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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是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9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6号的文件,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第三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的节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特种设备能效水平。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八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生产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符合能效指标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第九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应当在设备结构、系统设计、材料选用、工艺制定、计量与监控装置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节能要求。

第十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方可用于制造。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制造单位不得进行产品制造。

第十一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新产品应当进行能效测试。未经能效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批量制造。

锅炉、换热压力容器产品在试制时进行能效测试。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到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产品能效测试申请,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测试,并出具能效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过程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时,应当同时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能效测试报告等进行节能监督检查。

未经节能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出厂文件应当附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能效测试报告和操作说明等文件。

第十五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不得降低产品及其系统的原有能效指标。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设备和系统能效项目不符合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当及时告知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被告知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估或者能效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节能技术资料。

第三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七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设备及其相关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运行、能效计量监控与统计、能效考核等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八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出厂文件的要求配备、安装辅机设备和能效监控装置、能源计量器具,并记录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能效证明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含有设计能效指标的设计文件;

(二)能效测试报告;

(三)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书;

(四)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能耗状况记录;

(五)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六)能效定期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将节能管理知识和节能操作技能纳入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考核内容。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节能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保障锅炉安全运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锅炉清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锅炉进行清洗,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保证锅炉清洗工作安全有效进行。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和设备的能效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当要求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当检查结果异常或者偏离设计参数难以判断设备运行效率时,应当由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能效测试,以准确评价其能效状况。

第二十五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者节能改造。整改或者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造或者更换。到期未改造或者更换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产品推广目录、淘汰产品目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效果的信息收集,定期统计分析,及时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并将相关工作信息纳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

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第三十一条 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依法进行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能效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溯源性,对测试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 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在用高耗能特种设备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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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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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修订信息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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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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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文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解析[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解析[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解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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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0KB

页数: 6页

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2005 年 1 月 10 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第 70 号局长令, 公布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 下。 一、为什么制定《办法》? (一)制定《办法》是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需要。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是保障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前多数的 特种设备事故是由于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引起的。 《条例》首次 将承压类和机电类设备的作业人员统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设定了考核发证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制订配套的规章予以细 化。通过规范的许可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有的技术素质和 作业技能,保障设备安全运行。 (二)制定《办法》 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 )的需要。据统计,目前全国持证 作业人员总数已达 220 多万人,作业人员考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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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的实施意见 质检特函 [2011]6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 督管理办法 >的决定》 (质检总局令第 140号 )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公告 2011年第 95号)(以下简称《目录》) 已经质检总局颁布 ,为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140号令)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为适应 140号令的要求,调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有关内 容,对原证书格式予以修改,修改的新版( 2011版)证书格式见附 件1。 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贴照片页应加盖发证机关质量技术 监督局骑缝钢印和考试机构公章,不再套印总局证件专用章。证书 编号统一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号 (境外人员可用护照或 回乡证编

特种设备专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简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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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产能集中释放 电荒拉响节能减排预警

高耗能产业的产能反弹,不但使用电量大增,而且对节能减排发出了预警。淡季电荒的出现,也预示着“十二五”节能减排背负着重大压力。     随着迎峰度夏高峰的来临,电力供需紧缺的趋势并没有扭转的迹象。     《中国企业报》记者从国家电网内部人士处获悉,进入6月份后南方各省旱涝急转,因各大水库来水剧增,水力发电大幅回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的电荒压力,但这只是短期现象,随着夏季高温的来临以及降雨的减少,预计今年夏季全国电力缺口约3000万至4000万千瓦。     电荒背后,是被各级地方政府释放的高耗能产能。     去年,多晶硅、水泥等高耗能产业产能一度被压制,高耗能企业报装不被允许接入电力系统。但是从今年1月份开始,这些产能突然爆发出来。     高耗能产业产能遽升,直接导致用电矛盾加剧。今年1至4月,浙江省统调用电量832.2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8.97%。其中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用电量同比大幅增长23.76%,占比最大的纺织业用电量同比增长12.07%。     在国家发改委召开的2011年全国电力迎峰度夏电视电话会议上,有政府官员表示,为做好今年的迎峰度夏各项工作,国家发改委将从供需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增加电力供应,增加煤炭有效供给;另一方面则是要坚持有保有限,强化需求侧管理,推进节能减排。     高耗能产业产能集中释放     今年出现淡季电荒后,各主管部门频频出招。     4月28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有序用电管理办法》;6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上调15个省市销售电价;在近期,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将集中审批一批火电和电网项目。     中电联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4月份,全国第二产业用电持续旺盛,火电设备利用小时高于前3年的同期水平。其中,4月份第二产业用电量同比增长11.3%,对全社会用电增长的贡献率为76.6%;日均制造业用电量达到73亿千瓦时,首次突破70亿千瓦时/天的历史纪录。     上述国家电网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今年电荒提前到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电力发展方式亟待转变的问题,还有跨区电网建设滞后、电煤供需矛盾突出等问题。而“高耗能产业抬头是用电增加的另一重要原因”。     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司长许永盛也表示,今年以来我国局部地区出现电力供需偏紧,有水力发电下降、煤炭进口减少等供给因素方面的影响,但更主要的是用电需求过快增长。     由于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去年迫于节能减排达标压力而受到抑制的高耗能产业,呈现出产能集中释放的态势。     6月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当前煤电油气供需形势》称,前4个月,六大高耗能行业综合能源消费增速高出规模以上工业综合能源消费增速0.4个百分点。4月份,建材、化工行业工业增加值同比分别增长18.1%和13.9%,分别比全国工业平均增速高4.7个和0.5个百分点。 当月粗钢产量5903万吨,增长7.1%;水泥、平板玻璃、烧碱、乙烯、甲醇等产量增幅都在20%以上。     而此前中电联公布的数据显示,1—4月份,化工、建材、钢铁冶炼、有色金属冶炼四大重点行业用电量合计481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1.6%;对全社会用电量增长的贡献率为31.0%;4月份四大行业合计用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34.4%,较3月份提高了3.1个百分点,对全社会用电量增长的贡献率为35.6%,比3月份提高了3.1个百分点。     节能减排纳入央企考核     高耗能产业的产能反弹,不但使用电量大增,而且对节能减排发出了预警。淡季电荒的出现,也预示着“十二五”节能减排背负着重大压力。     “十二五”期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要削减8%,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火电厂是减排主体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表示,部分高耗能行业过快的增长带来能源需求的快速增加。通过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实现节能减排和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是缓解当前能源供需矛盾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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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办法信息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条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40 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通过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在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支树平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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