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甲级监理资质、甲级招标代理资质、甲级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专业监理企业,前身是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工程监理部,成立于l985年,是广东省内最早成立和开展监理业务的单位之一。1996年5月注册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1997年后经建设部批准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甲级、电力乙级监理资质,2005年经建设部批准具有甲级招标代理资质,2007年经国家经贸委批准具有甲级政府采购资质,现为中国工程建设监理协会会员,是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单位。公司经省工商局考核,连续多年被评定为"守合同、重信誉"企业,并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公司业绩

公司自成立以来已监理各类工程六百多项,累计监理完成的工程投资总额超过五百亿元,并积极参与了广东省及广州市重点工程的建设,如广州新白云机场配套工程、广州大学城工程、广州地铁1-5号线、广州新客运站市政工程、广州亚运城及亚运场馆、广州西江引水工程、广州住房保障项目等。多项工程荣获国家、建设部及省市级奖项,如广东国际大厦工程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广州地铁2号线屏蔽门、扶梯、楼梯升降机安装工程获得首届全国十佳建设科技成就奖、中山市古镇青少年活动中心和国家体育总局办公楼工程分别获得2004和2005年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九运会深圳龙岗目际自行车赛场评为2002年度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中山古镇青少年活动中心评为2003年度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佛山西樵医技楼工程评为2006年度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佛山市镇安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评为2006年度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广园中路扩宽立交沥青、土建工程评为2007年度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韶关大道芙蓉山山隧道工程评为2007年度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程、南航明珠雅苑住宅楼工程评为2007年度广州市建设项目结构优良样板、乐丰花园二期工程评为2008年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中山珍家山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第一标段评为2009年度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广东金融学院北校区第一期北教学楼工程评为2010年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等。

查看详情

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100WLED泛光灯具(广州市立乔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市立乔科技有限公司
  • 立乔
  • 13%
  • 广州市立乔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监控工程软线

  • RVS2×2mm2
  • km
  • 帝诚
  • 13%
  • 扬州市帝诚线缆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 2022-12-07
查看价格

监控工程软线

  • RVS2×1mm2
  • km
  • 帝诚
  • 13%
  • 扬州市帝诚线缆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 2022-12-07
查看价格

监控工程软线

  • RVS2×2.5mm2
  • km
  • 帝诚
  • 13%
  • 扬州市帝诚线缆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 2022-12-07
查看价格

监控工程软线

  • RVS2×1.5mm2
  • km
  • 帝诚
  • 13%
  • 扬州市帝诚线缆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

  • 门窗铝材
  • 100t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2-09-03
查看价格

广东大明铝材有限公司

  • 门窗铝材
  • 100t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2-09-03
查看价格

广东金协成铝业有限公司

  • 门窗铝材
  • 100t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2-09-03
查看价格

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 铝合金52系列,壁厚1.4
  • 10000m²
  • 1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2-02-27
查看价格

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 铝合金窗90系列,壁厚1.4
  • 10000m²
  • 1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2-02-27
查看价格

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单位部门

办公室,经营部,招标代理部,投资管理部,财务部,总工室,工程部,代建管理部。2100433B

查看详情

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公司规模

从1985年至今,公司建立了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验丰富的老、中、青相结合的监理队伍。现有各类技术人员36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75人,工程师173人,助理工程师80人。目家公司注册监理工程师85人,注册造价工程师18人,注册一级建造师20人,其它注册工程师8人,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容柏生兼任技术顾问。各专业技术工种齐全,并配备了相应的检测设备。

查看详情

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文献

山西太行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山西太行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山西太行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格式:pdf

大小:347KB

页数: 1页

山西太行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13日,是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单位,注册资本300万元。

广东华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_中标190922 广东华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_中标190922

广东华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_中标190922

格式:pdf

大小:347KB

页数: 5页

每日 条信息更新,多维度检索、企业资80000+ 质匹配、甲方监控等功能,让中标快人一步! www.bidizhaobiao.com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2日 生成 1/5 www.bidizhaobiao.com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广东华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 司 每日 条信息更新,多维度检索、企业资80000+ 质匹配、甲方监控等功能,让中标快人一步! www.bidizhaobiao.com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2日 生成 2/5 www.bidizhaobiao.com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2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 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条例全文

【发布单位】81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5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24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2000年11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的控制等方面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条例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申请设立监理单位,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专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应当先征求省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监理单位凭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监理申请批准文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与办公场所;

(二)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有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职称;

(三)有国家规定数额的专职监理工程师;

(四)有国家规定最低数额的注册资金;

(五)有单位章程;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审批。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定条件、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单位资质由核定资质等级的机关负责办理年审,但不得收取年审费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条省外监理单位来粤承接监理业务,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粤登记手续。

省内监理单位跨市承接监理业务的,应当到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从事监理工程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持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按规定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与建设工程管理相关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任职。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任务。

第十四条根据本条例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未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义务、不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进行监理或者违反质量责任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保修阶段监理。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地级以上市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在八百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三)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五)国家或者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条例确定的项目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各个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某一阶段的监理。但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只能委托同一个监理单位监理。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双方签订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拟订,可以参照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主要条款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工作机构。并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工作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姓名及监理权限。

第二十三条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其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并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工程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二十五条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监理工作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与该工程施工阶段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监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等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出具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书面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应当按照监理权限及时下达停工指令。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七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得指定或者暗示使用某一供应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不得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向利益相关人索要财物。

第二十八条实施监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单位的工程建设指令属授权监理范围的,均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

建设单位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约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需要更换常驻代表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给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酬金计取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监理酬金单独列入工程概算。

中外合资、外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可以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例,未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或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并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承接监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认可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的,对监理单位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一年。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监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证书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监理单位进入本省承担监理业务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建设和利用国外贷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选择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查看详情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修订信息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修订的条例

(2000年11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的控制等方面实施的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的社会中介组织。本条例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申请设立监理单位,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设立专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应当先征求省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监理单位凭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监理申请批准文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名称与办公场所;(二)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有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职称;(三)有国家规定数额的专职监理工程师;(四)有国家规定最低数额的注册资金;(五)有单位章程;(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审批。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定条件、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监理单位资质由核定资质等级的机关负责办理年审,但不得收取年审费用。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禁止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禁止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条 从事监理工程师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持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按规定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建设工程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任职。监理工程师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任务。

第十三条 根据本条例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未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义务、不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进行监理或者违反质量责任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保修阶段监理。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省、地级以上市的重点建设工程;(二)建筑安排工程总造价在八百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三)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五)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条例确定的项目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各个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某一阶段的监理。但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只能委托同一个监理单位监理。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双方签订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拟订,可以参照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主要条款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工作机构。并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工作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姓名及监理权限。

第二十二条 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其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并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工程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二十四条 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监理工作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与该工程施工阶段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监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等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出具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书面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应当按照监理权限及时下达停工指令。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得指定或者暗示使用某一供应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不得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向利益相关人索要财物。

第二十七条 实施监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单位的工程建设指令属授权监理范围的,均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建设单位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约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需要更换常驻代表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给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监理酬金计取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监理酬金单独列入工程概算。中外合资、外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可以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反本条例,未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或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并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承接监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认可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监理单位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一年。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监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证书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监理单位进入本省承担监理业务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建设和利用国外贷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选择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100433B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