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强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强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是1992年08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法规。

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强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强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2年8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近来,外商到我省经济特区、珠江三角洲等地投资经营房地产不断增加,这对加快城市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和住房条件起了积极作用。为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要实行政策引导

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是指外商独资或与我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合作,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划开发建设房地产,出租、出售商品房和转让土地。对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实行积极引进、因地制宜、加强管理的原则。目前,外商进入我省境内投资经营房地产,应限于与省内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某个项目合资、合作经营,经营期满后,合作公司随之撤销。合资、合作的中方至少应有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外商到山区市县、新建城镇、珠海市西区和横琴岛、惠州市大亚湾、汕头市南澳县、阳江市海陵岛、江门市上下川岛、湛江市东海岛、番禺市南沙,以及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开发试验区投资经营房地产,在地价上可适当给予优惠(具体由市政府确定),建成后的商品房向境外销售,不受内外销比例限制,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经济特区、以及投资条件好的其它城镇,原则上只允许利用外资开发经营投资大、周期长、难度大的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严格限制从事一般商品住宅楼、住宅区、别墅式住宅区的开发建设。

二、加强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的审批管理

合资、合作经营房地产项目,其立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计委会同经贸委、建委根据商品房的计划审批;其项目公司的章程、合同由经贸委审批;建委负责资质审查并发资质证书;凭有关批件及资质证书到工商管理、外汇管理、金融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和开户等手续。

三、加强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的行业管理

全省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的行业管理归口省建委。利用外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应纳入各级建设部门行业管理轨道。合资合作房地产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区、工业区等项目的规划,必须经当地建委或规划部门审议,并按规定报批后方可实施。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省制定的有关规划、设计、施工和房地产开发管理等规定。

四、加强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的销售管理

对利用外资建设的商品住宅以及境内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内资建设的商品住宅在境外销售,实行以市区、县为单位的总量控制。其中,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境外销售面积,其总量一般不超过本地当年全社会竣工商品住宅面积的20%;省内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内资建成的商品住宅在境外销售,其总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当年全社会竣工商品住宅面积的10%。要防止别墅式住宅外销的失控,外销商品住宅面积,应在立项审批时一并确定。预售商品房,必须完成房屋总投资的20%以上或完成项目的基础工程。转让土地和预售的商品房,必须到当地房地产交易所和国土部门办理有关转让手续。省内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利用外资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的中方要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登记申报境外销售商品房的收入,其收入要及时调回公司所在地银行结汇,并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计算留成。

向境外销售商品房,其价格由企业自行确定,销售利润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部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房地产增值费,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增值费,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并按规定的比例上缴省财政,上缴房地产增值费的比例,另行确定。

五、加强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的土地和地价管理

利用外资合资合作经营房地产,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一般应采取招标或拍卖的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实行连片开发的,要适当控制土地开发规模,不宜一次性出让过多土地。要在合同内明确开发的时间和完成的期限,对超过合同规定时间仍未开发的土地,由国土部门无偿收回。

省、市物价部门要会同国土、建设等部门制定基准地价,并根据不同地区、用途和容积率确定不同的地价标准。对建设商品住宅的土地地价,要高于建设工业厂房的土地地价;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的,须经同级规划、国土部门批准;修改出让合同,并按规定调整地价,该补交地价的应补交。

六、加强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的资金管理

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的立项和合同、章程审批后,外商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投资比例用外汇缴足投资股金(含预付款),不得在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或筹借资金作股金投入,中方也不得作任何担保。

七、加强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对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要积极引导、加强管理,不能盲目发展。要认真研究和借鉴成功的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各级计划、经贸、建设、国土、规划、财政、物价、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查看详情

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强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智能照明后台管理系统

  • RX-V2.8
  • 荣夏
  • 13%
  • 江苏荣夏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50M²

  • 30-50M²
  • 图方便
  • 13%
  •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路灯智慧路灯管理系统

  • 华为云平台/HY2.0系统
  • 华业
  • 13%
  • 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M²以下

  • 30M²以下
  • 图方便
  • 13%
  •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50-120M²

  • 50-120M²
  • 图方便
  • 13%
  •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 9A151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功率12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功率16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9A151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功率24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管理工作

  • 管理工作
  • 1套
  • 3
  • 国产一线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2-17
查看价格

管理工作

  • 管理工作
  • 1套
  • 1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05-29
查看价格

发卡管理工作

  • 发卡管理工作
  • 1台
  • 2
  • 最好佛山本地厂家
  • 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01-17
查看价格

查询管理工作

  • 查询管理工作站 Intel Core 2 Duo E8400
  • 18台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1-04-08
查看价格

发卡管理工作

  • 1.名称:发卡管理工作
  • 1台
  • 1
  • 高档品牌
  • 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5-22
查看价格

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强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引言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

【生效日期】1992-08-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查看详情

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强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强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献

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创新 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创新

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创新

格式:pdf

大小:93KB

页数: 未知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住房质量的要求也是愈来愈高。尤其是近年来,房价的增长,促进了房地产行业的繁荣昌盛。然而,纵观如今的房地产行业,管理的落后问题依旧存在。本文探讨了当前房地产管理工作创新的重要性,并逐个分析房地产管理遇到的问题,同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福建省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2001〕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闽机构: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健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国务院第262号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机构,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房委会)负责制定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与使用的有关规定,指导、检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协调全省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各地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并自觉接受省房委会的业务指导与工作检查。

二、各设区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所属区、县(市)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县(市),应按规定于2001年底前经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房委会批准。县(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累计归集余额达4500万元以上(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

(二)住房公积金的平均归集率和使用率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健全,运作规范,没有发生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

经批准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县(市),其房委会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业务方面接受所属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指导。

三、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上实行条条管理,人事、经费实行条块结合管理,以条条管理为主,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市房委会制定并由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四、各设区市房委会要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做好辖区内不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的业务、资金、债权、债务的清理交接以及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严禁借工作交接之际,违规挪用住房资金。在交接时,设区市房委会应当组织审计部门对不设立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进行审计。县(市、区)原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一律以2000年12月31日在编人员为准。

五、在全省各地全面推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签订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合同),并会同受托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申报,经批准后执行。

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各类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商品住房及二手房)、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职工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对于准予贷款的,应当将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等通知申请人,并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然后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对于不准贷款的,应当将不准贷款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能再申请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交付30%的购房首付款后余下的部分,若不超过当地房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和职工家庭可贷额度,可全额申请贷款。若超过的,可申请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具体金额由借款人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经济收入及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

九、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满一年后,可以用于偿还职工(包括配偶及住房产权共有权人)购买、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十、各地房委会应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力度,简化公积金贷款审核、审批程序,鼓励使用住房公积金。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交易产权管理部门、各受托银行及相关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转变观念,加强管理,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时,应当向社会公开承诺办理时限,制订便民措施,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方便贷款申请人。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同时,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不得对外投资,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三、实行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备案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情况按季报省房委会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备案。

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

十四、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向省房委会办公室、同级房委会和财政部门报送每月发生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统计表。经批准设立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应同时抄送所属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五、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使用省房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发或认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并按规定要求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数据的报送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快住房建设发展,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

查看详情

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全文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全球跨国投资和产业转移呈现新趋势,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互利共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一)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支持外资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海外人才在华创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

(二)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根据对等原则,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华创业发展。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依法依规提供便利。(科技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八)各部门制定外资政策,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应公开征求意见,重要事项要报请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高标准制修订的透明度和开放度。推进标准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强化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国家标准委牵头)

(十一)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财政部牵头)

(十二)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建设,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中心。(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

(十五)各地区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扩大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向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支持产业转移与加工贸易的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申请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接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国土资源部牵头)

(十八)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允许外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促进资金双向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改进企业外汇管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推进审批环节并联办理,缩短海关登记、申领发票等环节办理时间。加大电子政务建设力度,推行一口受理、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在更大范围推广复制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协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结合各项政策措施实施,大力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营商环境,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稳定外商投资规模和速度,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着力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国务院

2017年1月12日

查看详情

关于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揭市建[2007]58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对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建筑市场经济活动的秩序,保证咨询企业公正、公平、合理执业,促进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的自身建设和全面推行行业自律机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8]40号令)的精神,现就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管理方式   (一)实行定期报表及备案制度。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每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将本企业上个月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完成的每个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月报表》报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二)实行定期与不定期地检查制度。市工程造价管理站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到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方式为:1、听取咨询企业的执业情况汇 报;2、抽取咨询成果档案。审查、核实工程量计算方法、计价规则和执行有关政策的情况;3、查阅有关资料及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   (三)实行年终总结制度。每年年底,各造价咨询企业向市工程造价管理站报一份年终从业总结。内容应体现咨询业绩、服务质量、业务评价、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经验教训及今后的工作要点。   (四)实行登记报到制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到市工程造价站办理登记手续(省外的须持有到省造价管理站备案的资料),纳入管理范围。   二、 监督主要内容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必备条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其他造价专业人员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咨询成果的规范性与准确性。要求咨询合同要规范,是否存在违背法律法规及规章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条款。保证咨询成果的准确性,工 程量清单的规范性,不能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不得出具虚假文件,工程预结算的误差不得超过±5%。咨询成果必须有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专业人员、复核人签字盖 印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情况。 工程造价单位应在取得国家和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咨询工作,不得超范围经营。造价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遵守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   三、违规处理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我局将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由揭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具体实施。

  

                                   揭阳市建设局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