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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发挥林地定额管理的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是指年度内国家下达广东省允许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工作。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纳入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
第四条 各地政府应当将定额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合理规划和落实本地区定额的申请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省林业厅不得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定额上报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申请。
第二章 定额管理
第六条 定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原则。遵守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定额管理制度,确保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双增”目标的实现。
(二)节约集约原则。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提升林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和区域协调发展。
(三)保障重点原则。区分不同项目、经济区域、林地类型,加强分类管理,优先保障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和抢险救灾、民生、军事等方面的项目。
(四)用途管制原则。适度控制用于城镇扩展边界、工矿开发等建设项目,从严控制用于商业性开发项目,禁止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占用征收林地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在年度内不予安排定额。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2月份向省林业厅报送下一年度所需定额计划,由省林业厅进行汇总审核,拟订定额分配计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八条 各地所报定额计划申请应包括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所需定额计划和市、县建设项目所需定额计划两部分,具体应包括如下内容: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等级、项目类型、建设规模、规划建设年限、使用林地位置、林地类型、树种、所需定额、进展情况等。如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立项尚在办理中,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每月申报定额项目清单中报告项目立项进度。
第九条 定额分配管理实行预下达、正式下达、年中追加以及年末统筹等制度。
(一)预下达。每年国家林业局预下达我省下一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后,省林业厅以当年年初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的定额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40%)预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下一年度的定额,用以解决国家下达我省定额前各地级以上市的林地需求。
(二)正式下达。每年国家下达我省当年定额后,由省林业厅编制定额分配计划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编制定额分配方案时,应根据当年我省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林地需求和其他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定额(一般不超过国家下达当年我省定额的30%)作为省调控的林地备用定额,专项用于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的项目使用林地。其余定额全部分配到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并由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年中追加。确因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省调控的备用定额中追加定额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须在当年11月30日前向省林业厅报送追加定额申请,由省林业厅汇总各地申请后拟订定额追加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四)年末统筹。每年12月10日后,各地级以上市当年未使用完毕的定额,由省林业厅收回,统筹安排全省使用。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定额分配方案,依据分配因素和参考因素两部分制定。
分配因素是分配定额的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如下:
(一)各地当年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定额计划中,交通、能源、水利、电力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的项目所需定额计划因素;
(二)各地级以上市林业用地面积占全省林业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等可持续性因素;
(三)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定额执行情况等效率因素;
(四)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等惩戒因素。
参考因素是分配定额的参考依据,具体包括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定额计划中非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县重点项目定额计划等。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省备用定额或年末统筹定额的,仅限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优先保障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省调控的备用定额或年末统筹定额,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第十三条 经国家林业局审核的交通、能源、水利、电力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使用的定额由省和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按照6∶4的比例,共同解决。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定额计划,建立管理台账,强化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加强现场核查,将定额使用情况按季度统计报送省林业厅。
第十五条 省林业厅对各地年度定额执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处理,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林业厅据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并调减其下年度定额:
(一)擅自超定额审核占用征收林地的;
(二)未批先用、批而不用、违规使用定额的;
(三)将审核项目变更为临时占用或者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项目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3〕183号)同时废止。
http://www.gdcost.com/
已发计算规则说明到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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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交通运输厅反映。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2]1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粤标定函〔2022〕74号
各地市工程造价站(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有关要求,统一我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编制规则,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编制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站反映。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4月21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编制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有关要求,统一我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以下简称“人工指数”)编制规则,形成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省标定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的人工指数,是指建设工程人工费在各时期与基准期相比的市场价格变化率,是反映一定时期由于劳务市场价格波动对工程人工费的影响程度的指标。
第三条 我省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开展人工指数的测算、评审、发布、评价等编制工作,适用本规则。
开展其他造价要素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或者其他有能力发布指数的单位开展相应的编制工作,可参考本规则。
第四条 编制人工指数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人工指数采用定基指数,基准期指数值设为100.00,发布的指数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六条 省标定站结合国家计量计价标准相关规定,制定指数调差法应用规则。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应用规则有修改建议的,应提请省标定站修改发布,以保证全省规则的统一性。
第二章 准备
第七条 开展人工指数编制前,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先制定技术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流程、适用范围、评审方法、发布频率、发布途径、成效评价等。
第八条 人工费的权重、工种类型应来源于与指数相应的典型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造价成果。各类型工种价格应来源于建设、施工、劳务、咨询等领域所掌握的市场价格。
第九条 入选的典型工程项目应属于能代表该类指数相应工程在本地区当前及未来两年内投资建设的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建造标准等业态的项目,并随着业态变化做动态调整。典型工程项目应尽量收集充足,收集的数量直至人工费权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趋于稳定为止。
第十条 入选的典型工程项目应记录其工程地点、计划工期、工程属性、工程规模、结构类型、施工工艺、建造标准、资金来源、计价依据、价格水平、编制方法等基本信息,并梳理其造价成果数据,剔除专业暂估价、暂列金额、非常规费用、自定义以“项”或“平方米建筑面积”表现的费用以及不属于建安工程费范畴的费用,提高造价数据的代表性与合理性,保证费用可分解为工料机等要素价格。
第十一条 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建立由建设、施工、劳务、咨询等单位组成的工种市场价格采集队伍,明确相关单位采集数据的要求以及报送的程序、时限、频率、凭据等。有关单位在报送市场价格的同时,必须附上标明工种单价及其用工数量的劳务合同或发放工人工资金额、数量的凭据,以备查其市场价格的真实性。未有标明凭据的,需提供能计算或换算为工种单价、用工数量的相关资料,如图纸、劳务工作量、工作时长等资料。
第三章 测算
第十二条 人工费的权重、工种类型通过以下步骤在其对应的典型工程项目库中统计、分析获得:
1.形成测算用的造价成果。将库内典型工程项目的同类分项项目进行合并,汇总整理后形成一份用于测算的造价成果,并获得该成果不含税造价总额C0和人工费总额Rt,以及该类指数对应的人工费权重B,计算公式如下:
B = Rt ÷ C0
2.形成主要分项项目集合。分项项目按其包含的人工费从高到低排列,逐行累计人工费,直至第n个分项项目使得累计的人工费金额占人工费总额Rt的比重(Pn)大于或等于80%为止,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n ——累计到第n项时的分项项目人工费占比;
Ri ——第i项分项项目的人工费;
Rt ——人工费总额。
则1至n个分项项目形成了人工指数对应的主要分项项目集合。
3.形成工种类型集合。分析主要分项项目集合的每个分项,以其完成施工任务的主要工种作为该分项项目匹配的工种,如浇筑混凝土梁,其匹配的工种可为混凝土工。按匹配的工种类型对各分项项目进行合并,然后按照合并后工种费用金额从高到低排列,则形成拟分析测算的工种类型集合及其对应的人工费,并累计各工种人工费总额Rs。
4.获得各工种的权重。工种类型集合的各工种,按其对应的人工费占各工种人工费总额Rs的比重作为该工种权重,计算公式如下:
Wk = Rk ÷ Rs
式中:Wk ——工种k的权重;
Rk——工种k的人工费。
第十三条 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运用数理统计方法科学梳理自身收集掌握和有关单位报送的市场价格信息,偏离较大的市场价格信息宜采用四分位数(Quartile)法,取1.5倍四分位距(Inter-Quartile Range,IQR)剔除。偏离较大的数据剔除后,采用单价与数量结合的加权平均法或其他方法合理确定报告期各工种市场价格。
第十四条 报告期人工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I0——基准期的人工指数值;
Ij——报告期j的人工指数值;
Pk0——基准期工种k单价;
Pkj——报告期j工种k市场单价;
Wk——工种k权重。
第四章 验证
第十五条 人工指数对应的人工费权重B趋于稳定的验证,按以下步骤进行:
1.按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计算典型工程项目池中人工费权重B,记为B1;
2.人工指数典型工程项目库中增加符合本规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新典型工程项目,当新增的金额达到典型工程项目库原总金额的30%时,可暂停增加新项目;
3.重新计算新的典型工程项目库中人工费权重B,记为B2;
4.计算B1、B2的偏差△B= | B2-B1 |;
5.当△B小于等于1%时,可以判定为人工费权重趋于稳定。当△B大于1%时,则人工费权重尚未稳定,需要继续增加新典型工程项目,重复2~4步,直至满足△B小于等于1%为止。
第十六条 人工指数测算结果的质量,可结合人工指数趋势线按以下步骤进行验证:
1.添加人工指数趋势线。人工指数趋势线宜采用3周期简单移动平均线(MA3),计算公式如下:
Mj =(Ij+Ij-1+Ij-2)/ 3
式中:Mj ——报告期MA3移动平均值;
Ij ——报告期人工指数值;
Ij-1,Ij-2 ——分别表示前一期、前二期的人工指数值。
2.当报告期人工指数测算值Ij与MA3移动平均值Mj偏差(| Ij-Mj |)大于5%的,应结合宏观政策、市场情况查找偏离原因。偏离不合理或者无相关凭据支撑的,应按本规则重新测算报告期人工指数。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七条 首次发布前,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对人工指数编制成果的意见,修改完善后组织专家评审。经评审后,人工指数应当内测试运行不少于3个月。试运行后有重大改变的,再次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通过评审和试运行后,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人工指数编制成果、征求意见、评审意见以试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报送省标定站。
第六章 发布
第十九条 经报送省标定站后,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可按职能规定自行发布,或按管理要求报主管部门审批发布,同时抄送省标定站。
第二十条 指数发布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半年发布一次。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布;当市场价格波动频繁时,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相应增加发布频率。
第二十一条 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指数时,应当在显著位置披露指数基本信息及各方意见反馈渠道。
第七章 评价
第二十二条 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开展指数应用效果的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座谈、研讨,听取意见并予以修正改进。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人工指数代表工种及其权重持续地与人工指数适用地域、相应工程类别相适应,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每年新增代表性工程到典型工程项目库,同时淘汰项目库中代表性不足的工程,并按本规则更新人工指数的代表工种类型及其权重。
第八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标定站建立全省统一的人工指数管理平台,为各地提供测算参考使用的基础数据与计算模型,并对各地测算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对各地编制成果的质量及其资料和运行效果进行复核、验算,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凡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发布人工指数的其他编制主体,均按本规则有关规定接受省标定站的核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省标定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交通运输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8日
广东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确保我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林资发〔2003〕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