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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将山西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分钱。山西省神头第一发电厂、漳泽电厂执行标杆上网电价,山西太一发电、太原第一热电厂、太原第二热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7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逐步与标杆电价填平补齐。
(二)山西、内蒙古西部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3344元和0.349元;山西电网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山西省以点对网方式向京津唐电网送电的电厂送电价格提高到每千瓦时0.348元。陕西府谷电厂向河北南网送电价格核定为每千瓦时0.3268元。
(三)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亏损严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北京华电密云水电厂、京西水电厂容量电价分别调整为每月每千瓦36元和20元。河北省华电混合蓄能水电有限公司、大唐王快水力发电厂、大唐岳城水电站、潘家口水力发电厂1号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5分钱。
(四)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润协鑫(北京)热电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北京正东电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燃气发电机组上网临时结算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28元。
有关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2008年8月全国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三、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四、各省(区、市)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五、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有关省(区、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北京市3.97分钱、天津市3.35分钱、河北北部地区3分钱、河北南部地区2.99分钱、山东省3.28分钱、山西省3.88分钱、内蒙古西部地区2.4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八。
六、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同意北京市商业、非居民照明、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山西省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内蒙古西部地区商业、非工业和普通工业、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
七、在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将河北南网高峰和低谷时段的电价浮动比例分别调整为44.5%和40%,将尖峰时段电价上浮比例和“蓄冷蓄热”设备低谷时段电价下浮比例均调整为50%。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发改价格[2009]2919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内蒙古(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北电监局,太原、济南电监办,华北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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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适当降低新建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 根据工程造价降低情况和适当的项目资本金收益率水平,《通知》明确,对陆上风电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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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价格[ 2006]123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中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 能源发展, 经报请国务院批准, 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 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华 中电网有关省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 (含热电联产机组) 上网电价 (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 1.60分钱、 湖南省 1.85分钱、河南省 1.32分钱、江西省 1.3分钱、四川省 1.48分钱、重庆市 1.03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 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电价具体水平见附件七。 (二) 对 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 价中考虑脱硫成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2008
发改价格[ 2008]168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电力公司, 华中电监局,郑州、长沙、成都电监办,华中电网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 决定适当提高华中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华中电 网有关省(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 提价标准 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 2.3 分钱、湖南省 1.8 分钱、河南省 2分钱、 江西省 1.5 分钱、四川省 2.09 分钱、重庆市 2.7 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 偏 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 ,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26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西北电监局,甘肃、新疆电监办,西北电网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有关省(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陕西省3.02分钱、甘肃省2.6分钱、青海省3分钱、宁夏自治区1.84分钱。上述省(区)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宁夏自治区经营困难的大武口热电、六盘山热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1分钱。
二、核定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核定青海省积石峡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5元,自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
(二)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陕西省大唐石泉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其他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甘肃省盐锅峡、八盘峡和大唐碧口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4分钱;宁夏自治区青铜峡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
三、调整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
通过宁东直流工程送山东电量在宁东换流站结算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2分钱,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相应调整,其中华电灵武二期、京能水洞沟、鲁能鸳鸯湖电厂送山东电量上网电价相应提高到每千瓦时0.323元。宁东送电到山东落地电量结算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4374元。
四、开展脱硝电价试点
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五、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六、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陕西省3.58分钱、甘肃省2.11分钱、青海省2.16分钱、宁夏自治区2.11分钱。新疆自治区暂不调整。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四。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七、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八、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三)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一、陕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二、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三、青海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四、宁夏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有关省(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2分钱、江苏省2.5分钱、浙江省2.5分钱、安徽省1.8分钱、福建省2.74分钱。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对电价水平偏低、经营困难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多调,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福建省经营困难的龙岩坑口、漳平、永安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1.5分钱。
(二)华东电网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销电量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862元。
(三)“皖电东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山西阳城电厂一、二期送江苏省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阳城送江苏输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0.5分钱。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江苏省、安徽省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分钱、1.8分钱。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三、开展脱硝电价试点
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上海、浙江、江苏、福建省(市)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五、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有关省(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3.5分钱、江苏省3.54分钱、浙江省3.4分钱、安徽省2.4分钱、福建省3.5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六。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结构。同意上海市将铁合金、电石、烧碱用电和离子膜烧碱用电合并为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类别;浙江省将非工业与一般工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福建省将氯碱生产和电石、农药生产用电类别进行合并。适当提高上海、江苏、安徽省(市)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
(三)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同意上海市适当拉大季节性电价差价;江苏省将除居民生活以外的其他用电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安徽省暂停执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适当调整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5%,其中7-9月份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5%。
六、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三)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一、华东电网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略)
二、上海市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三、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四、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五、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六、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