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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简介
西北电监局在做好各项组建工作的同时,已积极稳妥地启动各项业务工作,开始履行电力监管的职能,目前包括电力市场运行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业务许可证颁发等在内的各项业务工作正在按计划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
西北电监局将始终坚持“监管就是服务”的理念,在国家电监会的领导下,与西北各省(区)政府、电力企业一起,努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同促进西北地区电力事业的蓬勃发展,为构建西北地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2100433B
一、对东北三省和内蒙东四盟(市)地区内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二、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辖区内电力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级别是正部级。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主要职...
1、如果是考《电工进网许可证》就去含区的市级电能源局或供电局报考。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1号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已经 2006年 10 月 26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 2007 年 1月 1日起施行。 主 席 柴松岳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行为,促进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保证电力交易正 常进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包括电力并网争议和电力互联争议。电力并网争议是指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达不成并网调度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争议;电力互联争议是指电网企业之 间达不成互联调度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争议。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应 当遵循合理、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可能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稳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
2月1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电监发[2007]1号文,印发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7年工作要点》。其全文如下: 2007年电力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积极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电力产业政策,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为主线,以确保电力安全可靠运行为重点,认真做好电力监管各项工作,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为促进电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
东北电监局设有6个处室,即:办公室、市场监管处、价格财务处、安全处、稽查处和资质管理处,全员编制40人。 1办公室主要负责文秘、行政、财务、人事、党务、宣传、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
2.市场监管处主要负责电力市场运行监管、双边交易监管等工作。
3.价格财务处主要负责输配电价审核、输配电成本核算、电价监督检查和供电服务监管等工作。
4.安全处主要负责电力安全和可靠性监管、安全统计、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5.稽查处主要负责行政执法、处罚、诉讼,调解电力纠纷,依法查处涉电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6.资质管理处主要负责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用电监督资格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及发电、输电、供电等国家电监会授权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受理、审核、颁发和管理等工作。
吉林、黑龙江电监办是东北电监局设在吉林、黑龙江省的办事机构,是东北电监局电力监管业务在当地省份的延伸。主要代表东北电监局联系和沟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并配合工作;负责当地省份电力行政许可业务;受理电力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和申诉;收集和分析当地省份工业经济运行和电力企业经营、运行等情况;协助监管非竞价发电企业的运营状况等。
一、对东北三省和内蒙东四盟(市)地区内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二、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电企业在辖区内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实施监管。
四、对辖区内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五、对辖区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六、对辖区内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七、具体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订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辖区内电价实施监管。
九、负责辖区内电力监管信息的统计与发布。
十、由国家电监会授权、委托和委派行使的其它工作。
2008年1月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