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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工程建设前期主要法定基建程序文件(A类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理用表(B类表)
第三章:施工管理和技术文件资料用表(C1类表)
第一节施工项目管理文件资料通用表
第二节施工技术文件资料通用
第三节土建施工过程阶段性质量汇总(统计)用表
第四章进场施工物资质量控制、证明和验收文件通用表(C2类表)
第五章见证取(抽)样检验(测)报告(C3类表)
第一节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检验报告
第二节施工试检验报告
第三节实体和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第六章施工过程记录(C4类表)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记录通用表
第二节土建工程施工记录通用表
第三节土建工程施工记录专用表
第四节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记录通用表
第五节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记录专用表
第七章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施工质量及分户验收用表(C5类表)
第一节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用表
1.土建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用表
2.建筑设备安装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记录专用表
第二节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用表
第三节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用表
1.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用表
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用表
3.分部(子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用表
4.分部(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用表
第四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用表
第五节住宅光纤到户工程验收用表
第八章竣工图登记通用表(D类表)
第九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E类表)
附录一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组卷目录及相关选用表
附录二备用表式(通用空白表)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使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以下简称“省统表”)的通知》(粤建质函〔2016〕2827号)的要求,为统一和规范“省统表”的使用,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委托,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于2月23日至24日上午在广州举办了“省统表”宣贯会及师资培训班。 2100433B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使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的管理,针对近年来的情况变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组织对《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0版)进行修订,完成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并已经专家组审查通过。该表全套共分九章,974份表格。从2017年3月1日起,全省新开工的建筑工程请统一使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及配套的管理软件。《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0版)同时废止。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使用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需要邀请业主、设计、监理、质检站、建筑业科、档案。人防、消防、环保、气象单独验收。
没有专门的空调格栅表格! 你看看空调格栅属于哪一类的部件! 在统表里好好看看!!! 我看了,没有属于你说的这一个项目~~~ 还有装修工程里面这一项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6、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
aonkrpa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
^ | You have to believe, there is a way. The ancients said:" the kingdom of heaven is trying to enter". Only when the reluctant step by step to go to it 's time, must be managed to get one step down, only have struggled to achieve it. -- Guo Ge Tech 第一章 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建设程序资料 第一节 工程立项审批 1.立项申请报告批复(无表式) GD11001 ⋯⋯⋯⋯⋯⋯⋯⋯⋯⋯⋯⋯⋯⋯⋯⋯⋯⋯⋯⋯ .⋯ .⋯⋯ 1 2.固定资产投资许可(无表式) GD11002⋯⋯⋯⋯⋯⋯⋯⋯⋯⋯⋯⋯⋯⋯⋯⋯⋯⋯⋯⋯⋯⋯ .⋯... ⋯1 第二节
aonkrpa广东_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
^ | You have to believe, there is a way. The ancients said:" the kingdom of heaven is trying to enter". Only when the reluctant step by step to go to it 's time, must be managed to get one step down, only have struggled to achieve it. -- Guo Ge Tech 第一章 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建设程序资料 第一节 工程立项审批 1.立项申请报告批复(无表式) GD11001 ⋯⋯⋯⋯⋯⋯⋯⋯⋯⋯⋯⋯⋯⋯⋯⋯⋯⋯⋯⋯ .⋯ .⋯⋯ 1 2.固定资产投资许可(无表式) GD11002⋯⋯⋯⋯⋯⋯⋯⋯⋯⋯⋯⋯⋯⋯⋯⋯⋯⋯⋯⋯⋯⋯ .⋯... ⋯1 第二节
据记者获悉,广东省住建厅委托省质安总站组织修订新的《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将从今年3月1日起全省新开工的建筑工程将统一使用。
近日,云浮市组织全市建筑行业质量监督单位技术人员20多人,到广州参加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举办的《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宣贯会及宣贯师资培训学习班。
记者了解到,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是工程改建、扩建、维修和管理的原始依据。
近年来,随着国家不断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行动和推进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资料管理的重要性不断得到加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完整、真实、有效、准确地反映出所有活动,贯彻“强化验收,过程控制”原则,使竣工验收资料具有可溯源性和可靠性,保障竣工验收资料齐全有效。
通过对新统一用表的学习,我市建筑行业质量监督单位技术人员全面系统地理解并熟练掌握统一用表的修订过程、修订重点、新增项目和表格的使用方法,有效地规范建筑工程资料、竣工档案与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编制、收集、整理、组卷、移交和归档工作,切实提升了我市工程资料与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水平。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同时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2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