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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室),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基本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详情

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以下简称“第29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根据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本次申报范围:

(一)初次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

(二)《2006年第二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86号公告)公布,并且资格证书将于2012年有效期满,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

(三)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

(四)获得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后,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

三、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四部分,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要求见附件)

(一)单位申请书

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认定管理系统”)填写和打印单位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附件一);

2、承诺书(附件二);

3、申请报告(附件三);

4、基本情况(附件四);

5、近三年经营状况(附件五);

6、机构设置情况(附件六);

7、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附件七);

8、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附件八);

9、法定代表人简介(附件九);

10、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十);

11、项目经理简介(附件十一);

12、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十二);

13、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十三);

1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此表由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附件十四);

15、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附件十五);

16、持有证书情况(附件十六);

17、计算机配备情况表(附件十七)。

(二)单位证明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

1、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复印件(初次申请的单位无需提供);

3、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在已办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变更注册的前提下,重新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除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更名、改制等情况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4)变更有关内容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6)工商部门出具的吸收合并、兼并、分立等情况的证明或被吸收合并、被兼并单位的注销证明复印件;

(7)吸收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等活动中相关企业的股东决议书或各方统一签订的吸收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等协议复印件。

4、工程咨询单位申请变更不涉及资格内容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注册资金、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应向初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变更单位名称:

①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或机构编制办批复更名的文件复印件;

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更名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③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更名的决议复印件;

④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⑤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⑥原证书服务范围中包括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内容并要求在更名后的证书中体现的,应提供更名后取得的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⑦变更名称后的单位章程;

⑧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申请变更单位地址:

①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②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申请变更注册资金:

①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③变更注册资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申请变更法人代表:

①上级主管单位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法定代表人简介(附件九);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申请变更技术负责人:

①有关单位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②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或丙级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③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十);

④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凡要求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中体现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服务范围的单位,需提供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以下相关证书的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1)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2)招标代理证书;

(3)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证书。

6、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7、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单位章程;

9、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不可用ISO9000证书代替)。

(三)人员证明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

1、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2、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也可提供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企业法人单位提供为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分公司人员的社保证明还应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总公司的授权书);事业法人单位提供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人事证明材料必须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事业法人单位聘用事业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

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

5、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需提交所申请专业相应服务范围不少于5项的业绩合同、委托函,其中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还需提供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申请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咨询服务范围的单位,除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外,还需在所申请专业中选择其中任意1个专业,分别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范本各1册。

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交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四、准备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一)申请单位必须填写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电子文件填写和上传原件的扫描件均需在认定管理系统在线完成;

1、单位申请书中除第14项外,均需填写电子文件;

2、单位证明材料中除第8、9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3、人员证明材料中除第5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三)业绩完成时间限于资格申请年份的前3年;

(四)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在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表(附件七)中除填报申请内容外,还应包括其余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也应按照规定标准,提供相应业绩(丙级资格的单位除外)和配备相应的技术力量;

(五)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六)上报申请材料应装入档案袋,在认定管理系统中打印档案袋封面(附件十八)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

(七)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每一分册封面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八)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九)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聘用合同复印件要按每个人员情况集中,并与附件十二和附件十三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十)业绩证明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业绩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十一)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请单位不需要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和程序要求

申请单位应于2012年4月20日之前按隶属关系向初审机构报送申请材料。中央管理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和全资、控股单位应向所属的中央管理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对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初审工作的要求

(一) 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的电子和文本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二)初审意见表(附件十九)应放入单位申请书档案袋中,放在初审专家评审意见表之前,并扫描上传到认定管理系统中;

(三)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12年5月18日之前将各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申请单位未达到所申请级别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请单位在承诺书中明确表示接受低于申请级别资格的,将授予相应级别的资格。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书面质疑及投诉材料,所有咨询、质疑及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确切联系方式。

九、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资格证书。

附件: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

二、承诺书

三、申请报告

四、基本情况

五、近三年经营状况

六、机构设置情况

七、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

八、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

九、法定代表人简介

十、技术负责人简介

十一、项目经理简介

十二、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十三、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十四、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十五、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

十六、持有证书情况

十七、计算机配备情况

十八、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请材料档案袋封面

十九、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或中央管理企业审查

意见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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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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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概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1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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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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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5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5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5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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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发改办投资[2015]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室),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以下简称"第29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09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09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09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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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以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3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内容

一、申报单位应根据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本次申报范围:

(一)初次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2008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63号公告)公布,并且资格证书将于2013年有效期满,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

(三)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

(四)获得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后,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

三、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四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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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3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概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室),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以下简称“第29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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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2009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简介

发改办投资[2009]4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以下简称“第29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根据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本次申报范围:

(一)初次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

(二)申请办理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

(三)已获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

三、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四部分,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要求见附件)

(一)单位申请书

申请单位应当登录《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填写和打印单位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附件一);

2、承诺书(附件二);

3、申请报告(附件三);

4、基本情况(附件四);

5、近三年经营状况(附件五);

6、机构设置情况(附件六);

7、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附件七);

8、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附件八);

9、法定代表人简介(附件九);

10、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十);

11、项目经理简介(附件十一);

12、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十二);

13、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十三);

1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此表由业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附件十四);

15、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附件十五);

16、持有证书情况(附件十六);

17、计算机配备情况表(附件十七)。

(二)单位证明材料

1、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复印件(初次申请的单位无需提供);

3、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首先申请办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的变更注册,再重新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除按第29号令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向初审机构补充提供以下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

(1)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更名、改制等情况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4)变更有关内容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副本第一页);

(6)工商部门出具的吸收合并、兼并、分立等情况的证明或被吸收合并、被兼并单位的注销证明复印件;

(7)吸收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等活动中相关企业的股东决议书或各方统一签订的吸收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等协议复印件。

工程咨询单位申请变更不涉及资格内容的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注册资金、单位地址等,应向初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

(1)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更名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工商部门出具的有关情况证明文件;

(4)上级主管单位的任命文件;

(5)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6)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7)变更有关内容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

(9)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副本第一页);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凡要求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中体现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服务范围的单位,需提供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以下相关证书的副本复印件:

(1)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2)招标代理证书;

(3)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证书。

5、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

6、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7、单位章程;

8、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不可用ISO9000证书代替)。

(三)人员证明材料

1、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也可提供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2、专业技术人员证明:企业法人单位提供为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事业法人单位提供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人事证明材料必须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事业法人单位聘用事业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

3、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

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需提交所申请专业相应服务范围不少于5项的业绩合同、委托函,其中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还需提供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申请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服务范围的单位,除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外,还需在所申请专业中选择其中任意一个专业,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1册。

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交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四、准备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请单位必须填写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电子文件填写和上传原件的扫描件均需在《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完成;

1、单位申请书中除第14项外,均需填写电子文件;

2、单位证明材料中除第7、8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3、人员证明材料中除第4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三)业绩完成时间限于资格申请年份的前3年;

(四)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在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表(附件七)中除填报申请内容外,还应包括其余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也应按照规定标准,配备相应的技术力量,但无需再提供相应的业绩;

(五)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六)上报申请材料应装入档案袋,在业务管理系统中打印档案袋封面(附件十八)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

(七)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每一分册封面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八)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九)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聘用合同复印件要按每个人员情况集中,并与附件十二和附件十三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十)业绩证明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业绩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十一)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请单位不需要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它材料。

五、申报时间和程序要求:

申请单位应于2009年4月30日之前按隶属关系向初审机构报送申请材料。中央管理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和全资、控股单位应向所属的中央管理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对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初审工作要求如下:

(一) 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根据第29号令和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对申请单位的电子和文本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二)初审意见表应放入单位申请书档案袋中,放在初审专家评审意见表之前,并扫描上传到业务管理系统中;

(三)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09年6月5日之前将各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申请单位未达到所申请级别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请单位在申请报告中明确表示接受低于申请级别资格的,将授予相应级别的资格。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书面质疑及投诉材料,所有咨询、质疑及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确切联系方式。

九、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资格证书。

附件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

附件二:承诺书

附件三:申请报告

附件四:基本情况

附件五:近三年经营状况

附件六:机构设置情况

附件七: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

附件八: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

附件九:法定代表人简介

附件十:技术负责人简介

附件十一:项目经理简介

附件十二: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附件十三: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附件十四: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附件十五: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

附件十六:持有证书情况

附件十七:计算机配备情况

附件十八: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请材料档案袋封面

附件十九: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或中央管理企业审查意见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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