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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

为保障和促进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该《规定》经2005年12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规定》共19条,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基本信息

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文件全文

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我省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并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贯彻节约用地和环保原则,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并与本省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

第四条 电力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省电力发展规划;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符合本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本省电力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电力建设用地。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随意占用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五条 纳入相关规划和计划的电力建设项目,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或者电网经营企业等(以下简称电力企业)在项目建设施工前一年,应当将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和架空线路方案征求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将该项目使用土地和架空线路方案抄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力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国土、规划、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许可手续。

第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按照《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确定的区域和标准执行。

第八条 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调处争议,确定权属;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确定,将征地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权属单位或者个人。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在初步设计审批后, 由设计单位按照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划对沿线的杆、塔基础用地红线图及其占地面积登记造册,由电力企业向沿线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需要拆迁补偿的,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林地的,由电力企业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因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及安全运行需要,电力企业需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的种植物或者清拆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按本规定的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高,不需要砍伐林木的,不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企业有权进行砍伐,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在水力发电厂水库最低运行水位以上至库岸第一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属于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保护区。

在前款规定的水库保护区内,建设道路、桥梁、码头、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管道、缆线等工程项目,需要跨库、穿库、临库、穿堤的,应当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征求电力企业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调整电力建设规划和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应当征求电力企业意见,依法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给电力企业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航道、桥梁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相互妨碍时,应当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按已发生的直接损失补偿;涉及拆迁、复建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工程建设妨碍电力设施时,应当事先与电力企业协商,有关拆迁、复建、采取防护措施等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城市负荷中心区电力建设,需要使用管道(管廊)的,该管道(管廊)由市政建设管理部门统筹建设。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建设或者其他作业,危及电力建设和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作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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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发文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12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华华

二○○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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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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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文献

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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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试行) 为搞好我省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 ,维护城镇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 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作如 下规定: 一、 本省城镇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 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按本规定实施文明施工。城镇市区实施本规定的具体 区域范围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客部门管理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支持协助下的 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三、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 电、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 或堵塞的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踏看,并制订相应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四、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 堆放、场地道路、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制

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 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

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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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 .txt 真正的好朋友并不是在一起有说不完的话题, 而是在一起 就算不说话也不会觉得尴尬。 你在看别人的同时, 你也是别人眼中的风景。 要走好明天的路, 必须记住昨天走过的路,思索今天正在走着的路。 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 2010 年 02月 20日 16 时 09 分 57 主题分类 : 建设建筑 “电网建设”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 [2010]3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本市电网建设,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和安全可靠性,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 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电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等法律法规,

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简介

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的指导和协调,通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采取有力措施,支持电力建设,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电力发展规划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电力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电力建设与电力负荷需求相适应,适当超前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协调。

第五条 电力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下简称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的需要,统筹安排并预留电力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

第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七条 电力企业兴建电力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电力企业提出的申请及相关资料的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 电力架空线路跨越铁路、公路、航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政、绿化、公路、铁路、航道、水工程、桥梁等设施与电力设施建设相互发生妨碍时,应当以依法批准的规划为依据,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由规划在后者或者责任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第九条 电力建设项目纳入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的,按照 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的优惠政策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条 电力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照设

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订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向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全额支付补偿费用,不得截留、挪用。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超出电力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索要补偿费用,不得阻挠电力建设的正常进行。对电力建设项目的整地、拆迁补偿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拆迁方案的实施,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铁塔基础用地,由电力企业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向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审批程序办理用地 手续。纳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电力建设用地,由电力企业向省人 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电杆、铁塔基础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自立式铁塔以其技术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计算;

(二)电杆、拉线铁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每坑2平方米计算。

第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电杆、拉线用地,由电力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实行一次性补偿。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一下的地面树木、竹子,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由电力企业按照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林木补偿费。

第十五条 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实行补偿;砍伐树木、竹子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实行一次性补偿。

第十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电力企业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所有权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企业责令所有权人限期修剪或者砍伐;逾期不修剪或者砍伐的,由电力企业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阻挠。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拆除非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修剪砍伐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兴建的500千伏电力架空线路,其边线垂直投影外侧5米内所跨越的住宅建筑物,应当予以拆除。

电力企业兴建的220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应当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和距离,房屋不予拆除和补偿,确实不能保证安全距离的,应当予以拆除。

拆除房屋的补偿,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 在水力发电厂水库最低运行水位以上至库岸第一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内,建设道路、桥梁、码头、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管道、缆线等工程项目需要跨库、穿库、穿堤的,应当在办理报批手续前征求该水力发电厂的意见。

第十九条 因重点建设确需调整电力建设规划,或者确需调整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及电力线路走廊的,应当征求电力企业的意见,给电力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第二十条 城市负荷中心区电力建设,需要使用管道、沟道的,该管道、沟道由市政建设管理部分组织统筹建设。

第二十一条 电力建设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程,文明施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相邻设施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建设施工以及其他作业,危及电力建设和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不听制止、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经济综合、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符合治安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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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办刊成果

电力建设出版发行

据2020年3月10日中国知网显示,《电力建设》共出版文献11683篇。

据2020年3月10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电力建设》载文量为6130篇、基金论文量为1731篇。

电力建设影响因子

据2020年3月10日中国知网显示,《电力建设》总被下载1209575次、总被引43411次;(2019版)复合影响因子为1.786、(2019版)综合影响因子为1.197。

据2020年3月10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电力建设》被引量为39234次、下载量为220333次;据2017年中国期刊引证报告(扩刊版)数据显示,《电力建设》影响因子为1.52,在全部统计源期刊(6670种)中排第622名。

电力建设收录情况

《电力建设》为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入选荷兰《文摘与引文数据库》(Scopus)、英国《科学文摘》(SA,INSPEC)、美国《剑桥科学文摘》(CSA)、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万方数据库)、JST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数据库(日)(2018)、Pж(AJ) 文摘杂志(俄)(2014)等数据库,是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1992年(第一版),1996年(第二版),2000年版,2014年版,2017年版)。

电力建设荣誉表彰

获奖时间

获奖名称

1997年

第二届全国优秀科技期刊

1997年

电力部优秀科技期刊

1992、1996、2000、2014年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2001年

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

2004年

中国电力报刊协会优秀期刊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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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简介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九八八年四月七日广东省税务局颁布)

第一条 根据国家《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座落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经省税务局批准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自有房产,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本规定缴纳房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产原值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帐册的“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的房产原值;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第四条 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下列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一)从事农、林、牧业等利润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二)投资于能源、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三)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第五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新建立的建制镇,凡经省税务局批准暂缓征收房产税的,其所在地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同样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新购置的房产给予定期免征房产税的优惠办法,仍按省税务局(84)粤税外字第023号文的规定办理。

对按规定免税期满但纳税仍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县税务机关审批,可继续定期给予减免房产税。

第七条 对新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或购置的房产,免税期可从房产落成或购置之月份起计算。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我省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和设立的机构,其房产税的征免比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颁布的有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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