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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合理规划集镇、村庄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集镇规划区以外,因征地拆迁涉及的村庄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构造物、附着物的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经依法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兴建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因征地拆迁涉及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它构造物、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因征地拆迁需要对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的,以被拆迁人依法获取批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的剩余使用年限结合建筑物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五条对被列入因征地拆迁而需拆迁改造的村庄,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公告形式告知被拆迁人。自公告之日起,被拆迁人擅自进行的房屋及其附着物的新建、改(扩)建,房屋装修及抢栽的各类苗木、经济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六条在拆迁公告发布后,由拆迁人在当地政府及村组的配合下,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及其它构造物、附着物等现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与被拆迁人共同确认。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结合新批宅基地的方式。
(一)货币补偿是指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结构和规定的补偿标准结合成新,给予被拆迁人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基准价格×成新系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自建是指被拆迁农民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规划,经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给被拆迁人宅基地自建的安置方式。自建的新宅基地尽量利用空闲地,不占用耕地,面积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建筑施工许可手续由被拆迁人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拆迁范围内需要迁移的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各类杆线由产权单位负责迁移。
拆迁范围内的坟墓,由坟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迁移,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逾期未迁移的按无主坟处理,不予补偿。
第九条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将补偿安置款存入指定银行或由被拆迁人签字领取。
第十条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和被拆迁人的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除补偿费。
经拆迁人同意,被拆迁人主动放弃过渡费,而要求将自建新房建成后再拆除旧有房屋的,拆迁人将根据自建房屋工程进度支付协议签订的补偿款。
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人根据情况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后,被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等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送县国土资源局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各类拆迁房屋装饰估价标准
3.房屋(室外)附属设施估价标准
4.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5.广德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 等级 | 房屋结构与标准 | 基本价格 |
混合 结构 | 一 | 钢筋砼梁、柱,实砖墙体,平顶或瓦屋面。平顶天棚,门、窗、水、电、厨、卫齐全,水泥地面。 | 1200 |
二 | 钢筋砼梁、柱,单、双丁斗墙,平顶或瓦屋面。简易天棚,门、窗、水、电、厨、卫不齐全,水泥地面。 | 1100 | |
三 | 单、双丁斗墙。钢、木层架或水泥桁条。瓦屋面。简易天棚。内墙涂料,水泥地坪。门窗齐全。有水、电设备。外装饰涂料或一般粉刷。 | 1000 | |
砖木 结构 | 一 | 砖墙承重,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实砖墙体,平顶天棚,门、窗、水、电、厨、卫齐全。二层以上(含二层,每层层高在2.8米以上),一次性设计,同步施工。 | 800 |
二 | 水泥或木桁条、水泥或木地面,单、双丁斗墙,平瓦屋面,顺水天棚,有水、电设施。 | 750 | |
三 | 木竹混合桁条,三合土或简易水泥地面,单丁斗墙,平瓦屋面,有水、电设施。 | 700 | |
简易 结构 | 一 | 不规则屋架,竹木基层,草、瓦或石棉屋面,土、碎砖或其他简易墙。简易地坪,有电,檐高2.2米以上。 | 300 |
二 | 不规则屋架,竹木基层,草、瓦或石棉屋面,土、碎砖或其他简易墙。简易地坪,有电,檐高2.2米以下。 | 200 |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成新系数
建筑年代 | 1980年以前 | 1980年至1989年 | 1990年至1999年 | 2000年至2009年 | 2010年以后 |
成新系数 | 0.6 | 0.70-0.79 | 0.80-0.89 | 0.90-0.99 | 1.0 |
附件2
各类拆迁房屋装饰估价标准
项目 | 估价标准(元/ M2) | 备注 | |
装 饰 楼 地 面 | 木地板 | 60-350 | |
地面砖 | 30-150 | ||
水磨石 | 40 | ||
马赛克 | 40 | ||
花岗石 | 90 | ||
大理石 | 90 | ||
碎板材 | 50 | ||
装饰天棚 | 三合板普通平吊顶 | 20-45 | |
艺术吊顶 | 70-250 | ||
塑料扣板吊板 | 20-45 | 非屋面天棚吊顶 | |
裱糊类材料 | 15-35 | 非屋面天棚吊顶 | |
装饰墙面 | 三合板墙裙 | 60 | |
塑料扣板墙裙 | 40 | ||
各类固定墙体柜 | 80-400 | ||
裱糊类材料 | 15-35 | ||
花岗岩 | 90 | ||
大理石 | 90 | ||
碎板材 | 50 | ||
白瓷砖、墙面砖 | 50-80 | ||
合玻门 | 有框(铝合金) | 180 | 自拆 |
无框(铝合金) | 150 | ||
其它 | 未计全面积的外阳台自封铝合金窗 | 150 | 自拆25元/ M2 |
未计全面积的外阳台自封塑钢窗 | 185 |
注: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参照本表按实事求是原则平等达成协议,本表未列的其他重要装饰由双方参照市场平均造价协商确定补偿金额。
2、房屋室内外装饰项目,除注明项目外,估价补偿后均不得自行拆除。自拆项目,不自行拆除的不再追加补偿。
3、各固定墙体柜,按立面单面面积计算补偿面积。
4、房屋基准价格标准中,房屋等级已包含的装饰内容不再补偿。
5、各类装饰成新根据以下标准核定:
(1)装饰使用1年以内的按装饰估价标准的100%估价;(2)装饰使用1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不高于装饰估价标准的85%估价;(3)装饰使用3年以上5年以内的按不高于装饰估价标准的70%估价;(4)装饰使用5年以上7年以内的按不高于装饰估价标准的50%估价;(5)装饰使用7年以上10年以内的按不高于装饰估价标准的30%估价;(6)装饰使用10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估价,视情况酌情给予不高于装饰估价标准的5%估价。
附件3
房屋(室外)附属设施估价标准
项目 | 估价标准(单位) | 备注 | ||
墙体类 | 24眠砖围墙 | 130元/ M2 | 户外 | |
24眠砖空斗围墙 | 110元/ M2 | |||
12砖、18砖砌围墙 | 80元/ M2 | |||
土围墙 | 30元/ M2 | |||
毛石围墙 | 80元/ M2 | |||
毛石墙体、护坡 | 180元/ M2 | |||
池类 | 水池、陶瓷洗脸盆 | 100元/只 | 自拆 | |
浴缸 | 300-800元/只 | |||
坐便器 | 500元/只 | |||
立式洗脸盆 | 150元/只 | |||
砌砖水井 | 320元/米 | 无水水或不使用的废井不予补偿 | ||
机井 | 600元/口 | |||
手压井 | 500元/口 | |||
装饰类 | 地面砖、水泥地砖 | 60元/ M2 | 户外 | |
水泥地 | 50元/ M2 | |||
碎板材地面 | 55元/ M2 | |||
白瓷砖、墙面砖 | 50元/ M2 | |||
阁楼 | 正规式 | 135元/ M2 | 檐高1.8米以上(含1.8米) | |
普通式 | 90元/ M2 | 檐高1.8米以下 | ||
简易式 | 45元/ M2 | 檐高1.4米以下 | ||
供电 | 电表 | 45元/个 | 房屋结构类别中,注明水、电齐全的内容,不补,单户独用,安置房用表可置换 | |
供水 | 水表 | 45元/个 | ||
树木 | 树干直径(CM) | 2-5 | 20元/棵 | / |
5-10 | 30元/棵 | |||
10以上 | 50元/棵 |
(接上表)
项目 | 估价标准(单位) | 备注 | |
其它 | 房屋基础 | 70元/M | 户外地上无建筑物 |
钢筋砼圈梁 | 650元/ M3 | ||
水泥桁条 | 50元/根 | 户外 | |
水泥楼板 | 20元/M | ||
户外独立砖柱 | 350元/ M3 | / | |
单口炉灶 | 600元/只 | ||
双口以上炉灶 | 750元/只 | ||
单坟 | 700元/座 | ||
双坟及以上 | 1400元/座 | ||
铁门 | 25元/ M2 | 自移 | |
卷帘门 | 12元/ M2 | ||
防盗门 | 25元/ M2 | ||
锅炉 | 100元/ M3 | ||
抽油烟机 | 100元/个 | ||
粪缸 | 50元/口 | 3担以下的 | |
100元/口 | 3担以上的 | ||
粪池 | 50元/ M3 | 水泥、砖砌体 (土粪坑不补) | |
砖石铺地坪 | 20元/ M2 | 包括鹅卵石 | |
有线电视迁移 | 110元/户 | 自拆 | |
电话迁移 | 180/部 | ||
空调 | 200元/台 | ||
室内挂式热水器 | 150元/台 | ||
太阳能热水器 | 300元/台 |
附件4
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种类 | 补助标准 | 备注 | |
搬迁补助费 | 住宅 | 按合法建筑面积6元/ M2计算,最低不低于600元,最高不超过800元 | / |
非住宅 | 按合法建筑面积6元/ M2计算,最低不低于600元,最高不超过800元 | / | |
临时安置过渡费 | 货币补偿 | 每月按6元/ M2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 | / |
产权调换 | 每月按6元/ M2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18个月后未实际安置按12元/ M2支付。 | 按实际过渡期 限进行计算 |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 经营用房 | 按每平方米每月20元计算 |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期限进行计算,货币补偿的按4个月支付。 |
生产用房 | 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 | ||
办公用房 | 按每平方米每月7元计算 | ||
仓储用房 |
附件5
广德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类别 | 补偿标准(元/亩) | 备注 | |
耕地 | 种植粮食作物 (水稻、小麦、油菜、大豆等) | 1000 | |
种植经济作物(棉花、吊瓜等) | 1500 | ||
园地 | 园地 | 2500 | 茶、果、桑树等果木不在本补偿范围,另评估补偿 |
林地 | 林业育苗地、苗圃 | 2500 | |
成材林 | 2000 | ||
药材地 | 一年生药材 | 1700 | 不到收获季节,适当参照第三年补偿标准执行 |
多年生药材(第一年) | 1700 | ||
多年生药材(第二年) | 2200 | ||
多年生药材(第三年) | 3400 | ||
多年生药材(第四年) | 1500 | ||
多年生药材(第五年) | 1100 | ||
菜地 | 一般性菜地 | 1000 | 菜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评估价补偿 |
大棚菜地 | 2300 | ||
间作套种(栽)的土地,按补偿标准最高的单项作物(杂树、果树)进行补偿,不重复累加计算。 |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
你好,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
1、你买的房屋到国土资源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分别办理了你的《农村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证》、《农村集体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如果没有,或者只办了其中之一,那还是 得不到法律保障。 2、...
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土地 征收和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河北省土地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 出台了《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沧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对房屋等建筑物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 适用该《办法》 。《办法》中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被拆迁人指的 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被拆迁人所在区、县人 民政府负责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工作。被拆迁人所在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1 / 7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鞍政办发【 2006】10 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事《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及附属物补偿管理,保障建设项目 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参照国家,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千山风景区集体土地上实施 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房屋 拆迁管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的批复
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永政[2009]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依法依规做好安置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财政、工商、税务、民政、农业、城管执法、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拆迁、合理安置。
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重合范围(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的原则,在实施征地前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完成安置房用地选址和安置房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工作。在实施征地前,用地单位应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3天以上并送达至各相关部门。拟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权属、地点、面积、数量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勘测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依据。
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六条 自《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房屋或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等;
(六)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暂停办理期限内,相关职能部门违反前款规定办理的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违规办理手续的单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用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如实申报,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被拆迁房屋主体、装修(饰)、其他设施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偿方法按本办法规定的说明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拟征地公告发布后的突击装修(饰);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四)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五)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第十条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一)室外固定木质柜;
(二)室外各类防护网、护栏、遮阳棚等;
(三)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四)其他室外非正常装修。
第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权属登记为准,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的,以建房批准文书载明的用途为准。
利用合法的居民个人居住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6个月内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其生产经营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主体结构的补偿标准另行增加15%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费用、搬运费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
拆迁企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寺庙、教堂等非个人居住用房,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可另增加80%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人员过渡、重建地的取得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不再安排重建地。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包括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与异地新建安置。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外,应当采取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
安置后,被拆迁人另行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合法用地建房批准手续,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产权人。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每人可获得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的安置房购买指标。
被拆迁合法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人所享受的安置房购买指标以外的部分,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片、分阶段、按需求分批建设。
安置房由被拆迁人按5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成套安置房面积超出购买指标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安置房应当水、电、气等入户,安装有门窗等基本装饰,具备基本生活条件。
安置房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建设、物价等部门核定公布。除被拆迁人依前款规定支付的价款外,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安置房底层部分由安置管理实施单位统一管理。安置管理实施单位需保证在安置小区内建设人平不低于10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所得收益用于弥补安置小区日常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20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600元/平方米补助。货币补助后,不得再购买安置房。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外,采取异地新建、相对集中、统规自建方式安置,另行安排宅基地,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安置宅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二)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由用地单位支付宅基地补助。宅基地补助按原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80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基础及取得重建基地等费用)。报建和办证费用由用地单位另行承担。
(三)用于安置的宅基地由被拆迁人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与落实。
第十八条 有多处合法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时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可参照本集体组织成员获得安置房购买指标。
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15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100元/平方米补助。
城市规划区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凡已购买(含已处置)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夫妻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成员可予以安置。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的搬迁过渡费按3000元/人的标准支付。过渡期为18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0个月。过渡期间,被拆迁人不得擅自搭建临时过渡房。
城市规划区内,因安置方的原因没有按规定安置到位的,19至24个月内,搬迁过渡费按35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25至30个月内,按5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超过30个月的,按7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直至安置到位。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机构应当以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拆迁补偿费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逾期拒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拆迁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公众查询。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征地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被拆迁人采取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追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对阻碍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的个人或团体,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08〕3号)及《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娄政函〔2008〕217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补充通知》(娄政办函〔2008〕3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附件:1、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2、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3、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4、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法的说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衡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衡政[2009]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
附件: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简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村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或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发生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管理,征地拆迁机构具体实施。
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物价、公安、建设、规划、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环保、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在征地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依据、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告知。
第五条 自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分户和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分户和迁入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五)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种养殖证;
(七)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利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拟被拆迁人不配合调查或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房屋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相关手续和复核。
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用途、建筑年限的认定,均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为依据。
第九条 下列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后新增的建(构)筑物;
(二)违法违章建筑物;
(三)拆除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第十条 补偿费的确定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标准结合新旧程度为依据。具体补偿见附表1。
第十一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户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的农业家庭。政策性移民需要安置的,按移民安置政策执行。下列情况按本办法附表1规定的标准补偿后不予安排宅基地或房屋安置:
(一)被拆迁人在集体土地上另有房屋占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属本集体经济组织但依法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者的房屋被拆迁的;
(三)被拆迁户非住宅房屋或建(构)筑物拆迁的。
第十二条 住宅房屋安置包括货币安置及统规统建、统规自建、自拆自建等建设方式。衡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工业园、开发区内,采取货币补偿或统规统建方式;其它地区,可采取货币安置、统规统建、统规自建、自拆自建方式。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开发区内,被拆迁人可在货币安置或者统规统建方式中任选一种方式安置,但本办法规定只能采取货币补偿的除外。补偿安置后,被拆迁人再以其他方式申请异地新建,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住宅房屋安置选用货币安置方式的,住宅房屋除按本办法附表1补偿外,另根据房屋正屋的合法面积按照补偿费用总额百分之五十支付节地奖。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选用统规统建安置方式的,按成本价结算,成本价安置房人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五十五平方米,但每户最低不少于六十五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一百六十五平方米。
第十五条 统规自建、自拆自建的,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第十六条 统规自建、自拆自建安置用地的,有关报建报批规费免收市县级收取的部分;水、电、路“三通”及宅基地平整费用,基础深超过1.5米的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户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爱民房、经济适用房政策。
第十八条 爱民房、经济适用房建设成本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拆迁房屋户外设施,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附表2)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一次性搬迁至新居的,付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需要过渡的,支付房屋过渡补助费,并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见附表3。
第二十一条 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实行货币安置,或者用相当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抵偿。货币安置的,按同类房屋结构和面积的百分之一百四十补偿。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用途为依据,权利人必须持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前已经营业满半年且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 拆迁户提前拆迁完毕交出土地的,给予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补偿总额的百分之四。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电讯、给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等设施搬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单位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学校、寺庙、企业生产和经营用房、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房屋等)按本办法规定的农村村民住房同类结构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五条 由申请用地者易地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等其原有设施和相应土地不予补偿,但重建设施所需土地按新征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已异地集中安置的,原宅基地不予补偿,但原宅基地面积超过异地安置所占面积的部分应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有户主的由户主负责迁移,按规定付给迁移补助费;无户主的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迁移。迁移坟墓应当发布公告,要求户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移者,按无主坟墓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将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协议收购,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02〕1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实施之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获得批准并已依法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且已经征地补偿安置费支付到位的,按原规定办理;但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仍未支付到位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1、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结构、装(修)饰、设
施补偿费标准
2、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的户外设施补偿费标准
3、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其它补偿费标准
附表1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补偿费标准(1)
单位:元/㎡
序号 |
类别 |
级别 |
最高补偿限价 |
结 构 |
装(修)饰 |
设施 |
备 注 |
一 |
钢混 |
一 |
840 |
厂房结构,钢筋混凝土柱、梁、板作承重构件或框架结构,铝合金窗,内外粉刷,水磨石或瓷瓦地面,房高3.5—4m。 |
1、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 2、室内墙面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3、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雨蓬,各类材质装(修)饰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标准。 |
1、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2、室内外水电设施;3、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
一、结构补偿价格为600元/㎡; 二、装(修)饰补偿价格一级为180元/㎡(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瓷砖);二级为150元/㎡(外墙素面或水泥面); 三、设施补偿价格为60元/㎡; 四、装(修)饰和设施每少一项扣减10—30元/㎡。 |
二 |
810 |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补偿费标准(2)
单位:元/㎡
序号 |
类别 |
级 别 |
最高补偿限价 |
结 构 |
装(修)饰 |
设施 |
备 注 |
二 |
砖混 |
一 |
660 |
24cm眠墙;标准梁柱;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层面带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青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层高3m以上,屋顶隔热层高0.5m以上。 |
与表一相同 |
与表一一样 |
一、结构补偿价格为450元/㎡; 二、装(修)饰补偿价格一级为150元/㎡(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瓷砖);二级为100元/㎡(外墙素面或水泥面); 三、设施补偿价格为60元/㎡; 四、装(修)饰和设施每少一项扣减10-30元/㎡。 |
二 |
610 |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补偿费标准(3)
单位:元/㎡
序号 |
类别 |
级别 |
最高补偿限价 |
结 构 |
装(修)饰 |
设施 |
备 注 |
三 |
砖木 |
一 |
570 |
24cm眠墙;木屋架墙砖基础;木架青瓦屋面;白灰泥条平顶;房屋四周水泥砌砖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m以上。 |
同上 |
同表一 |
一、结构补偿价格为380元/㎡; 二、装(修)饰补偿价格一级为130元/㎡(外墙正面和两侧面贴瓷砖);二级为100元/㎡(外墙素面或水泥面); 三、设施补偿价格为60元/㎡; 四、装(修)饰和设施每少一项扣减10-30元/㎡。 |
二 |
540 |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补偿费标准(4)
单位:元/㎡
序号 |
类别 |
最高补 偿限价 |
结 构 |
装(修)饰 |
设施 |
备 注 |
四 |
土木 |
340 |
内外砖石基础;土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m以上。 |
1、地面硬化以上标准; 2、门窗齐全。 |
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
一、结构补偿价格为260元/㎡; 二、装(修)饰补偿价格为50元/㎡; 三、设施补偿价格为30元/㎡; 四、装(修)饰和设施每少一项扣减10—30元/㎡。 |
五 |
棚屋 |
150 |
结构同序号四 |
1、地面硬化以上标准; 2、门窗齐全。 |
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
一、结构补偿价格为100元/㎡; 二、装(修)饰补偿价格为30元/㎡; 三、设施补偿价格为20元/㎡; 四、装(修)饰和设施每少一项扣减10—30元/㎡; 五、简易结构杂屋(指集体或个人修建的厨房、厕所、猪圈、牛栏、堆放杂物有柱有屋顶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100元,不计算装修和设施。 |
说明:1、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2、以上装(修)饰、设施指滴水内范围。3、房屋屋顶架空层和隔热层层高(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应按合法面积计算,高度在2.2米以下的,以建筑面积套相应类别补偿单价计算后,再乘以实际高度与2.2米的比例计算补偿。4、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价增减1%
附表2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的户外设施补偿费标准(1)
单位:元
项 目 |
单 位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砖坯 |
块 |
0.1 |
能搬走烧窑的砖坯只付给搬运费。 |
水泥晒谷坪 |
㎡ |
15 |
用碎砖砂砾石等铺成的底层包括在内。 |
三合土晒谷坪 |
㎡ |
7 |
三砂掏筑、表面拍光。 |
素土晒谷坪 |
㎡ |
5 |
素土夯实、表面拍光。 |
砖砌体 |
m |
120 |
包括砂浆、水泥抹面,未抹面的砖砌体每立方米96元。 |
块石砌体 |
m3 |
100 |
石头护坡等,包括水泥钩缝。 |
条石砌体 |
m3 |
132 |
块石基础,条石砌面。 |
水泥管 |
m |
18 |
按实际长度计算。 |
砖石水泥池 |
m3 |
90 |
废弃不用的不补偿。 |
三合土池 |
m3 |
30 |
|
素土池 |
m3 |
9 |
|
淤缸 |
个 |
25-60 |
|
水泥路面 |
㎡ |
30 |
以路还路的不予补偿。 |
沥清路面 |
㎡ |
18 |
|
块卵石路面 |
㎡ |
12 |
|
三合土路面 |
㎡ |
10 |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的户外设施补偿费标准(2)
单位:元
项 目 |
单 位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板石路面 |
㎡ |
15 |
以路还路的不予补偿。 |
填体沙路面 |
㎡ |
8 |
以路还路的不予补偿。 |
混凝土沉井 |
口 |
400-2000 |
水井口径1.5m以下,井深4m以下,每口400元。其余按口径不同井深每增加1m酌情递增100—130元。 |
砖石井 |
口 |
200-500 |
水井口径1.5m以下,水深2m以内,每口200元。其余酌情递增。 |
砖石压水井 |
口 |
300-600 |
水井口径1.5m以下,水深2m以内,每口300元。其余酌情递增。 |
钻孔压水井 |
口 |
200-300 |
井深4m以下,每口200元,其余酌情递增。 |
混凝土坟墓 |
冢 |
1200 |
双冢加50%,三年内新葬坟墓增加50%。 |
石砌拱坟墓 |
冢 |
1000 |
双冢加50%,三年内新葬坟墓增加50%。 |
有石碑土坟墓 |
冢 |
1200 |
双冢加50%,三年内新葬坟墓增加50%。 |
土坟墓 |
冢 |
500 |
双冢加50%,三年内新葬坟墓增加50%。 |
麻石坟墓 |
冢 |
2000 |
双冢加50%,三年内新葬坟墓增加50%。 |
琉璃瓦(瓷瓦) |
㎡ |
80 |
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补偿。 |
沼气池 |
个 |
2000 |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说明:表中未列项目按成本价评定补偿。
附表3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其它补偿标准
项 目 |
单位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房屋过渡补助费 |
㎡ |
4元/月 |
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其中统规自建、自拆自建付12个月;统规统建付24个月。 |
搬迁补助费 |
户 |
1000元/次 |
一次性迁至新居的,按1次补助;需要过渡的,按2次补助;含太阳能储水罐、卫星接收天线等;养殖大户(牲猪一百头以上,家禽五千羽以上)增加搬迁补助费1000元。 |
误工补贴费 |
人 |
50元/日 |
补贴对象仅限于协助征地拆迁而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拆迁工作人员。 |
农具设施补偿 |
户 |
2000元 |
补偿对象仅限于征地后无地可耕的农民。 |
说明:表中未列项目按成本价评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