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工程设计保险两年内实施
建设部: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工程设计保险两年内实施
工程质量保险:郭振华所著图书
工程质量保险:建设工程保险险种
2007年,北京市推行了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4家建设单位签订了关于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开发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作协议,后因开发商改变投保意愿,保险公司也因为投保数量少、缺少法律法规依据等原因而不愿承保。最终,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没有生成保险单,保险试点工作就此搁浅。
2015年9月25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经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明确了北京市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要求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定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2012年,由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房管局、金融办、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试行意见》(沪建交联〔2012〕1062号),明确了整个质量保证保险(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运行机制。
2014年完成修订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工程质量保险方式的,不再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鼓励投保工程质量保险。
2015年9月30日,《关于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试行意见》试点到期,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金融办、市保监局以及相关单位总结过去试点经验,对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进行了进一步研究,并于2016年6月22日发布了《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50号)。
2017年7月26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总结已有经验,进一步细化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标准,下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沪住建规范(2017)4号)。
2019年11月08日,为进一步明确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制定了《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沪住建规范联〔2019〕7号)。
2017年6月6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要求在辖区内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2017年8月16日,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旨在积极发挥市场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中的主导作用,稳步推进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IDI保险)实施工作。对参与各方做了明确要求。
2017年 9月,深圳保监局发布公告表示,推动政府基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项目在深圳落地。3家保险公司负责承保该项目的实施。
2018年3月,福田区发改局举行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培训会,再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会上邀请工程保险领域专家马海骋博士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的优势和操作细则作了系统介绍。 2100433B
业主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索赔申请。
经核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期限履行维修或支付维修费用义务。
经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期限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的书面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