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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科学施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水平的指导意见

2012年12月1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安监总应急〔2012〕147号印发《关于加强科学施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水平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分总体要求;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强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建设,提高救援保障能力;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提高预警预防能力5部分15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科学施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水平的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科学施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水平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安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救援理念,以加强科学施救、提高救援能力为目标,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和队伍装备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基础、提升装备水平,切实做到决策科学、指挥有力、组织有序、救援有效。

二、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科学决策能力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12〕114号)提出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依据相关标准与规范,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现状,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资源整合,深入推进省(区、市)、市(地)、重点县(市、区)和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地方大中型企业以及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早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普查,按时充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同时,要以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普查工作成果为基础,建立数据维护和更新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数据共享、调用的协调机制,确保信息资源的安全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同时,通过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普查,深入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应急准备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加以解决。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应用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在加快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的同时,要加强应急平台日常应用,充分发挥其自动化、智能化的功能特点,将其作为业务处理、工作协调、调度指挥等工作的基本手段,切实提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化水平。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综合业务、应急保障、模拟演练、监测预警、方案编制和指挥协调系统的应用,不断改进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要围绕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应用,充分发挥视频会议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的作用,实现远程会商和指挥,提高事故灾难救援决策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三、强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建设,提高救援保障能力

(五)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学习借鉴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示范建设经验,积极推动国家(区域)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和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项目建设,继续加快地方特别是矿山、化工产业聚集区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步伐,推动高危行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搜救、船舶溢油、建筑施工、电力、旅游等行业领域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配合各地公安消防部队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基本实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在全国重要区域、行业领域全覆盖。

(六)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技战术水平。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事故救援技术、战术研究,科学制定救援技术和战术训练科目并认真组织训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化水平。要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地方骨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明确其组织管理、人员配备、装备设施等标准,提高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水平。同时,地方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和准军事化建设工作,通过开展理论学习,加强专业训练,参加技术竞赛和救援实践等活动,锻炼过硬作风,提高指挥员的组织指挥和专业救援能力,提高救援队员的技能水平和装备操作能力。

(七)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体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际,科学制定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标准,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小煤矿、小非煤矿山合理配置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依托国家(区域)、骨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有关企业、单位,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救援物资生产能力,提高应急救援物资尤其是大型成套应急救援装备的储备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专门设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暂时没有条件建立储备库的,要与相关装备设施拥有单位建立协调机制,确保能够紧急调用,保障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需要。

四、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组织指挥能力

(八)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响应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要继续强化事故现场处置,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使其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能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组织专兼职救援队伍抢救的同时,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工作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节假日领导干部到岗值班制度,明确事故救援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接报处置程序和工作要求。要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责任,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响应程序,确保事故状态下能迅速形成救援能力。

(九)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在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框架下,建立健全联合应对事故灾难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国土、水利、地震、气象、海洋、测绘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协作,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引发事故预警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建设、交通、铁路、农业、质检、旅游、电力、民航、部队、武警等部门和单位的协作与配合,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交通保障机制和指挥协调机制,确保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快速运抵事故现场,做到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加强与矿山医疗救护单位及卫生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建立健全院前急救工作机制,使受伤人员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救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伤残。加强与周边省份的区域联动协作,联合防范、联合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

(十)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调用机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调用机制,确保能精确查询和准确调度所需的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并保证与事故救援现场需要相匹配,实现快速调集、快速安装、快速运转,迅速形成救援能力。同时,要建立健全地方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协作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充分发挥同一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整体作用,形成有效应对处置各类事故的合力。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应急联动、协同配合、取长补短、共同应对”的原则,建立同行业领域企业间协调协作机制,充分整合和优化配置同一地区、同一行业领域的应急资源,加大事故状态下互相支持力度,提高重特大事故应对处置能力。

(十一)规范事故救援现场管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科学施救”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事故救援现场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或险情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根据事故分级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组建应急救援指挥部,调取事故单位图纸、工艺等相关资料,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明确参与各方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过程中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熟悉同类事故灾害并有实践经验的救援专家的作用,划定适当的警戒隔离区域,调集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人员,落实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科学的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快速展开应急救援行动。

(十二)加强事故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以及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重视并加强对每次救援行动的总结评估工作,珍惜用生命代价取得的宝贵经验和深刻教训,典型事故救援要形成案例,广泛交流借鉴。要通过总结评估事故背景及应急处置过程,总结经验、分析不足,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提高统计分析质量,强化趋势预测分析,提高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

五、夯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提高预警预防能力

(十三)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及预警预报工作。以“强化源头治理,实现动态管理”为目标,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分级分类、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辩识、评估,结合生产工艺和事故风险,建立健全基于过程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灾害报警系统的监测预报系统,科学合理地设置监测预报参数,并结合系统数据异常情况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预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在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的基础上,按照“分级监控、实时预警”的原则,逐步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及其周边区域实施动态监控。一旦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要立即向事故区域发出预警,迅速疏散危险区域有关人员,调动应急力量快速处置,做到提前预警、提前防范、提前处置。

(十四)加强应急预案与演练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面临的主要事故风险,按照简明扼要、管用有效的原则及时优化本部门应急预案,为快速处置各类事故提供保障。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生产工艺特点,突出加强重点岗位、重点部位、重要装置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和优化工作,强化事故初发期的妥善处置,有效控制事故发展扩大。要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工作制度,广泛开展不同层级、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意识,掌握处置要点。

(十五)加强高危行业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效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针对性强、实效明显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大纲与考核标准,组织制定应急管理培训计划,抓好入职培训、岗位培训、专业培训,强化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专兼职救援人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本企业应急处置程序、安全生产规程和自救互救常识,避免盲目指挥、盲目施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12月10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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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科学施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水平的指导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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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科学施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水平的指导意见相关背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科学施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水平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应急〔2012〕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应急预案体系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支撑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仍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信息化工作进展缓慢、应急资源仍显分散、基层基础尚不牢固,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加强科学施救,提高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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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科学施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水平的指导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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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科学施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水平的指导意见文献

(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某) (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某)

(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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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概述 根据本项目部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本项目部工地伤亡事故的类别如下: 1、物体打击,包括落物、锤击、碰伤等 2、机具伤害,包括绞、碾、碰、割、戳等 3、起重伤害,包括起重设备或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等 4、触电,包括雷击伤害 5、火灾 6、高处坠落,包括从脚手架、四口五临边坠落和从平地坠入地坑或桩孔内 7、坍塌,包括建筑物、脚手架、堆置物等 8、其它伤害,包括扭伤、跌伤等 应急预案的人力、物资、技术准备主要针对这几类事故。 二、应急组织 应急小组组长:项目经理为组长,负责应急救援全面工作;技术负责人为副组 长,负责现场救援指挥工作; 应急小组成员:项目部安全员、施工员,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实施工作以及协 调指挥工作; 应急组织的分工及人数应根据事故现场需要灵活调配。 应急小组职责:建设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抢救 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

(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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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概述 根据本项目部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本项目部工地伤亡事故的类别如下: 1、物体打击,包括落物、锤击、碰伤等 2、机具伤害,包括绞、碾、碰、割、戳等 3、起重伤害,包括起重设备或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等 4、触电,包括雷击伤害 5、火灾 6、高处坠落,包括从脚手架、四口五临边坠落和从平地坠入地坑或桩孔内 7、坍塌,包括建筑物、脚手架、堆置物等 8、其它伤害,包括扭伤、跌伤等 应急预案的人力、物资、技术准备主要针对这几类事故。 二、应急组织 应急小组组长:项目经理为组长,负责应急救援全面工作;技术负责人为副组 长,负责现场救援指挥工作; 应急小组成员:项目部安全员、施工员,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实施工作以及协 调指挥工作; 应急组织的分工及人数应根据事故现场需要灵活调配。 应急小组职责:建设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抢救 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发布

2014年11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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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简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安健〔2011〕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高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为职业病危害防控和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现就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高度重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关系职业健康监管部门能否公正执法、科学执法、规范执法的重要因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从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规范和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的角度出发,将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深刻认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必要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一是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是否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或强度是否超标、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有效、个体防护用品是否适用等检测检验,需要技术支撑;二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效果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卫生许可准入条件评价等职业病危害状况评价,需要技术支撑;三是职业健康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场所检查执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都需要技术支撑。

(三)充分认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控形势非常严峻。一是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行业(领域)较多、范围较广;二是相当多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严重超标,严重威胁着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三是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人数众多,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已经引起国内、国际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我国现有的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在数量、布局、基础条件、技术能力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要解决这对矛盾,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控能力,必须把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作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来抓。

二、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坚持依法行政的执法准则,以技术支撑为依托,以技术标准为准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和科学执法;加快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强化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减少、消除和控制职业病危害,遏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与发展。

(五)基本原则。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完善装备、保障执法、支撑有力”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在布局上,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程度,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构建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在装备建设上,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在队伍建设上,充实业务骨干,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强化管理,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在技术支撑上,为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保障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六)主要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设速度,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全国、布局合理、装备完善、技术精湛、管理有序、服务上乘的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健康技术服务网络。到2015年,全国建成3-5个国家级技术支撑机构,每个省(区、市)建成1-3个省级技术支撑机构,每个市(地)建成1-2个市级技术支撑机构,每个主要工业县(区)建成1个县级技术支撑机构,非主要工业县(区)联合建成1个县级技术支撑机构,保证每级安全监管部门都能得到有力的执法技术支撑,每个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都能得到可靠的技术服务。

三、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主要职能

(七)国家级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主要职能。

1.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研究工作。

2.参与国家职业健康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

3.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

4.参与国家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指导地方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

5.参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承担国家职业健康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7.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

8.承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八)省级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主要职能。

1.参与地方性职业病危害防治政策措施研究工作。

2.参与省(区、市)职业健康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

3.参与地方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

4.参与省(区、市)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指导市(地)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

5.参与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重大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承担省(区、市)职业健康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7.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

8.承担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九)市级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主要职能。

1.参与市(地)职业健康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

2.参与市(地)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指导县(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建设工作。

3.参与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承担市(地)职业健康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研究工作。

5.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

6.承担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十)县级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主要职能。

1.参与县(区)职业健康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

2.参与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承担县级职业健康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研究工作。

4.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

5.承担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推进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能力建设

(十一)统筹布局,合理确定依托机构。各地区要摸清现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源情况,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制定本地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方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利用现有的技术服务资源,遴选并确定依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并通过自主建设、联合建设等形式,加快建设速度,确保到2015年基本建成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健康技术服务网络。

(十二)加强硬件建设。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具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实验室,以及质量可靠、配套完善、通过计量认证的仪器仪表和设备设施,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备能够检测评价本地区用人单位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能力。

(十三)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从事职业健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的经历以及较为丰富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资质证书。各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要重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采取调入、选聘等方法,充实技术力量,并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等形式,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

(十四)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实施严格有效的管理,包括组织人员管理、岗位责任制、质量保证、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技术服务管理、申诉与投诉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样品处置、报告签发和原始材料保存等制度。

(十五)积极发挥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作用。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排,积极参与职业健康执法检查工作,客观、真实、准确地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或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提供技术服务,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检测、评价结果,为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危害提供技术支持。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方案和时间表,指定专人负责,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设速度,确保到2015年高质量地按时完成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任务。

(十七)加大投入,确保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质量。各地区要在技术支撑机构工作场所建设上给予支持,督促其尽快具备开展业务工作所需要的硬件条件,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监管和指导,促进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各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加大投入,保证购置仪器、仪表、设备、设施所必须的资金。

(十八)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监管机制和技术支撑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技术能力的培训。要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通过组织开展业务交流、培训和质量控制等措施,不断提高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规范服务行为,防范和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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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化工安全仪表系统(SIS)包括安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和有毒有害、可燃气体及火灾检测保护系统等。安全仪表系统独立于过程控制系统(例如分散控制系统等),生产正常时处于休眠或静止状态,一旦生产装置或设施出现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能够瞬间准确动作,使生产过程安全停止运行或自动导入预定的安全状态,必须有很高的可靠性(即功能安全)和规范的维护管理,如果安全仪表系统失效,往往会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近年来发达国家发生的重大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大都与安全仪表失效或设置不当有关。根据安全仪表功能失效产生的后果及风险,将安全仪表功能划分为不同的安全完整性等级(SIL1-4,最高为4级)。不同等级安全仪表回路在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操作维护方面技术要求不同。

目前,我国安全仪表系统及其相关安全保护措施在设计、安装、操作和维护管理等生命周期各阶段,还存在危险与风险分析不足、设计选型不当、冗余容错结构不合理、缺乏明确的检验测试周期、预防性维护策略针对性不强等问题,规范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工作亟待加强。随着我国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规模大型化、生产过程自动化水平逐步提高,同步加强和规范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十分紧迫和必要。

二、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加快安全仪表系统功能安全相关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化工设计、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要组织对相关负责人、工艺和仪表等工程技术人员开展安全仪表专业培训,普及功能安全相关知识,学习有关标准规范。要针对安全仪表系统全生命周期不同的环节,分别对设计、安装调试和操作维护管理人员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培训,使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安全仪表系统、风险分析和控制、风险降低等相关专业技术。各化工设计单位要利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培养一支胜任安全仪表系统功能安全设计的技术骨干队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即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役生产装置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要加快人才培养工作,培养一批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掌握相关标准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满足开展和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功能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进一步完善化工安全仪表系统技术标准和认证体系。加快制修订化工安全仪表系统技术标准体系。要组织研究、规划我国化工功能安全技术标准体系,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制定符合我国化工行业企业安全发展现状的功能安全相关技术标准及应用指南。推动形成并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功能安全认证体制机制。依据《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0438)和《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逐步建立相关人员、产品以及组织机构功能安全认证服务体系。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仪表系统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四)设计安全仪表系统之前要明确安全仪表系统过程安全要求、设计意图和依据。要通过过程危险分析,充分辨识危险与危险事件,科学确定必要的安全仪表功能,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必要的风险降低要求。根据所有安全仪表功能的功能性和完整性要求,编制安全仪表系统安全要求技术文件。

(五)规范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的设计。严格按照安全仪表系统安全要求技术文件设计与实现安全仪表功能。通过仪表设备合理选择、结构约束(冗余容错)、检验测试周期以及诊断技术等手段,优化安全仪表功能设计,确保实现风险降低要求。要合理确定安全仪表功能(或子系统)检验测试周期,需要在线测试时,必须设计在线测试手段与相关措施。详细设计阶段要明确每个安全仪表功能(或子系统)的检验测试周期和测试方法等要求。

(六)严格安全仪表系统的安装调试和联合确认。应制定完善的安装调试与联合确认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详细记录调试(单台仪表调试与回路调试)、确认的过程和结果,并建立管理档案。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安装调试完成后,企业在投运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行业和企业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要求技术文件,组织对安全仪表系统进行审查和联合确认,确保安全仪表功能具备既定的功能和满足完整性要求,具备安全投用条件。

(七)加强化工企业安全仪表系统操作和维护管理。化工企业要编制安全仪表系统操作维护计划和规程,保证安全仪表系统能够可靠执行所有安全仪表功能,实现功能安全。

要按照符合安全完整性要求的检验测试周期,对安全仪表功能进行定期全面检验测试,并详细记录测试过程和结果。要加强安全仪表系统相关设备故障管理(包括设备失效、联锁动作、误动作情况等)和分析处理,逐步建立相关设备失效数据库。要规范安全仪表系统相关设备选用,建立安全仪表设备准入和评审制度以及变更审批制度,并根据企业应用和设备失效情况不断修订完善。

(八)逐步完善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制度和内部规范。企业要制定和完善安全仪表系统相关管理制度或企业内部技术规范,把功能安全管理融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升过程安全管理水平。

四、高度重视其他相关仪表保护措施管理

(九)加强过程报警管理,制定企业报警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与安全仪表功能安全完整性要求相关的报警可以参照安全仪表功能进行管理和检验测试。

(十)加强基本过程控制系统的管理,与安全完整性要求相关的控制回路,参照安全仪表功能进行管理和检验测试,并保证自动控制回路的投用率。

(十一)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设计和实施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检测保护系统,为确保其功能可靠,相关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五、从源头加快规范新建项目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工作

(十二)从2016年1月1日起,大型和外商独资合资等具备条件的化工企业新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设计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安全仪表系统。

(十三)从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其他新建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安全仪表系统,从2020年1月1日起,应执行功能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积极推进在役安全仪表系统评估工作

(十四)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在役生产装置或设施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要在全面开展过程危险分析(如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基础上,通过风险分析确定安全仪表功能及其风险降低要求,并尽快评估现有安全仪表功能是否满足风险降低要求。

(十五)企业应在评估基础上,制定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方案和定期检验测试计划。对于不满足要求的安全仪表功能,要制定相关维护方案和整改计划,2019年底前完成安全仪表系统评估和完善工作。其他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参照本意见要求实施。

七、工作要求

(十六)各有关企业和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企业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新建装置安全仪表系统达到功能安全标准的要求。对在役装置安全仪表系统不满足功能安全要求的,要列入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努力消除潜在的事故隐患,降低事故风险,遏制事故发生,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十七)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尽快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工作目标,确定试点单位,明确进度要求,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化工过程安全仪表系统及其相关安全保护措施的管理。要将安全仪表系统功能安全评估、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培训开展等情况纳入安全监督检查内容。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每年汇总相关检查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本指导意见精神传达至本辖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企业和设计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11月13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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