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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管理问题的通知》是一则文件,1996-04-10发布。

广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管理问题的通知基本信息

广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管理问题的通知简介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府〔1996〕3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减少工程事故,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对加强工程建设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管理职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所有建设单位(社会上发生工程建设投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各类中介单位,都必须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范围。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都要接受政府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草拟和制定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严格按规定颁发各类勘察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建筑材料许可证等有关证书。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和资金落实后,建设单位应按基建程序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审批、工程报建、招标申请和招标投标发包、质量安全监督、委托监理、申办施工许可,工程竣工后,申报竣工验收、权属登记等手续。审批部门要根据上述程序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公诸于众,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加强工程发包和施工管理

(一)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议标的项目,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邀请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参加议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都要严格审查投(议)标单位的资格,凡无证或不具备资质等级的施工队伍不得参加设(议)标。个别特殊情况需要越级参加投标的,应报有审批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筑工程原则上都应整体发包,不得肢解发包,特殊工程可分地上地下工程分别发包。消防、燃气、水、电、空调、电讯、防雷、装修等专业项目不得单独发包,需由专业队伍承接设计、施工任务的,应由总承包单位发包,并承担技术监督、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任何单位不得以行业管理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专业工程。

(三)建设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的工期和造价;否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切实负起工程施工总责任,禁止转手发包,以包代管。对偷工减料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加强工程设计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

(一)严禁无资质和超资质等级勘察设计,个别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设计的,应报有相应资质等级审批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地下室的支护结构必须由符合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划管理部门决定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进行设计,并严格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做到精心勘察、精心设计。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浪费或工程质量事故的,要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三)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出卖图章、图签。违者予以查处。

五、抓好私营建筑企业管理,切实解决建筑市场中的队伍挂靠问题

各市、县可结合实际,试办私营建筑企业,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并注意引导私营建筑企业向专业化、劳务化方向发展。私营建筑企业承包单项工程,严格审查其技术资质条件,单项工程总投资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三倍。

六、加强和完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大力推行监理制度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安全监督站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程序和制度。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对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可代表政府实行强制监督。

(二)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按工序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和隐蔽工程验收。在施工中要如实记录各项质量安全指标,对制造假验单、假报告、假记录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三)明确工程建设中各方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而出现的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负主要责任;施工中不按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弄虚作假而出现的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不按技术规范和合同的规定实施工程监理,或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而出现的质量事故,由监理单位负主要责任。

(四)各市、县可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存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质量监督站的帐户,用于保修期内工程质量返修开支。保修期满未发生质量责任,保证金连同利息退回施工单位。保证金数额,由监督与施工单位商定。

(五)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实行质量安全与资质等级挂钩制度。每年资质年审时,对上一年度出现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合格率、优良品率达不到规定的企业,不予晋升等级或予以降级。同时,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施工企业质量安全定期公布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六)施工使用的钢材、水泥、铝材、建筑构件、商品混凝土等材料,以及安全性要求较高的设备设施,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建筑市场。凡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同意使用的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七)未经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能够保证安全又急需使用的,必须向项目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现场核查并同意后方可使用。

七、加强村镇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和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

各级政府要重视镇一级建设管理机构的建设,尽快把镇的工程建设纳入建设市场,实行统一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认真地培训现有村镇建设管理人员,有效地规范工程建设中各方的行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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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管理问题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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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献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格式:pdf

大小:324KB

页数: 4页

苏政发[2011]99号2011年7月26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节能降耗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指标,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确保完成2011年和\"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节能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

河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2001]50号

【发布日期】2001-10-18

【生效日期】2001-10-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

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政〔2001〕50号二00一年十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质量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全省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必须由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三、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定的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措施,积极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技术培训,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对在工程建设中不按法定建设程序办事或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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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管理问题的通知简介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减少工程事故,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对加强工程建设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管理职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所有建设单位(社会上发生工程建设投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各类中介单位,都必须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范围。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都要接受政府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草拟和制定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严格按规定颁发各类勘察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建筑材料许可证等有关证书。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和资金落实后,建设单位应按基建程序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审批、工程报建、招标申请和招标投标发包、质量安全监督、委托监理、申办施工许可,工程竣工后,申报竣工验收、权属登记等手续。审批部门要根据上述程序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公诸于众,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加强工程发包和施工管理

(一)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议标的项目,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邀请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参加议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都要严格审查投(议)标单位的资格,凡无证或不具备资质等级的施工队伍不得参加设(议)标。个别特殊情况需要越级参加投标的,应报有审批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筑工程原则上都应整体发包,不得肢解发包,特殊工程可分地上地下工程分别发包。消防、燃气、水、电、空调、电讯、防雷、装修等专业项目不得单独发包,需由专业队伍承接设计、施工任务的,应由总承包单位发包,并承担技术监督、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任何单位不得以行业管理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专业工程。

(三)建设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的工期和造价;否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切实负起工程施工总责任,禁止转手发包,以包代管。对偷工减料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加强工程设计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

(一)严禁无资质和超资质等级勘察设计,个别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设计的,应报有相应资质等级审批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地下室的支护结构必须由符合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划管理部门决定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进行设计,并严格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做到精心勘察、精心设计。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浪费或工程质量事故的,要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三)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出卖图章、图签。违者予以查处。

五、抓好私营建筑企业管理,切实解决建筑市场中的队伍挂靠问题

各市、县可结合实际,试办私营建筑企业,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并注意引导私营建筑企业向专业化、劳务化方向发展。私营建筑企业承包单项工程,严格审查其技术资质条件,单项工程总投资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三倍。

六、加强和完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大力推行监理制度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安全监督站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程序和制度。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对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可代表政府实行强制监督。

(二)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按工序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和隐蔽工程验收。在施工中要如实记录各项质量安全指标,对制造假验单、假报告、假记录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三)明确工程建设中各方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而出现的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负主要责任;施工中不按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弄虚作假而出现的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不按技术规范和合同的规定实施工程监理,或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而出现的质量事故,由监理单位负主要责任。

(四)各市、县可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存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质量监督站的帐户,用于保修期内工程质量返修开支。保修期满未发生质量责任,保证金连同利息退回施工单位。保证金数额,由监督与施工单位商定。

(五)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实行质量安全与资质等级挂钩制度。每年资质年审时,对上一年度出现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合格率、优良品率达不到规定的企业,不予晋升等级或予以降级。同时,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施工企业质量安全定期公布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六)施工使用的钢材、水泥、铝材、建筑构件、商品混凝土等材料,以及安全性要求较高的设备设施,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建筑市场。凡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同意使用的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七)未经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能够保证安全又急需使用的,必须向项目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现场核查并同意后方可使用。

七、加强村镇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和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

各级政府要重视镇一级建设管理机构的建设,尽快把镇的工程建设纳入建设市场,实行统一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认真地培训现有村镇建设管理人员,有效地规范工程建设中各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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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83002

【发布文号】琼府[1994]24号

【生效日期】1994-03-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琼府[1994]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当前,我省经济运转正常,发展势头良好。但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中出现了通货膨胀压力加大,物价上涨过快的矛盾。特别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趁财税、外贸、外汇体制改革出台之机,搭车涨价、变相涨价,对物价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了加强价格管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度不涨,为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4]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3月下旬开始至6月底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物价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检查的范围是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检查时限为1993年下半年以来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可以追溯到1992年下半年。检查的重点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借税制改革之机擅自涨价和扩大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在原价格之外另加增值税率而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行为。(二)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或服务收费,违反物价管理权限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在公路、铁路、水运、空运等运输中乱涨价、乱收费和出售、办理票证实行强制保险的行为。(三)属于放开价格的商品不执行最高限价,缺斤少两、掺杂冒假、以次充好等变相涨价行为。(四)违反国家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高化肥、农膜、农药、农用柴油等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行为。(六)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同时要注意检查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已公布取消了的收费项目,对仍继续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二、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全省物价大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3月下旬开始到4月15日,为宣传发动和自查自报阶段。省政府已定于3月25日召开全省物价大检查工作动员大会。各市、县也要相应召开动员大会,领导亲自部署,及时组织大检查工作。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按各项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出来的问题要如实填报省物价局下发的《自查报告表》,各主管部门要帮助、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做好自查工作,自查面要达到100%。

第二阶段:从4月16日开始至6月底,为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阶段。各级物价部门根据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名单,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并责成其提出整改措施,帮助他们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检查情况,制定海南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意见,进一步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管理的具体措施。

以上两个阶段,可交叉进行,各有侧重。开展物价大检查,要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相结合、与反腐治乱相结合、与减轻农民负担相结合。采取“边宣传、边检查、边处理、边纠正、边整改”的方式进行。

三、组织领导

全省物价大检查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各级物价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并从监察、审计、财税、银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抽调干部组成检查组。各市县、各部门领导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解决人员、经费等问题;有关银行要协助物价检查机构划拨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拒缴的罚没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物价检查机构提出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要求,要予以配合;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大检查期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指导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同时,省政府将派出工作组到各市、县及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四、对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所有参加大检查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八届二次会议精神,学习国务院近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充分认识物价大检查对稳定物价,安定人心,保证改革措施出台的意义;通过培训、熟悉今年(1994年)出台的改革措施及有关业务知识,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在检查中坚持原则,遵守纪律、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二)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扩大社会影响面。通过舆论宣传,反复阐明开展这次物价大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大检查与加快改革开放的相互关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取得社会各界对大检查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通过舆论宣传,提高群众开展自查自报工作的自觉性,促使企业和单位主动检查、纠正违反物价政策行为。

(三)对查出的价格违法案件,由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四)被查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检查,如实提供资料,对借故刁难、抗拒检查的,要从重处罚。

(五)要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和检举揭发人,决不允许对他们打击报复。对于包庇、袒护、纵容价格违法行为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价格违法企业和当事人,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设立价格违法举报箱、举报电话,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问题。检举揭发出来的问题,经过查明确属事实并构成案件的,对检举揭发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六)各市、县应于7月5日以前整理出物价大检查情况报告,并报省物价局汇总。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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