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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是2010年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国家电网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图书目录

1 编制依据

1.1 国家(行业)标准

1.2 公司企业标准

1.3 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

1.4 公司标识系统相关规范

2 建设目标及原则

2.1 术语释义

2.2 建设目标

2.3 选址原则

2.4 建设类型

3 充电站典型建设方案

3.1 充电站总体结构^

3.2 充电站分类及配置

4 供电系统

4.1 供电方式

4.2 基本电气条件及安全要求

4.3 供电系统一次配置原则

4.4 供电系统二次配置原则

4.5 交直流系统

4.6 安全防护

4.7 谐波治理

5 充电设备

5.1 充电设备选配原则

5.2 非车载充电机

5.3 交流充电桩

5.4 电池更换设备

5.5 交流充电桩与电动汽车的电气接口

5.6 充电机与电动汽车的电气接口

6 充电监控系统

6.1 基本构成

6.2 功能规范

6.3 技术指标

7 计量计费

7.1 电网和充电设施之间的计量

7.2 充电设施和电动汽车用户之间的

计量计费结算

7.3 计量表计的配置

8 土建方案

8.1 布置原则

8.2 建筑物

8-3构筑物

8.4 给排水

8.5 消防

8.6 采暖

8.7 通风

9 电气照明

10 充电设施外观标识

11 工程建设预算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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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汽车交流慢立柱款

  • 7KW
  • 9%
  • 江西驴充充充电技术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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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流慢壁挂款

  • 7KW
  • 9%
  • 江西驴充充充电技术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自卸汽车

  • 5t规格:载重量5t;
  • 台班
  • 聚力
  • 9%
  • 广州聚力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自卸汽车

  • 8t规格:载重量8t;
  • 台班
  • 五羊
  • 9%
  • 广州五羊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自卸汽车

  • 品种:自卸汽车;规格:15t
  • 台班
  • 山推
  • 9%
  • 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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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卸汽车

  • 装载质量10t
  • 台班
  • 广州市2016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自卸汽车

  • 装载质量15t
  • 广州市2016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自卸汽车

  • 装载质量15t
  • 台·日
  • 广州市2016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自卸汽车

  • 装载质量18t
  • 台·日
  • 广州市2016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自卸汽车

  • 装载质量20t
  • 台·日
  • 广州市2016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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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名牌50×35cm不锈钢板制作,并带有国家电网公司标志

  • 站名牌50×35cm 不锈钢板制作,并带有国家电网公司标志
  • 1块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03-07
查看价格

电动汽车群智能充电总控箱TEVC2.0

  • 1.名称 :电动汽车群智能充电总控箱,材料暂估价45000元/台 2.型号.规格 :TEVC2.0 ,900mm×480mm×1650mm 3.基础型钢形式、规格 :C20商品混凝土基础
  • 1台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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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

  • EVDC-240KW-6HW 充电箱(6充型)
  • 2套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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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桩7KW(立式)

  • YD-AC7-01SW 输入压范围AC 220V±15% 输入压频率50Hz±1Hz 输出压范围220VAC±15%输出流范围0-16A/1-32A 安全防护等级IP55 充电接口GB/T20234.2-2015 通讯方式RS485/RS232(预留以太、GPRS)
  • 100台
  • 4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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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桩配

  • +B2-ZCDAP1-3
  • 1台
  • 1
  • 广州白云/广东施富
  • 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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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内容简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是为保证电网安全,建设“一强三优”的现代公司。包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加强事故的超前防范,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管理职责,加强基建、农电、多经和非生产类的安全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以及其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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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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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意见文献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格式:pdf

大小:55KB

页数: 未知

为推动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国家促进电动汽车以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推广应用。本文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以及其产业链的发展进行总结。对实际应用过程中需考虑到的因素如用电电荷、布局、以及政策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当前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研讨会在深圳召开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研讨会在深圳召开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研讨会在深圳召开

格式:pdf

大小:55KB

页数: 未知

2018年11月2日,由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电气分会主办、ABB(中国)有限公司承办、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研讨会\"在深圳召开。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电气分会组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系统设计标准》编制组成员、审查专家、企业代表等共计40余人参加此次会议。会上,中建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CCDI集

学电动汽车维修,电动汽车维修培训入门与维修技巧

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很多想学习电动汽车的人感到维修修电动汽车比较难,花城职校小编讲述电动汽车维修的基本知识,供广大电动汽车维修爱好者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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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鼓励民资

国务院: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鼓励民资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明确完善用电价格政策,提出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意见指出,制定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完善充电设施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积极利用城市中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充电设施布局。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和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等工作。

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应标准。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研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

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严格充电站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

完善用电价格政策。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等非经营性分散充电桩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推进充电设施关键技术攻关。依托国家科技计划加强对新型充电设施及装备技术、前瞻性技术的研发,对关键技术的检测认证方法、充电设施消防安全规范以及充电网络监控和运营安全等方面给予科技支撑。支持企业探索发展适应行业特征的充电模式,实现更安全、更方便的充电。

鼓励公共单位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等单位新建或改造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地方政府要把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制定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在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建设运营给予必要补贴。电网企业要配合政府做好充电设施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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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政策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对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认识不统一、配套政策不完善、协调推进难度大、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形成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电力消费,方便群众生活,更好惠及民生。

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根据各地发展实际,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着眼于电动汽车未来发展,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分类有序推进建设,确保建设规模适度超前。

统一标准,通用开放。加快制修订充换电关键技术标准,完善有关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的标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健全电动汽车和充电设备的产品认证与准入管理体系,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高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

依托市场,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通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合理价格机制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鼓励企业结合“互联网 ”,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创造更多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较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 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加大建设力度

(四)加强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要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形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五)建设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六)建设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各地可将有关单位配建充电设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七)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

(八)建设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应从城市中心向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 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九)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站。优先推进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城际快充网络建设,适时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中原城市群、成渝城市群、哈长城市群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大部分主要城市的城际快充网络,满足电动汽车城际、省际出行需求。

完善服务体系

(十)完善充电设施标准规范。加快修订出台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标准,积极推进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充电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实现充电标准统一。开展充电设施设置场所消防等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及时制修订相关标准。完善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明确防火安全要求。制定无线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标准。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志体系。

(十一)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大力推进“互联网 充电基础设施”,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提升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鼓励围绕用户需求,运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平台增值业务。

(十二)建立互联互通促进机制。组建国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配合有关政府部门严格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开展充电设施互操作性的检测与认证。构建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和不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为制定实施财税、监管等政策提供支撑。

(十三)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十四)创新充电服务商业模式。鼓励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通过与整车企业合作、众筹等方式,创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商业合作模式,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强化支撑保障

(十五)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各地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十六)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力度,加快制定“十三五”期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办法,督促各地尽快制定有关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给予市场稳定的政策预期。在产业发展初期通过中央基建投资资金给予适度支持。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对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指导各地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用户使用经济性等,及早出台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并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

(十七)拓宽多元融资渠道。各地要有效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等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发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债券,探索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十八)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各地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十九)加大业主委员会协调力度。制定全国统一的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按照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依据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的流程。

(二十)支持关键技术研发。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的技术方案,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与电网双向互动、电池梯次利用、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桩群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发。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推动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换电技术及装备研发。

(二十一)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各地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做好组织实施

(二十二)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地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建立由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2016年3月底前发布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十三)加大示范推广力度。各地要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需要,针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建立“示范小区与单位”、“示范城市与区县”、“城际快充示范区域”三级示范工程体系。在示范项目中要充分发挥现有公共设施的作用,加强政企合作,创新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与配套政策,探索各种先进适用充电技术,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经验,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普及。

(二十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十五)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依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强化对各地的指导与监督,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能源局要从严格标准执行、理顺价格机制、加强供电监管、促进互联互通、引入社会资本等方面加快完善充电服务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要分别从规划建设标准、设施用地、消防安全和交通标志等方面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有利条件;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要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强化金融服务与保障等方式,增强社会资本信心。国管局、国资委要分别指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率先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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