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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建筑物电信管线建设管理,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镇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含住宅建筑,下同)的电信管线建设管理。
本规定所称电信管线是指城镇建筑物内的电话管线、分线箱(盒)、交接间和建筑物、住宅区规划用地红线内的电信支线管道和人(手)孔。
第三条 城镇建筑物电信管线建设由县以上邮电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实施管理。
第四条 各级邮电部门应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社会需求,制订电信管线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电信管线建设纳入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市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统一规划、统一安排。
第五条 邮电部门应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 电信管线应与城镇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七条 计划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编制下达的建设项目计划中,应含有电信管线配套建设的投资费用。
第八条 建筑设计单位必须按通信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应在设计图纸目录中标明电信管线设计内容。
第九条 从规划用地红线内的支线管道至建筑物内交接间的暗管、交接间至分线箱(盒)的暗管、分线箱(盒)至每户话机的电话管线和插座,由建筑单位施工,所需费用列入电信管线配套建设的投资费用。支线管道至交接间的主干及配线电缆、交接间至分线箱(盒)的配线电缆及交接箱、分线箱(盒)由邮电部门负责投资和施工。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条 邮电部门应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提出技术要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统一的建筑设计规范和施工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邮电部门应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重要的建筑物的建筑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邮电部门提供有关电信管线建设的资料。
电信管线经交付使用后,邮电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
第十二条 每套住宅按一至两对电话线设置,对通信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向邮电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按要求进行设计和安装。
第十三条 电信管线所选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邮电行业标准。未经省技术监督部门和省邮电管理部门指定的检测部门检测鉴定合格的电线电缆及其他设备,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电信管线一般不得迁改。任何单位和个人确需迁改电信管线时,应先经邮电部门同意,并承担迁改线路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对建设电信管线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邮电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凡已按本规定预埋电信管线的建筑物,其所属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市内电信装机手续时,邮电部门应优先批装电话。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建筑物没有将电信管线纳入建筑设计的,规划部门不予受理报建。
第十七条 不按本规定设置电信管线的,邮电部门不予受理安装电话等电信服务的申请,直至补设为止。
第十八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电线电缆及其他设备造成电信管线设备损失的,由邮电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损坏、破坏及阻断电信管线的单位和个人,邮电部门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并可责令其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修复费用;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原有建筑物无电信管线的,应按本规定并根据具体条件逐步补齐,敷设暗线有困难的,可改用明线配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1、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多层一般不小于退让5m,高层退让不小于10M;2、高压线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35千伏 3.0米 66...
这个是排水管HDPE的,应该没有影响套什么项,根据你的实际情况调整
排污收费有关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 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
关于规范城镇建筑物名称和楼门牌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计委、建设局、国土局:根据《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地名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和楼门牌设置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据《规定》,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建立命名更名注册登记制度,不断提高全省城镇建筑物名称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根据《规定》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申办道路、桥梁、隧道、建筑工程等用地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证时,凡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须向土地、房管、公安等部门提供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无地名批准文件或拒不提供
浅谈城镇建筑物安全性能评价及管理
本文基于我国建筑物安全使用管理现状,提出了我国城镇建筑物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模糊评价法,对城镇建筑物安全性能进行了评价、建立了评价体系和各项指标,为今后城镇建筑安全评价和管理奠定了理论基础。
颁布《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4〕5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社会监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社会监理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
第四条 下列工程实行社会监理:
(一)国家、省、市政府拨款、贷款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工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工程;
(三)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的建设工程;
(四)政府指定的建设工程。
上述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社会监理,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第五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规定的执行。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理职责按国家规定执行。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理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监理组织的资质初审、申报和管理;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四)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同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社会监理组织按其拥有的自有流动资金,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监理的实绩等条件,划分资质等级。社会监理组织可承担与其建设监理资质等级相应的监理业务。
建设监理资质等级的具体条件和监理的业务范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组建社会监理组织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监理资质,经批准领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后,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未领取建设监理资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 社会监理组织的建设监理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甲级社会监理组织的建设监理资质,按规定报建设部审批;
乙级、丙级社会监理组织、省厅(局)的社会监理组织的建设监理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独立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工程建设咨询等单位,符合监理条件的可以兼承监理业务,但应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省内的社会监理组织跨市承担监理业务的,应持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内社会监理组织跨省承担监理业务的,应向其主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省外社会监理组织进入本省承担监理业务的,应持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并向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二条 境外监理组织进入本省承担监理业务,应与本省社会监理组织合资、合作,由合资、合作的中方向其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方可开业。
境外监理组织的资质审查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注册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
(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承担过监理业务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法人代表和拟派遣的监理人员的姓名、国籍、简历、技术职称;
(五)近期资产负债表,开户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信用证明。
上述文件须经公证,用外国文字书写的,应附有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 社会监理组织应通过参加招标投标取得监理项目。专业性强的项目可实行委托监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主投标方,由主投标方代表合作各方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委托社会监理组织对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应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委托监理的业务内容和权限;
(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的时间、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七)双方认为其他必须明确的内容。
监理合同签订后应报主管建设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监理手续。
第十五条 社会监理组织编制的监理项目实施方案,应在开始监理前10日内提交委托的建设单位和通知被监理的单位。
第十六条 社会监理组织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设立项目监理工作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应是经注册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其资格和注册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社会监理组织及其人员不得承包施工和建筑材料及设备的销售业务,不得在政府机关、承包公司、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单位、材料供应单位任职和兼职。
第十九条 社会监理实行有偿服务,其收取监理酬金的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确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外资工程监理费参照国际惯例计收。
监理酬金列入建设项目的预算成本核算。
第二十条 社会监理组织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建设工程损失,应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赔偿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所取得的监理酬金的总额。
第二十一条 社会监理组织在签署拨付有关工程款的意见前,应对工程的实际进度、质量标准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资、合作社会监理组织在我省承担监理业务,需采用境外技术规范的,应事前经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签订监理合同的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社会监理组织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监理资质的处罚: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的;
(二)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的;
(四)故意损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利益的;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近60年历史的国内大型通信施工企业,是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专业子公司。公司拥有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资质。
作为通信建设领域的主要力量,广东省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始终站在通信建设的最前沿,站在通信建设技术创新的最前沿,站在中国通信行业深化改革的最前沿,为国家通信建设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发展过程中,公司创造了丰富的精神财富,形成了以“开放、责任、创新、务实”为核心价值观的企业文化,为各大通信运营商、设备厂商和政企客户提供工维优一体化、全方位、优质高效的通信建设服务。
广东省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发展,既是一个艰苦奋斗、自强不息、与时俱进、不断成长的历程,也是一个与各界广泛合作、共同发展的历程。
公司以“平等、诚信、合作、发展”为宗旨,在世界范围内谋求最广泛的合作,携手并进,平等合作,互利共赢,为促进信息化社会的发展而奋斗!2100433B
《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26日省政府公布的《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相比于《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内容更加丰富、细致,要求更加明确。在这份规定的名称中,“设施”变更为“环境”,直接表明新规定所涵盖的范围更大,更突出系统性和整体性。
新的管理规定由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组成,共有38条规定。该规定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以下统称行动不便者)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享受公共服务和家居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公共设施应符合无障碍标准
新的管理规定提出,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的路口、出入口位置应当设置缘石坡道;盲道铺设应当连续,并避开树木(穴)、电线杆、拉线、垃圾箱等障碍物;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和内容应当方便视觉障碍者使用;公共建筑、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建筑内的售票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应当设置低位服务设施;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和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信号或者指示装置;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公园,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和《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等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村庄的建设,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公园以及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政府网站需实现无障碍
新的管理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影剧院;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口岸等公共交通服务场所;金融、邮政、通信、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城市的主要道路、广场、绿地、公园;与行动不便者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服务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和政府公益活动网站、社会公共服务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方便视力障碍者获取相关信息。报警求助、火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送、文字呼叫功能,方便听力、言语障碍者报警、呼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